20世纪中后期起来的互联网正在广泛而深刻人类的生存
和生活方式。
这样一个没有集中管理、没有国界的“虚拟”空间
给人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言论表达自由的场所,也为人们的
信息交流、通讯甚至市场交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方便和快捷。
互联网对传统大众传播模式、对教学和科研、甚至对年轻人
的思维方式的形成都产生了并将继续产生巨大的影响。
就世界范围而言,我们是市场的后来者,也是法治、
依法治国的后来者。但是就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而言,我们
已经不是后来者,更不是弱小者,而是位居第二的泱泱互联
网大国。发展趋势还表明,以我们的人口之众多、经济发展
之快速,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排名第一的互联网大国也是顺理
成章的事情。如何在一个市场经济刚刚起步、法治发展初期
的国度里,对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空间进行有效的调整,这既
是对立法者、法学家和法律实务者的挑战,也是赋予他们建
功立业的机遇。
互联网空间既是现实物理空间的延伸,又相对独立
于现实物理空间。现实物理空间的法律多数可以适用于互联
网空间的人际关系和纠纷之解决,但是互联网空间的一些特
殊则需要新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互联网空间的法治,首先,
要求对在现实物理空间已有的法律资源进行系统的梳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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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哪些可以适用于互联网空间。其次,需要对互联网空间的
新问题进行研究,到它们的特殊性,然后对症下药,开出
互联网上法律和规范的良方。
互联网上的法治问题,涉及国家法律体系的各个方
面,包括宪法方面的课题(如互联网空间的言论表达自由)、
程序法和冲突法问题(如互联网上侵权案件的管辖与法律适
用)、行政法问题(如互联网安全)、刑法问题(如互联网上的
犯罪)、民法问题(如商务、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人格权保
护、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域名保护)。一个项目和一本书
不可能包打天下,从而解决互联网上所有的法律问题;相反,
我们认为对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更有希望达到成功的彼岸。
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将研究聚焦于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
包括作为中间服务商的ISP的中间责任、互联网上侵权案件
的关系与法律适用、名誉(商誉)权的法律保护与互联网上名
誉(商誉)权侵害的实务和特殊理论问题、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与互联网上侵害隐私权的特殊问题及个人数据资料合理利用
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的隐私权保护和侵权责任、
互联网上的著作权侵权实务问题、互联网上的域名保护与侵
权责任实务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不可能脱离侵权行
为法、人格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但是更值得深入
思考的是名誉、隐私等人格权在互联网空间保护之特殊性以
及侵权的特殊构成要件与责任之特殊规则。而对互联网上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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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权、域名的保护之研究,则更应当注重司法层面的问题,
审判工作的经验。
我们无需羞于承认自己是互联网法治研究和实践的
后来者。后来者有后发优势,我们可以借鉴别人的成功经验
和失败教训,以他山之石攻玉。因此,在研究互联网的法律
问题,尤其是互联网上的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责任问题时,我
们十分重视国际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的经验,
注重发达国家(如欧盟成员国、美国、日本)和地区(如我国地
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无论是欧盟的
“政府主导”,还是美国的“自律”,甚至我国台湾地区在个
人数据资料保护法律中引入侵权责任的做法,在本书中都尽
可能全面介绍,并优劣以备。
“网上侵权的法律调整”或“互联网上侵权问题研究”
这样的课题,既是一个民法学的研究课题,也是一个法学或
信息法学的研究课题。对网络上的侵权问题进行研究,不可
避免地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1)与互联网上侵权密切联系
的技术方面的问题:(2)互联网经营者(网站经营者)的实际经
营情况。如果离开对这两个问题的探讨而研究网络上的侵权,
则有可能纸上谈兵。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解剖了主要中文
(简体)网站的隐私权政策及其实践,并将这些网站的隐私权
保护政策与政府网站、企业网站和相关网站的隐私权保护情
况进行比较,试图得出实证性的结论。同时,我们还对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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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两种机程序即木马程序和Cookie进行了探讨,以期
到规制这些程序之使用的技术和法律对策。
是灰的,而司法实践之树常青。法院并没有等到
法律理论成熟、法律规定齐备之后才开始互联网上名誉权、
隐私权、著作权侵害和域名争议案件的审判。相反,法官们
以基本法律原则为指导,不断摸索和寻审理互联网上侵权
案件的和对策,并通过的司法解释将实践经验
上升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普遍遵循的规则。审判实践的经验
对于互联网上侵权的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此,除了在各
章的研究中注意对相关案件的外,我们还专门用两章分别讨
论了互联网上著作权侵害案件和域名争议案件的审判实践问
题,希望从统计和实例分析中发掘和认识“活的规律”。为了
获得最有说服力的结论,我们邀请了我国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的代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资深法官和审理域名纠纷的
代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资深法官完成这项工作。
通过对互联网上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对侵权法和人
格权、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研究、实证研究和对部分网站经
营情况的解剖以及对有关机程序的分析,我们获得了如下启
示:
1、互联网正在深刻和广泛地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方
式,互联网空间的法治建没是一项紧迫的任务。而在我国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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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一个市场刚刚起步、互联网高速的,加强互联网空间的法
治建设更是当务之急。
2、互联网空间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互联
网上的人格权、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责任问题。利用现有的
法律资源、借鉴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地区)的经验,是完善
互联网上民事权利保护和侵权责任法制的主要途径。未来的
民法典可以对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但是
大量的制度建设还有赖于各种特别法和单行法的规定。
3、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有许多特殊方面,其中ISP
和网站经营者的中间责任是其最典型的代表。ISP对他人在上
的侵权行为承担过错责任,而且法律应当对责任作出必要的
限制。这不仅是由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状况决定的,也是产业
发展政策、国际经贸环境的要求。
4、互联网上侵权的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的
相对不稳定性,尤其是互联网上信息传播不受国界、法域的
限制,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的侵权案件管辖与法律适用
的规则。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地区)试图对这类侵权案件的
管辖和法律适用制定出新的规则,但是所有这样的尝试都还
没有取得足够的说服力。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将是法律界一
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5、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主要侵害人格权和无形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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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方面的权利和利益,最常见的是对隐私权、名誉权、著作
权等权利的侵害。因此,调整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应当以
这些权利的保护以及责任规则为重点。具体而言,应当在相
应的特别法(如电信法、隐私保护法、个人数据利用和保护法、
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等)中突出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并设计出
适当的侵权责任规则。在互联网空间,人们获得了前所未有
的言论表达自由,与现实物理空间的情况相比较而言,法律
的利益平衡可以向言论表达倾斜。
6、互联网本身具有非集中管理性的特征,对互联网
上的侵权行为规制,除了需要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审判外,互
联网行业的自律也有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我们国家主管部
门可以积极支持与扶持相关行业协会的自律工作,鼓励其制
定业界的某些共同标准和行规。
7、互联网具有无国界性的特征,这就要求各国在互
联网法治建设方面采取相互合作而不是相互隔绝的行为。合
作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共同标准的制定或借鉴、人员培训与
信息共享等。国际合作的最高层次是签定互联网空间的一系
列条约。
8、某些在互联网上使用而对人格权,尤其是对隐私
权构成严重威胁的计算机程序,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必须
予以重视,或者严格规范其使用范围和目的(如Cookie),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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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严格禁止使用。木马程序即属于应当禁止使用的,因为它
以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为主要乃至唯一存在目的。对待这一类
程序,应当向对待界破坏生态平衡的有害植物一样,采取坚
决的禁止态度。
9、司法审判实践还将进一步为包括互联网上侵权制
度在内的互联网上的法治建设提供素材、探索经验。将人民
法院审理诸如互联网上隐私权侵害、名誉(商誉)权侵害、姓
名权侵害、著作权侵害、域名纠纷等类别案件的经验有条不
紊地上升为司法解释、特别法规和规定,是完善互联网上侵
权行为之法律调整的重要环节。
我们庆幸生活在这样一个能够游走于物理现实世界
与互联网虚拟空间的,我们更庆幸有机会接受这样的挑战—
—互联网空间的侵权法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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