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
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
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③合同系以发生、变
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④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
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
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
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
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
同。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
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
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中
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减少。在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围之内。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
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
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
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
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
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前者如买卖、互易
合同等,后者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
成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
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
反之,为非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
定,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
立。公民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订立外,尚须在国
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
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
称为主合同。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
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
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
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
亦随之消灭。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
力。
本约与预约
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嗣后履行预约
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即本合同。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
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违背预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亦应负
民事责任。
其他合同
通常合同当事人均为自己或自己的被代理人取得一
定权利而缔结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缔结合同的一方是
为第三人取得权利或利益的,从而赋予第三人对债务人的
独立请求权,故称为第三人利益缔结的合同。依据法律或
合同规定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额的人寿保险合同,是典型
的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因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
为第三人。此外,合同还可分为总合同与分合同;要因合
同与不要因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等。
书面合同
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书信、电报、契券等)
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把口头的协议作成书契、备忘录等。
书面形式有利于分清是非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中
国法律要求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以书面形
式签订。其他国家也有适用书面合同的规定。
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合同
①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
对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
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可作为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的根据。
对于依法或依约定须经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则合同无
效。
②合同鉴证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经济主
管部门,应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
之间的合同进行的鉴证。鉴证机关认为合同内容有修改的
必要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双方予以改正。鉴证机关还有监
督合同履行的权利,故鉴证具有行政监督的特点。目前中
国合同鉴证除部门或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一般
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鉴证。
③合同的审核批准,指按照国家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
定,某类合同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必须经主管机关或
上级机关的审核批准时,这类合同非经上述单位审核批准
不能生效。例如,对外贸易合同即应依法进行审批程序。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即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的部分修改、补充或全部
取消。合同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补充合同某些条款或解除
合同关系时,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亦即以双方达成的新协
议,变更或解除原来的旧协议。变更、解除合同的新协议,
仍按原合同的形式办理。
在法律或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故合
同可由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而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合同法》规定,如由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
或取消,由于行政命令企业必须关闭、停产或转产,由于
不可抗力以及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已
无必要时,允许当事人一方及时通知他方变更或解除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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