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和法律事务管理
一、业务目标
确保合同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规范合同管理制度及管理模式,依据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依法有效监
督、管理,保证履约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逐步建立体系化合同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企业整体合约管理水平,保证合
同数据库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企业合同管理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业务风险
合同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合同效力出现瑕疵或者引发诉讼纠纷,造成企
业经济及名誉损失;
合同的订立、签署和履约缺乏有效的管理,可能导致合同谈判失误、权责不清、索赔
不畅等,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损害企业及中小股东利益;
合同备案、台账及履约报表管理系统等管理不完善,导致企业合同台账信息缺失或者
出现重大遗漏,无法满足企业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业务范围
该子流程主要描述了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股份公司”关于合同订立及
合同履约管理的相关流程,包括合同订立中的合同审核,对合同订立及履约情况的监督、
检查、考核和评估,合同文件备案管理等。合同管理主要有两种情况,即以股份公司名义
签署的合同管理和二级单位以本单位名义签署的合同
的管理,股份公司各二级单位根据《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原则开展对以
本单位名义签署合同的管理工作。在执行合同管理业务过程中,应确保不相容职责相分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
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
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
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
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集团公司新设立的
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
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
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
“企业法律顾问”。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
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
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
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
律事务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
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
问,下同的管理工作;
八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参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员工法律业务
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九负责集团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
所属企业应根据本条规定具体确定本企业法务机构的职责,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由综合事务部负责,集团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
发展需要完善法务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工作。同时采用多种形式就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重大
的合同文件、企业行为、诉讼仲裁行为征询法学专家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法律管理水平。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人员应服从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就法务工作的
统一管理。所属企业应将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编制方案和法务岗位人员的基本情
况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本办法所述的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形式的协议:
一股权性投资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合资、合作合同、合作公司章程
等;
二股权转让、企业重组、企业改制合同、章程;
三资产转让、处置、资产重组合同;
四融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合同、担保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
五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征地拆迁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险
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六其他合同。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国有资产持有单位与行使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各种政府机构
所签署的协议、各种责任状,不属于本办法所述的合同文件。
第九条所属企业签署的合同文件,根据合同性质、涉及标的额和签约企业规模的不
同,分为报集团公司审核的合同文件、报集团公司备案的合同文件。
所属企业拟签署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合同文件,应在签署前将合同草稿连同
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将
在收齐有关资料后十个工作日作出批复。所属企业在接到集团公司同意的批复意见后,方
可正式签署。按照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审批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所属企业将有关合同文
件与投资方案同时送审,合同文件的批复合并在投资方案的批复文件中。
所属企业拟签署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同文件,若所涉及标的额占签约企业上一会计
年度末净资产5%以上包含本数或500万元以上的,签约企业应依照上款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签署。
第十条所属企业签署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且所涉及的标的额占签约企业上一会计年
度末净资产5%以下不含本数的合同文件,或签署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合同文件,无须
事先上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但在签署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核;在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常年
法律顾问出具同意的法律意见书后方可签署。合同文件签署后应连同法律意见书归档,集
团公司将不定期检查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情况。
签约企业应将属于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合同文件在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
报集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两家以上所属企业共同签署的合同文件,属于股权性投资合
同文件的,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的工作由股份较大的所属企业负责,其他类型的合同
文件,上报审核、备案的工作由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较大的所属企业负责。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就合同文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
下内容:
一合同文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签约各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合同文件内容提要;
二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合同文件存在的瑕疵或法律风险分析;
四减少瑕疵或减低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
七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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