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复习(应考用 何定)

更新时间:2024-11-07 13:55:3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黄牌车)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要式合同:

6.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

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

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

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

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

的合同。

18.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

同。

19.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1.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

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

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

为,或称共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

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

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

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

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

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

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

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

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

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

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

求撤销的合同。

20.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

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1.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22.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

的整个行为过程。

2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

自己给付的权利。

26.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

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7.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

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

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8.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

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9.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

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30.合同的转让: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

为。

31.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

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32.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

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33.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34.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35.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

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

种方式即为提存。

36.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37.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

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38.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39.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3.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

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45.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6.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

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47.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48.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49.法律管辖竞合: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

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

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50.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

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5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52.标的物: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53.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5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

55.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

易合同等等。

56.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

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作用电人。

57.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

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58.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59.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

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

60.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61.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62.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63.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64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可以是

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65.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

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66.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

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

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

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

67.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

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

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68.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租赁合同是诺成、

双务、有偿合同。

70.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

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71.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2.承揽合同: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73.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称之为建设工程承包合

同。

74.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

输费用的合同。

75.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按约定的时间安全送

达目的地,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票款以及运费。

76.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货运人为托运人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任务,

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77.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78.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79.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

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8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

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81.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

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82.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

的合同。

83.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

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84.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85.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86.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87.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

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

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

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

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

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

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

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

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

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

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

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

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

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

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3.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

我国合同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

(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

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4.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有哪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

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5.请谈谈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

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

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

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

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

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6.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1)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

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等平等”。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在我国,

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

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

例外。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合同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任何民

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其性质,都不能凌架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

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即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

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的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自愿则即为意思自由原则。

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①缔结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们缔结合同,

该自由是合同自由其他内容的前提和基础,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

自由。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

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益利益,任何人就不得干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

④变更我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既然当事人

可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议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必然结果。⑤决定合同方式

的自由。即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合同的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以外,

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缔结合同。

(3)公平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包涵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人约定外,

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集中体现公

平原则的主要有两个制度:一是情事变更制度,二是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

7.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1)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具体来说,诚信原则具有以下内容和功能:①确定

诚实可入,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②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

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③解

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

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

(2)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则具体指明了“当事

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

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将其简称为合法原则,实际上包括了合法原则和公序

良俗原则。

8.合同法的作用有哪些?

合同法的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订立合同到终止合同的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合同当事人中,债权人是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一定义务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债务

人则是依据合同和法律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法通过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终止合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保护人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

现的必要条件。其中,维护交易安全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随着市场交易的发达,财产的交换越来越频繁和发

达,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和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合同法则是规范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所确立的是基本的

交易规则,交易的安全主要是通过合同法进行维护的。同时,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也是合同法的重

要功能。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

济、法律经济。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是维护商

业信用的法律保障。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履行合同,可以保证生产、流通、

消费各环节正常运行,实现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预期目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9.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哪些意义?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有如下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

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

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

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

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

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10.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意义?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

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

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

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

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11.合同成立要具备哪些要件?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

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

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

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

则。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

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

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1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是什么?

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

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

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

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

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

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

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13.要约要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要约要具备以下主要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

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14.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哪些区别?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如下几个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

(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

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由于要约是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

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

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予以确定。

(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作法来进行区分。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

(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28.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哪些条件?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

件。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9.那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构成以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

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

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

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

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

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

之间有通谋。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0.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

合同撤销的原因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

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

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再如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品的买卖,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物的品种

价格,那么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买卖的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

(5)其他因素。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可考虑其他的情况,如合同的性质是否要求在签订合同的过

程中要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历、品行等情况;还有,合同的订立是否需要双方实际接触;以及一方发

出的提议是否能使相对人产生要约的信赖等等。

15.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

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

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16.承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

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17.强制缔约有哪些特点?

强制缔约的特点如下:

(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

(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

理的标准确定。

(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18.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

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19.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的内容有哪些?

(1)立法控制。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

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合同法第42条涉及到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无效

的情况,即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的情形时,这些格式合同或者有关条款无效。另外,如免除格式条款

提供者主要义务,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

(2)司法措施。所谓司法措施即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

才纳入合同的。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疑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

事人之间时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

条款予以说明。”

(3)行政措施。所谓行政措施即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

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

20.格式合同的解释中体现了哪些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

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

益原则。

(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对合同条款

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

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定者。

(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

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

21.合同条款的种类有哪些?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

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主要有: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价款或酬金;

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

条款。普通条款包括:①偶尔条款;②通常条款;③特意待定条款。

22.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3.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有: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

(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24.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哪几点?

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3)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

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25.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有哪些不同?

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

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

(1)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

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

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

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

26.合同生效要具备哪些要件?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

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

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

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

的行为。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

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

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

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

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27.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有哪些?

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

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

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

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

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

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31.表见代理有哪些特点?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哪些?

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

(1)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相

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4)被

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表见代理虽然事实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而这种法律后果的发生并不需要

被代理人的追认或同意,因此,它属于有效代理的一种,而不属于效力未定的无权代理。

1.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

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

同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①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③按照合同

约定的质量履行;④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⑤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⑥按照合同约定的

履行期限履行;⑦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

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

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

协作履行包括以下内容:①及时通知义务;②相互协助义务;③保密义务。

(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

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①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②合同履行期

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③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④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确定是否形成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关系,应基于以下事

实: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③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

性。

(2)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

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为什么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

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

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5.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

它不是代理权。

(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

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6.从代位权的涵义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

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

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

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

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

行使。

(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

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7.如何区分代位权与撤销权?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

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

到期债权。(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

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

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

可以从两者的概念和条件上去进行区分。前者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后

者是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不利于自己行为的权利。

8.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合同变更以后,被变更的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变更的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之后,即产生

了新的债权债务。

(2)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

律根据,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

(3)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

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

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继续有效。合同变

更过程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或者依约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

责任。

9.合同权利让与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

瑕疵担保义务。

(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

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

10.哪些合同权利禁止转让?

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

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11.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有哪些?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

(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

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

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12.什么情况下适用提存?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3.违约责任都有哪些内容?

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

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

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

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

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

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

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

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14.我国法律确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条

明确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未规定

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就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

另外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15.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有哪些?

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

(1)违法行为。要认定某人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或

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

(2)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基础,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弥补损失的措施。

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就没有受损害方,也就没有权利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

责任。

(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

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无论行

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符合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这个

原因必须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则。

16.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是什么?

(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和具体化的协议,无论是书面合

同还是口头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最系统的合同

法,凡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

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辖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认定。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一些合同法律关系生产的背景及涉及的领域比较特殊,不宜用本《合同法》调整,而是由专门的法律与以调整。

《合同法》属于普通法,而其他参与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具体部门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

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只有当特别合同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当合同法总则没有

规定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的重点内容在

于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如何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没有约定则不

构成合同义务。如果违约方的行为不但造成对方合同权利的损失,而且造成对方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

这些损失就不是合同损失,而是一种侵权导致的损失,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弥补受损害方的损失。在此情况

下《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

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7.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有哪些基本内容?

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经常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好的合同或现成的合

同条款。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

条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选择,不能就合同的条款或者字句的内容提出来协商。所以在格式合同和格

式条款中往往有可能忽略接受方的合同权利。因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

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由此可看出对格式条款有三种解释方法:①按照通常理解

予以解释,所谓通常理解是指无须提供证明、说明或者其他资料就能理解的问题。②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

方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是其拟定的,已经充分表达了他的真实意思,而接受方的真实意思还不一定全部表达

了,所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律应当支持接受格式条款方的解释。③如果一个合同既有格式条款,

又有非格式条款的,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准。

18.什么是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

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

同,特殊规定的除外。

19.买卖合同有哪些主要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

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

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

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

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

20.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3)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

(4)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

21.赠与合同有哪些特征?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

(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

22.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有哪些?

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

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

(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

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

销,如果赠与财产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

23.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24.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

(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25.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

的合同。③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④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

⑤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⑥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2)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②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

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④房屋

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6.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

(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

27.什么是承揽合同的特征?

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外,还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

(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

28.什么是运输合同的特征?

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

(2)运输合同多是格式合同。

(3)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并多为诺成性合同。

29.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有哪些区别?

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都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

订立的合同,但二者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着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委托

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开发人权利,而开发人的主要义务

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发工作,当然各方可

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委托

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只有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各方都具有研究开发能力,而委托开发合同

的当事人,一般只有一方具有科研能力。

(3)研究开发成果归属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因

而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而委托开发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30.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保管合同的特征有:①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②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

③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④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仓储合同的特征有:①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②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④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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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合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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