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
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
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
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
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
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
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
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
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
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容包括工程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
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
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
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
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
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
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
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
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
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
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
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
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
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
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造成人身
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
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
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
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
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
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
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
在合理期限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
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
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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