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机制

更新时间:2024-11-13 03:45:2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车船税新规)

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机制

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独立于

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检察机关及其检察

官在行使检察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

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机关独

立行使检察权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宪法第

131条、刑事诉讼法第5条都做了相应的规

定。但在现实中,独立行使检察权并没有得

到有效的保障,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检察机关

维护公平正义的形象。本文拟从独立行使检

察权的内涵、阻碍及原因、保障机制等方面

进行浅显的探究,以期对正在进行的检察改

革有所裨益。

当前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内涵

由于国家制度、政治体制和检察制度等

各个方面的原因,我们所说的当前我国的独

立行使检察权,只能是一种特殊样式的检察

独立。具体表现为:

是业务独立而非政治独立。我国宪法和

法律并未肯定检察院在国家基本权力结构

中的独立。因为我们国家结构形式上,实行

的是人大监督下的“一府两院”制。检察院

相对于立法机关并非相互制衡的分权关系

而系下位对上位的关系。检察官法律职务由

人大任免,检察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其

监督。在实质的权力关系上,所有国家机关

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检察院与检察

工作也不例外。虽然党的领导方式受到一定

的限制,但检察院并不享有政治结构上即国

家权力关系上的独立,这应无疑义。宪法和

法律只是肯定了检察院在行使其职权时某

种独立性,实际就是行使检察权过程中的业

务性独立。这突出显示了我国检察院独立行

使检察权的基本样态。

是检察院独立而非检察官独立。独立行

使检察权应当包含检察院的独立和检察官

的相对独立。尽管我们推行了主诉检察官制

度,但是主诉检察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其权

力也是有限的,也不能说是完全独立办案。

因为在我国当今情况下,这在根本上由大的

体制背景所决定,而且与检察官总体素质不

高、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能力较弱等状况相适

应。

是有限独立而非充分独立。即使就业务

性而言,这种独立也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

主要是因为,业务独立对政治独立存在一种

依存关系,如果没有国家体制上的独立性,

在检察权行使过程中也很难完全避免非程

序化的干预。因为对检察院具有上位关系的

权力实体可能利用直接指导、人事任免、经

费控制等权力来通过检察院贯彻其意志。虽

然这些权力实体可以自我抑制不一定是始

终有效的,尤其在那些重大、敏感的刑事案

件中。除了这种具有根本意义的体制性制约,

我国当前的独立行使检察权还受到其他如

检察体制障碍、经费保障不足且财政供应体

制不顺、检察官资质与身份保障不够等多方

面的限制,从而造成其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程

度十分有限。

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阻碍及原因

现实表明,影响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现象

还依然存在,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还有

一定的阻力和障碍。主要表现在:

行政以权压法、干扰检察。不少地方行

政首脑把检察院视为自己所属的一个部门,

有的打着党委、政府的旗号,公然非法无理

地干涉检察活动,运用手中的权力对检察院

施加压力,甚至将自己凌驾于法律和检察院

之上,强迫检察院按自己的意志办案,从而

造成不公正的法律后果

有关部门以监督为名,行干预之实。人

民检察院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无可厚

非,但是,有的领导个人以监督为名,肆意

干预,甚至操纵检察院办案,要求检察院在

办案过程中“言听计从”,采取具体的事前、

事中干预,使检察院无所适从。

地方保护主义横行,严重扰乱了检察权

的独立行使。某些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对

检察院进行无理控制和干涉,要求检察院为

当地的利益服务,否则就指责检察院,或者

在人财物等方面进行刁难,卡检察院的脖子,

致使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十分困难。

检察院办案等经费严重不足,难以独立

行使检察权。目前西部地区财政普遍吃紧,

这些地方的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的办

案经费严重不足,物质技术装备十分落后,

有的检察院连起码的工作生活条件难以保

障。极个别检察院不能正确对待这类困难,

搞利益驱动,提高办案“积极性”,抢办经

济案件;有的办案人员到发案单位吃、住、

行,甚至拉赞助,报销开支。等等,不一而

足。其结果是使得检察院不能理直气壮地秉

公执法,从而严重损害了检察院的执法形象。

产生上述障碍的原因十分复杂,究其要

者:一是法制不完善。独立行使检察权虽然

已被确认为宪法原则,但是缺乏具体的法律

制度保证实施。二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各级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院的监督,宪法和有

关组织法只有原则规定,但其监督方法、具

体措施、操作手段、违法后果仍不明确,对

监督也缺乏应有界线。在这种情况下,独立

与监督之间必然发生种种冲突和不协调。三

是体制不合理。现行检察院体制方面的问题

较多,最根本的是检察院在国家政治体制中

的法律地位至今尚不明晰。尽管宪法确认了

“一府两院”的原则地位,但并未真正落实,

事实上检察院的地位取决于当地主要领导

对法律的认识和检察院检察长的资历和威

信。有的地方党委、地方政府甚至把检察院

当作自己所属的一个部门,其检察活动也就

不得不受制于各个方面。四是没有足够的物

质和社会保障。现行的检察院经费管理体制

基本上沿袭多年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

方式和标准,以致许多地方检察院办案缺乏

经费,案件不能及时办结;出差无充足的交

通工具和防卫手段,案卷材料和检察官人身

安全经常受到威胁,在住房、子女入学和就

业等方面检察官还有许多后顾之忧,这使得

检察院还没有足够的力量来抵制外部的干

扰以有效地实施独立行使检察权。五是检察

官素质偏低,缺乏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能力和

水平。检察院自身也有少数检察人员在人情、

权力关系的压力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徇私

枉法,加之个别地方检察院思想政治教育和

专业培训工作跟不上,检察官的政治素质和

业务素质也影响了独立行使检察权。

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保障机制

党的十六大提出“从制度上保证审判

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

权和检察权”,那么,检察机关如何才能独

立行使检察权呢?用什么机制来作保障?

笔者以为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改革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方式。坚持党

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可动

摇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

大特。然而,如何加强和改善党对检察机

关的领导,应当结合检察机关的特点进行研

究和探讨。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应该主要是

政治领导。要坚持党对检察机关的政治领导,

就必须结合检察工作的特点,探索党对检察

机关的领导体制。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

围内活动,这既是国家的宪法原则,也是党

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宪法和法律已经把检察

权授予给人民检察院,党的各级组织就不应

当突破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直接插手具体的

办案活动,影响具体案件的处理。如果党委

或政法委直接领导和监督具体案件的办理

过程,不仅打破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分工

制约关系,而且实际上使公检法三机关成为

党组织的一个部门。这样,党组织包办代替

检察工作就在所难免了。鉴于此,是否可以

考虑把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法制化,国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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