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民法第七章至第十一章【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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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汽车人总动员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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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诉讼时效

5.7.1复习笔记

一、时效制度概述

1.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导致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包

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如权利的不行使、财产的占有等;

(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一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如权利的消灭或者权利失去

诉讼保护、权利的取得等。

2.时效的性质

(1)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根据。

(2)时效是事件。时效不同于行为,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的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

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3)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自行以协议加以变更或限制。

3.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

根据时效的不同法律后果,可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取得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

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导致权利取得的法律效果,如所有权时效取得。我国民法目前尚未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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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取得时效制度,因此本书以下各节仅阐述诉讼时效制度。

二、诉讼时效概述

1.诉讼时效的概念与效力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要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时,虽不导致权利实体的消

灭,但权利相对人或义务人获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债权人不行使其债权请求权达一定期间将罹于诉讼时效的效果,也正体现了诉讼时效制

度的如下功能:

①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

②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③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处理纠纷。

为保证诉讼时效制度上述功能的实现,立法上常将诉讼时效规范定位为强行法,规定当

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方式排除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法释[2008]11号第2条即规定:“当事人

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

认可。”

(2)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至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在实体法上,并不因此而消灭。既然其债权在实

体法上仍继续存在,那么债权人对其债权仍可进行一定的处分,如债权转让,或特定情形下

的债权抵销。

②在债务人方面,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使其获得一项抗辩权,即在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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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时,债务人可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债务的履行。同时该抗辩权是一项永久性抗辩权,

可永久性地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

③因诉讼时效所产生的抗辩权,必须由债务人来主张,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来主动援引

诉讼时效规定来进行裁判。

④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时间,原则上应在一审期间提出。当事人在

二审期间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

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其债务的,该履行行为即属有效,债务人不得

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同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虽

未履行,但向债权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时,该同意履行意思表示也具有法律效力,

债务人不得主张无效。

⑥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若保证人未

主张该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即诉讼时效所适用的客体,应包括哪些种类的权利。《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第1条规定,将诉讼时效的客体限定在债权请求权,即基于债的关系所产生的请求权,至

于物权性请求权,该司法解释未包括。

《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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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作出了规定,该条规定,下

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权利即归于消灭。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因“时”的作用而引起权利变动,但是,诉讼时效的“时”,

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即权利不行使的持续期间,它以该事实状态的发生为起算点,而除斥期间

的“时”是指一定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它以该权利的取得为起算点。由此产生如下差别:

(1)由于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取决于权利人行为,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或延长

的可能;而除斥期间为法律事先设定,不受权利人行为的影响,因而是固定不变的。

(2)诉讼时效的完成,并不消灭权利本身,仅使债务人获得抗辩权;而除斥期间的完

成则导致权利的消灭。

(3)客体适用范围上,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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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时效期间

1.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的。不同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期间。我国民法设立了两种诉讼时效,

这就是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无特殊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民事普通法或者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

效。

诉讼时效的特殊性在于:首先,它只能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次,其

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

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

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2.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受

到损害”,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相对权受损害,这主要指债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二是绝

对权受损害,即对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的侵犯。

(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计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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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

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

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

算。

(4)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

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5)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

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

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

日起计算。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7)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

之日起计算。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我国《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

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

定延长。这种期限不是诉讼时效,因为它的起算点不同于诉讼时效,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

止和中断。这种期限也不是除斥期间,因为它的发生是以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前提,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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