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或
者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
1、性质特征。侵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非表意行为,也称事实行为(区别于合同行
为)
2、法律特征。侵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区别于无因管理等事实行为)
3、客观特征。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害绝对权)
4、侵权行为的构成一般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但不限于过错。
5、行为方式既有积极行为,又有消极行为
6、后果特征。侵权行为是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7、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侵权行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侵权行为的种
类不同,它们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形式等都存在着差别。侵权行为的
分类情况如下:
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
一般侵权行为,又称普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
法典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
则。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
件或者特别原因所致,因而适用民法典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负民事责任
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4—10章规定的七种特殊侵权行为主要有:
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
③医疗事故中的侵权行为;
④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
⑤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⑥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⑦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
积极侵权行为,又称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作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
为。
消极侵权行为,又称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侵权
行为。构成消极侵权行为,以行为人须有作为的义务为前提。
3、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作用)
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直接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如行为人
侵占他人的财产、诽谤他人名誉等,都属于直接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借助某种媒介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
为与直接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并不是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而是通过一定的媒介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媒介可以是他人的行为,也可以是一定的
对象。如教唆他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倒塌致人损
害的侵权行为等,都属于间接侵权行为。
4、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单一
的,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较为简单。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
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无论是何种形态的共同侵权行为,在行为人之间都发生一
定的效果。
三、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责任即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依法应承担
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侵权责任的特征
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但侵权责任又具有不同于其
他民事责任的特征:
1、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义务也就无所谓责任。民事义务有法定
义务与约定义务之分,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的结果;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的,
产生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的事实根据。因此,
侵权责任与侵权行为是不可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没有侵权行为也就不会有侵权责
任。
3、侵权责任的形式不限于财产责任
由于侵权行为大都给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需要侵害人用自己的财产
来弥补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所以,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
损失、恢复原状等。但是,为充分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的情况
下,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非财产责任形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4、侵权责任具有法定性和优先性
侵权责任不允许当事人事先加以约定,即使当事人事先有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187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
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
事责任。
第二节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顾名思义,是指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是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
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损失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责任编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
注意:单就归责原则本身,并不能决定责任的成立与否,它只是为责任的成立寻根
据和理由;要成立责任还须看加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中居于核心地位,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
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各方面。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逻辑统一的
归责原则体系,是构建整个侵权法的内容和体系的关键。
二、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体系
形成了一元说、二元说、三元说等不同的学说。
一元说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过错责任原则;二元说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
原则应当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元说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包
括三项原则,但应包括哪三项原则?又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
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人认为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还有人认为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理论上通说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如下三项: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
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三、归责原则的种类
1、过错责任原则
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过错原则中的过错推定原则)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两者的共同点都是要求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
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
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同点在于过错责任适用于一般侵权,不需要法律的列举规定,而过错推定是在法律
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律无规定不适用。同时这两个原则在举证规则上是有区别的,过
错责任主张谁主张谁举证,一般都是受害人作为原告主张权利,那么受害人来举证证明行
为人的过错。而过错推定,是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想免责,那么需要行为
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在确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时,极少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①过错责任原则是核心归责原则。通常被称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
②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主观归责性。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过错是决定过错责任
是否成立的主观要件。
③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广泛适用性,适用于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即使是
特殊侵权责任,也有的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如医疗损害责任等。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指特殊情况下,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
件,只要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标准。即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
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或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
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这一点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与
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本区别。
但是,无过失责任不是绝对责任,行为人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主张抗辩,
只不过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抗辩。
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①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客观归责性,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只须具有侵权责
任构成的客观要件即可。
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事由主要在于行为的危险性,通常又称为危险责任。由于无
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
③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无过错责任原
则才有适用的余地。
注意:无过错责任原则不是无过错时才承担的责任,而是不考虑过错,无过错要承
担,有过错更要承担。
3、公平责任原则
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
失。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
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
的一种归责原则。典型的“杀富济贫”。
第三节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构成要件,是在一般情况下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适用于
追究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加害行为(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也就是说无违法行为,也就不
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根据
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作为的违法行
为,是指法律禁止实施某种作为,行为人违反规定实施了该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
指法律要求人们在某种情况下应实施某种作为,而负有此种义务的人却未实施。
二、损害事实
设定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补救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既然没有出现损害的后果,当
然也就无需追究民事责任。(这和刑事责任有区别)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财产的损害,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无论损害后果能否
以货币加以衡量,只要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受损的事实,均构成损害事实。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
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如房屋被侵占,动产被毁损;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
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比如租金收入的减少。
三、因果关系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
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一项损害结果是由某人的行为或应由其负责
的他人的行为或物件引起时,即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可能让该人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因果关系,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不以行为人是否预见为前提,也不凭主观的想象来确定。
(二)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复杂性表现在因果联系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上。
1、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是根据原因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必然联系加以判断。
直接原因直接产生损害结果,与结果具有必然联系,违法行为直接引起某一损害结
果,无其他中介,即为直接因果关系。如甲杀伤乙。这种因果关系一般易于认定。
直接原因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间接原因一般只是损害发生的偶然性条件,不必然产生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不是直接
和损害结果相联系,而是通过一定的中介条件,间接地对损害结果产生影响则为间接因果
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中的中介条件包括自然力、他人的行为、受害人自身的行为等。如甲当
众侮辱乙,乙受辱服毒自杀;丙以石块将丁的脚打伤出血,丁受感染后未能及时而死
亡等。
间接原因行为就需根据其在损害后果产生中的作用划定其应承担责任的范围,而非承
担全部责任。
2、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和多因多果
多因一果如医生开错药方,护士发现后未要求医生改正而照方用药,致病人死亡。在
多因多果和多因一果的情况下,要注意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作为主要原因的行为人
要承担主要责任,反之则承担次要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对
一般侵权行为而言,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前提。
行为人的过错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一)故意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分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预见到行为的后果,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发生损害他人的后果,至于是否明
确地认识到其行为的具体后果(如损害的程度、范围等)及其法律责任,不影响故意的成
立。
(二)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
了却轻信能够避免。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民法学中,过失又被划分为
以下两种:
1、一般过失。指行为人虽然没有达到某种行为的较高要求的注意程度,但并未违背一
般人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行为规则而造成他人损失。
2、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达到较高的注意程度,而且连一般的注意程度也未达
到而致人损害。
在主观过错这个方面,除了一般的加害人过错外,还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共同过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都有过错的。
2、混合过错。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
3、受害人单方面的过错。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只有受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第四节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1167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
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本条只规定了“危机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的责任承担方式,结合民法典第一编第
八章民事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停止侵害的适用前提,
是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之中,对于已经停止的侵权行为不能适用这种责任形式。因此,只要
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的不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不论该行为持续多长时间,也不论
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受害人都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其侵害。停止侵害的适用范围相当
广泛,对于一切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都可适用。
二、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又称排除妨害,是指排除侵权行为给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所造成的妨碍。排
除妨碍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正常行使权利造成了妨碍。这种妨碍应当是实
际存在的、不正当的,对于行为人正当行使权利所造成的妨碍,受妨害人不得请求排除。
侵害人对他人正常行使权利造成的妨碍,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也无论妨碍行为存在
多久,行为人都应当予以排除。排除妨碍的费用,也应当由侵害人承担。
三、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消除因行为人的行为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或者扩大损害的危
险。消除危险的适用以存在损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危险性为前提,不以损害的现实存在为
条件。这里的危险应当是现实存在的,而不能仅仅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消除危险的目的
在于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损害后果的扩大,是一种预防措施,体现了民事责任的预防功能。
四、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侵权行为人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当权利人的财产被侵害人
非法侵占时,权利人就有权要求侵占人返还财产。只有返还财产已不可能时,才能采取赔
偿损失的责任形式。返还财产只适用于积极侵权行为,即只有在行为人实施侵占财产的行
为时,才能请求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坏的财产修复,即损坏他人的财产的,侵害人就应当将被损坏的财
产修复。
恢复原状的适用,须有两个条件:一是被损坏的财产要有修复的可能。没有修复可能
的,不能适用恢复原状;二是须有修复的必要。被损坏的财产有无修复的必要,应当从经
济效益、社会效益、所有人的需要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六、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支付一定的金钱或实物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他人所造成的损害。
赔偿损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
人应当赔偿损失;二是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知识产权等,造成他人的财产损
失、人身伤害的,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三是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造成
精神损害的,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七、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
的场合。赔礼道歉虽然不能对侵害人的财产造成任何影响,但对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具有
不可替代的作用。赔礼道歉可以采取口头道歉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道歉的方式,如张
贴公开信、登报道歉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其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消除这种不良
后果;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因其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而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
的状态。
一般地说,在什么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就应当在什么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且消除影
响的途径、方式应当比实施侵害行为的途径、方式能更为有效地传播信息。消除影响、恢
复名誉属于非财产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以及其他人身利益受到
侵害的场合。
以上八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节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
在侵权责任法,数人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没加以单独区分。学界解释有两种观点
一种解释为,数人侵权行为应该分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关联共同侵权行
为)和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一般共同侵权行为)。
前者强调的是主观上无意思联络,无共同的故意和共同过失。后者强调的是主观上有
意思联络,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有意思联络的一般共同侵权行为可分为共同加害行
为、共同危险行为。
另一种解释为,数人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为一个概念,就是不加以区分。将共同
侵权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是数人侵权的一种来加以区分,概念应该是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并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概念
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是指数个侵权行为人在没有主观意识联络的情况
下,实施的侵害行为,并造成了统一的损害后果的事实。
其最大的特点体现在实施侵害行为的当事人,其主观上并没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的
联系,即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不是双方事前串通的结果。其仅仅是各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况
下的一种行为的,过失的结合
(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特征
1、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存在
2、数个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
这也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所在。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
侵权中,行为人不仅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各行为人通常没有任何身份关系和
其他联系,彼此之间甚至互不相识,因而不可能认识到会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结合并造成对
受害人的同一损害。若各行为人能够预见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与他人的行为结合,
并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则构成一般共同侵权。
3、各行为人之间的行为的偶然结合造成了对于受害人的同一损害
由于数人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只是因为偶然因素致使无意思联络人的各行为偶然结
合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因而使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
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
4、数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的责任
从理论上讲,从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出发,由于偶然因素致使无意思
联络的数人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不能要求其中一人承担全部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只能使
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
民法典对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人规定连带责任,是因为数个侵权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过
错,主观上的共同过错使数个行为人之间的行为结成为一个整体,因而各行为应负连带责
任,而某人仅因为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偶然结合,而使其负连带责任,则过于苛刻,
尤其是让轻过失的行为人连带承担重过失行为的侵权责任,既不符合民法上的公平观念,
也与侵权的基本原则相悖。
由此民法典在确定这种责任是做了区分:
1、连带责任:每个人侵权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117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
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按份责任:本着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只能使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
后果负责,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三、共同侵权行为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
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可分为两种: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1、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个人,即共同侵权人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构成。共同侵
权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
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
共同故意侵权一般比较容易鉴别,而如何界定共同过失侵权,在实践中往往不容易把
握。所谓共同过失,是指各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或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结
合并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但因为疏忽大意或懈怠而没有认识和预见,以至于发生了
这种损害结果的共同的心理态度。
3、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
共同加害人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的共同行为,其行为无论是否有分工,都造成一个统一
的损害结果,而不是把每个加害人的独立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机械相加。如果没有共同的损
害结果,则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尤其是共同过失的共同侵权行为更是如此。
4、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尽管对共同的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不会相同,但必须都和损害结
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原因力。
5、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在于数人均具有共同的过错,共同过错使数人的
行为形成为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各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构成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因
而,各行为人均应对损害结果负连带责任。
(三)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损
害行为。共同侵权的行为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加害行为包括下列类型:
1、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这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类
型。
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
116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责任。
注意:民法典将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情形作统一处理,不将其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对待,而是由教唆、帮助人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单向连带责任)。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只是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责任。
另外,日常生活中激将法、喝倒彩都可能构成法律意义的教唆行为;暗中帮助也属于
帮助的一种。
(四)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的造成了损害后果,不能判
定谁为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117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
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
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你不能只证明不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还要证明是谁造成的,确定不了真正
的加害人,就要连带。
要注意与以往解释的区别。《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
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很显然,民法典中关于共同危险人免责事由的规定要更为严格一些。
(五)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在连带责任的内部求偿关系上: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
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六节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也是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免责事由或者叫阻却性违
法事由。
抗辩事由是指在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成立的前提下,行为人主张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不
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某种事实,
抗辩事由是指被控侵权的一方在承认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据以对抗他方诉讼请求的某种
相反事实,以此构成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它必须是积极事实,并具有对
抗性。
1178条: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根据本编和民法典其他规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抗辩事由的性质,可将抗辩事由
划分为:
一、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指据以主张被诉行为有合法根据或正当性,因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
1、职务授权行为
民法典虽没规定,这是很明确的事情。依法执行职务是必须的,造成损害也不赔偿。
如消防救火,说为了防止火势蔓延,为打出防火道来要拆掉一些建筑,者就是执行职务行
为。不赔偿不意味着不补偿。
2、正当防卫(181条)
正当防卫,是排除犯罪、排除侵权的正当、合法行为。双方互相殴打,是互为侵权行
为,不得主张正当防卫。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可为正当防卫行为。
对精神病人的现实之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阻止精神病人杀人,以致伤害了精神
病人,是防卫行为还是紧急避险行为?对精神病人的现实之侵害,不妨碍为防卫行为。阻
止精神病人杀人,致精神病人损害,认定为防卫行为较为准确。
要注意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如吴某正被歹徒
劫持,刘某路过,拾一板砖击向歹徒,歹徒是罕见的“蛋壳脑袋”,一命呜呼。刘某
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也是无因管理行为(紧急管理)。
再如李某和周某在抢劫女出租司机后拔掉汽车钥匙仓皇逃跑,女出租司机用备用
的钥匙发动汽车将二歹徒撞残,二歹徒要求民事赔偿。——不予赔偿,逃跑是侵权行为的
延续,女司机的防卫适时。
要注意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要考虑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考虑防卫工具(强壮的男
子对偷盗的妇女是否要使用西瓜刀)、防卫强度(如是否要把偷盗的人打死)、防卫的缓
急(没有选择的机会)及防卫保护权益(人身侵权要着重保护)的性质等。
3、紧急避险(182条)
4、紧急救助(184条)
5、自甘风险行为
“竞技性体育问题”,“户外探险驴头驴友风险责任”问题
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
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经营场
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活动组织者、教育机构等)。
当行为完全是一个正当体育行为,尤其是在体育运动中,包括观赏体育运动的人(如
棒球)造成损害,谁都不承担责任。体育就是有风险的,只要体育的风险发生了,让谁承
担责任都不合适,如果要是怕风险,就应该事先去投保才对。所以这个规定是有道理的。
你知道一个行为,一个活动有风险,你还去参加,自愿参加,那造成损害能让人家承担责
任吗?这个案件不赔更公平,赔了反而不公平。
6、自助行为
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
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
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助行为所对应的是公力救济。自助行为是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不能
及时请求国家救济的情况下,对于他人的自由和财产加以控制的行为。
受到损害以后,你法院,是公力救济,我现在在受到侵害以后,在紧急的时候,如
不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我可能权利得不到保护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一个自力救
济完全是应当的。你不交钱我就不让你走,这是拘束人的自由,但因为它是自力救济,所
以不构成侵权。
7、受害人同意
民法典未做规定。受害人同意指受害人事前作出的自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或致损危险
的意思表示。
即使受害人同意,他人的行为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如
受托杀人肯定是违法行为,受害人的事先同意,不影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二、外来原因
外来原因是指行为人主张构成损害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自己不应承担或者不应
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的某种外部事件或他人行为,
1、不可抗力(180条)
但怎么才算不可抗力?比方说一个地震把房屋建筑震毁了,也造成了人员财产的伤
亡。那么完全就是不可抗力?是不是建筑本身有问题?符合不符合标准?都是值得探讨的
问题。
2、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损害结果的发生为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的。
3、受害人的过错
过失相抵。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
的责任。
作为抗辩事由的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未能尽到保护自己所应尽的
义务,从而与加害人的行为一起,造成了损害的发生。即应由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分担损
失。
4、受害人的故意
1174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5、第三人的过错
1175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时效抗辩
19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时效期间届满构成法定抗辩事由。注意:其实不是不承担,是丧失胜诉权,法院不再
保护,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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