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商资质挂靠的法律处罚规定和后果
一、挂靠的法律后果
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
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的;……”实际施工人
借用承包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
无效合同。
2.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签订的挂靠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
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
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
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
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适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
揽工程。”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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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挂靠协议因违反强制性
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3.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
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
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三)对挂靠行为的处罚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
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规定:
1.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2.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
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
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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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
资质证书。
3.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挂靠的施工单位,应当
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4.因挂靠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
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
查处的挂靠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
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四、相关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
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
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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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
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
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
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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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
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
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
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处以,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
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
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
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
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
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可以责令停业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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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
定处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
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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