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商资质挂靠的法律处罚规定和后果

更新时间:2024-11-09 04:35:1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环境守法证明)

建设工程承包商资质挂靠的法律处罚规定和后果

一、挂靠的法律后果

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

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的;……”实际施工人

借用承包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

无效合同。

2.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签订的挂靠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

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

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

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

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适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

揽工程。”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

-1-

规定,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挂靠协议因违反强制性

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3.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

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

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三)对挂靠行为的处罚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

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规定:

1.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2.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

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

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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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

资质证书。

3.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挂靠的施工单位,应当

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4.因挂靠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

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

查处的挂靠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

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四、相关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

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

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

-3-

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

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

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

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

-4-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

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

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

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处以,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

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

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

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

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

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可以责令停业整

-5-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

定处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

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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