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水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更新时间:2024-11-14 23:59:4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北京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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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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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

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

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

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

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

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

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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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

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

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

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

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

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

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

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

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费用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

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

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

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

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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