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师解读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相关法规

更新时间:2024-11-09 10:04:2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可以异地取票吗)

食品安全法律师解读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相关法规

【违法行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

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

服务等义务。

【违法主体】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追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2、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民事责任: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

任。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

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参照《食

品安全法》风险点2)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10.1)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

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

有效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

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

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

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

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

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

平台服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参照《食品安全法》风险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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