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师解读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相关法规
【违法行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
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
服务等义务。
【违法主体】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追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2、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民事责任: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
任。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
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参照《食
品安全法》风险点2)
刑事责任:
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10.1)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
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
有效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
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
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
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
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
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
平台服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参照《食品安全法》风险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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