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协议离婚?要经过哪些程序呢?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14 23:48:0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合川车祸)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

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

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

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

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

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

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

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

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

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

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

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

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哪些情况下可以协议离婚?要经过哪些程序呢?

一、什么是离婚协议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以区别于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

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子

女抚养和财产分配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

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二、协议离婚的条件

;二是按照婚姻登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

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

八条的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其间发

生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涉及子女、财产冋题的争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

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

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

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

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

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

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

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

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

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

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2、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主要包括:

(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

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2)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

三、协议离婚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按地域进行管辖。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

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时应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

证等证件和证明,以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

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以及关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

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

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

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

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离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经过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

予登记的理由。

四、制作离婚协议应考虑的问题

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

方结婚证的号码;二、双方当事人同意登记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三、子女抚养,即离婚

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及期限;四、共同

财产的分割(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五、共同债

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六、住房问题的处理方案;七、对离婚当事人生活困难一方

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八、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与子女共

同生活一方协助的义务;九、其他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的事情;十、离婚当事人的签名;

十一、离婚协议书签订的年月日。

五、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

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

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或妻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指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情理

上应由夫妻个人使用、支配、处理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六、对夫妻财产处分的原则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决,同时,也考

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离婚时,财产的处

分属于民事意志的范畴,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作出强制性的规定,根据“约定

大于法定”的原则,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签字后到民政部门备案,即可产生法律效力。只

有在双方对财产问题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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