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保护婚姻家庭,守护命运共同体

更新时间:2024-11-15 09:00: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年终奖扣税公式)

婚姻家庭编:保护婚姻家庭,守护命运共同体

作者:贺剑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贺剑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非横空出世,而是对2001年婚姻法及

相关司法解释的传承与发展。其最大贡献,是贯彻宪法第四十九条第

一款,在一般规定中明确“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第一千零四十一

条第一款),并落实于具体规则之修改。

一、结婚规定之修改与婚姻保护

婚姻始于结婚,婚姻保护始于对结婚门槛之要求。一方面,

立法者承继以往规定,设置结婚登记、一夫一妻、血亲禁婚、法定婚

龄等底线要求(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在婚姻保

护背后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求得平衡。

另一方面,立法者还强化保障个人之结婚自由。在实体方面,

曾经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无论婚后是否治愈,

均不再为婚姻无效即结婚行为无效之事由(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只

有当“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即构

成恶意欺诈,显著妨碍另一方的结婚自由时,后者才有权请求撤销婚

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从婚姻无效到可撤销,此为对结婚自由的

莫大尊重:只要两厢情愿,任何疾病都无法阻止男女双方步入婚姻殿

堂;甚至曾有欺骗,只要当事人接受,法律就不强加干预。

在程序方面,撤销婚姻的请求仅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婚姻登

记机关不再担负此职责(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从行政撤销和

司法撤销“双轨制”,到统一的司法撤销,不仅是资源的优化配置,

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更意味着当事人的程序与实体权利可得到更

优保障。

二、婚后关系之修改与婚姻保护

看惯婚姻剧或熟悉婚姻法的朋友或许会觉得,法律文本中的

各项夫妻权利义务,对于绝大多数婚姻并无意义。婚姻法主要在离婚

等婚姻的“危机时刻”适用;在婚姻的“和平时期”,你侬我爱,鸡

毛蒜皮,除了开玩笑,谁都不会举着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主张“工

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在正常婚姻中,夫妻遵从好好过日子

的生活逻辑,而非权利义务的法律逻辑。

但这只是一半的真理。夫妻权利义务之规定,不仅是离婚等

非常时刻的“裁判法”,更是婚姻常态时期的“行为法”。前者界定权

利义务,裁断个案纠纷;后者创造正确激励,引导行为预期。在后一

意义上,夫妻财产、债务等法律规定,才不仅是少数人离婚时的依靠,

更是寻常百姓家的默默守护者。

以财产为例,立法者在夫妻一方的婚后“工资、奖金”之外,

将“劳务报酬”增订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假设工资、奖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其他劳务报酬,如股票或

期权奖励是夫妻个人财产,将产生何等经济激励?虽然婚姻不以金钱

为目的,但只要夫妻一方有任何私心,都会多少谋求个人独享的股票

或期权奖励,而非夫妻共享的工资或奖金。在“一元年薪制”等场合,

夫妻一方将婚后应得的劳务报酬递延至未来甚至离婚后,可谓极端典

型。同理,立法者也在生产、经营收益之外,将任何夫妻财产的婚后

“投资”收益也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在解释上,股票增值、房屋增值或租金收益都应在其中,其他

类型的婚后收益亦无不同。

在债务问题上,立法者吸收相关司法解释,总

体上更是民心所向。夫妻一方的婚后债务,原则上由其个人独自承担,

而非夫妻连带负责。有限的例外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后债务是“为家

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

经营”,且债权人能够证明(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前者关乎日常家事

代理,为衣食住行、养老育幼等债务;后者涉及举证责任倒置,债权

人通常难以证明。这基本确保了“共债共签”,或者说“非共签不共

债”——除非夫妻双方同意,夫妻一方的对外债务仅为其个人债务。

这将有效避免此前频发的夫妻一方在离婚前后串通第三人伪造债务,

侵害夫妻另一方之悲剧。

三、离婚规定之修改与婚姻保护

离婚规定亦兼有裁判法和行为法之品格。不仅有利于具体婚

姻的解消,亦有助于让生活在正常婚姻中的你我,不至于因为对离婚

法律后果尤其是经济后果的担忧,而无法正常相爱和生活。

在人身方面,针对协议登记离婚的三十日“离婚冷静期”众

所周知(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其并未损害单方离婚之自由,而仅增

加冲动协议离婚和各类“假离婚”的时间成本。分居一年后的第二次

离婚诉讼必须判离(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则提供清晰统一规

则,避免多次诉请离婚而不得之现象。

在财产方面,最大的变化是对“过错”的考量。夫妻共同财

产的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损

害赔偿增设“有其他重大过错”之兜底条款(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

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等财产欺骗行为,则会导致惩罚

性的少分或不分财产(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此外,离婚经济补偿不

再以分别财产制为限(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更有利于法官在夫妻共

同财产较少时救济为婚姻付出较多的一方。

此外,婚姻家庭编还吸纳了父母子女关系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即以往的收养法,并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等概念。民法在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中的作为颇为有限,但在婚姻关系中何尝不也是如

此?保护婚姻和家庭,守护这一最小单元的人类命运共同体,除了民

法典,实有赖于其他法律以及国家、社会的全方位支持与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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