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

更新时间:2024-11-13 04:09:4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安全生产月是几月)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

DivorcepropertydivisioninewMarriageLaw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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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

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

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相关法律知

识: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

活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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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

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

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

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

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

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

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

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对

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

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

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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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

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

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

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

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

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

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作者按:我

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

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

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

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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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

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

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

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

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

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

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

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

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

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

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

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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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

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

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

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

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

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

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

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

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

理。(按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

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

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

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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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

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

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

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

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

权。)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

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

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

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

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

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

亲朋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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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

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

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

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

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

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

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

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

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

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

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

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

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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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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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离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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