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自由-婚姻自由与限制 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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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如何成立一个公司)

论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与限制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婚姻法自1980年颁布、1981年实施以来,距今已二十年的时间了,

这二十年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及人们的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法

律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能解决新的问题。所以1995年全国人大做出

了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纵观我国建国几十年来婚姻家

庭立法、执法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利弊得失,结合近几年学者们关于修改现行婚

姻法的争论,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不仅仅是变更法律

条文的设置问题,更重要的在于观念的更新。本文涉及的是争论中的一个热点

问题——离婚立法。关于离婚立法的改革,本文没有从离婚立法的具体制度上

分析,如离婚的标准、离婚的理由、离婚的程序、对离婚行为的法律规范以及

离婚中的法律责任的认定等,因为具体制度是由观念指导产生的,制度是观念

的体现,不解决观念问题,不会建立一个完善的制度,或者制度可能是完善的,

但在陈旧的观念指导下,也不会得到切实的贯彻和实施。我国几十年婚姻家庭

立法和司法的实践,就印证了这一点。对离婚自由权的认识和理解,就是离婚

立法中必须首要解决的观念问题。与离婚自由权相辅相承的是自由离婚制度。

离婚自由权需要自由离婚制度的保护和规范,自由离婚制度的发展过程也就是

离婚自由权的形成过程。

关键词:离婚自由,社会稳定,婚姻破裂

本文论述了自由离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历史进程。自由离婚制度是在片

意离婚制度和限制离婚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健全起来的。片意离婚制度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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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于古代社会,是等级、专权和男女不平等的产物。在片意离婚制度下,离

婚是男方或男方家族的单方面的权利,女方或当事人则是受权利支配的、居于服

从的地位;决定离婚的原因,正如婚姻成立的原因一样,不是当事人之间的感情,

而是家族利益,是为了传宗接代,是为了满足单方面的需求,所以离婚的原因就

是这些单方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如不能生育男孩等,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有

真正的离婚自由权。到了近代社会,民主和自由的理念为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

离婚自由权奠定了理论基础。但是,旧的观念的影响仍未能完全消除,人们单纯

地把离婚当作是“坏事”,夸大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把离婚简单地归咎

于当事人的过错,这时的离婚立法不是保护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而是限制权利

的行使,法律的目的就是阻碍离婚,减少离婚,维护现存的婚姻关系,而不问这

样维持的婚姻质量如何,法律规定的离婚的程序、离婚的理由、裁判离婚的条件

等无不体现了限制的原则。因此,在限制离婚制度下,并没有实现真正的离婚自

由权。真正的离婚自由权的实现,是在现代社会自由离婚制度形成以后,具体体

现为无过错离婚原则的运用、对离婚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对离婚关系相关人的

利益的保护等。离婚自由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其性质体现为:离婚自由权是一

种基本的人权,是人生而有之的权利;离婚自由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不依

从于任何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与其他民事权利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也许作为

具体的离婚法律关系,并不是每个人一生都曾参与过的,但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

资格,离婚自由权是所有民事主体都平等地享有的。离婚自由权是一种民事处分

权,是婚姻当事人对自己婚姻前途的一种处分权,当事人有权依照婚姻的状况,

决定婚姻的前途,并请求法律确认其处分的合法性。我国现行的婚姻立法保障了

离婚的自由,但部分专家认为离婚自由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消极影响,并带来一

系列的社会问题,提出限制离婚自由的主张,本文对是否应限制离婚的自由进行

了深入分析,提出婚姻立法应该充分保障离婚自由,但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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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在就离婚自由方面,人类在不同阶段先后经历了禁止离婚、许可离专

权离婚、平权离婚等阶段,对离婚的态度从限制离婚逐渐过度到了自由离婚。关

于是否应该在立法中对离婚进行限制,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也是很现

实的社会问题。我国婚姻立法中对待离婚是比较保守的,长期一来的指导思想都

是“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婚姻的认识是随时代变

化的,在我国的历史上,“许可离婚”的思想曾经占居主流地位,“宁拆十座庙,

不破一桩婚”的极端保守的婚姻观念也曾经大行其道,但总的来说,中国对待离

婚的观念是比较平和的。

二、限制离婚自由的正当性分析

事实上,对于那些只是暂时出现矛盾,还没有到无可挽回阶段的婚姻来说,

应该抱着积极的态度对婚姻进行挽救,于此同时,对于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

位的一方而言,法律在也应当考虑保护他们的利益。因此法律在允许离婚自由的

基础上,也应该对离婚自由进行一定条件的限制。

(一)有利于避免草率离婚

对离婚自由进行适当限制,有利于引导婚姻处于困境的人们客服困难,向婚

姻幸福的方向去努力,可以避免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草率结婚行为。对离婚的适度

法律限制,可以让人们在择偶、结婚时进行慎重的决策,这样就可以在结婚时有

效降低离婚的可能性。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在一起朝夕相处,共同面对生活中的

困难,时间久了产生一些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在矛盾没有发展到无法挽回的地步

时,草率的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盲目的解除婚姻关系对夫妻双方和子

女来说都不是好的选择。因此,对离婚设置合理的法律障碍是有积极意义的,可

以帮助人们在决定婚姻走向时进行认真的选择,如果能和好最好,确实无法和好

的夫妻再从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

(二)有利保护婚姻中的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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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对离婚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是有利于保护婚姻中弱者利益的。

值得注意的是,保护弱者的是法律重要的价值观,也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因此保

护婚姻中的弱者的利益,是婚姻、家庭相关立法重要目标之一。婚姻从社会属性

上看是两性结合,由于男女双方具有不同的生理特点、社会属性,夫妻双方在社

会中的地位和生存能力是会有强弱之分的,而且通常来讲男方处于强势的地位。

当一方处于困难状态,夫妻双方又要进行离婚时,将对处境困难的一方带来很多

现实问题,甚至会威胁到他们在社会中的生存权。因此,在法律层面适当限制离

婚的自由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在社会生活中,离婚引起的不良后果在于影响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并对孩子的成长产生较大的影响。研究表明,和处于正常婚姻中的人相比,离婚

人更容易陷入经济困境,更容易出现健康问题、心理问题,更容易缺少快乐,

死亡率也比较高,在这一点上,离婚对女性来说更为不利。根据国内一份题为《关

注单身女性》的报告,离婚后单独抚养子女的单身母亲面临着较大的经济压力,

即便父亲能够按时给付孩子的抚养费,单身母亲家庭的年人均收入也仅有正常家

庭的56%左右,45%的离异女性认为物质的生活水平有明显下降。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反对离婚自由的人最为担心的是,离婚对家庭生活的稳定、社会结构来说都

是严重的威胁,需要注意的是,家庭生活的稳定是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采用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会削弱个体对婚姻的重视和尊重,缺乏限制的离婚自

由有可能导致在婚姻中遇到暂时挫折人,盲目的试图从离婚中到解脱,而不是

客观、理智的看待暂时的问题,并积极克服障碍。因此,对离婚进行一定的限制

能够减少不和谐因素的产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四)有利于保护儿童

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影响是直接和长期的,离异家庭的孩子往往心理调节能力

比较差、健康方面的问题较多,容易出现不当的性行为,同居、婚前生子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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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较高,卷入违法行为、各种反社会活动的可能性也比较高,值得注意的是,这

些孩子发生离婚行为的可能性更大。美国在2006年进行的一项统计表明,在青

少年违法人员中有75%的人来自离异家庭,在青少年在押犯中这一比例也高达

50%。从这个角度出发,对离婚进行限制可以减少离异家庭儿童的数量,有利于

对儿童的保护。

三、保护离婚自由的合理性分析

和上述观点相反,在理论界和法律界,长期一来存在着另一种观点,也就是

认为法律范畴内的离婚并不是引发相关不良后果的原因,恰恰相反,对离婚自由

的保护是一种正常的法律疏导手段,能够帮助那些在婚姻关系中陷入困境的人走

出僵局,寻新的幸福生活,应该对离婚自由进行保护。

(一)离婚自由不会影响社会稳定

从一定的角度上来看,婚姻具有自然属性,这决定了婚姻自由是具有天生正

当性的,孟德斯鸠认为婚姻是“人类最应该获得自由的行为”,婚姻源自两性结

合,恩格斯曾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如果只有以爱情

作为基础的婚姻才是符合道德的,那么只有继续保持着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社会

道德的。如果感情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爱情排挤,那么离婚对于对方和社

会来说都是幸事。”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不能片面的要求当事人牺牲私人生活,

来换取整个社会表面上的和谐和安静。如果社会严格限制个人退出婚姻的机制,

对个人来说是生命的窒息,对整个社会来说也是一种“定时”,允许当事人

通过合法渠道解除不幸婚姻,对个体来说是幸运的,也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当

然,这种婚姻退出机制必须是慎重的和严肃的,并且要充分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

利益。

事实上,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离婚真的会对社会造成很大的破坏,各国历

史的实践都证明,无法肯定离婚制度动摇了稳定的家庭婚姻关系,只能说离婚制

度对于那些并不正常的家庭,和处于痛苦婚姻中的人们提供了一种社会救济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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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总的来说,保障离婚的自由并不会导致社会稳定被严重破坏,恰恰相反,离

婚自由有助于消除以部分不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因素,对于社会的发展起

着积极的作用。

(二)离婚自由不是导致社会道德败坏的原因

提倡离婚自由并不会导致社会道德败坏,在婚姻和家庭领域,社会道德败坏

最明显和直接的表现就是重婚和姘居行为,近年来,在我国的部分地区重婚、非

法同居等违法现象有一定的增长,有的观点认为“包二奶”这样的不良现象已成

为我国社会的普遍现象,是有钱、有权阶层男人社会地位的一种象征,人们对“包

二奶”行为的深恶痛绝,从侧面也反映中国人的道德观念正在逐渐产生分化。对

于做出违反婚姻法行为的个体来说,离婚自由并不是导致他们行为的根本原因,

多元化时代人们价值观的变化、各种思潮的冲击才是问题的根本,离婚自由本身

是不会导致道德败坏的。

社会道德败坏、堕落腐化的风俗是导致姘居现象增多的直接原因,保障离婚

的自由,是有助于减少姘居现象的。任何一个人都是具有理性认识的,有理智的

人是不会积极、主动的想去违反法律的,如果婚姻法能够保障个体离婚的自由,

那么人们就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结束一段婚姻,然后再走入下一段婚姻,这才能

有效的杜绝违法行为。考虑这一问题时需要注意到,尽管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着深

刻的变革,但中国人的婚姻状况仍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中国人传统的家庭观念是

根深蒂固的,人们一般都会理性和慎重的对待离婚问题。

(三)离婚自由不是婚姻破裂的原因

在主张限制离婚自由的人中,有一个比较一致的基本观点,那就是在离婚问

题上的个人自由主义倾向,容易造成人们对于婚姻价值的漠视,导致人们在婚姻

中不负责任,在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选择让婚姻走向破裂,而不是试图改善和维

持。这种观点看似有理,但实际上是错误的,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颠倒了造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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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破裂的因果关系。到底是离婚本身引起了婚姻的破裂,还是离婚只是婚姻破裂

的一个征兆而已?离婚自由制度能否对正常的家庭和生活造成破坏?

问题的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婚姻的破裂才是破坏家庭生活的根本原因,离婚

只是婚姻破裂这一事实的结果,婚姻破裂是“因”,离婚只是“果”,并不是离

婚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婚姻破裂是一个事实范畴内的情况,一般来说,婚姻破裂

是会先于法律范畴内“离婚”这一动作的,离婚北至上是法律确认已存在事实的

过程,在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婚姻破裂”这一事实以后,离婚给与了夫妻双方重

新选择,组建新家庭的自由,当事人能够重新缔结被法律认可的、被社会承认的

合法婚姻。在这一点上,有一个虽然极端,但符合实际情况的比喻:离婚和婚姻

破裂的关系,与葬礼和死亡的关系是类似的,离婚只是死亡婚姻的葬礼,并不是

造成死亡的原因,试图采取否定离婚的方式避免婚姻破裂,就如同为了消灭死亡

而禁止葬礼一样,是不合理的,也是无法实现的。

(四)法律范畴的离婚自由不会引发社会问题

部分主张限制离婚自由的人,其主要观点在于离婚会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因

此需要进行限制。这一观点的问题在于,导致诸多社会问题的元凶是婚姻破裂这

一事实,而不是由法律意义上的离婚,和立法上的离婚自由更是没有必然联系。

另外,对于“离婚会带来社会问题”这一观点一直是存在争议的。部分学者

认为,离婚的确会给孩子带来负面影响,但这些不良的影响在其父母婚姻存续期

间也同样会产生,例如,那些经常吵架、斗殴的父母,无论离婚与否都会给孩子

带来一声的心理阴影,这样离婚家庭在离婚以前就是存在问题的,这些问题将导

致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生活受到不可挽回的影响,离婚并不会增加这些影响。

国外学者的研究证实,“没有快乐的完整家庭,比已经破裂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

健康有更大的摧残作用”,国内的研究也发现,和西方国家的单亲家庭相比,中

国的单亲家庭有显著的特点:监护人中男性多于女性(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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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在婚后一般会继续就业,离婚后经济条件受到的影响较少,生活水平下降较少;

一些女性因在赌博、等具有不良习惯的丈夫离婚后,经济条件反而有所好转。

四、我国部分地区离婚率增高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部分地区的离婚数量增加、离婚率提高是

不争的事实,但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婚姻法》立法产生了一

些变化只是其中的次要原因,社会对离婚更加宽容、人们在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

上日趋多元化、人们对婚姻质量要求的提高、对爱情期望的提高等等,才是造成

我国部分地区离婚率增高的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得到

了改善,婚姻对于人们来说已经不再是传统的组建家庭、传宗接代那么简单,人

们开始追求两情相悦的高质量婚姻,这一变化对传统的以满足生理需要和传宗接

代要求的互助式婚姻产生巨大的冲击。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已婚妇女的经济地

位在不断提高,她们在婚姻生活中自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妇女们开始反思并抛

弃“凑合着过日子”的观念,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不平等的婚姻走向解体的驱

使。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变革也在加剧,西方自由化思潮对

人们产生着微妙的影响,人们活动空间在不断扩大,行为准则、伦理观念也开始

多样化,某些青年夫妇无法适应角的变换,对新环境下家庭职责的划分也无所

适从,这些主观因素被生活节奏加快、生活压力增大等客观放大,导致部分人把

离婚当作摆脱目前困境的最好选择。另外,生育政策导致家庭结构缩小、80后与

人相处的能力差、亲属对当事人婚姻的凝聚力减弱,这些也是造成部分地区离婚

率提高的原因。

五、完善离婚立法的建议

对离婚自由的保护,并不意味着要放任离婚率的不断提高。从立法和行政层

面上来看,既要反对限制离婚自由的偏执观点,也要坚决的反对放任的“彻底破

裂主义”,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积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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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立强制性的“婚前咨询”制度

根据我国近年来离婚率上升,特别是青年离婚率快速上升的事实,有必要逐

渐实施强制性的“婚前咨询”制度,民政机关要设置具有从业资格的咨询人员,

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登记机关的咨询人员要为申请结婚等级的双方当事人

开展必要的辅导。辅导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我国关于婚姻家

庭制度的政策、法规;选择配偶时,应该以终身相伴为目标;如果婚姻遇到暂时

的挫折或者困难,双方不应把离婚作为快速解脱的手段,应该积极的面对困难,

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双方都应用心的经营婚姻,必要时向有关机构进行咨询。

开展婚前咨询的目的,在于避免部分青年人盲目的选择婚姻,造成遇到问题时采

取极端方法。

(二)开展“婚姻指导”心理咨询

美国注明家庭社会学家古德认为,“对夫妻相互间的义务存在不同理解”是

造成人们离婚倾向有所增加的主要因素。在国内,由于夫妻双方对彼此的应尽的

义务存在分歧,是造成一些家庭走向破裂的重要原因,要改变这一现象紧靠事后

的说教是远远不够的,民政机构、社区等应开展形式灵活的“婚姻指导”心理咨

询,并提供必要的辅导服务。例如,新婚夫妇应该接受必要的培训,学习经营婚

姻的相关技巧;在夫妻出现矛盾是,应该由心理医生、律师等专业人进行及时的

疏导,将矛盾化解在初级阶段;当婚姻中的一方出现外遇时,辅导机构应帮助有

外遇一方进行正向思考,争取走出感情的误区,回归家庭;对于已经有了离婚想

法的夫妇,要通过咨询、辅导帮助他们预见离婚以后双方可能遇到的困难,包括

单亲家庭环境对孩子造成的伤害、社会舆论产生的压力、重新择偶将会遇到的困

难、再婚可能面临的新矛盾等等。总之,要通过适当的心理辅导,帮助有在婚姻

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夫妇客观的认识问题,对离婚的后果有清醒的认识,防止出现

盲目离婚的情况。

(三)从程序上提高离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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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的法定程序方面,要适当的增加离婚的难度,提高离婚的成本,减少

离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例如,可以修改当场发放离婚证书的行政程序,在离婚

前建立一定长度(如10天)的审查周期,给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时间认真思考,

从程序上提供在最后环节挽回婚姻的机会。

根据社会实际情况,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过错方需要进行一定损害赔偿的

责任条款应予以保留,并对该条款进行完善,增强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可以对赔

偿金额的计算标准、方法进行明确的规定;另外,鉴于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在证据

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当事人(特别是受害方)在举证上可能存在较大困难,涉

及婚姻和财产的相关法律,应对诉讼制度进行完善的同时,根据司法实践逐步增

加受害者举证不能时进行公平补偿的条款。

(四)增加法定别居制度

应该参照部分发达国家的做法,增设法定的别居制度,向有离婚意向的夫妻

提供一个在离婚前进行深思熟虑的机会。在现实生活中,相当比例徘徊在离婚边

缘的夫妻,在经过一段冷静的独居生活以后,往往会意识到往日时光的珍贵和美

好,突然发现如果离婚,将会失去多么宝贵的人生财富,在经过慎重的考虑和充

分沟通以后,夫妻双方可能会避免婚姻走向破裂。增设法定的离婚前别居制度,

将会为夫妻提供一条可能的挽救婚姻的保障。

(五)重视调解制度

我国历来重视对离婚夫妻的调解工作,但随着近年来社会的发展和离婚率的

提高,调解制度逐渐流于形式,这一点是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的。各级部门

一定要重视离婚前的调解工作,使离婚前的调解发挥其真正的作用,而不是程序

上必经环节成为摆设。事实上,由民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向处

于“当局者迷”状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调解,往往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

离婚前的调解制度要想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包括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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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人员要具备必要的专业技巧和充分的耐心,调解人对双方当事人面对的问题、

困难要有清晰的了解,在调解过程中一定要以务实的态度开展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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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焦淑敏,论离婚自由权[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0年,第3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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