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的法定条件

更新时间:2024-11-08 09:52:5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火车票网上退票时间)

论离婚的法定条件

论离婚的法定条件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标题:论离婚的法定条件

系别:政法系

专业:法律事务

2021年5月20日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文化的发展,婚姻纠纷案件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所占的

比例呈上升趋势。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亡的纽带,而感情又是看不见触摸不到。同时,

夫妻感情又是一个能动要素,并非一成不变,在一些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它可以向积极方

面发展,促进夫妻关系的稳定和睦,它也可以向消极方面转化,造成夫妻关系的不合和破

裂。作为每一个婚姻纠纷案件当事人所发生感情矛盾的原因又各不相同,因此离婚标准问

题,是困扰司法工作多年的老问题。如何能既最大程度上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又保证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和良好的社会效果,这无疑是我们需要解决的最大难题。

关键词:离婚;感情破裂;婚姻破裂

摘要„„„„„„„„„„„„„„„„„„„„„„„„„„„„„„„„1目录

„„„„„„„„„„„„„„„„„„„„„„„„„„„„„„„„2引言„„„„„„„„„„„„„„„„„„„„„„„„„„„„„„„„31离婚

法定条件的历史及发展„„„„„„„„„„„„„„„„„„32离婚法定条件存在的弊端

„„„„„„„„„„„„„„„„„„„43完善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构想„„„„„„„„„„„„„„„„„„7结束语

„„„„„„„„„„„„„„„„„„„„„„„„„„„„„„„9致谢„„„„„„„„„„„„„„„„„„„„„„„„„„„„„„„10参考文

献„„„„„„„„„„„„„„„„„„„„„„„„„„„„„11

离婚的法定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也是人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这项规定,对于提倡以爱情为基础的社

会主义的婚姻道德观,稳定我国婚姻家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具体

实践中,这一标准的不完备性日益突出地显示出来,幕露出种种缺陷和不足。因此,剖析

现行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完善现有的离婚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离婚法定条件的历史及发展

1.1在诉讼离婚中,把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离与否的标准,最早见于一九四二年的

《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夫妻感情恶劣,至不能同居者,

任何一方均得请求离婚”。“感情恶劣”与现行婚姻法的“感情破裂”的表述没有大的区

别,从字面上理解,“恶劣”的程度似乎要严重于“破裂”。用感情作为维系婚姻的纽带,

源于恩格斯的一段论述:“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

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不过,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

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

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恩格斯认为如果夫妻之间的

“感情”已“消失”或被“排挤”掉了,那么分手对于双方和社会都是一件好事情。但是

一九三一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一九三四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并没有采用“感情”说,一九五O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没有采用“感情”说。

“感情”之说是一九八O年的《婚姻法》确定下来的,二OO一年修改时沿用。此说如

《苏维埃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苏维埃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可离婚”。这两个法律都没有规定

离婚的条件,只看当事人的离婚态度是否“坚决”。而一九五O年的《婚姻法》在“坚决”

的态度后面加了一个“调解”环节,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

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没有一个离婚的标准,显然在司法实

践中不好操作,有了标准,但不具体,也不好操作。一九八O年《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二OO一

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都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

了标准比没有标准是一个进步,但“感情”的东西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看不见摸不着的东

西要断定“破裂”与否,运作起来是很难的。为了弥补这一不足,于一九八

九年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审理离婚条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意见》列举了十四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给了审判人员衡量当事人之间

感情是否破裂的尺子。

2离婚法定条件存在的弊端

我国婚姻法确定“感情破裂”为离婚的法定条件,这是一大进步,这一规定为没有

“感情”的夫妻解除了离婚的桎梏,为双方重新寻“感情”提供了条件。但是,单纯以

“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条件,不管从法理上说还是从实践上看都存在一些弊端。

2.1感情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用不由法律调整的东西来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任

意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

感情是人的一种心态,《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感情一是指“对外界刺激的比较强

列的心理反应”;二是指“对人或事物关切、喜爱的心情。”心情心情,顾名思义,它是

人的一种心理活动,属于意识形态范畴。而法律调整的仅仅是人的行为,它不能调整人的

思想(如不能惩治人的思想犯罪)。所以用调整行为的法律去调整思想,从法律逻辑的角

度看,属于外延太宽,概念不严谨。

2.2感情既是主观的东西又是抽象的东西,运用起来不好把握尺度。

“感情”不是外在的“行为”,它存在于人的思维中,对于要求离婚的当事人之间有

无感情,无法用仪器测量,也无法用量词来表述。虽然可以用列举行为人之间的若干行为

来论证彼此之间的感情好坏,但人的感情是既复杂又十分丰富多彩的,而列举的行为极其

有限(如一九八九年的司法解释列举了十四种感情破裂的行为,新的婚姻法缩减为五种),

永远不可能与千姿百态的“感情”相对等。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将有感情的夫妻看成是无感

情的,将无感情的夫妻看成是有感情的。势必造成“捧打鸳鸯”或“乱点鸳鸯谱”的现象

存在。

2.3离婚法定条件的法律本身存在矛盾。

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予准离婚。”该条第三款接着又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⑴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⑵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⑶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⑷因感情不

和分居二年的;⑸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该条第四款又规定:“一方被宣告失

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从这几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赌博、、失

踪等与感情无关。司法解释中的性无能、患精神病、恶疾、被判处徒刑等客观事由与主观

感情也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法律的这些条款犯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即一方面强调

“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唯一条件,另一方面又罗列与感情无关的客观事由。等于是对“感

情”标准的既肯定又否定。

2.4违反了“破裂”的离婚原则。

从我国的婚姻法学上看,我国在离婚问题上一贯实行“破裂原则”,也叫“无过错原

则”。即不问引起离婚的具体原因如何,不讲有无过错,只要夫妻一方认为婚姻产生破裂,

夫妻共同生活难以维持,即可起诉离婚。而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到不能挽回和补救

的程度,即可判决离婚。但从现行《婚姻法》条文上看,我国婚姻法又采用了“过错原

则”。即把一方的过错作为离婚的条件和理由。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所列举的重婚、

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人员、赌博、等都是一种过错。既然无法在一

起生活下去了分手就是,何必要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一方有过错时才能算“感情确已破

裂”,才能离婚呢?按照这种规定,假如一方不出对方的“过错”,他(她)就无法离

婚了?最起码也要创造条件“分居二年”才成,当事人不痛苦万分吗?这与“婚姻自由”

的基本原则相比,有些走样了。

2.5离婚的法定条件在理论上存在弊端,也必然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马

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对于婚姻规定的,只是这样一些条件:在什么条件下婚姻按其实

质来说是已经离异了。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按照我国现行的法

定离婚条件,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婚姻当事人“实质上已经离异了”,如何真实地记录

“婚姻内部的崩溃”,确实遇到了不少难题。根据媒体和第一线的材料反映,在实践工作

中凸现出如下一些问题: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22:38: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7844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离婚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