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的效用和目的

更新时间:2024-11-08 03:39:1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济宁交警大队)

作者:康拉德·茨威格特[1];海因·克茨[2];潘汉典[3]

作者机构:[1]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和国际私法研究所;[2]西德汉堡大学法学;[3]西德康斯坦大

学法学教授

出版物刊名:环球法律评论

页码:24-32页

主题词:比较法;解决办法;法律体系;法国民法典;法律制度;罗马法;普通法;法学家;效用;法律

教育

摘要:<正>一、概说比较法的学术研究有着种种重要的效用,这一点,今日是不争之论。其

理由很简单:任何一种研究如果自己只着眼于在本国境域内发生的现象,它就不配称为一种科学。

但是过去长时期,法学家们对于这种偏狭性曾经欣然自得,甚至时至今日依然故我。然而这种立场

是难以保持下去的,只有比较法才能够开辟道路,使法律能够成为国际性的,并且终于成为一门科

学。一、概说比较法的学术研究有着种种重要的效用,这一点,今日是不争之论。其理由很简单:任

何一种研究如果自己只着眼于在本国境域内发生的现象,它就不配称为一种科学。但是过去长时

期,法学家们对于这种偏狭性曾经欣然自得,甚至时至今日依然故我。然而这种立场是难以保持下

去的,只有比较法才能够开辟道路,使法律能够成为国际性的,并且终于成为一门科学。在自然科学

和医药科学方面的发现和见解进行国际交流,这是人们熟知的事情,以致很易忘记其重要意义。世

界上没有德国物理学、比利时化学或者美国医学这么一回事。我们只能够说,不同的国家对于世

界认识的不同部门所作的贡献是卓越的、平常的或者中等的。但是在法学方面,情况却惊人地大

不相同。在罗马法是欧洲大陆所有法律的主要渊源的时代里,那里曾经有过国际上统一的法律和

法学,并且在讲英语的各国也有相类似的统一性,即统一适用'普通法'(Commonlaw),但其内容同

欧洲大陆的法律不同,因为罗马法对英国和北美当时只有很微弱的影响。在英美领域,法学的基本

的统一性,至今依然存在。但是在欧洲大陆,到了十八世纪,各国的法典出现了,它们以现行法为其

基础,以罗马法为其渊源,于是法学的统一性开始瓦解了。继十八世纪的巴伐利亚马克西米利安法

典和普鲁士各邦普通法之后,有法国民法典(1804年)和德国民法典(1896年),其后是二十世纪的

一些重大法典,如瑞士的各个法典、新意大利民法典和新希腊民法典。在各国这些民法典制定后,

法学家们就满足于只是研究他们本国的规则,视野不超过疆界。在日益高涨的民族主义时期,这种

法律上的自我陶醉性促成对本国制度的骄傲自大态度。德国人认为德国法律是圣书宝匱,法国人

也认为法国法律也是如此。这种民族的骄傲自大于是变成了法律思想的标志。对于这种胸襟狭

隘性,比较法已经开始着手要把它消灭掉。比较法的主要目的,正如所有的科学的主要目的一样,是

认识。如果我们同意下述观点:法学不仅包括对本国制度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准则进行解释的

技术,并且还包括发现关于防止和解决社会纠纷的模式,那么很清楚,比较法的方法,比那种专门研

究一个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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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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