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总复习
P12(论述)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P29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
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P33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是每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P33法律规范的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核心)和法律后果。
P34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种行的规范;刑法中大部分是此类规范。
P34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如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义
务的规定。
P34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可以自行抉择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P36法律渊源就是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P37法律渊源的种类有哪些?
1、制定法: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
2、判例法: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的或具有新意的判决中包含的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法
律;英美
3、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俗和惯例;
4、引证法:是指国家机关引用某些经典或法学家的著作和言论作为处理事件或案件的法律根据;
5、宗教法:是指国家宣布或承认某些宗教籍和教会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如印度的《摩奴法典》
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P38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
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P38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
P38程序法:是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
法等。
P39法系: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归属于同
一个法系。
P46论述: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1、无产阶级革命必须在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同时,彻底废除旧法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无
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建立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社会主义国家彻底废除旧法律,绝不意味着否认法律文化的继承性;
3、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还必须有广大人民众的直接参与。
P55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
法律的活动。
P56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遵循宪法的原则;
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
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
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P62立法程序分哪四个步骤?
1.1法律案的提出;
1.2对法律案的审议;
1.3法律案的表决;
1.4法律案的公布。
P76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构成: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各种违法要件的总和即违法构成来确
定。违法构成的要件包括:违法的客体;违法的客观要件(违法行为,违法的结果,行为与结
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的主体;违法的主观要件。
P77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P77法律关系:是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P82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重要条
件)、违法必究(保证)
P86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
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P87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
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
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3、对清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
P91论述。依法治国的概念和必要性。
依法治国的概念:就是广大人民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
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
会主义民的制度化、法律化;
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
3、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P94论述。实现法治的必备条件:
1、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2、完善法律体系;3、强化民主法治;4、坚持依法行政;5、保障公
正司法;6、搞好法律监督。
P96宪法特点:
1、内容方面的特点;宪法规定的是关于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2、效力方面的特点;宪法具最高法律效力;
3、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制定修改时需人大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才生效力。
P122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P123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性质:
1、选举权的普遍性;2、选举权的平等性;3、直接选举的和间接选举并用;4、无记名投票;
5、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P151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P163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
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P17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什么?
1、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2、立法权;3、监督权;4、任免权;5、对外事工作和国家重
大问题的决定权;6、荣典权;7、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P187论述、宪法实施的保障。
1、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
2、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
3、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P190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193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
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
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P206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
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行行为。
P206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法律有明文规定
应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2)行政处罚由法律规定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
内依法设定,无权设定的不得设定,有权设定的也不得越权设定。(3)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
权的行政机关实施。(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2、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原则;
5、监督制约原则。
P207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
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挽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P210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
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
P211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P21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部级不服的仍是向省部级申请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P218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与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P220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4、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5、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P22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P226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亦即公
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的资格。
P226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10周岁以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有效,如抽奖);10周
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P228法人:法人在民法上是除自然人以外的另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P229法人的设立需具备的条件?
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P23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公民、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为目的合法行为。
P234案例分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小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缺一不可。
P238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
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
P238代理的特征:
1、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而非被
代理人;
3、代理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P250著作权:又可称为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文学、艺术和自
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P252一项发明创造由发明人提出申请,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核,确认发明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此项发明
享有独占的利益,就叫专利权。
P255商标权: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其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使用的一种标记,以区别于其他商品生
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
P260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
格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P262合同担保的方式:保证;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收取定金
一方违约,则应加倍返还定金;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抵押权;质权;留置。
P268结构必须具备的条件:1、符合一夫一妻制度;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3、必须达到法定
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P268禁止结婚的条件:
1、许婚双方不得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范围;
2、不得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P281我国法定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第二
顺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人。P282遗赠扶养协议第一,遗嘱第二;法定继承第三。
P290商法:是与民法并列的同属私法性质的部门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商自然人、商业组织和商业
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294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P294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公司法规定的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30万元
P314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由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投保标的
的物质损失及其有关利益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P315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在
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利益发生特定的事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期限时,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协
议。P320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P321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
据。
P32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P322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327税法: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参与国民收入分配
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法的构成要素:纳税主体、纳税对象、税率、税种税目、
纳税环节、减税免税、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三个最基本的构成
要素。P332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
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
应纳税款的行为。
P332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P335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P353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用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354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受罚。
P359犯罪:是由于侵犯国家的统治秩序,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P361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P362范围的概念解决的是犯罪的一般属性问题;犯罪构成的概念则是解决犯罪的标准问题。
P364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P364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
P365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P365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
1、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
毒,放火,爆炸,投毒等罪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
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4、
P366精神病人由于病理原因,丧失了这种能力,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
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P369(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
4、防卫不能过当。
P370(案例分析)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
的;
2、必须是在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3、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
4、紧急避险不能过当。所谓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是指其所担任的职务或者其
所从事的业务负有同一定的危险作斗争的责任的人员。
P371(案例分析)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P371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P372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煽动颠覆国家政
权罪、破坏交通工具等,是以既遂犯为标准的。
P37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P374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达到刑事责任年令、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P376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
P378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P387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
之罪的犯罪分子。
P387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P389缓刑:是对于罪行较小、处刑较轻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无新罪、无漏罪、无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就不再执行
原判刑罚的制度。
P389适用缓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P410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P411书证:是以文字、图画和符号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P434社会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P443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
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P44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
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物或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P455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行政纠纷,在当事人的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
P455行政纠纷:也称行政争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
P46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
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P463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原告诉称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由受诉人民法院
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
P464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因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或者人民
法院通知其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诉公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P471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P487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P487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
遇。
P487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该
国审判或处罚。
P487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
保护。
P512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它是在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的民事关系或民事争议时,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
P517反致:是指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确定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的冲突规范
却规定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
P517转致:是指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法的冲突规
范,则应适用丙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
P518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认为,如果按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去适用某一外国法,或
根据管辖权原则去承认和执行某一外国的判决和裁决,其结果会与本国国家、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
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发生严重抵触时,即可认为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违背而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或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的判决或裁决,这种制度,就叫公共秩序保留。
P519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另一个连结点,以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指定本应适用的国家的
强制性法规,并获得自己所希望的准据法的适用,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确认的
脱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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