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税收程序是征纳主体实施征纳行为的运行程序。税收
征纳行为包括征税机关的征收行为和纳税人的缴纳行为,相应地
税收程序也分为征税机关的税收征收程序和纳税人的税款缴纳
程序。在税收程序中,基于税收债权的公益性和非直接对待给付
性,国家征税权力的运行程序在税收程序中居主导地位,但征税
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征税机关在主
动启动和推进税收程序的过程中,应认真实行参与原则,为纳税
人参加到税收程序中创造机会和条件,使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
产生良性互动关系,富有成效地影响征税决定的制作过程和结
果。
第二,税收程序是征纳主体为了实现税收实体债务请求权而
实施的征纳行为。税收的非直接对待给付性,使得税收债务请求
权的实现不同于私法上债务的履行,它必须借助于国家权力始能
完成。征税主体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征税职权而进行的征税行
为,享有纳税人权利的纳税主体相应实施的纳税行为,它们共同
构成了作为税收征纳程序内容的征纳行为,保证了税收这一公法
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及时全面履行。
第三,税收程序在运行时,其征纳行为的实质内容和表现形
式是统一的。税收程序上的征纳行为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征纳
行为的实质内容,它是指以行使征税职权和履行纳税义务为实质
内容的税收征纳权力义务;二是征纳行为的运行形式,是指征纳
行为运行的方式、步骤、时限等表现形式。但正如事物的内容都
离不开形式一样,任何一个征纳行为都是两方面的统一,没有实
质性的征纳行为,就没有其表现形式的征纳程序。
第四,税收程序的构成要素除了主体(征税机关、纳税人等)
和结果(征税决定)要素外,还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时
空要素。方式指完成某一征纳行为的方法及行为结果的表现形
式;步骤指完成某一征纳行为所要经历的阶段,税收程序一般由
程序的启动、进行和终结三个阶段组成;时限指完成某一征纳行
为的期限;顺序指完成某一征纳行为所必经的步骤间的先后次
序。行为的方式、步骤构成了征纳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行为的
时限、顺序构成了的征纳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税收程序正是征
纳行为空间和时间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
第五,税收程序的运行结果是作出征税决定。在税收程序中,
不论是税收征收程序还是税收缴纳程序,其程序结果都是由征税
机关代表国家针对具体的课税事项作出征税决定,即征税机关为
实现税收法律所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应纳税人等税收相对人的申
请或依法定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税收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
项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税收程序是一种法律程序。税收程序主要是征税机关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时所遵循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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