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强制执行中对人权的保障
浅议强制执行中对人权的保障
长期以来,对被执行人基本人权的保护,在执行法官的心目中没有引起足够
的重视,执行程序中因公共权力的扩张而对被执行人的人权侵害已屡见不鲜,这
种行为与整个社会的法治文明的进程相悖。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及有财产也
抗拒执行,是长期存在的“执行难”两大症状。要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保障债权
人的基本人权,以下方面应当纳入我们的视野:
首先,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对强制执行中许多重要问题加以明确详
尽的规定。
其次,加大对逃避执行、抗拒执法者的惩处力度。鉴于执行状况日益恶
化,逃避执行、抗拒执法的情况日益普遍,并已造成严重的债权人基本人权的现
状,立法上应考虑强制性惩罚措施的增加和惩罚力度的加大。如,可否对恶意逃
避执行者采取人身限制措施来促使其履行债务,提高上限,细化刑法处罚可
操作性等。
再次,强化债权担保体系,减少民商事交易的风险,增加安全性。在这
方面,必须做的工作主要有担保物的登记、信息的公开,债务人情况的监控等等。
第四,建议将民事保全法、破产法并入将来单独的强制执行法中,形成保
全程序与强制执行法配套协调,单独执行程序与概括执行程序贯通连接的统一立
法体例。
民事强制执行除执行程序除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之外,是
否还有其他价值?执行权在行使过程中是否是唯执行结果是求?答案当然是否
定的。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体现的是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财
产权、人身权等基本人权实现的“结果的有效性”。执行程序本身就应当是体现
人性要求的程序,并落实和细化保障基本人权的、富有德性的程序,是一个富有
人情味的程序。
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民事强制程序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对执
行当事人的人性关怀。如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发动强制执行程序;为了实现
债权,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中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到期
债权及其他收入和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完成的行为,不能执行被执行人的
人身;在执行中必需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和生活必需费用;当被执行人因
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时,应当执行终结等等。
但是还不够,笔者认为,我国的民事执行程序至少还需要从下列方面来
细化和落实对执行当事人及相关人的人性关怀和基本人权保障:
1.为保障公民的基本休息权,非经严格和法定程序在非营业时间和法定
节假日不得执行。
我们注意到,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或有的时候,执行时还保留着历史遗
留的搞“运动式”的执行方式,突然袭击、抓人打人、半夜搜查、等等。他们的
目的是清楚的:只要能达到执行相应财产的目的,手段是不重要的。从维护人权
的角度讲,这种运动式的执行是野蛮的、是践踏人权的。
在非营业时间和法定节假日进行民事执行,往往造成相当大的社会恐慌
气氛,影响和妨碍被执行人和其他公众的休息权和生活权,一般是不得为之,
除非万不得已。对此,很多国家都有明确规定。如《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第56条规定:“除资产冻结程序或为保护资产必须采取措施情形外,不得在非
营业时间,也即20点至7点之间及星期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采取任何执行行动。”
同时也不得“在执行节假日期间,即复活节和圣诞节之前的七天和之后的七天以
及7月15日至7月31日之间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也有例外,瑞士法规定汇
票执行程序中无执行节假日的限制,原因在于,汇票执行时不会直接影响公民的
基本休息权和生活权。
2.为照顾债务人特殊情况,从基本人性的角度,在下列特定的情形下必须暂
停执行,不得采取执行行动。
(1)因债务人家中发生丧事而暂停执行。在债务人配偶、直系亲属或同
住人员死亡时,在死亡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暂停执行。
(2)因受逮捕而暂停执行。具体来说,在对囚犯的执行程序中,若其无
代理人,在监护机构无法定义务指定代理人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应当给予囚犯指
定代理人的期限。在该指定期限内,对该囚犯应当暂停执行。
(3)因重病而暂停执行。对患重病的债务人,执行员应准予在一定时间
内暂停执行。
3.为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规定特定物品或一定数额下财产不能执
行。
这一方面,我国的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有原则性规定,但尚须进一步细化。
如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执行:
(1)债务人及其家属必要的自用物品如衣服、必需家用器具、家具或其
他动产;
(2)债务人及其家属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工具、设备、器具及帐册书籍;
(3)为维持债务人及其家属生计三个月所必需的食品及燃料物品或者为
购置该物品所需金钱或信贷;
(4)因疾病、贫困、伤残、死亡从慈善机构获取的求援和资助;
浅议强制执行中对人权的保障第2页
(5)因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人身死亡而支付给受害人的或其亲属的定期金、
抚慰金、伤残补偿金。
(6)失业救济金等等。
倘上述规定得以实现,能在相当程度上使我们的强制执行程序成为保障
基本人权的、富有德性的程序。而一个富有人情味的强制执行程序至少可以达到
以下效果:
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比较充分的保障。法律十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意
味着执行权扩张的最大限度,也意味着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保障有法律明确的底线。
这对于在执行权行使过程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来说,其基本人权就有了
明确的制度性的保障,有了透明的法治化的程序保障。司法实践中不强调执行权
的程序性建设和法治比建设,却总喜次强调提高执行人员的执行艺术和执法水平,
强调要在千变万化的执行环境中,根据具体的执行情况认真研究问题,辩证地运
用执行方法。至于什么是正确的执行方法似乎谁也说不明白,只能靠执行人员在
实践中去摸索和体会,似乎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于是乎各种侵犯人权违背人性的
事件层出不穷,以刑事的方法行民事执行的动作屡有发生。笔者并不想贬抑执行
艺术和执行水平的重要性,但在重视和强调人权的进程中应当将基本人权底线制
度比,将执行艺术和执行水平中的人性法定化,唯如此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才会
更加完善。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一个现代化意义上的程序不仅仅是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还有其他的程
序所独有的价值。一个现代化的、富有德性的法律程序能使最终结果正当化,消
化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满,使法律制度的失误得到补正,并体现着一个
国家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文明程度。一个强壮的、富有人情味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
最终需要通过执行机关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来加以实现。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20:54: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7837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