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强制执行中对人权的保障

更新时间:2024-11-07 23:51:0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浅议强制执行中对人权的保障

浅议强制执行中对人权的保障

长期以来,对被执行人基本人权的保护,在执行法官的心目中没有引起足够

的重视,执行程序中因公共权力的扩张而对被执行人的人权侵害已屡见不鲜,这

种行为与整个社会的法治文明的进程相悖。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及有财产也

抗拒执行,是长期存在的“执行难”两大症状。要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保障债权

人的基本人权,以下方面应当纳入我们的视野:

首先,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对强制执行中许多重要问题加以明确详

尽的规定。

其次,加大对逃避执行、抗拒执法者的惩处力度。鉴于执行状况日益恶

化,逃避执行、抗拒执法的情况日益普遍,并已造成严重的债权人基本人权的现

状,立法上应考虑强制性惩罚措施的增加和惩罚力度的加大。如,可否对恶意逃

避执行者采取人身限制措施来促使其履行债务,提高上限,细化刑法处罚可

操作性等。

再次,强化债权担保体系,减少民商事交易的风险,增加安全性。在这

方面,必须做的工作主要有担保物的登记、信息的公开,债务人情况的监控等等。

第四,建议将民事保全法、破产法并入将来单独的强制执行法中,形成保

全程序与强制执行法配套协调,单独执行程序与概括执行程序贯通连接的统一立

法体例。

民事强制执行除执行程序除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之外,是

否还有其他价值?执行权在行使过程中是否是唯执行结果是求?答案当然是否

定的。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体现的是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财

产权、人身权等基本人权实现的“结果的有效性”。执行程序本身就应当是体现

人性要求的程序,并落实和细化保障基本人权的、富有德性的程序,是一个富有

人情味的程序。

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民事强制程序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对执

行当事人的人性关怀。如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发动强制执行程序;为了实现

债权,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中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到期

债权及其他收入和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完成的行为,不能执行被执行人的

人身;在执行中必需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和生活必需费用;当被执行人因

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时,应当执行终结等等。

但是还不够,笔者认为,我国的民事执行程序至少还需要从下列方面来

细化和落实对执行当事人及相关人的人性关怀和基本人权保障:

1.为保障公民的基本休息权,非经严格和法定程序在非营业时间和法定

节假日不得执行。

我们注意到,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或有的时候,执行时还保留着历史遗

留的搞“运动式”的执行方式,突然袭击、抓人打人、半夜搜查、等等。他们的

目的是清楚的:只要能达到执行相应财产的目的,手段是不重要的。从维护人权

的角度讲,这种运动式的执行是野蛮的、是践踏人权的。

在非营业时间和法定节假日进行民事执行,往往造成相当大的社会恐慌

气氛,影响和妨碍被执行人和其他公众的休息权和生活权,一般是不得为之,

除非万不得已。对此,很多国家都有明确规定。如《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第56条规定:“除资产冻结程序或为保护资产必须采取措施情形外,不得在非

营业时间,也即20点至7点之间及星期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采取任何执行行动。”

同时也不得“在执行节假日期间,即复活节和圣诞节之前的七天和之后的七天以

及7月15日至7月31日之间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也有例外,瑞士法规定汇

票执行程序中无执行节假日的限制,原因在于,汇票执行时不会直接影响公民的

基本休息权和生活权。

2.为照顾债务人特殊情况,从基本人性的角度,在下列特定的情形下必须暂

停执行,不得采取执行行动。

(1)因债务人家中发生丧事而暂停执行。在债务人配偶、直系亲属或同

住人员死亡时,在死亡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暂停执行。

(2)因受逮捕而暂停执行。具体来说,在对囚犯的执行程序中,若其无

代理人,在监护机构无法定义务指定代理人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应当给予囚犯指

定代理人的期限。在该指定期限内,对该囚犯应当暂停执行。

(3)因重病而暂停执行。对患重病的债务人,执行员应准予在一定时间

内暂停执行。

3.为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规定特定物品或一定数额下财产不能执

行。

这一方面,我国的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有原则性规定,但尚须进一步细化。

如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执行:

(1)债务人及其家属必要的自用物品如衣服、必需家用器具、家具或其

他动产;

(2)债务人及其家属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工具、设备、器具及帐册书籍;

(3)为维持债务人及其家属生计三个月所必需的食品及燃料物品或者为

购置该物品所需金钱或信贷;

(4)因疾病、贫困、伤残、死亡从慈善机构获取的求援和资助;

浅议强制执行中对人权的保障第2页

(5)因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人身死亡而支付给受害人的或其亲属的定期金、

抚慰金、伤残补偿金。

(6)失业救济金等等。

倘上述规定得以实现,能在相当程度上使我们的强制执行程序成为保障

基本人权的、富有德性的程序。而一个富有人情味的强制执行程序至少可以达到

以下效果:

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比较充分的保障。法律十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意

味着执行权扩张的最大限度,也意味着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保障有法律明确的底线。

这对于在执行权行使过程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来说,其基本人权就有了

明确的制度性的保障,有了透明的法治化的程序保障。司法实践中不强调执行权

的程序性建设和法治比建设,却总喜次强调提高执行人员的执行艺术和执法水平,

强调要在千变万化的执行环境中,根据具体的执行情况认真研究问题,辩证地运

用执行方法。至于什么是正确的执行方法似乎谁也说不明白,只能靠执行人员在

实践中去摸索和体会,似乎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于是乎各种侵犯人权违背人性的

事件层出不穷,以刑事的方法行民事执行的动作屡有发生。笔者并不想贬抑执行

艺术和执行水平的重要性,但在重视和强调人权的进程中应当将基本人权底线制

度比,将执行艺术和执行水平中的人性法定化,唯如此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才会

更加完善。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一个现代化意义上的程序不仅仅是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还有其他的程

序所独有的价值。一个现代化的、富有德性的法律程序能使最终结果正当化,消

化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满,使法律制度的失误得到补正,并体现着一个

国家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文明程度。一个强壮的、富有人情味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

最终需要通过执行机关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来加以实现。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20:54: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7837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程序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