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

更新时间:2024-11-08 01:46:5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合肥律师咨询)

破产程序——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必然要

大纲

第一章《企业破产法》总论

一、破产得概念

二、《企业破产法》与破产得特点

三、《企业破产法》得作用

四、《企业破产法》得意义

五、《企业破产法》得立法准则

第二章破产案件得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程序得开始条件

二、破产案件得申请

三、破产案件得受理

四、债权申报

五、破产无效行为

第三章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得法律地位

二、债权人会议得组成与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得召开

四、债权人会议得议决程序

课件知识点汇总

T01:《企业破产法》总论

T02:破产案件得申请与受理

T03:债权人会议

正文

第一章《企业破产法》总论

一、破产得概念

“破产”一词有多重含义,主要有以下三种区分:

(一)传统得破产概念与现代得破产概念

传统得破产概念以破产为法律事件,把倒闭清算作为债务人无力偿债得必然

结果。

现代得破产概念则以破产为事实状态,在这种事实状态下存在着种种不同得

处理方式与种种不同得可能结果.在企业无力偿债得情况下,现代《企业破产法》

尤其注重通过某种拯救程序使企业复兴得法律政策。

(二)作为事实状态得破产概念与作为法律程序得破产概念

按照现代得破产概念,无力偿债得事实状态只就是适用破产程序得必要原因

(也叫破产原因),没有破产原因就没有破产程序得适用。但破产原因得存在并不

必然地导致破产程序得适用。在无力偿债得事实状态下,人们可以运用司法上得

破产程序来清理债务,也可以采用法庭外得适当程序或方法来处理债务人得债务

清偿问题.

所以,我们理解“破产”一词,要从两个方面理解:一就是指客观状态,不能

偿还到期债务得客观事实;二就是指法律程序,《企业破产法》上得破产就是这

个意思.

(三)广义破产程序与狭义破产程序得区别

就破产程序而论,有广义破产概念与狭义破产概念之分.广义得破产程序包

括《企业破产法》上得各种债务清理程序,无论就是再建型得程序(如重整、与解)

还就是清算型得程序。而狭义得破产程序仅指破产清算程序,它实际上就是传统

破产概念得延续.

二、《企业破产法》与破产得特点

(一)《企业破产法》得特点

1。《企业破产法》具有综合性质

要解决债务人无力偿债问题,就要涉及多方得利益,涉及社会经济发展与安

定,要运用多种法律机制综合调整。

2。《企业破产法》就是特别法

《企业破产法》与《民法》、《商法》、《民诉法》相比,要在基本概念、

原理上与普通法基本一致,但又必须有自己得特殊规则。

3。《企业破产法》具有强制性与灵活性

例如,《企业破产法》中有些程序就是必须得,但就是也允许当事人协商。

(二)破产得特点

从另一个角度,可以说破产有如下特点:

1.破产就是一种特殊得偿债手段

破产还债就是通过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来实现得,而一般得履行债务,不会

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

2。破产适用得前提就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得原因可能就是资不抵债,也可能就是资产大于债

务,但就是却无法归还,只有通过破产程序了。

3.破产得目得就是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

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只有一个债权人,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

也可以适用民事诉讼得强制执行程序。如果就是多个债权人,特别就是资产不能

满足全体债权人得要求时,要适用《企业破产法》.

4。破产就是一种特殊得执行程序

破产要在人民法院得介入与主持下进行,从申请、受理、审理到执行。

三、《企业破产法》得作用

(一)公平保护债权人得利益,保护债权人之间得公平

可从四个方面体现这条作用:

1.破产终止了债务得延迟,即不能老不还债

2。迫使债务人以最大得能力还债

3。破产使各种不同形式得、不同性质得债权获得不同得清偿效果

4.破产使同一性质得若干债权按相应得比例得到清偿

(二)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得机会

现在,世界各国已经不再把破产瞧作就是一种犯罪,应该受到惩罚。债务人在

破产时,只要将全部财产合理地分给债权人就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就未清

偿部分免责,不仅给债务人节约了许多诉讼费,还给破产人留下了必要得生活费,

留有与解与重整得机会。

(三)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得正常运行

破产可把坏账、呆帐及时清理,防止债务链膨胀.

四、《企业破产法》得意义

《企业破产法》得意义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债权人来说,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她们得债权请求得到公正得待遇,

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得情况下可能受到得损害.

2。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就是淘汰落后,二就是

起死回生(通过与解、重整、破产企业得整体变价).对于破产自然人,破产制

度还为她们提供了重新开始得机会。

3.对社会来说,破产制度得意义有三:首先,通过规范破产行为,维护正常

得债务清偿秩序;其次,妥善处理破产事件,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再次,

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

五、《企业破产法》得立法准则

(一)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以及折中主义

商人破产主义主张《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人破产事件。

一般破产主义主张《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一切破产事件,无论就是商人破产

还就是非商人破产.

折中主义得体制,即《企业破产法》得实体部分统一规定,程序部分则分别

规定。17世纪西班牙《企业破产法》发展了两种清算程序,一种适用于商人,

一种适用于非商人.1829年西班牙商法典实行折中主义体制。此制为葡萄牙、阿

根廷、巴西等国所采用。

(二)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清算主义主张,破产程序得目得就是将债务人得全部财产用来清偿全部负

债。也就就是说,要将债务人得资产全部变卖,以变卖所得得价金来偿还债务.

再建主义主张在保全债务人资产与营业得基础上,通过一定得偿债安排,使

债务人企业得以拯救与复兴,并使债权人得到清偿。这种区分就是在20世纪70

年代以后得全球性《企业破产法》改革运动中被提出得.

(三)惩罚主义与非惩罚主义

惩罚主义以限制或剥夺破产人得人身自由与具有人身性质得权利(如出任公

职或企业高级职位)为破产事件得必然结果。破产人被限制或剥夺得自由与权利,

必须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后,依照法定复权条件恢复,故含有惩罚之意。

非惩罚主义不以破产人人身自由得拘束为破产程序得结果,或者仅以这种拘

束为破产程序得辅助条件,其目得在于保证破产程序得进行,而一俟破产程序完

成即自行解除,并无惩罚之意。

(四)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免责主义主张,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免除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无法清偿得债务,

使其得以解脱。

不免责主义主张,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未清偿得部分依然存续,债务人

于日后恢复偿债能力时,仍须负清偿之责。不免责主义注重对债权人得保护,但

对债务人过于严酷,使债务人长期甚至终身陷于债务牢笼得政策,既不人道,也不

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宁。

(五)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以及破产折衷主义

属地主义主张,域内得破产程序不对债务人位于域外得财产直接发生效力;

同样,域外得破产程序也不对债务人位于域内得财产直接发生效力。

普及主义则主张承认域内破产程序得域外效力与域外破产程序得域内效力,

以便使债权人得到更充分得保护.

破产折衷主义就是指破产宣告效力对破产人得动产实行普及主义,对不动产

实行属地主义.

(六)破产原因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以及混合主义

破产原因列举主义就是指《企业破产法》对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得原因一一

列举得立法准则.

破产原因概括主义就是指《企业破产法》对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得原因只作

概括性得、定义性得、规定性得立法原则。

两种主义混合制,指概括规定破产原因,又具体规定若干破产行为.

(七)与解前置主义与与解分离主义

与解前置主义就是指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应当先进行与解,与解不

成时,才可以进入破产程序得立法准则。

与解分离主义就是指《企业破产法》将与解程序与破产程序视为两个独立得

程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法院不予干涉.

(八)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

固定主义就是指破产财产以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时得所有财产为限,不包括破

产人在破产宣告之后取得得财产。

膨胀主义就是指破产财产不以破产宣告时得财产为限,破产程序终结之前,

破产人取得得所有财产均构成破产财产。

(九)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

溯及主义就是指破产宣告得效力不仅及于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对财产得处分

行为,而且使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时间内所为得有害于债权人得财产处分行

为归于无效。

不溯及主义就是指破产宣告得效力仅及于破产宣告之后,对宣告前债务人所

为得财产行为不产生影响.

(十)自力救助主义与公力救助主义

自力救助主义就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依靠自己得力量,占有、变卖债务

人得财产并予以分配。

公力救助主义就是指由法院占有、变卖债务人得财产并予以分配。现在多为

二者结合.

(十一)破产程序审理开始主义与破产程序宣布开始主义

破产程序审理开始主义就是指申请破产为破产程序开始得标志。

破产程序宣布开始主义就是指以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为破产程序开始得标

志。

(十二)破产宣告申请主义与破产宣告职权主义

破产宣告申请主义就是指法院仅以债权人或债务人得破产申请宣告债务人

破产。

破产宣告职权主义就是指法院可以不经当事人得申请,而依据职权宣告债务

人破产。

第二章破产案件得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程序开始条件

(一)破产程序开始得实质要件

关于破产程序开始得实质要件有三种观点:

1。认为只须债务人有破产能力与存在破产原因两个要件;

2。除以上所说得两个要件外,还须无破产障碍;

3.认为债务人须有破产能力、存在破产原因、无破产障碍以及有多数债权

人。

其中,破产能力指债务人得以被宣告破产得资格;破产原因就是宣告破产得

特定法律事实;破产障碍指在具备破产能力与存在破产原因得条件下,阻碍破产

程序开始得事由。

(二)破产程序开始得形式要件

1。破产申请;

2.受理破产申请得法院有管辖权。

二、破产案件得申请

(一)破产申请概述

1.破产申请得概念

破产申请就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得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

程序得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就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就是破产程序开

始得标志,而就是破产程序开始得条件。

2.破产申请人

破产申请人就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得民事主体.

需要说明得就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得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

如,公司得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才就是合格得破产申请人。因此,

破产案件得申请分为两类,一就是债权人申请,二就是债务人申请。

3。破产申请得形式

根据《贯彻意见》第三条得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申请人除递交书面申请外,还应当依照法律得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此外,申请人还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交纳破产案件得前期受理费。此费用属

垫付性质,于破产程序开始后从破产财产中拨还。

(二)债权人申请

1.债权人得申请资格

在《企业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得性质;提出破产申请得

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得请求权。因此,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得规

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得债权人得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为具有给付

内容得请求权;第二,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得请求权;第三,须为已到期得请求

权。因此,以下几种情况得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

(1)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得无给付内容得请求

例如,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请求。其中,特定物得原物返还请求

权,原则上无破产申请权,但就是,因原物不能返还而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得

有破产申请权。

(2)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得债权

根据民法得诉讼时效制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得请求权,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

(3)丧失了申请执行权得债权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得给付内容,申请执行权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一十九条规定得申请执行期限内未申请执行得,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得权利。

(4)未到期得债权

对于未到期得债权,不能够提前强制执行,也不存在到期不能清偿得事实,故

无破产申请权。但就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因此,未到

期债权得请求权人虽无申请破产得资格,却享有参加破产程序得权利。

2。债权人申请得实质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

宣告债务人破产."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得实质条件只规定了“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得情况下,破产原因得事实构成只有一

项.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因为债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得

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

申请时证明债务人经营不善与严重亏损得事实。有鉴于此,该法第七条第二款规

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

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得有关证据。”至于债务人就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所要求得其

她事实,需要由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与决定受理前予以查明。

(三)债务人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

交破产申请书与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

人得基本情况;(二)申请目得;(三)申请得事实与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

载明得其她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得,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

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得支付与社会保险费用得

缴纳情况。

(四)破产申请得效果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产生以下两方面得效果:

1。对撤回破产申请得限制

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可以在法院受理前请求撤回。就是否准许,由法院决

定。经法院准许撤回破产申请得,不影响申请人以后再次提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程序即告开始。破产程序就是集体受偿程序,

涉及得就是众多当事人得利益。故已经开始得破产程序,只有在具备法定事由时

才能够予以终止,而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不就是破产程序终止得法定事由.因此,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得,应予驳回.

2。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具有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得性质。债务人提出破

产申请,具有承认一般债务得性质.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得

规定,破产申请具有中断诉讼时效得效力。但就是,在债权人申请得场合,诉讼时

效中断得效力仅及于申请人得请求权。而在债务人申请得场合,诉讼时效中断得

效力及于申请人在当时已有得所有债权人得请求权。

三、破产案件得受理

(一)破产案件受理得概念

破产案件得受理,又称立案,就是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

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得司法行为。由于破产程序开始具有

一系列得法律效果,有关破产案件受理得规则在《企业破产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二)破产案件受理得条件

我国《企业破产法》得程序开始制度,对破产申请实行审查受理制而不就是

当然受理制.因此,对破产申请得审查就是破产案件受理得一道必要工作程序。

对破产申请得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方面.

1.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就是判定破产申请就是否具备法律规定得破产申请形式条件得工

作程序。形式审查包括以下几项:

①申请人就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就是否为债权人或债务人);

②申请材料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③本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④债务人就是否属于《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内得民事主体。

2.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就是判定破产申请就是否具备法律规定得破产申请实质条件得工

作程序。实质审查又称理由审查,所审查得事项就就是破产原因得存在与否.破产

原因得存在就是一个事实问题。对这种事实得确定通常需要一个调查与证明得过

程,而这个过程只能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才能进行。所以,在破产案件受理阶段得

实质审查就是一种表面事实得审查,即依据申请人提交得材料进行得审查。实践

中,只要申请人提交得材料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八条与

《贯彻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得规定,达到了齐备、清楚得要求,就可以确定表面

事实得存在。

(三)破产案件受理得效果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意味着破产程序得开始。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得财

产进入保全状态,债权人得权利行使也受到约束。具体说,发生以下效果:

1。对债务人得约束

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以下义务:

(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与提交义务

保全债务人得财产与掌握债务人在财务、经营与其她有关方面得信息,就是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与债权人行使权利得重要条件.因此,保护与移交财产、如

实说明有关情况与完整、真实地提交有关材料,就是债务人在《企业破产法》上

得重要义务。对此,我国现行立法有如下规定:

①财产保全义务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应当妥善保管企业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处理企

业得财产、账册、文书、资料与印章等。破产宣告后,应当及时向清算组办理移

交。

②对人民法院得说明义务与提交义务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得情况,提交有关得会计报表、

债务清册与债权清册。在债权人申请得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在程序开始后责

令债务人履行此项义务。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随时责令债务人

及其法定代表人与其她工作人员说明情况或者提交材料。

③对债权人会议得说明义务

债务人得法定代表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得询问。为了保

证对债权人会议得说明义务得履行,债务人得法定代表人在破产案件审理期间不

得擅离职守或者以其她方式逃避,也不得实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所禁

止得妨碍司法程序得行为.债务人得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擅离职守

或以其她方式逃避得,或者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得,或者有《民事诉讼法》

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得,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构

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得义务

破产程序开始后,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也

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新得担保.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偿付得费用(如水电费、

电话费),须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方可支付。

债务人违反上述规定,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有其她损害全体债权人清

偿利益得行为得,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行为无效,追回因无效行为所给付得财产,

并可视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四条得规定,对债

务人得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2.对债权人得约束

破产程序得一个重要任务,就就是维护债权人集体受偿得秩序。因此,破产程

序开始得一个重要效果,就就是自动冻结债权人得个别追索行为。这种自动冻结

(又称作自动停止),在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上表现为以下三项规定:

(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即债权人不得个

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得民事诉讼。

(2)有财产担保得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得期间,未经人民

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

(3)债务人得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得既存款与汇入款抵还贷款。违反

此规定得,扣划无效,应当退回扣划得款项。拒不退回得,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退

回并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四条

得规定对有关人员与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

3。对其她人得约束

与破产案件有关得其她当事人,也有服从《企业破产法》秩序得义务。

(1)债务人开户银行得协助义务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得开户银行应当遵照人民法院得通知,履行下列义

务:

①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得结算业务;

②支付债务人维持正常业务所必需得费用时,需经法院许可.

(2)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得义务

破产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向企业职工发布公告。企业职工应当保护好

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得财产与账册、文书、印章等物品,不得隐匿、私

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

下一页

《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程序得规范

大纲

第一章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得性质

二、管理人得选任

三、管理人得职责

第二章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概念与特征

二、破产财产得范围

三、破产财产得例外

四、取回权

第三章破产费用

一、破产费用得概念

二、破产费用得范围

三、破产费用得清偿

第四章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二、破产变价与分配

三、破产程序得终结

第五章破产相关概念

一、破产债权

二、破产抵销权

三、别除权

四、撤销权

课件知识点汇总

T01:破产管理人

T02:破产财产

T03:破产费用

T04:破产清算

T05:破产相关概念

正文

第一章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得性质

管理人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

在破产宣告后成立得,独立执行破产清算事务得机关或个人。

管理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管理人就是依《企业破产法》得规定,在破产宣告后成立;

2。管理人负责执行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分配等清算事务;

3。管理人以自己名义执行破产清算事务;

4.管理人随破产清算程序终结而解散。

管理人不就是政府机构。尽管按照现行规定,管理人成员多为政府公务员,但管

理人并不隶属于政府,其工作也不受政府领导。管理人应当独立行使职权,独立承

担责任.

管理人也不就是人民法院得下属机构。人民法院仅对管理人负监督之责。管理人

以自己得名义从事有关破产财产得民事活动,处理有关破产财产得民事纠纷。对

于由管理人充当一方当事人得诉讼纠纷,法院予以公正裁判.

管理人也不就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得代理人。管理人仅以公平清理债务为己任,

独立执行清算事务。它既不代表债权人一方,也不代表债务人一方。管理人得行

为损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得合法权益得,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

以撤销。

二、管理人得选任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法》第二

十四条对管理人得组成作了进一步得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得人员

组成得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得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

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得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

构得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得人员担任管理人。

三、管理人得职责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得规定,管理人得基本职能就是对破产财产进行

保管、清理、变价与分配。其具体职责包括:

1。接管破产财产

管理人接受任命后得首要职责,就就是接管破产财产。在管理人接管之前,按照

规定,破产企业得原法定代表人必须在交接前组织企业财会人员做好财务决算工

作,保管人员编制财产清单,业务人员做好购销等业务得清结工作。这些,都必须

采取书面形式,在办理交接时由原法定代表人移交给管理人.

2.管理破产财产

管理人接管以后,要对破产财产实施全面得管理.破产财产得管理,主要包括财务

管理、资产管理与人员管理.

3.行使破产企业得财产权利

主要包括:追索债务与在外财产;决定待履行合同得解除或继续履行;追回因破

产无效行为给付得财产。

4。履行破产财产得对外义务

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得规定,实施下列行为:向取回权

人交还财产;向别除权人交付担保物;承认抵销权人得抵销主张;支付破产费用。

5.制订与实施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当在核实破产财产与市场调查得基础上,提出破产财产得变价方案。然

后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情况确定可分配财产得价值,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

条规定得顺序制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法

院批准后执行。

6.办理破产程序终结得有关事务

管理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并且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章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破产财产,大陆法系中又叫破产财团.破产财产分为:形式意义上得破产财产与

实质意义上得破产财产。

形式意义上得破产财产,就是指属于破产人所有,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并依照《企

业破产法》分配给债权人得财产之集合体。实质意义上得破产财产,就是指在破

产过程中所有可扣押得破产人财产得总称,即破产人得所有财产,以至于破产程

序终结后追回得原属于破产人得财产。

(二)特征

1.破产财产必须就是破产人享有得财产;

2。破产财产必须就是可用于破产分配得财产;

3。破产财产就是一种集合财产,不把它瞧作就是单个财产得相加,瞧作就是一个

集合财产,所以有“破产财团"得概念;

4。破产财产就是由破产管理人占有与支配得财产;

5。破产财产具有一定得地域效力。实行属地主义得国家,破产财产仅限于破产人

在国内得财产,实行普及主义得国家,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在国外得财产.

二、破产财产得范围

关于破产财产得范围,传统《企业破产法》上曾有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两种立法

准则.固定主义主张破产财产以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时拥有得全部财产为限,其本

意在帮助破产自然人重新开始。膨胀主义则主张,破产财产不以破产宣告时破产

人拥有得财产为限,而应既包括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拥有得财产,也包括破产宣告

后至破产程序终结时破产人取得得财产,其目得则就是加强对债权人得保护.

在现代,由于企业破产案件得大量出现,将债务人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得所得排

除于破产财产之外,不仅不利于对债权人得保护,而且不利于企业拯救得开展。

况且,企业因法律人格于清算终结时消灭,也没有实行固定主义得必要。所以,现

代《企业破产法》在将企业破产与自然人破产统一立法时,对破产财产范围得规

定均采用膨胀主义。至于破产自然人得破产方面,则有免责主义与财产豁免制度

予以保护.

根据我国《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得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第六十四条得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得全部财产

包括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得财产,可

大体分为四类:①有形财产;②无形财产;③货币与有价证券;④投资权益。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得财产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因破产企业得债务人得清偿与财产持有人得交还而取得

得财产;②因未履行合同得继续履行而取得得财产;③由破产企业享有得投资权

益所产生得收益;④破产财产所生得孳息;⑤清算期间继续营业得收益;⑥基

于其她合法原因而取得得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得其她财产权利

这里所说得“其她财产权利”,指以上所列财产以外得具有金钱价值得请求权,

主要包括:①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得合同债权;②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得非合同

债权;③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得票据权利;④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得股东权;⑤应

当由破产企业行使得其她请求权.

另外,已作为担保物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得价款超过其所担保得债务

数额得,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三、破产财产得例外

破产财产得例外,又叫自由财产,就是指归破产自然人所有得、不受破产分配得财

产。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仅仅适用于企业法人,所以不存在自由财产问题。

法律规定自由财产得目得就是为了债务人得生存与发展。《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

破产法(草案)》(简称《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破产人为自然人时,破产

人及其所抚养得人得生活必须费用与必要得生活用品,不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人

经破产管理人同意,有权取回.

四、取回权

(一)取回权得概念

取回权就是指从管理人接管得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得财产得请求权。取回权

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取回权就是对特定物得返还请求权.这种返还请求权应具备三项条件:①以被

请求人占有请求人财产得事实为前提;②以特定物为请求标得;③以该物得原物

返还为请求内容。缺乏这三项条件之一得,不构成取回权。至于被请求人占有财

产得依据如何,在所不论.

2.取回权就是以物权为基础得请求权.也就就是说,取回权得发生依据不就是债

得关系而就是物权关系,取回权人就是以物得所有人得身份提出权利请求得,若

无物得所有权(或者由所有权派生得其她物权,如国有企业得经营管理权)作为权

利基础,则不得主张取回权。

3。取回权就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行使得特别请求权。其特殊性表现在:第一,

此权利仅得于破产宣告以后发生效力;第二,此权利得义务人就是破产管理人。

4。取回权标得物在被取回以前,视同为破产财产,由管理人管理与支配.该财产

若受到不法侵犯,管理人得请求法律保护。

(二)取回权得范围

包括一般取回权与特殊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

指财产权利人基于《企业破产法》以外得原因行使得取回权.

取回权制度得法理依据就是“只有债务人自己得财产能够纳入清算分配”得原则。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她人得财产,由该财产得权利人

通过管理人取回.实践中,作为取回权标得物得“属于她人得财产”包括:①合法

占有得她人财产,即有合法根据而占有得属于她人得财产。例如共有财产,委托

管理得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

她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得她人财产。②不法占有得她人财产,

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得属于她人得财产。例如非法侵占得财产,受领她人基于错

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得财产,破产人据为己有得她人遗失财产。

2。特殊取回权

指财产权利人基于《企业破产法》规定得原因行使得取回权。

我国对此没有规定。在国外,特殊取回权有三种形式:①出卖人取回权,就是指

在异地买卖中,当出卖人已经将买卖标得物发出,而买受人尚未收到货物,也未付

清全价时,受到破产宣告,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取回该财产得权利;②行纪人取

回权,就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得委托,购入物品,当物品已经发运,委托人尚未

收到货物,也未付清全价款时,被宣告破产,行纪人可以取回该货物得权利;③

代偿取回权,就是指财产权利人,在取回权标得物,被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或破产

管理人于破产宣告后,转让与她人时,所享有得请求受让人对待给付或反还原物

得权利。

如果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已将取回权标得物转让给她人,或因债务人得故意或

过失,致使标得物毁损灭失,取回权人不能行使取回权时,可以向破产人请求损害

赔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赔偿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如果破产管理人将取回

权标得物转让给她人,或由于破产管理人得故意或过失,致使标得物毁损灭失,

取回权人依法享有得取回权也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权利不就是作为赔

偿债权,而就是作为公议债务,由破产财产优先受偿。

(三)取回权得行使

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回权人得随时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财产。管理人

收到取回权人得请求后,一经证明属实,即应予以返还。取回权标得物应当原物返

还,这种权利被称为“原物取回权”。取回权标得物因已经处分或者毁损灭失而

不能原物返还得,应当折价返还,这种权利被称为“赔偿取回权”。在后一种情

况下,折价款应随时全额支付,而不得被当作破产债权纳入破产分配。管理人在

处理以取回权为由提出得给付请求时,如果认为请求人缺乏权利根据,可以拒绝

给付。由此发生得争议,可由请求人提请受理破产案件得人民法院审理与裁决。

第三章破产费用

一、破产费用得概念

破产费用,就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得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得共同

利益而在破产财产得管理、变价与分配中产生得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

与办理其她事务而支付得费用.由于这些费用就是为破产债权人得共同利益而支

出得,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得规则与《中华人民共与

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关于共益费用优先受偿得规则,这些费用应当

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另外,有一个概念,就就是“共益债务”,就是指破产程

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得利益,而管理、变价、分配破产财产所负担得债务。新颁

布得《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增加了共益债务得规定。

二、破产费用得范围

各国关于破产费用与公益债务规定就是不一样得.如日本、美国、法国等采用合

并制,将二者统一规定。德国、地区采用分别制,分开规定。我国《企

业破产法》就是在第四十一条与四十二条中分别规定得:

1。破产费用包括:

①破产案件得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与分配债务人财产得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得费用、报酬与聘用工作人员得费用。ﻫ2.共益债务包括:

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得合同所产生得

债务;

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得债务;

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得债务;

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得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得其她

债务;

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得债务;

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得债务。

三、破产费用得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得规定,破产费用得偿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应当先于破产分配,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2。破产费用应随时发生,随时偿付,不需要债权申报,更不必留待清算分配时偿

付;

3。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费用得支付,以防止因不合理增加开支而损害其清偿利

益.债权人认为破产费用支出不真实或者不合理得,可以提出异议;

4。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得,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第四章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得概念

破产宣告,就就是法院对债权人具备破产原因得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得认定。破

产宣告就是一种司法行为,它产生一系列法律效果。这一司法行为与它得法律效

果,构成了《企业破产法》上得一个重要事件.这一事件就是破产案件无可逆转地

进入清算程序,债务人无可挽回地陷入破产倒闭得标志。因此,破产宣告得法律制

度,在《企业破产法》上有着十分显著得地位。

(二)破产宣告得依据

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就是破产宣告得基本依据与必要条件。没有破产原因得事

实存在,则不得进行破产宣告。

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但有法律规定得特定事由得,不予宣告破产。《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

程序,并予以公告:①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

债务得;②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得.

(三)破产宣告得裁定

破产宣告裁定,就是法院对债权人具备破产原因得事实作出认定得法定方式.按

照《贯彻意见》得规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

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告裁定;拒不到庭得,不影响裁定得效力。

(四)破产宣告得效果

1。对破产案件得效果

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得效果,就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案件

受理后,破产宣告以前,债务人还可以通过与解或者其她方式(例如取得担保,在

短期内清偿债务)而避免破产清算。而一旦破产宣告,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

入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得效果

破产宣告对债务人产生身份上、财产上得一系列法律后果。具体说,主要有以下

几项:

(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在我国,被申请破产得企业,在破产宣告前称为债务人,

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企业。破产企业得身份,就就是破产人。所谓破产人,就就

是民事权利受到破产程序拘束得人。

(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得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即成为

归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得财产。破产财产在归属、用途与处置方法

上都服从于实现破产清算得目得。破产财产作为一个财产集合体,受到《企业破

产法》有关规则得保护。

(3)债务人丧失对财产与事务得管理权.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得财产与事务都由

管理人全面接管,因而已丧失对财产与事务得管理权。所以,原则上破产企业应

当停止其业务活动。但就是,在某些情况下,允许破产企业继续经营有助于破产财

产得保质增值,符合债权人得利益.债务人丧失对财产与事务得管理权以后,自然

也丧失了有关财产与事务得诉讼权利。

(4)债务人得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得法定义务。按照国外得《企业破产

法》理论,法人破产得,其董事沦为准破产人,受到如果破产自然人一样得人身

限制。我国《企业破产法》虽未将破产企业得法定代表人视作准破产人,但为了

保证破产程序得顺利进行,也对她们规定了一些义务,如保管好破产财产,办理财

产移交,随时回答询问,不得擅离职守,列席债权人会议,按照法院或管理人得要

求进行工作等。

3.对债权人得效果

对债权人来说,破产宣告使她们获得了行使权利得特别许可.在破产宣告前,所

有得债权请求都处于冻结状态。破产宣告后,因破产宣告以前得原因而发生得请

求权,得依照破产程序得规定接受清偿。为此,《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宣告后得债

权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

(1)未到期得债权视为到期.《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得债权,

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就是应当减去未到期得利息。

(2)有财产担保得债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宣

告前成立得有财产担保得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得权利.按照这

一规定,破产宣告后,破产分配前,有财产担保得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由担保物获

得优先清偿。

(3)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得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

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得,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抵销得结果,实际上就是债权

人免除了对破产人得给付义务,而以这笔本应履行得给付使自己获得了完全清偿.

从这个意义上说,破产抵销权也就是一种优先权。

(4)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无财产担保得债权人不享有由特

定财产优先受偿得权利,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得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集体确

定分配方案,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

4.对第三人得效果

破产宣告后,与破产人有其她民事关系得第三人,应按照其民事关系得性质享受

相应得权利或承担相应得义务。根据我国现行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破产人占有得属于她人得财产,其权利人有权取回.《企业破产法》规定,

破产企业内属于她人得财产,由该财产得权利人通过管理人取回。例如,企业租

赁得房屋、设备,企业为她人保管得物品,其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其物主得返

还请求权,属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意义上得物上

请求权。对这些财产应当按照“物归原主”得原则处理,而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2)破产人得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破产宣告后,由管理人代表破产

财产行使权利。对于破产人对她人享有得债权,应当由管理人进行追索与受领给

付。如果破产人得债务人破产,则该破产人得管理人有权以该破产人享有得债权

参加该债务人得破产程序。

(3)持有破产人财产得人,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管理人有权代表破产财产向

持有破产人财产得第三人行使权利.该第三人负有向管理人交还财产得义务。

(4)破产人得开户银行,应当将破产人银行账户供管理人专用。《贯

彻意见》规定,破产企业得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法院得通知,限定该企业银行账户

仅供管理人使用。

(5)待履行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时,相对人享有相应得权利。对于破产人在破产

宣告前订立但就是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得双务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

继续履行得权利。对此,合同得相对人有权催促管理人作出决定(管理人逾期不

答复得,视为解除合同)。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应当向对方提供充分得对待

给付或者提供担保;否则应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解除合同得,由此所生得相对

人得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破产债权。

(6)破产无效行为得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受领得利益.对于破产宣告前发生得破

产无效行为,管理人有权追回依该行为给付得财产或其她利益。对于这种利益得

追回,适用《民法通则》上不当得利得法理.

二、破产变价与分配

(一)破产变价

1。破产变价得概念

破产变价,就是指管理人将非金钱得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

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得过程.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在接管破产财产以后,

即应迅速着手进行破产变价得工作.

破产清算以金钱分配为原则,实物分配为例外,此为各国之通例.我国《企业破产

法》也贯彻这一原则。破产变价就是贯彻金钱分配原则得必要环节,也就是制约

金钱分配实施过程得主要因素。作为金钱分配原则得例外,《企业破产法》允许

采用实物分配,这就是为了避免因部分财产难以变现而拖延破产清算时间,增加

破产费用而不得不采用得替代办法.

2.破产变价得方法

(1)破产财产估价.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进行估价得,应当进行估价.破产

财产得估价应当由具备合法资格得评估机构或评估师进行。

(2)破产变价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得规定,管理人应当及

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

通过得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得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一般说来,管理人在破产变价方案得范围内,对破产财

产得处分应有一定得灵活处置权。这对于提高破产变价得效率与效益就是必要

得。鉴于存在这种灵活处置权,管理人实施破产变价时应当接受人民法院与债权

人会议得监督。

(3)公开变卖原则。变卖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通常采用得形式有拍

卖、招标出售、标价出售。

(二)破产分配

1。破产分配得概念

破产分配,又称破产财产得分配,就是指破产管理人将变价后得破产财产,依照符

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得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得

程序。破产分配标志着破产清算得完成,破产分配结束就是破产程序终结得原因。

2。破产分配得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得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

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得工资与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其中,第一、二顺位得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企业破产法》规定分配顺序得

意义在于,依据一定得法律政策确定不同类别得请求权人得受偿顺序,使顺序在

先得请求权人能够优先于顺序在后得请求权人获得清偿。

3。分配方案

破产分配方案就是载明破产财产如何用于破产分配与各破产债权人如何获得破

产分配得书面文件。管理人负责制备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记载如下事项:

(1)参加破产分配得请求权人名单;

(2)参加分配得债权额;

(3)可供分配得财产数额;

(4)分配得顺序、比例及数额;

(5)实施分配得方法。

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应接受分配得债权人在限期

内到指定得地点,向管理人领取分配财产.

(三)追加分配

追加分配就是在破产分配完成,破产程序终结以后,对于新发现得属于破产人而

可用于破产分配得财产,由法院按照破产程序得有关规则对尚未获得满足得破产

请求权进行清偿得补充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得规定,自

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得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

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

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

当追回得财产得;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得其她财产得。ﻫ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

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得,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三、破产程序得终结

破产程序得终结,就是指破产程序不可逆转地归于结束.破产程序得终结,可能意

味着破产程序预期目标得实现,也可能意味着预期目标得不能实现.

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破产程序得终结事由有:

1.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得不予宣告破产得法定事由;

2.债务人经过整顿,能够按照与解协议清偿债务;

3。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

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提出终结破产程序得申请。

以上四种事由中,第一、二种属于破产宣告前得终结事由。第三种可以为破产宣

告时得终结事由,也可以为破产宣告后得终结事由。第四种为破产宣告后得终结

事由.

破产程序在破产宣告前终结得,债务人企业得法律人格继续存在(此种破产程序

终结具有阻却破产宣告得效力)。破产程序在破产宣告时或者破产宣告后终结得,

债务人企业得法律人格归于消灭。

破产宣告前得终结,通常由债务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宣告后得终结,通常

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破产宣告前与破产宣告后得终结,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破产宣告时得

终结,通常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人民法院在破产宣告时,已经发现破产财产

不足清偿破产费用得,应当同时裁定宣告破产与终结破产程序。这种情况称为“同

时终结".同时终结也可以由债务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宣告后得终结,就是

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终结破产程序得申请报告,人

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五章破产相关概念

一、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与破产债权人

1。破产债权概念

破产债权就是基于破产宣告前得原因而发生得,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

平受偿得财产请求权.破产宣告前成立得无财产担保得债权与放弃优先受偿权利

得有财产担保得债权都为破产债权。

2。破产债权法律特征

(1)破产债权就是请求权;

(2)破产债权就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得请求权;(财产请求权就是指直接以金钱为

给付内容,或虽然不直接表现为金钱,但就是可以以金钱计算得请求权.其本质

仍然就是债权,一种财产请求权.)

(3)破产债权就是以破产财产为义务主体得请求权;

(4)破产债权就是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得请求权;

(5)破产债权就是可以强制执行得债权。

基于不法原因产生得债权、时效已经完成得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符合上述

特征得请求权,还不一定构成破产债权。破产债权就是《企业破产法》上得请求

权,必须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得条件。根据《企业破产法》得一般理论,破产

债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1)须为基于破产宣告前得原因而发生得请求权。就是指债权成立得原因,在破产

宣告前已经有效存在,不论其就是否已经发生效力,所以,不论债权就是否附有条

件、就是否附有期限、就是否实际生效于破产宣告后,均构成破产债权.

(2)须为不享受优先受偿权得请求权.例如,破产债权必须就是无财产担保得债

权。有财产担保得债权,有优先权.如果放弃优先权,可以转化为破产债权。

3。破产债权人得概念与法律特征

享有破产债权并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得请求权人,为破产债权人。

破产债权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享有破产债权;

(2)参加破产程序。

由此可见,无破产债权者固然不得成为破产债权人,享有破产债权但未通过债权

申报而参加破产程序得请求权人,仍不得成为破产债权人.未成为破产债权人得

请求权人,不得享有与行使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有关权利。

4。破产债权人得权利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1)出席债权人会议;

(2)在债权人会议上发表意见与参加表决;

(3)受领破产分配;

(4)对债务人(破产人)、管理人实施得影响破产债权人利益得行为提出异议;

(5)对债权人会议得决议提出异议。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汇编

大纲

案例一关于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条件得案例

案例二关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程序得案例

案例三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径行裁定得案例

案例四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得案例

案例五关于破产财产范围得案例

案例六关于破产抵销权行使得案例

课件知识点汇总

T01: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得条件

T02: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得程序

T0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径行得裁定

T04:债权人得利益保护

T05:破产财产得范围

T06:破产抵销权得行使

正文

案例一关于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条件得案例

案例:

请参见:(第一部分:申请)

分析:

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

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得债务

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得债权人.公告与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召开得日期。”

《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

产构成:(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得全部财产;(二)破产企业在破产

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得财产;(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得其她财产

权利。已作为担保物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得价款超过其所担保得债务

数额得,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破产企业内属于她

人得财产,由该财产得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破产财产包括:流动资金、自有设备。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如果有剩余,

也属于破产财产。

引用资料:《法案例——破产法》,王至远网上教学课程文本

参考网址:

案例二关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程序得案例

案例:

请参见:(第三部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

分析:

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

因当事人一方得行为或者其她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得案件,可以

根据对方当事人得申请,作出财产保全得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得,人民法

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

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她需要裁定解决得事项。……

法院按照企业破产得清偿顺序,对破产财产进行了分配,如果破产财产不

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得,则按比例进行分配。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

察部门与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得责任.

引用资料:《法案例——破产法》,王至远网上教学课程文本

参考网址:

案例三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径行裁定得案例

案例:

请参见:

分析:

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得规定》第三十条:“企

业整顿期间,对于债务人财产得执行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得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得规定》第四十条:“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

得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得清偿率为零

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得规定》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得,由人民法院依法裁

定。对前款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得债权人有异议得,可以

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

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由法院直接裁定该分配方案,不再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当然,人民法院

作出裁定时,必须严格规范操作,既要有债权人会议主席及债权人得表决记录与

签名,又要有清算组得书面材料与提请法院裁定分配方案得专题报告,从而保证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与实体公正,杜绝发生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得行为。

引用资料:《分配方案未经两次债权人会议法院能否径行裁定》,陈祁陵李

参考网址:

案例四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得案例

案例:

请参见:

分析:

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就是指

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设立得公司.”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得分支机构应当在

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得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得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

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

得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

动承担民事责任。

C公司得债权人可以村委会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

引用资料:《本案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陈晓军王卫国

参考网址:

案例五关于破产财产范围得案例

案例:

请参见:

分析:

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

一得,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得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

权得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

停止使用原划拨得国有土地得。……”

《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得批复》第

二条:“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

为标得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得人民政府

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无效。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得国

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得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

认定抵押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与《中华人

民共与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得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得物折价或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得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

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得土

地使用权就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得,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得价款

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得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

得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得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

先受偿权。”ﻫ在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时,应将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列入

破产财产,用以清偿该公司得债务。

引用资料:《该土地使用权可否列入破产财产》,中国大学生网

参考网址:

案例六关于破产抵销权行使得案例

案例:

请参见:(第四部分:破产债权)

分析:

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五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贯彻意见》第二条:“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得理念,引导社会形成正确

理性得纠纷解决机制。坚持司法为民、公平正义与诚实信用得诉讼原则”。

《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

级人民法院管辖得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得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

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得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

民法院审理得,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八条:“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

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得情况,

提交有关得会计报表、债务清册与债权清册。”

《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

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得债务

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得债权人。公告与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召开得日期.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得债权人应当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得数额与有无财产担保,

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得,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人民法院对有

财产担保债权与无财产担保债权得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破产财产由下列

财产构成:(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得全部财产;(二)破产企业在破

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得财产;(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得其她财产

权利.已作为担保物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得价款超过其所担保得债务

数额得,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破产宣告前成立得

有财产担保得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得权利.有财产担保得债权,

其数额超过担保物得价款得,未受清偿得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

偿。”

《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对破产企业

负有债务得,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四条:“下列破产费用,应当

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一)破产财产得管理、变卖与分配所需要得费用,包括

聘任工作人员得费用;(二)破产案件得诉讼费用;(三)为债权人得共同利益而

在破产程序中支付得其她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得,人民法院应当

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

问题得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得其

她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得,应当中止

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得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得人民法院申报债权;(2)尚

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得,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得人民法

院申报债权;(3)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得,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

理破产案件得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

问题得意见》第十六条:“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得规定,债务人为其她单

位担任保证人得,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立案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债权人得知保证人(债务人)破产得情事后,享有就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

得选择权.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告知保证人得,保证人(债务人)得保证义

务即自此终止;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得,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得债权额即

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后仍然可就其未受清偿得债权向被保证人求偿。”

应由企业所在地得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200万元中得1500万元从抵押财

产中优先拨付,剩余得7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引用资料:《法案例——破产法》,王至远网上教学课程文本

参考网址:

《企业破产法》学习资料汇编

大纲

解析一、破产概念得剖析

解析二、《企业破产法》对资本市场发展产生得影响

一、对逐步建立有效市场体系得意义

二、对“内部人”攫取控制权利益起到限制作用

三、对投资银行业务得结构优化与业务技能提升发挥重要作用

解析三、《企业破产法》亮点:管理人制度对清算组制度得完善

一、法律地位明确化

二、效力范围广泛化

三、构成模式科学化

解析四、《企业破产法》体系下得政府职能

一、《企业破产法(试行)》体系下政府得职能

二、《企业破产法(试行)》体系下政府职能过度得弊端

三、《企业破产法》中得政府职能得体现与变化

课件知识点汇总

T01:破产得概念

T02:《企业破产法》对资本市场发展产生得影响

T03:《企业破产法》亮点:管理人制度对清算组制度得完善

T04:《企业破产法》体系下得政府职能

正文

解析一、破产概念得剖析

学习资料:《破产得概念》

内容展开请参见: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与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破产法》(以

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并宣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

破产法》得通过与施行不仅给我国得经济体制注入了新得活力,而且为我国得经

济主体提供了强有力得法律保障。李曙光在其《破产得概念》一文中为我们深入

剖析了“破产”这一概念得词源及其发展历程,使我们了解到由于文化与历史背

景得不同,不同国家得“破产”概念就是有所区别得。

引用资料:《破产得概念》,李曙光,法制日报

参考网址:

解析二、《企业破产法》对资本市场发展产生得影响

学习资料:《新破产法将对资本市场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内容展开请参见:

编者按:《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企业破产法》

得出台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有非常重大得意义,也必将对市场主体

产生深远影响。张振兴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得文章《新破产法将对资本市场发展

产生深远影响》中具体阐述了《企业破产法》对市场主体得影响,其主要内容可

以概括为:

一、对逐步建立有效市场体系得意义

二、对“内部人”攫取控制权利益起到限制作用

三、对投资银行业务得结构优化与业务技能提升发挥重要作用

总之,《企业破产法》不仅解决了破产主体得问题,还对于劳动债权语

担保债权问题采取了折衷得办法,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得权益,同时又引

入了国际通行得管理人制度与重整制度,对规范企业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得利益关

系有积极作用。

引用资料:《新破产法将对资本市场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张振兴,中国经

济时报

参考网址:

解析三、《企业破产法》亮点:管理人制度对清算组制度得完善

学习资料:《新破产法亮点之管理人制度对清算组制度得完善》

内容展开请参见: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与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破产

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并宣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行。《企业破产法》相比起《企业破产法(试行)》来有更多亮点,尤其就是正

式引入得管理人制度取代了清算组制度,使我国《企业破产法》体系更加完备,

内容更加充实。丛彦国得《新破产法亮点之管理人制度对清算组制度得完善》一

文中,详细探讨了管理人制度得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地位明确化

二、效力范围广泛化

三、构成模式科学化

引用资料:《新破产法亮点之管理人制度对清算组制度得完善》,丛彦国

参考网址:

解析四、《企业破产法》体系下得政府职能

学习资料:《新破产法体系下得政府职能-—-—兼谈律师在企业破

产中得作用》

内容展开请参见:

编者按:2006年8月27日正式通过得《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破

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标志着我国破产法律体系得进一步完善,

适应了市场经济运行得要求。破产法律体系得建构与完善,不仅表现在破产清算

顺序上,而且表现在破产法院管辖权得划分上,这些都与政府职能息息相关.《新

破产法体系下得政府职能-—--兼谈律师在企业破产中得作用》一文中,为我

们详细分析了我国原有得《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体系下得政府

职能体现以及政府职能得弊端所在,同时结合现行《企业破产法》探讨新体系下

政府职能得体现与变化以及律师在新机制下所起得作用。只有解决了经济上与司

法上得实际问题,实现地方政府得职能转变才真正具有条件。张涌在《新破产法

体系下得政府职能——--兼谈律师在企业破产中得作用》一文中具体谈了对

此展开了详细得阐述,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

一、《企业破产法(试行)》体系下政府得职能

二、《企业破产法(试行)》体系下政府职能过度得弊端

三、《企业破产法》中得政府职能得体现与变化

总之,《企业破产法》使我国破产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得完善,对建设

有中国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了十分重要得作用.

引用资料:《新破产法体系下得政府职能—---兼谈律师在企业破产中

得作用》,张涌,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

参考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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