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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制(修)订管理办法1
规章制度制(修)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制定管理,使规章制度的制订、执行能更好地保
证厂各方面工作的运作平稳、流畅、高效,指引部门和员工明确地执行各项工
作,强化企业的执行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厂有关部门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表
达的,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非针对个别事务的处理的规范总称。
第三条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合法性、现实性、操作性、先进性的特征。
第四条综合管理部是全厂规章制度制(修)订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本办法的程
序作出,如果法律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规定了特定的程序,必须遵循该法律
程序。
第六条现有的规章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整理和组织修订。
第七条厂领导、职能部门、一般员工认为需要对工厂某事项制订或修订规
章制度的,按照拟制(修)订制度提案的程序提出,经审批确需制(修)订
的,由综合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按照制(修)订制度的目的、宗旨等要
求提出草案。
第八条草案由综合管理部组织拟订单位、相关执行、协助部门和人员,必
要时可请基层单位人员参加讨论、审议,经民主程序,形成正式制度文本,后
按照文件制发程序会签、审核、批准,予以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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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法律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必须经过
此程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条正式发布后的制度可以规定试行期间。在发布时规定试行的范围、
终止时间。在试行期间,综合管理部应当责成制度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反馈、情
况记录,并对试行期间的执行情况及时制订措施,将执行后的效果,纳入到总
的管理表现、绩效的评价中去,便于试行期满是否需要修订完善。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应当用书面形式或电子文件形式发布。接受单位应提供
职工接触书面文本的可能性。
第十二条综合管理部应当对所有的规章制度存有备案,以形成完整的制度
体系。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部应当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
提出修改、补充的要求,并对制度主管部门、执行部门、协助部门提出评价考
核意见。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效力一般不能溯及既往,即只对其发布实施之后的人
或事产生效力,除非厂和劳动者另行特殊约定承认后来实施的企业规章对以往
的事或人发生法律效力。
附件:
规章制度制(修)订提案审查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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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7 20:50: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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