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转破”程序衔接机制的探讨

更新时间:2024-11-08 06:12:0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山东高速车祸)

对“执转破〞程序衔接机制的探讨

2021

近年来,依法治国理念影响下,我国对司法实务研究愈发深入。关于执行转破产问题,理论

界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学者意见不统一。“执转破〞制度系由?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至516条给予确立的,一般来说,当法律制度

创设只有到达恰当的程度,才能够被有效利用,真正意义上实现依法治国目标,保持井然有

序的社会秩序。因此,加强对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确保二者有效

衔接,能够从根本上突破民事执行的积案问题,从而走出破产法实施的困境,为市场经济开

展保驾护航。

一、执行与破产程序内涵

从司法实务角度来看,执行与破产程序都是为了实现债权人债权,但二者有所差异,其中前

者是为了个别债权人利益而开展,后者是概括债权人的全部财产,实现对债务清偿。为了确

保二者能够更好地衔接,加强对程序内涵的理解至关重要。

〔一〕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在法律制度指导下执行的一种法律程序,与民事诉讼联系在于民事裁判结果

开始于执行程序,且法院还设置了民事执行部门,用以处理该方面的案件。作为民事诉讼不

可缺少的一局部,执行程序充公分表达了国家的公权力,也是国家法律制度不断开展和完善

的结果,能够有效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市场和社会秩序有序。

〔二〕破产程序

破产具有实体和程序双重含义。就实体破产而言,属于事实状态,即债务人不具备归还债务

的能力。在现实中,破产程序内涵由广义和狭义两局部构成,前者涉及清算、和解与重整;

后者是指破产清算程序。市场经济背景下,主体之间的剧烈竞争,导致一些企业良性开展,

还有局部企业破产。当面对企业破产时,需要借助优胜劣汰经济现象予以调节,故它便成为

了法律意义上的破产程序。就本质上来看,破产程序与强制执行差异较小,但依旧存在差异,

如二者适用条件不同,破产仅能够在债务人不具备归还能力时才适用。且二者的程序不同,

破产务必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假设债务人失去法人资格,不可能对其财产进行任何

处分。而执行程序不会如此,债务人可以恰当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甚至经过协调达成和

解。

二、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必要性

〔一〕突破执行难瓶颈

现实生活中,执行难度成为困扰和阻碍司法良性运作的关键,法院面临着巨大的执行负担,

堆积大量案件,对法院执行部门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如果该问题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有效解

决,势必会损失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严重情况下,还会影响到社会和谐秩序。就利益协调机

制方面,破产与执行程序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切合点,就制度角度来看,市场经济中破产程序

的执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救济和冲突协调提供了支持。对于功能定位来说,执

行破产程序能够协调债权人、债务人及执行人三方利益。可見,将两个程序衔接到一起,能

够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阶段,市场经济重视效率。面对企业剧烈的市场竞争,能够对市场

主体产生鼓励效果,但同时也使得一些不适应市场开展的企业及时退出市场,提高社会资源

利用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执行破产程序的效果,能够对社会产业结构予以调整。而

将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到一起,能够为完善市场机制提供最正确选择。对于资不抵债企业法

人来说,破产程序能够提供一种法律层面的救济,使得企业顺利退出市场,从而确保社会关

系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

〔三〕维护司法权威

执行与破产程序二者之间的衔接,使得破产条件被执行人能够顺利进入到破产程序当中,法

院在程序的帮助下清算资产,防止债务人通过隐匿等手段逃避执行,且表达了公权力对于社

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从而增强公民对于公权力的信任。除此之外,还能够促使破产程序充分

发挥自身积极功能,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综上来看,执行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衔接是社会

经济开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采取合理措施加强二者的衔接势在必行。

三、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措施

〔一〕合理划分适用范围

现阶段,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是执行程序的一局部,以防止有限破产主义弊端的出现。以往,

针对不同的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到期债权时,无论是参与分配制度、还是破产程序,都需要提

供一种获取公平清偿的时机。而如今,我国法律制度已经对参与分配条文做出了相应的修改,

防止将参与分配与破产程序混淆,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故要加强对制度与破产程

序的分析,限定制度适用主体,明确司法实务界限。在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

且不具备归还能力,要归纳到破产程序当中。只有这样,才能够防止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参与

分配扩大化。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债务免除效果,参与分配后债权无法得到满足,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终结此次执行程序。故为了确保二者能够有效衔接,务必要明确二者的适

用条件,使得主体能够保持平等的关系。

〔二〕扩大破产程序申请范围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规定,我国主要执行的破产申请主义,只有债权人、债务人有权提出申请,

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程序优势的充分发挥。且在司法实务当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会导

致破产程序难以启动。因此,笔者认为要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扩大申请主体范围,如由可替

代组织启动,并由行业组织等加强对债务人的监督和管理。在此根底上,能够有效解决执行

不能问题,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不仅如此,还要采用优先主义财产

分配原那么,引导债权人在符合条件下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为执行和破产程序有效衔接奠定

坚实的根底。

〔三〕依职权将执行程序转入到破产程序

对于司法实务来说,要坚持以申请破产程序原那么。主要是民事纠纷要遵循当事人的意愿,

因此,在实现时,要考虑如下几项条件。首先,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可以通过申请

主义启动,先引导主体主动申请,如假设拒绝,依职权转入到破产程序当中。即法院不能够

随意执行程序,要建立在严格生产根底之上。但如果在此过程中,有人愿意代为清偿债务时,

那么执行机关不得启动破产程序。其次,由于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仅针对的是企业法人,

其他主体有其他规定。但这并不代表一旦遇到企业法人,就要将其转入到破产程序当中,还

是要以具体情况为依据,实现对程序的启动。最后,执行标的为财产。公平、合理是破产程

序执行的根本。而此时,债权所代表的内涵就是金钱,或者可以变现的财物。在此过程中,

如果某种行为不需要进行转入,那么可以判定为不适用,以此来做到公平。

〔四〕加强当事人引导

依职权将执行程序转入到破产程序时,本质上是对启动模式的补充。因此依职权实现二者衔

接时,执行人要遵从当事人的意愿,做好沟通和交流,将法院已经掌握的被执行的资产情况

告知当事人,使其能够明确自身所面对的处境,引导其能够主动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事实上,

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可以采取这一方式,能够确保债务人资产最大化,适当挽回一些损失。

如果经过沟通,债权人同意转入,那么便可以启动破产程序。反之,如果当事人各项条件均

符合破产程序条件,那么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可以直接对案件进行处理,转入到破产程序当中。

〔五〕明确案件审理归属

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债务人资不抵债,应由法庭做出裁决后交给相应的单位予以执行。

为了确保司法统一,防止审理与执行部门认定出现差异,对于执行无法转入破产程序的案件,

要给予更多关注和重视。在实行中,不仅要按照执行程序规定操作,还要考虑到破产法,以

免出现冲突和矛盾。针对此,笔者认为,应交由执行部门作出裁定更为合理,主要是法院依

职权启动破产程序时,已经充分了解企业的情况,为执行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对于现行法律

来看,执行部门已经屡次查询企业的情况,如果发现企业法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符

合法律规定,在此情形下可以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基于此,笔者认为执行庭对程序转入进

行裁定更加合理。

〔六〕对当事人救济措施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院依职权将两个程序衔接到一起,违背了当事人自愿原那么,对当事

人利益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損害。因此,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救济,笔者认为在执行无法转入破

产时,应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复议权等,而在启动破产程序时,能够反映国家公权力干预,

且还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意见,使得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程序。在现实

操作中,如果遇到当事人想要选择和解、重整情况时,法院有责任提供资料,让当事人做出

裁定。随着司法实务不断开展,针对执行和破产程序的衔接,要充分尊重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

根据上文所述,现如今,执行和破产程序的存在对于市场经济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二者存在

的关键在于帮助债权人归还债务,确保各方主体利益免受损失。但在执行中,二者功能和定

位有所差异,为了提高二者在司法实务中积极作用的发挥效果,加强二者的衔接至关重要。

因此,在实践中,应加强对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程序之间的划分,并尽快建立强制破产制度,

使得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能够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实现两个程序的良好衔接,减少案件积

压,且能够提高资源优化配置效率,确保社会秩序稳定,从而促进司法实务法律、社会价值

得到充分发挥。

注释:

章恒筑、王雄飞.论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协调机制的假设干问题——基于浙江法院

的实践展开.法律适用.2021〔11〕.11-17.

张元华.论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鼓励性引导与规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1〔6〕.137-147.

韩蓉、徐阳光.“执破衔接〞之问题与对策研究.法制与经济.2021〔7〕.16-22+25.

谭秋桂.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的理论思考.人民法院报.2021-06-10〔008〕.

参考文献:

【1】江申生.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假设干问题分析.法制博览.2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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