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看房屋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及
后果
房产购买没出名额时许多当事人就想到了“代持”,比
如,徐某出高价买的房却登记在曾某名下,曾某却因向债权
人担当连带给付的保证责任导致案涉房产被查封。这种状况
下,案涉房产的“代持”有效吗?房产会不会被强制执行呢?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看一下“房屋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案情简介
为规避限购政策,徐某(出资人)在已有两套住房的状况
下,与曾某(出名人)签订《房产代持协议》,商定将徐某出资
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曾某名下。
中集哈深公司作为委托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
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作为贷款人与大庆庆然天然气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然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
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商定委托借款人民币2910万元。
兴业银行与曾某等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商定曾某等
人对2910万元借款担当最高本金限额为2910万元的连带
保证责任。
在中集哈深公司借款案中,法院判决庆然公司返还中集
哈深公司借款本金23279999.43元及利息,曾某等人担当
连带给付责任。判决生效后,中集哈深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曾某名下的案涉房屋。
二、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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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案再审程序中,认定徐某为规避
国家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案涉借名买
房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徐某在当时已有两套住房的状况下仍借曾某之名
另行买房,目的在于规避国务院和Y市的限购政策,通过投
机性购房获取额外不当利益。徐某购房时,《国务院关于坚
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0号)授权“地
方政府可依据实际状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
定购房套数。”
司法实践中,假如法院对于这种违背购房政策的“代持”
行为不加限制而任其泛滥,就相当于纵容不合理住房需求和
投机性购房快速增长,鼓舞不诚信的当事人通过规避国家政
策红线获取不当利益,不但与司法维护社会诚信和公正正义
的职责不符,而且势必导致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空,
阻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所以法院认定本案徐某为规避国
家限购政策与曾某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
而无效。
其次,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能否成为
房屋全部权人排解执行?
究竟能否排解执行要看详细的案件,详细到本案中,徐
某与曾某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因违
背公序良俗无效,看起来该房假如在曾某的名下因曾某涉诉
讼被执行个人名下的财产,该房产确定是要被强制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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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该案徐某在委托曾某“代持”后,因消退了限购
政策障碍并经相关行政机关确认符合申购Z区存量住宅条件,
已经具备购房资格,从而消退了合同无效事由,案涉借名买
房合同的效力得以补正。
2018年底,徐某向Z区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以房
屋代持关系为由恳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Z区法院于2020
年7月17日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徐某申购Z区存量住宅的
初步核验通过,符合购房政策,判令曾某协作办理案涉房屋
的全部权转移登记手续。
后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并经房屋登记机构确认,徐某于
2020年8月26日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成为房屋
的全部权人。至此,在对曾某的执行程序中,中集哈深公司
主见连续执行已经归属于徐某的案涉房屋,已然不具有事实
基础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三、实务问题分析
本案徐某在已有两套住房的状况下仍借曾某之名买房,
属违规套利。本案的判决结果和姚某丽、姚某云、关某花与
章某文返还原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2015)新民申字第
1879号】的判决结果相似,该案法院不支持不具有当地购
房资格借名买房的出资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纵观房屋购房方面的其他“代持”案例研究,最高法
也并未一概否定全部的房产代持协议的效力,对于借名为规
避限购政策、贷款障碍、逃税或为了争享本不该有的购房优
待获取不正值利益的代持协议多会被认定无效,但生活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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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人借名买房是为了满意住房刚需而非违法套利,比如由于
积分不足、社保缴纳年限不够、没有户口无法购房等原因而
借名买房则可能被认定有效。司法实践中应结合代持的原因
和房屋的性质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认定代持行为
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一)合同效力与公序良俗问题
本案涉及的纠纷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不过新生效
的《民法典》和之前的《民法总则(2017修正)》对公序良俗
问题的规定基本全都,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市场各主体之间为了达成交易,作出双方承诺遵守的商
定,这种商定在法律上表现为合同。当事人虽可按自己的意
思商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却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无效的行为,为弥补法律
规定的不足,就产生了公序良俗原则。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
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
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
好风尚。
(二)关于购房代持的风险
不符合购房政策或不情愿出面的购房者(出资人),借符
合购房条件者(产权人)的名义,由出资人自己出资购房,在
不动产权簿上登记名义产权人的行为,这就是本案探讨的购
房代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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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购房代持问题,涉及许多法律风险:
1、房屋代持协议可能被法院认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
效;
2、代持人假如反悔可能导致被代持人无法取得所购房
屋全部权,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合同效力以及办理
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3、不动产物权是以对外公示为准,由于不动产权簿上
登记的是代持人的信息,因此,从法律程序上看,等级权利
人也就是代持人对房产享有物权,可以擅自处分房产,房产
被处分会导致真正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
4、代持人可能因自己的债务纠纷导致被代持房屋被查
封、拍卖或执行,比如本案中曾某因担当保证责任债务导致
徐某实际购房的房产被法院查封,差点被强制执行;
5、假如房屋代持人涉及离婚或者涉及死亡后的继承等
问题,可能导致其代持的房产被在离婚诉讼中被分割或被继
承;
结语
近年来,借名买房现象愈演愈烈,许多城市特地出台政
策进行打击。随着深圳和西安政策的出台以及本次最高院认
定协议无效的判决可以看出国家不鼓舞借名买房行为,法院
以后的判决可能也会更倾向于维护产权人而非代持人的利
益。将来借名买房可钻的法律空子会越来越少,借此提示大
家借名买房时需谨慎,不要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考验人性。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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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
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
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
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
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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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7 20:42: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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