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经完工验收的法律责任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按期完工是施工单位的要紧义务。工程完工后,由建
设单位进行完工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并支付工程款。实践中,施工单位工
程完工之日和完工验收合格之日之间常常会有时刻差,究竟以哪个时刻认定为完
工时刻,对当事人来讲相当重要,因为它涉及工程款的支付时刻和利息的起算时
刻、承包人是不是组成超期完工违约或支付超期完工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转
移等重要问题,通过本案例分析,笔者指出工程未经完工验收建设单位与施工企
业遍地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6日,中冠公司与开天公司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约定中冠公司将其厂房、办公楼、生活楼、门卫、室外等工程发包给开天公司施
工;合同工期为215天,合同签定后按实际动工报告为动工日期;合同通用条款
第14.1和14.2条约定,承包人必需依照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
延的工期完工。因承包人缘故不能依照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
工期完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专用条款第35.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每延迟完工一天5,000元计算。
合同签定后,2005年6月10日,两边确认工程动工,依照合同约定,应于
2006年1月10日完工。2005年8月11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出具申请报告
一份,以2005年8月因台风等缘故申请工期顺延5天,中冠公司盖章同意。2006
年6月26日、7月5日,中冠公司代理人别离发函给开天公司,要求开天公司
加速施工工程,并要求追究超期完工的违约责任。2006年9月29日,开天公司
向中冠公司发函称系争工程已全数达到完工验收条件,请求开天公司在2006年
9月30日进行完工验收。2006年9月30日,中冠公司回函称项目工程尚未全数
按约完工,环境尚需清理,未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提供完整的完工资料和验
收报告等。
因两边对工程是不是完工协商未果,中冠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
开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当即完成合同约定的剩余建设工程;二、开天公司支付
超期完工的违约金1160000元(每日5000元,自2006年1月16日暂算至2006
年9月4日,以后按实计算至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3、开天公司补偿中冠
公司其他经济损失251400元(包括监理费和甲方工程师工资的额外支出)。开
天公司辩称,系争工程已经施工完成,其已在2006年9月发出验收通知,工程
至今未能验收的缘故在于中冠公司故意拖延。
【法院裁决】
法院以为,原告、被告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至2006年
9月29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发出验收通知,工程已大体符合验收条件,依照
老实信誉的原那么,中冠公司应组织验收。法院依照《关于审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说明》有关工程完工验收的规定,依照两边
合同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裁决:开天公司支付中冠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为:
从2006年1月16日开始计算至2006年9月29日,依照天天5000元计算),
中冠公司其它诉讼请示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一、施工单位是不是按期完工是本案的争议核心之一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标准完成其
承包的建设工程任务。关于两边之间因超期完工违约产生的纠纷,第一需要对承
包人的施工时刻即工期作出正确的认定,据此判定承包人是不是存在超期完工的
违约事实。本案中,两边当事人确信的动工日期为2005年6月10日,合同约定
的工期为215天,其中扣除因台风等缘故顺延工期5天,故系争工程的完工截止
日期应为2006年1月15日。开天公司在2006年1月15日之前尚未完工,组成
违约,故应当承担从2006年1月16日开始至符合验收条件期间的超期完工违约
责任。
二、本案的争议核心之二是建设单位是不是组成拖延验下班程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政府再也不参与建设工程的
完工验下班作,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
自行进行验收,因此完工验下班作的主导权在于发包人。若是在承包人完成施工
任务并向发包人提交了完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出于各类缘故不予组织验收的,
必然会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因此《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的说明》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有争议的,
依照以下情形别离处置:(一)建设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的,以完工验收合格之
日为完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
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完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完工验收,发包人擅自
利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完工日期。本案中,系争工程已经建造完毕,
仅有回填土等零星扫尾工作尚未完成,依据老实信誉原那么应当认定工程已经符
合完工验收条件。作为建设方的中冠公司,在收到开天公司的完工报告后,理应
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完工验收,即便存在零星土建工程未按设计规定内容全数
建成,但只要不阻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完工验收手续。现因中冠公司拖延办理
完工验收手续,致使系争工程至今未进行完工验收并直接致使工程不能交付利用,
故依据的相关司法说明,开天公司提交完工报告之日应视为工程完
工之日,开天公司的违约责任也应计算至该日。
【律师建议】
事实上,本案在审理进程中,一审法院的裁决是不同于二审法院的,一审法
院以为,2006年9月29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发函称已具有完工验收条件不能
固然以为工程已备完工验收条件,二审裁决那么是依照的说明认定
已经达到完工验收条件。一审、二审法院对本案的不同态度事实上反映了一个问
题:要求工程完工验收时,如何判定施工企业所做工程已经具有完工验收条件?
一样以为,达到如下条件,能够交付完工验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
各项内容。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
程完工报告和完工图纸。工程完工报告应经项目领导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
签字。3.关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
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
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因此,施工企业第一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
的各项内容,在这些内容确认完成后,提供完备的资料,以防建设单位提出工程
未完全完工、资料不完,不能验收的抗辩。尽管的司法说明对施工
企业相对有利,但司法实践操作的不尽一致也是不能不注意的。犹如本案,一审
法院以为零星工程未完成,因此不符合验收条件,而二审法院那么是相反观点。
第二个需要提示的问题建设单位不及时完工验收的法律责任问题。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十条违约、索赔与争议中,并无约定甲方不进
行验收的法律责任,因此施工企业应依照项目验收的需要,结合对甲方信誉的了
解,明确约定如甲方不及时完工验收的违约责任,以减少甲方歹意不进行验收情
形的发生。另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为完工验收发生争议也具有多
样性,比如说甩项验收争议、甲方指定分包歹意拖延工期使得整个工程不能验收
争议、资料不完争议、监理单位不配合争议等等,因此作为企业,应依照自己工
程施工的体会,结合是常常显现的一些案例,制定出完备、有效、防风险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充分利用法律手腕爱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超级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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