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在投标中容易出现的废标条款

更新时间:2024-11-08 06:41:2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云南交通事故律师)

根据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目前招投标的工作实际情况,并且参照一

些我们在工作中的具体废标实例,经常出现废标的情况如下:

第一、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的情况有很多,主要依据有《招投标法》《政

府采购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性规范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

可见,对于不同的工程招标文件,其废标的具体规定是不同的,直接依据还是应

该参照具体的招标文件中相关条款,仔细研究一下招标文件,看一下是否出现废

标的条件。

下面附上我们工作中常用的建筑工程类招标的废标条件和政府采购货物类

招标的废标条件,仅供参考:

1、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

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⑴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⑵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内容漏缺或关

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⑶投标文件雷同(投标文件在形式、内容及提供的相关证件等两份(处)或

多份(处)出现包装、装订、目录、格式、资料复印、非打印资料笔迹相似、

标书内容表述及漏、缺、误相同)的;

⑷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

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除外;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总价的基础上,再对报价进行优惠的应视

为多个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与工程量清单的汇总总价因计价单位

原因出现的四舍五入而不一致的,或其它前后矛盾的属细微偏差的除外,评标委

员会可书面咨询投标人并要求投标人书面答复);

⑸投标人名称、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

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⑺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⑻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⑼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⑽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⑾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⑿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⒀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串通投标,

弄虚作假或其它不正当方式投标的;

⒁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资估算价或预算控制价的;

⒂应计取的费用未计取或对不可竞争费用降低标准计取的;

⒃投标人提报的材料规格、价格与招标人提供的《部分材料暂定价格表》所

列的材料规格、价格不一致的;

⒄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不可竞争费用包括:

1)国家、山东省、烟台市规定的各项规费;

2)省级以上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批准的税金和行政性费用;

3)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的材料设备价格及暂定费用;

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可竞争的费用。

2、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为有效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只对有效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经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因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

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无效投标与废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不仅被视为废标,而且招标人将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监督部门根据情节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投标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有索赔的权利。

(1)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

(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3)在整个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有企图影响招标结果的任何活动;

(4)投标人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投标人;

(5)投标人串通投标;

(6)投标人向招标人、用户、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不正当利益;

(8)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9)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4、在招投标活动中,对于投标报价的大小写不一致的情况,相关的法律法

规明确规定了处理办法。首先,虽然报价大小写不一致,但是投标人已经对招标

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了响应,其法律意义不符合废标的核心宗旨。

充其量算是有瑕疵,为非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以大写为准,或者提出由投标

人书面澄清。但是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5、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其本质上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正

确的提交投标保证金也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所以,没有提交投标保证

金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肯定会认定为废标。有的情况下即使没有提交投标保

证金,招标代理机构是没有权利拒收投标文件的,应予以正常的开标唱标,应

由评标委员会作出对其废标的决定。

6、总之,如果对废标情况有任何疑议,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及时

向招标代理机构书面质疑,然后再向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熟悉法律法规,

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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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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