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包测深的法律法规分析
当前,众包的概念在国内还属于新鲜事物,对于众包测深在海洋
测绘这样一个相对小众的领域内更是鲜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因此,急
需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指导、约束众包测深的行为活动。考虑到众包测
深的小专业特点,本节将首先讨论众包方面有关的法律法律,以供参
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众包测深方面潜在的法律问题和海事问
题。
一、众包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是落实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
本任务,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细化。”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
障接包方、发包方和众包平台权益的最有效措施,主要涉及信用监管,
创意、研究成果等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众包平台是网络交易自然涉及个人信用信息安全问题及发包企
业的信用监管问题。为了确保企业按照协议及时支付佣金给接包方,
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信用监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
律保护”。我们应加快涉及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及发包企业的信息保护
法的出台,并将个人信息权界定为一种民事权利,明确个人信息应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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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
二、众包相关法律法规的四项建议
众包模式利用外部信息对各个参与方进行信用评价,普遍存在信
用评价和征集业务的机构泄露用户个人信用信息,因而需要专门制定
针对信用征集的法律,完善信用信息征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1)订立信用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规则,以保证信
用信息的准确、公正和隐秘;
(2)完善监督信用征集机构体系,监督信用征集机构高效、公
正地进行信用监管和信用信息征集;确保信用征集机构在法律的监督
下,开放众包征信数据,培育众包信用服务市场;
(3)完善失信惩戒条例。制定众包信用评价标准,列出失信行
为“黑名单”,明确规定哪些失信行为应受到惩罚。
(4)完善征信业务投诉管理相关规定,特别是对于线上的信用
评价,用户的征信业务投诉主体、范围、流程等都应有相关规定。最
后,创意、研究成果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也亟待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较国外起步晚,因此,需要借鉴国外知识产权
保护的有益经验,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高众包双方的知
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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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众包测深潜在的法律问题
参考国际众包测深工作机制,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众包测深相应
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以我国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为依据,其
中明确要求测绘作业实施主体必须具有资质。相关条文如下: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
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
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
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
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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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
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
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
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
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第三十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
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三十二条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
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
管部门统一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在当前测绘法的要求下,众包测深所获得的数据
不能够用于任何形式的制图生产,仅可作为一种参考数据的形式辅助
海底地形观测、工程监测等。对此,本文在前文所述的众包测深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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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景中已有所介绍。总而言之,众包测深数据要想用于海图生产,特
别是航海图生产,一方面需要探索有效的数据处理方法来提高数据的
精度,确保数据的质量能够满足海图生产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也
是更为重要的,是要国家层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众包测深工
作有法可依。
此外,众包测深在我国潜在的参与人员或组织,还应了解以下潜
在的法律问题:
(1)建议把收集测深数据作为“航道探测”活动的海员,应在
本国家管辖水域(或公海水域)内收集这些环境信息。对于其他国家
领海区域,需征求主权国同意。
(2)参与众包测深计划的人员,无论是数据收集者,中间人还
是用户,都应该了解可以提供测深数据的许可条件。
(3)使用从众包测深数据库获得的数据的人员应该意识到,如
果他们提供基于数据的增值或其他服务,他们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四、众包测深相关的海事管辖权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家有权在其管辖的
水域内施加某些限制。沿海国可能会对在“公约”所规定的限制框架
内,认为将收集到的水深数据提供给IHODCDB以获取共同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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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是不可接受的。在他国领海,收集在航行路线中的水深数据并未
经许可将其提交给IHODCDB,可能会影响到在领海内无害通过的
权利,或违反一国要求数据采集区域不可超越其领海的规定因此,潜
在的CSB数据采集者,应确保在他们正在航行的水域内进行海洋深
度数据采集是可以接受的。
为了协助潜在的CSB数据采集者,IHO发布了其会员国名单,
表明在其管辖的水域内收集CSB数据作为航行探测的一部分是可以
接受的。各参与成员国及其代表的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更改)
MemberState
Canada
Denmark
Finland
France
Germany
India
Ireland
ewZealand
Italy
Japan
etherlands
orway
igeria
Philippines
Portugal
UK
USA
Organizationame
PeterWills
SergeGosselin
DouglasBrunt
JensPeterWeiss
Hartmann
SeppoMäkinen
ThierrySchmitt
ColinDevey
Anne-Cathrin
Wölfl
RennyThomas
TommyFurey
CanadianHydrographicService
DanishGeodataAgency
FinishTransportAuthority
SHOM
GEOMAR
IndianavyHydrographicOffice
MarineInstitute(AORA/ASMIWG)
ationalInstituteofWater&AtmosphericResearch
KevinMackay
Ltd(IWA)/Seabed2030-SouthandWestPacific
MartaPratellesi
IstitutoIdrograficodellaMarina
ErikBiscotti
orwegianHydrographicServiceEvertFlier
Chukwuma
igerianavyHydrographicOffice
Azuike
AMRIAJayaRoperez
PortugueseHydrographicInstituteLeonorVeiga
UKHOAndrewTalbot
OAAationalCentersforEnvironmentalJenniferJencks
6
MemberState
Information
Organizationame
AnthonyKlemm
RaymondSawyer
OAAOfficeofCoastSurvey(OCS)
AVO
GA
JohnLowell
JamesFord
CentreforCoastalandOceanMapping
,
Universityof
BrianCalder
ewHampshire(CCOM/J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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