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做兼职的法律问题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08 21:41:4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福州市道路交通违法处理服务平台)

关于大学生做兼职的法律问题分析

兼职,一般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工作,其中一项是主要的,

所兼职的工作是次要或辅助的。从广泛意义上来说,兼职属于双重劳动关系。不

过兼职从劳动关系上来讲属于次要劳动关系(次要地位),属于主次地位的区别,

法律上并不禁止。兼职的工作可以是劳动关系,也可以是雇佣关系。大学生兼职

并不是普遍字面意义上的大学生拥有两份以上的工作,而是是指以学业为主,同

时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外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而工作的学生,工作数量不限。

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打工从而获得劳动报酬的行为称为大学生兼

职,而这些大学生或多或少的面临着基本权益被侵害的问题。拖欠工资、强迫劳

动、拖欠工资、黑中介等等。这类的事屡见不鲜,大学生属于弱势体所以更应

该注重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

(一)、对于大学生兼职现状的思考

大学生兼职是目前已经趋于普遍化的事情,多多少少的大学生在自己学习之

余会进行一些兼职来保障自己的日常生活开销,再加上用人单位的数量逐年增加

导致大学生临时工数量逐年增加。

第一、人数较多,涉及领域广。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大学生临时工数量

已经占了大学在校学生总数的二分之一。而从事职业的范围也很广,上到肯德基、

麦当劳、下到送外卖、发传单、送快递。

第二、大学生临时工职业更换频繁,缺乏归属感。经调查显示,大部分大学

生临时工工作一到两个月就会更换工作,没有长期的兼职工作,缺乏职业归属感。

同时工资过低也是更换职业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

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执行上不够给力,不能实际上约束大学生临时工,导致了大学

生临时工频繁的更换工作岗位。

第三、“同工同酬”不能得到确切的履行,劳动报酬过低。每一个具有劳动

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劳动,用人单位

应以劳动为尺度,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大学生临时

工有时却得不到与正式工一样的工资待遇,受重视程度与正式工不同。

(二)大学生临时工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

劳动权益的受损是大学生临时工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其中法律法

规有所缺失《劳动合同法》中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劳动合同法》虽然对用人单位有所规定限制,但是对在校大学生临时

工的权益保护几乎没有,相关的法律缺失造成了大学生临时工的劳动权利无法得

到保障。

部分兼职中介存在欺诈行为,无法保障大学生临时工工作的顺利,往往在收

了钱之后就不管不问,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导致很多大学生无法顺利工作。没有

信用的兼职中介常使大学生临时工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些都成为了他们获

得工作中的无形的障碍。

案例:郭妍和赵佳(应当事人要求均为化名)是两位大一的学生。4月5日

下午,两人在宿舍门口散发的一个传单上看到:肯德基招聘兼职服务员,就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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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一小时10—15元。想着既能挣点钱减轻家里负担,又能锻炼自己的综合能

力,两人毫不犹豫给传单上的号码打了电话,“接电话的是一个女的,她说如果

录取就近根据住址分工作,并且让带上学生证、身份证、银行卡,银行卡是以后

发工资用的,并且办健康证费用保销,衣服免费提供。”

两人乘着当天下午没课,就匆匆赶到该公司,“中途我还发短信问收中介费不,

可是那女士没回,只是让我们吃完饭过来,看着还挺关心人。”郭妍说,“我们

上去之后门上贴了个面试中心的标签,进去后接电话那女的让我们签到,随后让

一个男的给我们面试,我们坐下后那男的就开始说话了,语速特别快,根本听不

清,然后我们问相关问题还特不耐烦,我们也不敢多说,想着面试万一录不上就

坏了。”

面试完后对方让两人交380块钱,郭妍和赵佳说没那么多,银行卡里一共

就600多,“我们问为啥交费,他回答说把工作给你们安排了,衣服弄好,你

们不来,他们就赔了,我们一想也对,然后他查我们银行卡有600多,就说一

人交300,两人交600,我们就交了。”

出来之后郭妍和赵佳感觉有些不对劲,给家人打电话,家人说那是个中介,

我们被骗了。“我们就给那男的打电话,说你们事先不是告诉我们是用人单位直

招吗,为啥还要收中介费?他语气特不好,说就是直招,等电话安排工作,我们

就回学校了。”

结果一周过去,约定工作的期限到了,但是郭妍和赵佳却没有等来兼职工

作,打电话过去还发生了争吵,“对方说钱不退工作也不,看学生能把他们咋

样,我们说要报警,他们竟说警察管刑事案件,这种事警察管不了。”

无奈之下二人投诉到报社,“我们一月就800生活费,想着为家里减轻负担

去兼职,没想到还被骗。我们还专门跑到肯德基店去询问,结果被告知从来没有

委托这样的公司招聘工作人员。”

这个案例体现了大学生临时工维权难,维权途径较为单一。黑心中介以企业

的名义打出的校园广告具有较大的虚假性,诱惑性,以高额报酬诱骗大学生交一

定的的中介费,而学生在交了钱之后却收不到中介公司的消息,这些骗子骗取一

定数额钱财之后就消失的无影无踪,被骗大学生也无处维权。由于当前的法律法

规对从事大学生兼职中介业务的的公司几乎没有管制,只要是一家低成本的经营

场所就可以开中介公司,这就导致了不少黑中介的产生,黑中介一般有以下几个

特点:一收取押金,这是黑中介与一般中介之间最为明显的区别;二是没有营业

执照或者营业执照过期;三黑中介一般没有固定的场所,或者地点比较隐蔽,四

兼职种类高,工资待遇高,但是需要面试,而面试就是为了变相的收取中介费。

大学生自身维权意识淡薄,维护渠道缺失。社会经验不足,属于弱势体。

当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往往是内部解决,不会求助于他人或者社会的帮助。

甚至有些人会忍气吞声,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甚至会愈演愈烈。其根本

原因还是维权渠道不够健全,没有有关部门监督,再加上部分学生胆小怕事,自

身维权意识淡薄,导致大学生临时工被侵权事件屡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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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大学生临时工的行为缺乏一定的指导和管理,大部分的高校对大学生

临时工现象处于一种“放任”态度,并未设立针对大学生临时工设立管理与监督

机构。毕竟高校主要负责的是毕业生的就业,所以对大学生临时工的管理较少,

学校的勤工俭学岗位也较少,无法满足大多数大学生临时工的需求。

(三)、如何保障大学生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第一,首先应该做的的是加强法制宣传,增加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

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面对社会上层出不穷的兼职陷阱,对于单纯的大学生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

战,既要清醒地对待各类兼职,又要避免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法律不是万

能的,更重要的是大学生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普法宣

传和专题讲座,多关注社会新闻实事和法治栏目,增加对社会各现象的敏感度。

步入大学,意味着成熟。大学生应该培养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强自身维权意

识,在法治不完善的情况下,要坦然地面对突发事件,不要灰心丧气而采取通过

过激行为,要通过向行政部门维权,必要时还可以向自己所在的学校进行求助,

学校可以作为大学生坚强的后盾为自己的学生维权。深入了解《劳动合同法》,

有利于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所以增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是在校大学生临时工合

法劳动权益保障的基础。

在兼职过程中大学生临时工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①和兼职单位当面谈清兼职报酬。

②具体的兼职上班时间

③支付报酬的具体时间

④支付报酬的方式

⑤应聘兼职过程中而产生的公费的承担人

⑥出现半途无法兼职的时候,报酬的支付情况

⑦明确兼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与用人单位签订兼职工作合同,明确劳务关系

第二,修改和完善相应的劳动法律法规,加大社会关注力度

1、明确界定大学生临时工的法律地位,扩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的适用范围。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有三项:第一、主体合格(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

人单位)。第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第三,劳动者向用人单

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大学生临时工作为在校学生,

其主要任务是学习,利用课余事件进行兼职活动,听从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用

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获取报酬。因此,大学生临时工的身

份虽然是学生,但行为却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仅主体资格条件缺失,不应该将

大学生兼职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全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而应该将

其认定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将其纳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

围。一方面,将在校大学生通过自己合法劳动并从用人单位取得报酬视为形成了

一种实际上的特殊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法》调整;另一方面,大学生兼职灵

活性强,符合非全日制劳动的特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

制用工是指一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

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功形式),并且“非全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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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是以“劳动者”,“劳动时间”为衡量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本人的身份来

衡量,所以大学生临时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应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调整。

2、明确用人单位侵犯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责任

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立法中应该明确用人单位侵犯大学

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责任。例如:用人单位违反雪顶用工时间时,应该相应的支付

加班费;若大学生临时工在兼职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如若

推卸责任的,应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使大学生临时工可以享受社会福利保

险,给予大学生和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工伤待遇,加强大学生临时工人身的保护力

度,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则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82第1款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予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对用人单位实行惩罚性双薪赔偿,提高用人

单位的违法成本,从而将用人单位纳入自觉规范用工的轨道。

3、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规范管理体系,加强对职业中介组织的监督。

①学校建立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

目前各大高校都有开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虽然有从课

程中学习到一定量的法律知识,但是对大学生来说起到的作用并没有这么大,当

大学生遇到不法分子的时依然容易上当。所以,应当设立一个专门的大学生

法律援助中心,并使其成为常设机构,将法律专业的学生吸纳进来再加上法律专

业的老师加以指导,并且定期的在学校组织专题讲座,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经

典案例等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法律知识,解决大学生身边的法律问题,从而提高大

学生的维权意识。

②应加强对诉讼途径的重视

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兼职大学生的权益是目前制度框架内最有效的途径。目

前,发生在大学生临时工身上的侵权事件,很少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

自己的权益。对于这个问题,除了大学生观念上的原因之外,还有就是诉讼费用

的高昂。所以我认为这可以通过以下的措施加以解决:

法院可酌情考虑作为原告一方的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免除诉讼费

用。

学校应该鼓励并帮助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

益。

③大力打击黑中介,建立黑名单制度

当前从事中介行业的机构成百上千、良莠不齐,政府也无法全部管理到位,

建立统一的大学生中介企业准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可以从根源上减少大学生权

益损害的发生。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由相关部门将经常骗取大学生中介费的公

司列入黑名单,定期在网上公布,对每个中介公司设定一个诚信指数,并对用人

单位采取相同的做法,如果用人单位有克扣工资、超时用工等违规行为也应将其

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公布,这同时也有利于其他企业增加社会责任感。

总结:

很多同学贪图报酬高、手续简便,工作不通过勤工助学联合会,而自行在

外面的中介机构寻觅,结果上当受骗,付出劳动得不到相应的报酬,甚至人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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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都没有保障。面对中介市场鱼龙混杂,大学生们必须存警戒之心,学会保护自

己。

在给公司、企业打工时要做到知己知彼,假如对方是个小公司,在面试时最

好看一下有效证件,以确定其是不是正规公司;应当和对方签订一个协议,明确

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样也就有了法律依据,对方也不敢轻易地实施欺骗行为。

若发生纠纷,可以此据理力争,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面对家庭和学校给予的就业压力,许多大学生在校期

间选择兼职工作来锻炼自己,在校兼职在大学校园里已蔚然成风。而一些非法兼

职机构利用大学生急于求职的心态,利用不法手段散播用工信息,企图诱骗大学

生的廉价劳动力;一些用人单位也趁虚而入,和大学生们大作文字游戏,大学生

兼职损害自身权益的事情屡见不鲜。作为大学生自身和高校应该从增强法律意

识、做好法制教育等方面入手,使虚假信息不攻自破、不法行为得以杜绝。

总之,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寻兼职工作打工无可厚非,即增加了收入又锻

炼了能力。但是必须认真正确地对待。因为学生的主要职责还是学习,如果因此

荒废了自己的学业便是得不偿失。同时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兼职不只是为了获

得金钱,更重要的是为大学生接触社会埋下伏笔、是增长阅历的途径,为他们日

后从学生到职业人的转变积累经验。因此,在从事兼职工作的同时,要时刻保持

一个清醒的头脑理智选择,通过学习不断加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才能在

来势汹汹的就业浪潮中激流勇进、乘风破浪!

参考文献

【1】姜海,于大伟《关于高校临时工权益保护的思考》,《理论观察》2008年第2

【2】曲福玲《大学生兼职状况的调查与研究》,《劳动保障世界》2010年第11期

【3】聂亦慧,武双剑,《大学生权益保护探析》[J],时代经贸2014(06)

【4】陈坤,朱文静,贾娇《论大学生兼职中的侵权事件及法律救济途径》[J法制与

社会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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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7 19:54: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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