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文书自査报告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院裁判文书自查报告,希望大家喜欢。
法院裁判文书自查报告一
最近在中院参加了一次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总体来看,这些裁判文书无论在程序
描述、事实认定还是法律论证方面都较前有很大的进步,但从中也发现,在事实较复
杂案件的证据分析认证方法上,在法律说理的充分性上,在对证据分析认证及法律说
理论证的布局结构安排上,不少裁判文书还是有许多值得改良的地方。
一、关于事实认定
裁判所涉事实有繁有简,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有多有少,双方所提供证据的冲
突情况也各不相同。这些对于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分析都带来了
不同的要求。
1、对于案件事实简单、证据清楚且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一般可在将案件事实
作简单陈述后,再以:以上事实,有为证的列举式表达方式罗列相关证据名称,而
不必过分拘泥于一定要对证据展开充分的分析论证,做到裁判文书该简就简。但即使
对于事实简单的案件,在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上,也必须遵守按照法律要件的需要展开
事实描述的原那么,即陈述与法律关系构成要件相对应的要件事实。现在有的裁判文
书事实认定局部看起来写得很长,但有的事实细节与当事人诉讼请求及法律关系所指
向的法律要件均无关联性。
2、对于事实复朵,双方争议点较多的案件,应着重把握围绕事实争点进行证据
分析和认证。现在我们的不少裁判文书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只采取简单列举证据
的方式,而缺乏深入充分的分析认证,看不出事实与证据之间的逻辑关联,对证据为
何采信避而不谈或避重就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事实的认定是一个去伪存真、去粗
取精的挖掘过程,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的简单堆砌并缺乏以发现事实,法官审理案件
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对大量杂乱无序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律标准要件所需和证据规
那么进行分析论证,从中确定具有法律意义的要件事实。既然案件审理圉绕争点进行,
法官在裁判时也就不能回避争点,必须在裁判文书中逐一说明。对此类案件,裁判文
书格式上可采用在当事人诉称、辩称之后,专段列明案件事实争点,并针对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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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供的证据及质证情况,根据证据规那么逐一进行分析认证,作出相关事实认定。
在此根底上,最后再以专段对法院所查明的全部要件事实作综合性阐述。此外,在对
证据分析认证上,法官应对证据的真伪、证据与案情的关联性、证据链的形成等问题
的逻辑思辨及心证过程予以公开,从而使当事人清楚地了解法律对其相关行为的评价,
一方面使其更易接受裁判结果,同时也利于促进当事人今后类似行为的标准化。这里
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在对证据的分析认证过程中,也可能出现进行法律说理的情形,即
运用法律及相关规那么的规定,对证据的真伪或举证责任的分配等进行法律判断。有
关事实认定方面的法律说理其LI的在于开掘和确认法律事实,并不同于下文所述的
基于事实根底上的法律责任分配的判决说理。
二、关于法律说理
以充分的证据分析认证为根底的事实认定的完成,只能说是成功了一半。一篇优
秀的裁判文书离不开法理情兼具的能打动人心的法律说理。如果说事实认定方面更多
表达的是法律人的逻辑严密性的话,那么法律说理不仅仅反映了法律人的逻辑性,更
能表现法律人的法治思想、人文情怀以及对生活经验世俗规那么的尊重。此外,近年
来社会上要求扭转裁判文书脸谱化局面呼声不断,然而,面对效率价值的现实追求,
要裁判文书全盘弃模式而求个性显然乂是不可能的。如何在制作与创作、个性与共性
之间把握平衡,我以为结合点还是在法律说理上。因此,加强对法律说理局部的研究
和探索,其意义不言自寓。
开展法律说理,在我国成文法国家里总的原那么是按照逻辑三段论的方法进行演
绎推理。首先需到大前提,即在分析请求权性质的前提下到解决这种法律关系所
对应的完全性法律条文,这是裁判文书取得正当性的一个重要依据。当然,由于立法
的滞后,有时候会出现完全性法条困难的情况,此时法官就只能将原那么性条文或
法律精神作为大前提。其次是分析小前提,即根据所引用法条的构成要件逐一分析所
认定的事实的特征和当事人诉请,看是否均能对应。最后,根据事实特征、当事人诉
请与法条构成要件的对应情况作出最终的法律判断。
上述原那么性方法描述并不能完全涵盖丰富多彩的具体适用,事实上,在程式化
的逻辑推理的外表之下,法官为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而展开的对于大前提构成要件的
分析,以及对于小前提特征对应性的分析,才能真正表达出法官的才智和理性的光芒。
也许大多数案件山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并不需要法官做过于详细的说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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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总有一些案件,或由于立法的滞后和漏洞,需要法官对法律原那么和精神予以深刻
的解读;或山于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交织的情况,需要法官进行公平合理的点评;
或由于基于公平正义原那么或利益平衡,需要法官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进行情理法的
综合考量。这时就需要法官以自己的智慧,用平实的充满说服力的语言来完成裁判文
书的说理。也正是这时,出现了一篇优秀裁判文书的产生契机,出现了一篇富有创造
性和法官个性的裁判文书的产生契机。
三、关于布局结构
现在法院裁判文书在根本格式上都是按照最高院要求进行布局的,包括当事人及
代理人身份情况、诉讼过程及程序性事项描述、当事人双方诉辩情况、法院查明的事
实、法律说理及最后的判决主文。在按照这一结构进行布局时,比拟突出的问题是对
证据分析认证及法律说理论证的结构安排在法官之间不尽相同,有的法官将对证据分
析认证包括对证据认证时所作的法律分析说理均安排在法院查明的事实局部,有的法
官那么将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的分析认证放到本院认为说理局部。这里就涉及到对最
高院裁判文书格式标准的认识问题。从最高院标准格式的逻辑结构看,法院查明的事
实和法律说理是递进的关系,先有根底事实的查明,才山法官依法律进行判断。所谓
的法律说理,是指针对事实所对应的法律关系所展开的演绎推理,而非是对证据是否
采纳的评判。基于这样的认识,对证据分析认证包括对证据认证时所作的法律分析说
理都应放在事实查明局部为妥。这样既利于所查明的事实使人一LI了然,也利于法律
说理局部更具针对性和逻辑性。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裁判文书各局部的详略问题。不同
的案件都有不同的事实和法律争议焦点,有的事实复杂,证据真伪交织,但法律关系
简单;有的事实和证据争议不大,但法律关系十分复朵;有的事实和法律关系都非常
棘手。针对这些不同情况,在裁判文书制作时也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那么表达有详有
略。事实复杂的,就着重围绕事实争议点和举证、质证、认证悄况展开铺陈,做到全
面反映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充分阐述事实认定理由;法律关系疑难的,就着重按
照一定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对法律争点予以一一回应,把法官的观点讲清讲透。当案
件所涉及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较多的情况下,还应注意裁判文书的层次性,各节事
实、各类争点的排列顺序要表达逻辑上的递进关系,防止凌乱或分散。
裁判文书是记录法官审判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审判活动的最终产品。一份文字精
练、逻辑严密、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不仅能赢得当事人的信服,在司法公开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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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更能贏得公众的尊重,树立司法的权威。裁判文书的写作需要一定的文字表达能
力,但更需要掌握行文的一般逻辑结构。从此次裁判文书评选情况看,更需引起法院
重视的似还是后一个问题。
法院裁判文书自查报告二
当事人到法院来打官司,往往有一个共同的U的:寻求公正的处理。而司法是否
公正一方面取决于审判程序是否公正,另一方面取决于实体裁决是否正义。法院要树
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要做到胜败皆服,应当力求使这两种公正都能够直接呈现在当事
人其至社会公众面前。然而,LI前我国的裁判文书说理性缺乏,这不仅导致了因当事
人疑心司法不公而缠诉、上访,也使司法权威失落,白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降低。
一、裁判文书说理缺乏
自最高法院推行裁判文书改革以来,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裁判文
书说理性缺乏的问题仍然比拟明显。因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存在多种裁定书、
判决书,为增强本文的针对性,笔者在本局部选择了以最常见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
分析其说理性缺乏的问题。现行民事判决的格式大致如下:当事人根本情况;原告XX
〔原告姓名〕与被告XX〔被告姓名〕XX纠纷〔纠纷种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参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有为证〔列举认定事实的证据〕。本院认为〔法
院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简要陈述理由〕。综上,依照XX法第XX条的规定,判
决如下:。笔者对基层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进行了抽样分析,根本都存在如下问题:
1、证据取舍神秘,事实结论突然
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底,证据的采信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事实的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会分别提供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证据,
审判者在此根底上居中裁判。但是,裁判文书中往往缺乏对举证、质证的描述,而只
有法院的事实结论,关于证据仅以一句上述事实,有为证带过。我们无法知道当事
人都提供了哪些证据,当时人的证明LI的和质证意见如何,证据被采信或不采信的理
山是什么,该证据能证明什么样的事实,证据链条能否完整地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按
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对证据的表述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对主
要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口前的裁判文书难以见到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的必要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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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对法院为何采纳这些证据而不采纳另一些证据的查证分析过程没有得到反映,使
裁判文书成了法官的一言堂。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经过长期的探索,根本上形成以公开
审判、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对席辩论未主要内容的庭审模式,遗憾的是,这些内
容在现有的裁判文书中没有得到应有的表达。因此,作为事实结论的法院经审理查明
就显得突如其来,证据和这个事实结论之间的关系更是不得而知,裁判文书缺乏法官
对事实认定过程和依据的论证,事实结论缺乏说服性。
2、引用法条模糊不清,法理分析欠缺
〔1〕裁判文书在判决前引用发条时表述为依照XX法第XX条的规定,而
不写法条的具体内容,可想而知,当事人如果想知道判决所引用法条的内容,必须另
想方法去查。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而添加法条内容对法官来讲是轻而易
举的。
〔2〕当事人有时会在庭审中提出其认为应当适用的法律,而判决书并未适用
该法条并且未说明理曲。当事人就会提出质疑,为什么适用这个法律而不适用那个法
律,适用这个条文而不适用那个条文,对当事人而言,适用不同法条得出的结论可能
是完全相反的。法官拒绝解释原因,就会影响判决结果的说服力。〔3〕引用法律条文
不全面、不充分,判决书中常有依法应予支持依据法律规定等模糊性语言。
〔4〕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层出不穷,当法律缺位时,法官尤其应当说明做岀判
决的依据,说明法律缺位的情况、适用法律原那么、相关政策、法学理论的缘由,但
是目前这种说理非常薄弱。
3、案件流程不能反映在判决书中
我们看到,有些判决书中载明了立案时间,有些那么没有载明。立案后的流程情
况更是难以在判决书中到。判决书是公开、公正地反映案件情况的权威文书,不仅
应当载明实体问题,也应当说明立案时间、证据交换时间、法院调查取证的时间、开
庭时间等主要事实,以增强司法的透明性,增强当事人的信任感。
二、裁判文书说理的主要障碍
1、案件数量的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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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儿年,案件数量迅速增长,而法官人数并没有成比例地增加。加上法院内部专
业化分工制度不完善,综合部门、后勤部门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
但他们并不从事审判工作。据笔者所知,北京基层法院的法官们都承受着极大的办案
压力。如果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全面地分析证据、事实和法律,详尽地阐述判决理由,
无疑就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使法官按期结案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2、法官素质的影响
裁判文书III法官制作,法官队伍素质的上下决定着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法官
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学素养、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独立判断能力,以及过硬的文字功
底。儿年来,高素质的人才不断充实进了法官队伍,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法官的专业素
养。但是,LI前的法官队伍中尤其是欠兴旺地区的法官队伍中仍有相当一局部没有接
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专业功底薄弱,论证说理能力欠缺。写作一份逻辑缜密、论证
详尽的裁判文书对他们而言存在一定难度。
3、传统思维的制约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观念在审判领域的表现就是部分法
官认为言多必失,于是在判决书尽量写作地简明扼要,防止被当事人抓到把柄。殊
不知,判决书没有充足的理曲,唐突的结论更容易引起当事人的猜礙。
我国历史上的司法裁判者与地方行政长官是二合一的,司法裁判的任务断明是
非,司法裁判者是高高在上的青天大老爷。传统的裁判文书往往只得出结论或以当事
人招供为根底得出结论,无需详细佐证裁判结论的正确性。近代我国从其他国家借鉴
经验,建立了独立的司法体系,近年来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的崇
高理想,司法工作让人民满意是我们不懈追求的U标。但是,一局部法官对司法审判
的定位仍不准确,仍以高高在上的裁判者自居,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认识缺乏。
但是,上述障碍的存在都缺乏以成为裁判文书不说理的理山。首先,案件数量激增确
实是法官更加注重结案效率,裁判文书的写作无疑要求法官付出更多的时间。但是,
法官作出裁判的过程中,应当已经把根据证据得出的事实及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成竹
于胸,将心中本该已有的东西书写出来不应该消耗太多的时间。如果对进行说理感到
困难,只能说得出的裁判结论是依据缺乏的,其合法性是有瑕疵的。从另一方面来讲,
裁判的说理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自然不会去上诉、申诉、上访,这也就节约了法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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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部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从全局和长远来看,裁判说理更符合
效率原那么。其次,在司法改革的过程,法官自身素质和传统思维的制约一直是一个
瓶颈。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放弃进步,而应该让法官们跟上改革的步伐,通过法官自
身的学习和接受系统的培训,增强法官说理的意识和能力。
三、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
1、利于服判息诉,节约诉讼资源
裁判文书说理缺乏,使败诉的当事人往往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不良的揣测。实践
中,常常出现这样的现象,如果当事人赢了,他有可能相信法官是公正的,如果输了,
他就往往认为法官是偏私的。败诉的一方难以心服口服,于是频繁地上诉甚至申诉。
目前上诉、申诉和信访案件居高不下,莫不与裁判文书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有关。无
休止的上诉、申诉,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诉讼资源,而且难以到达案结事了的LI标,不
能有效发挥司法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美国法学家麦克尔.D.贝勒斯曾经指出:即
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双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
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2、铺平执行道路,解决执行难问题
裁判文书的不说理或说理缺乏,使其公正性受到质疑,败诉的一方不服判决,自
然就不会自觉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败诉方千方口计地逃避执行,与判决书的公信
力缺乏有很大关系。我们看到调解协议往往能够得到迅速执行,其至可以在调解当场
执结,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调解协议充分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都心服口
服,而裁判文书那么不然,被强制要求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着较大的抵触情绪。加强裁
判文书的说理,使当事人充分相信自己的意见得到了足够的尊重,权利得到了充分的
保护,法院的裁判完全是公正合法的,有利于改善执行难的现状。
3、杜绝暗箱操作,防止司法擅断
法官判案,如果只需告诉当事人判决结果,而不讲如何通过对证据进行分析采信
从而认定事实,如何结合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理由阐述清楚,就容易导致法
官断案的随意性,使司法腐败有可乘之机,造成法官恣意,导致司法擅断。约束法官
行为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将证据分析、事实认定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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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全过程呈现于裁判文书之中,使法官的审判活动真实地展现在每一个监督主体
面前,真正做到阳光审判,事项司法公正。
4、树立法律信仰,促进社会法治审判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互和谐。说理
充分的裁判文书,可以使人们学习到法律知识,为行为选择作出指引。上乘的裁判文
书,可以展现法官渊博的法学思想,关注社会各阶层的人文思想,深谙风俗伦理的社
会学思想以及评判是非的高尚人格,令人肃然起敬,通过法官的人格魅力和裁判文书
的公信力建立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使人们乐于遵循法律,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应注意的儿个主要问题
公正的前提必须是公开,英国上议院休尼特大法官曾经说过:公正的实现本身是
不够的,公正必须是公开的,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没有公开就
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不止是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书面
反映,更重要的是说明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审判权运用得是否公正。这种公正性主要
表现在:一是实体裁判的公正,二是裁判程序的公正。一份说理清楚的裁判文书应当
充分的展示这两个方面的公正性。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应当注意以下儿个方面的
问题。
1、事实
认定事实的根底在于对证据的认定,事实结论的正确性取决于对证据的分析认定
是否正确及根据证据链条进行的推理是否适当。
首先,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当事人所举证据、对方的质证意见、法院调查取得
的证据,以及对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过程。对证据的分析应当紧紧圉绕真实性、合法性、
关联性进行。当然,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宜直接公开的内容,可以采用附
件等形式予以表述。附件只送达当事人,对外不得公开。
其次,对事实的认定应当紧紧圉绕争议焦点进行。可以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辩
论请求以及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认识为根底,总结出法庭认为的争议焦点,并说明理
III。在总结争议焦点后逐一以证据分析,并写明证据的主要内容和对证据力的分析,
应将每一证据写地明确、具体,最后就整个事实得出结论。即争议焦点证据分析事
实认定的模式。运用证据证明事实时,不仅要详细说明单个证据的内容和其所能证明
的事实,而且要将所有证据综合进行分析,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形成一个有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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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系统,以证明整个案件事实。当然,关于证据在裁判文书中的写法不好强求千篇
1律,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最后,在当事人举证不能时,应当说明举证责任的分担以及举证不能应承当的法
律后果。
2、法律
裁判文书应当适用正确的法律。引用法律条文,应当注意准确、具体、防止片面
性,且要列出条文内容。
首先,要处理好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但凡特别法有具体规定的,无须援引普
通法。其次,要处理好同一法中根本原那么与具体规定的关系,但凡有具体规定的,
应当援引具体规定,无须援引根本原那么中的规定。再次,援引法律条款应当按照条、
款、项、目的顺序予以具体说明。最后,在法条缺位时,应当说明得出结论的法理依
据。例如,按照刑法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按照民法
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此外,民事
活动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程序
裁判文书应突破首部的现有格式,增加公布有关审判程序的内容,让程序有较强
的透明度,既使当事人通过了解程序是否公正,从而增加对裁判结果的信任度,乂使
法官强化依法高效审判的意识,真正扌屛弃重实体,轻程疗;的传统观念,有效发挥
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
一是有关起诉时间、立案时间、庭审时间要公开。起诉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
要素,直接关系到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进而影响到当事人的胜诉权能否得
到法律保护的问题。而法院的立案时间那么涉及到审限问题。缺乏有关起诉时间、立
案时间等内容,有时会导致当事人对诉讼时效何时中断等重要法律事实方面与法院产
生不同的认识,并进而疑心法院的公正性。因此,除了在立案时应注意收集关于起诉
时间的相关证据外,还应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起诉和立案时间。
二是有关诉前、诉讼财产保全以及证据保全悄况要公开。目前,关于采取诉前或
诉讼财产保全在裁判文书中根本没有公开,而实践中这乂是一个比拟容易引起当事人
不满和投诉的重要原因。一般而言,如果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了诉前或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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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当事人可通过相应的民事裁定书了解有关情况,但如果法院未批准当事人的申
请,当事人通常是无法得知法院不批准的具体理山的,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未要求此
等情形下法院应作出裁定或书面告知当事人。此外,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提出
申请的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通常对方当事人是难以知悉的,实践中往往容易
引起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是否吃请受贿的嫌疑。因此,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诉前或诉讼保
全的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三是有关公告时间、公告方式、公告张贴地点等情况要公开。法院何时送达受理
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在公布实施有关诉讼证据的
司法解释后,其法律意义显得十分重要。因为,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签收举证通知书
的时间,直接判断当事人是否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提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提
出反诉、申请证人到庭作证、申请委托鉴定等,进而决定是否接受证据或申请。在许
多案件中,当事人完全就因为法院对于以上儿个因素作出不同决定,极有可能导致案
件的胜诉或败诉。因而,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以上内容,对说明判决结果也是必要的。
四是有关当事人的追加和变更情况、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及原因
要公开。当事人的追加和变更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简易程序
与普通程序的转化不能恣意而为,增加上述有关表述,就使判决书首部对案件审理的
主要过程有一个客观、全面的反映,为判决的合法性提供程序支持。
4、逻辑和语言
裁判文书的逻辑推理应当缜密,语言表述应当通俗易懂。
两大法系的裁判文书在逻辑和语言方面的风格差异其大。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
系国家的民事判决整体上有一定的威权彩,语言较为抽象化和概念化,法律推理偏
重从权威前提出发的逻辑演绎模式如三段论推理;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民
事判决整体上偏向论证和对话彩,语言较为普通化,法律推理采用对话和理性选择
模式。之所以会存在这两种不同风格的司法判决,其原因与两大法系的司法传统和法
律文化有关。大陆法系奉行相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带有一定的职权主义彩〕,
故决定了民事判决有一定的威权彩。而且因原那么上否认法官造法,因而视判决为
认知、确定和适用现行法律标准的过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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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只是机械的法律适用者,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只能以现行法律标准为大前•提,以个
案事实作为小前提,采用演绎推理的逻辑方法得出判决结果。而对话彩的民事判决
是山英美法系绝对当事人主义为特征的对抗制诉讼模式所决定的。一名英国法官在判
决中须进行四项对话:与律师,与同事,与已死的〔先前判例〕以及与后代〔即须考
虑当前判决书的结果〕之间的对话。法官最终得出的判决结果是通过充分听取控辩双
方的意见及论点后做出的选择。我国的诉讼模式职权注意彩严重,在民事判决说理
方面根本上呈现的仍是威权彩,很少有对话彩,这也是受到传统文化影响的结果。
仅从古代法官与当事人的称谓大人、老爷与小人小民的强烈比照就可略窥一二。今
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下,公民素质显著提高,法院应当尊重双方当
事人的发言权,并力求给出令当事人心服口服的判决,在判决书的写作中应尽量采用
对话方式,在逻辑上,仍以传统的三段论为主。语言的风格上,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
体情况而定,主要是针对败诉方的情况。判决中应当使用标准的法律术语,但可以进
行适当的解释。
5、繁简
裁判文书的写作应注意繁简的把握。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可以采取归纳法,即对无争议的事实,按照法律关系
的发生、变更、终止进行表达,并写明当事人在庭审中对此无争议,予以认定。对于
一些人尽皆知的道理,如借钱还债、打人赔偿等也不必长篇大论。对于案情简单、事
实清楚或争议不大的案件,法官就不必消耗精力去论证。这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
都得到了表达。从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有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也非常简
单,美国有些初审法院对大量案情重复的案件,还开展到判决书的标准化、格式化,
制作判决书类似于填写表格。乂如日本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书上记
载的事实和理山,只要说明请求之U的及原因要点、有无该原因及驳回请求的抗辩理
由要点。
在一个具体的裁判文书中,应当把说理重点放在案件的争议焦点上。对双方当事
人有争议的事项可以采用逐项分析认定法,即应逐项写清当事人对该事项的主张,双
方举证、质证意见、法院依职权査证的惜况。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及其理山应当反映在
判决书上,当然对于内容重复、层次不清的,可以适当整理和归纳,但不应改变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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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原意,更不可断章取义、避重就轻。对于法庭调查的事实也要详细说明,并在详
细分析有分歧的证据、主张的根底上得岀法庭的结论。
法院裁判文书自查报告三
本院各单位:近年来,随着我院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裁判文书制作工作不断得
到加强,裁判文书的质量有很大提高,但仍存在一些缺乏,如格式不标准、说理不充
分,错漏字、病句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引用法律明显不当,错引、漏引法律条文现
象时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有损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和司法权威。为进一步提高我院
裁判文书质量,更好地表达裁判文书辩法析理、定纷止争的功能,到达胜败皆明、案
结事了的良好效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作裁判文书,应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充实、结构严密、层次清楚、用词严
谨、通畅、说理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裁判公正合法。
裁判文书的写作标准和技术标准应符合公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的要求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标准〔试行〕?的要求,同时遵循审判方
式改革的原那么。
裁判文书的说理要增强针对性,重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
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进行阐释,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
裁判文书正本必须采用打印方式〔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统一用
二号字,黑体,加黑;案号、主文等用三号仿宋字体,A4双面打印,每页25-26行、
每行25-27个字,不得用订书针装订〕。严格控制填充式文书使用,除外出办案因有
关因素不确定,经院领导同意使用填充式文书外,对外的法律文书不得采用手写方式。
裁判文书附件应注明使用的法律条文。
二、进一步标准裁判文书的质量管理机制。裁判文书的审核签发除严格执行法律
规定及本院关于法律文书签发的暂行规定外,对涉及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重大信访案件以及其他有较大影响的重点
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庭长审核,分管院长签发。
裁判文书的原本必须使用标准格式的拟稿纸样式,拟稿人签名、合议庭成员会签、
庭长、院长签发符合法律及本院的有关规定。
实行裁判文书校对责任制。裁判文书签发制作后,在送达前山承办人负责再行校
对后再进行送达,确保送达的裁判文书零过失。裁判文书不得以校对章纠错。
三、实行裁判文书检查评比制度。业务庭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工作人
员制作的裁判文书,标准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院案件质量评查组每月对各单位报结案件逐件全面检查案件质量,并重点检查
法律文书制作情况。对质量较好和过失文书进行通报,按规定扣分。
院组织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比奖励活动,评比范围为
22021年10月1日以后至2021年9月30日前制作并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凡业
务庭审判执行人员每人报送1份参评〔报送文书须删除尾部〕。奖励方法:评出一
等奖一名,奖励600元;二等奖三名,奖励400元;三等奖五名,奖励200元,对获
奖的法律文书报送参加市中院的裁判文书评比。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裁判文书制作标准;
2、优秀裁判文书评审参考标准;
3、获奖民事判决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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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7 19:52: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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