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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法律分析
一、工程款支付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
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
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
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
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
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且建设工程经竣工
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
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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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
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
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二
三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
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
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
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
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
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
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
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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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
二
三
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成本加酬金。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
二
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
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
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
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
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
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
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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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款支付法律分析
从以上法律可知
一从立法角度来看
1、建设工程款的结算一般由当事人根据国家工程计价办法等规定进行约定,
一旦约定结算方法与结算原则,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合同没有约定的,
可以参照国家或者地方计价方法进行结算。
2、当事人对部分工程款结算已经双方确认的,不得因一方当事人的反悔而对
确认部分的工程进行重新估价或鉴定,对双方未确认的部分,可以由双方当事
人共同委托工程造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但审计的原则是,合同有约定工程款计
算方法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原则进行审计,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
未有约定计算方法的项目,则可参照国家或地方工程计价标准结算。
3、对于发包方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因素而导致的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款结算,
合同有约定结算方法的,从约定;未约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国家或者地方工程
计价办法进行结算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申请鉴定确定,或寻求建设部门调解,
或直接起诉。
4、对于阴阳合同,即当事人通过当事人在建设局备案的合同价款(阳合同)与代
表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建设施工合同(阴合同),工程款结算按备案合同(阳合同)
进行结算。
5、结算工程款的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后,先由承包方提交结算文件,发包方
必须在约定时间内,未约定则在28天内,对结算文件进行答复,否则视为认可
承包方的结算文件。若有争议,则协商,协商不成,由发包方或者双方共同委托
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若对造价结果有异议,则请求建设局调解或者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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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对尚未交付的
工程,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已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既未交付、也未结算的,起诉之日为应支付工程款时间。
7、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应该支付利息,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
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迟延支付利息,当然,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可能会导
致承担违约金、赔偿承包人窝工、停工损失、承包人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
8、发包人未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对其所承包的工程享有法定优先权,该优先
权优于抵押权等意定性优先权和其他债权。
二司法实践中不尽人意的地方
参考很多建筑工程工程款结算案例,当前,很多地方法院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
案外因素,在工程款结算中,很多案例并不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甚至对双方
已经达成的结算协议书,所确认的工程款都不予以考虑,法院经常委托中介鉴定
机构对工程价进行审计,而且,往往根据审计价格进行判决。
工期延误法律分析
一、工期延误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
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
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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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
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
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
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
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
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时间。
二、工期延误法律分析
从以上法律可以看出
当前,我国法律对工期延误问题规定得较为概括。
一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因发包人过错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如:
A、对隐蔽工程不及时验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B、不及时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导致承包人无资金施工的工期延误
C、对分段工程不及时验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D、不及时提供建筑材料、设备、场地、资金等导致的工期延误
2、因施工人过错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如:
A、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等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B、因施工人人手不够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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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其他因施工人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3、其他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A、鉴定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B、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C、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D、意外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
E、第三人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二工期延误的法律后果
由于发包人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赔偿窝工、停
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合同有违约金条
款的,承担违约金责任,甚至会导致承包人解除合同,向发包人索赔的法律后果。
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可能会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包括
发包人解除承包合同,赔偿发包人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和施工人一般互不负担赔
偿责任。
由于鉴定、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等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一般可相应顺
延工期,双方互不负担赔偿责任。
对于因第三方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一般应由承包方先向发包方承担违约
责任,然后承包方向第三方追偿。
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一般是发包方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在承包方诉
请支付工程款时,发包方通常都反诉承包方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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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两个问题经常交织在
一起。
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非常重要,很多情况下,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设计
变更等可以导致工期顺延,双方或一方不需要承担工期延误的不利法律后果,在
实践中,判断这些问题,往往要根据监理报告、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来往文件,
特别是工程师的监督记录,或其他证据,如连续下雨无法施工证据等,来判断是
否属于工期延误,继而判断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职位等级划分
一、总经理:
制定企业的战略性规划,决策重大事项:监督企业个机构、各部门、各环
节工作的运行,审批企业的各项决议。
二、副总经理
参与企业经营方针规划,负责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全面工作,或担任重要专
业技术性人才的管理工作,从大量复杂的可能性中做出决策判断,为项目
提供决策支持。
三、部门经理(项目经理)
能够独立解决困难的问题,从各种可能性中做出独立判断,负责部门主要
工作的分配,把控整个部门运作的流畅性、完整性、高效性。分析和解决
部门工作中影响项目高效运行的复杂问题。
四、主管(项目主管),分为三个等级,根据个人综合能力评定等级;从事单
个或多个项目的管理工作,基本具备独立完成工作的能力,必要时做一些
小的决策。按已建立的流程执行各项任务,接收上级指导,按时按质按量
完成既定工作。
五、主办(带班人员),分为三个等级,根据个人综合能力评定等级;从事简
单的作业,能够很好的接受和传递从书面或口头来源的信息,分析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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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和积累,准确记录各项文件及信息。能分配简单的工作安排,能很好
的理解上级安排的任务并有计划的进行。
六、管理员(施工人员)
从事基础工作,很好的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熟悉工作流程,积极提
高工作能力。
根据职位制定薪资制度,激发员工潜力,根据个人能力评定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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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7 19:45: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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