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件-证据分析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08 05:55: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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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证据分析报告

案件证据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

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

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

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

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

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

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

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

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

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

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

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

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

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

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

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

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

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

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

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

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

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

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

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

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

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

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

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

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

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

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

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

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

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

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

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

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

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

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

骗罪、抢夺罪和罪的最显著特点。⑦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

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

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

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

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

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

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

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

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

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

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

指纹鉴定、D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

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

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

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

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

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

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

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

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

财物。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

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⑧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

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

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

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

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

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

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

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

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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