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更新时间:2024-11-07 12:40: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果然叼)

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涉外合同

涉外债务

涉外婚姻

涉外房产

涉外诉讼

涉外仲裁

涉外知识产权

国际贸易

WTO事务

人类社会虽已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

国家贫富的差距,每个国家的人口中富人和穷人的差距,雇主与

被雇佣者的差距,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男人与妇女、父母与子

女之间的利益的一切对立都还存在...

人类社会虽已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

国家贫富的差距,每个国家的人口中富人和穷人的差距,雇主与

被雇佣者的差距,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男人与妇女、父母与子

女之间的利益的一切对立都还存在,因此,在国际私法处理上述

种种跨国性的私法问题时,强调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

则,应该被视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事实上,许多新近的国际私法

的国内和国际立法,都力求在有关制度中贯彻这一原则。在当今

世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资本和技术输出国与输入国、富

人与穷人、雇主与劳动者、企业与消费者、男人与妇女、父母与

子女之间的差距与对立依然存在,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要求各国在国内和国际立法、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注意保护这

些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适用法》规定了在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情形下,父

母子女关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

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25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

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

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第29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

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第30条)。此外,第42条的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第43条

的劳动者工作地法律、第45条和第46条的被侵权人经常居

所地法律通常有利于保护较弱方当事人的权益,因为经常居所

地法律往往是他们最熟悉、也最便于他们据以主张其权利的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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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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