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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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7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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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声明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作者专业:2010春法学专科

作者学号:

2012年5月8日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内容摘要:从宏观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都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都属于经济法的独立的重要法律部

门,对于维护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从

而实现经济繁荣和人民富裕的最终目标,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联系区别

目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联系··························································1

(一)两部法律都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宏观经济背景的产物···········································1

(二)两部法律在立法目的上具有相同点································································2

(三)两部法律规定了共同的几百年原则································································2

(四)两部法律都采用取了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方式·······························2

(五)从两部法律的内容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犯消费者权益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3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区别··························································3

(一)两部法律的概念不同··················································································3

(二)两部法律在调整对象上存在不同···································································4

(三)两部法律在调整方法上存在不同···································································4

(四)两法之间立法目的的不同············································································4

三、关于法律竞合与法律适用问题············································································4

参考文献·············································································································6

所谓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被称为“制止不正当竞争法”或者“不正当竞争法”,

是指通过制止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着日益广泛

复杂的利益关系,竞争者利益、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

规范、调整和保护的重要客体。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除了狭义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广义上的反不正

当竞争法还包括商标法、广告法等包含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的法律法规①。

作为国家对消费者实施特别保护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也有广义和狭

义之分。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的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包括散

见于各个法律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②。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联系

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保护客体的分析,我们

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经营者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调整的则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而在商品经

济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占有,而要实现者一点特别是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只

能通过彼此之间的相互竞争,即对消费者的争夺来实现。因此,经营者之间的竞

争关系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便成了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两个交

互运行的链条。因此,我们可以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

间的交易关系的紧密联系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产生了

极其密切的关系。即从宏观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都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都属于经济的独立的重要法律部门,

对于维护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实

现经济繁荣和人民富裕的最终目标,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

的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互

配合相互支持的关系正是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基本方向。

(一)两部法律都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宏观经济背景的产物

反不正当竞争法早在1987年就开始起草。1992年,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全人

大常委的立法计划,承担了反正当竞争法的起草任务。1993年,经过多次论证

和修改,在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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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1985年就开始着手研究起

草。1993年3月底,国家工商局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

议。后来,又经过反复的论证和修改,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③。两部法律都是国家

工商总局组织起草的。以上两点表明,两部法律都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宏观经济背

景的产物,而且在具体操作上也是同出一辙。

(二)两部法律在立法目的上具有相同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

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这两部法律都

具有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只不过,《反不正当竞争

法》规定的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者一

目的规定的开宗明义,并且写在重要位置,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此规定在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后面。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地将“保护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在其立法目的之中。

(三)两部法律规定了共同的几百年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

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

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

则。”

(四)两部法律都采用取了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方式

关于在公法保护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

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

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

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

和合法权益。”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

2

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转

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者合法权益

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也正是因为两部法律都采取了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相结

合的保护方式,两部法律中才既包括了大量的私法规范,也包括了大量的公法规

范。这也进一步表明两部法律既不是单纯的私法,也不是单纯的公法,而是同时

包括了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的经济法④。

(五)从两部法律的内容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犯消费者权益之间有着密

切的联系

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市场上的依赖关系,而经营者之间往往基于对

市场稀缺性的争夺而相互排斥,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自然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即所有的不正当竞争都会损害竞争者的利益,有些是直接损害竞争者假冒

商标;有些是直接损害消费者而间接损害竞争者,如虚假广告和搭售。即使以排

挤竞争者为目的的亏损性销售,表面上对消费者有好处,但这种做法将会导致市

场支配地位的产生,因此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据此,我们可以把《反不正当

竞争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所列举出的9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六条和第七

条依性质应当归于限制竞争的行为除外),根据其对于消费这个合法权益的关系,

可大致分为直接损害消费者和间接损害消费者两类。其中,直接损害消费者合法

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种,即虚假广告(第九条)、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二条)、有奖销售(第十三条)。间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有以下六种:假冒(第五条)、贿赂(第八条)、侵犯商业秘密(第十条)、以

排挤竞争者对手为目的的倾销(第十一条)、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第十四条)、

串通投标(第十五条)。因此,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保护竞争者的同时,也保

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区别

上文对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紧密联系作了较为全面的

揭示和阐述。但是,同样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在看到两法之间的紧密联系的同时,

也应当看到两法之间的区别,用辩证的眼光和方法来全面地理解和把握两法之间

的关系。

(一)两部法律的概念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被称为“制止不正当竞争法”或者“不正当竞争法”,是指

④陈福初《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经济经纬》2007年第三期

3

通过制止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市

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消费者权益的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

包括散见于各个法律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二)两部法律在调整对象上存在不同

不正当竞争法重点是处理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同时给予竞争结果的批判

接受者一消费者保护,起根本目标是维护竞争的有序进行和竞争结果的公正性。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着于对消费者权益的充分揭示和全面保护和全面保护消

费者具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和公正交易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当提供安全的

产品、真实的信息,明码标价。

(三)两部法律在调整方法上存在不同

两法虽然都采取了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相结合的方式,但是,在《反不正当

竞争法》中,对于竞争秩序的干预和维护,由国家有关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担主要职责;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则更

多的通过消费者协会等众组织的监督以及司法救济来实现。

(四)两法之间立法目的的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为立法目的之一。但是,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直接立法目的。充其量,是期间接

的目的而已。即使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很难说就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最

重要的立法目的。同时,尽管本人赞同部分学者们所提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整

体上应当属于私法的观点,但是,这是一个应然的目的而不是实然的目的。这从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对立法目的的表述即可看出。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

因在于我国立法机关重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益保护相对不够重视的

思维惯性。当然,这同时也与当时我国必须在短时间内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

适应的法律体系的现实需要密切相关。这种对私人权利保护相对不足的现象不仅

表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在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部门中也有明显的体现。从这一

点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的要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好,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非常明确地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三、关于法律竞合与法律适用问题

分析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基本上是一种并行不

4

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关系。但是,我们得出这种关系是以两法

的调整对象,即它们所调整的利益关系为基本依据的。此外,我们还应当从法理

学的视角对两法之间的关系作出回答。事实上在学界,也有学者认为两法之间存

在着法律上的竞合关系,对此,应当做出具体的分析。所谓法律竞会是就不同法

律之间所谓调整的相同的或者相互交叉的法律关系而言的。事实上,从整体上看,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是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

则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我们承认并且非常强调两者之间的紧密

联系。但是它们之间的这种紧密联系并非相同或者交叉,而是属于逻辑上的相互

衔接关系。因此,从整体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并不

存在这种所谓的法律竞合关系。但是,就某一具体的法律范围而言,这种竞合关

系是可能存在的。例如对进行有官商品信息的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基于以上法理分析,我认为,在法律适用上应注意一下两点。首先,应根据

具体法律关系不同,来决定对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而言,如果是消费者提起侵权诉讼,就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则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不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法律依据或者两者并用。

本人坚决反对那种“多法共用”的主张⑤。其次,对两法中确实存在竞合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适用,我个人认为,应当赋予利害关系人选择权,即以对利害关系人

有利为原则。本人的主要理论依据在于,法律竞合问题的出现,主要由于立法者

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由此而产生的不合格理负担不应当由被适用者来承担。正如

民法理论中赋予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的选择权一样,赋予利害关系

人以选择权。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对“假冒产地标志,进行虚假

宣传”等一系列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的处罚幅度,而《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对经营者的虚假商品宣传行为,没有区分是否有非法所

得的情形,统一规定“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这样,

追究经营者的虚假广告宣传的法律责任时,就能出现不同的法律处罚轻重不一的

情形。对此,应当使用对处罚者较轻的法律规范。

⑤尚艳南《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0年第二期

5

参考文献

〔1〕宁望鲁.《积极稳妥推进反垄断执法进一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工

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11年第8期:P17,22

〔2〕冯长云.《完善消费维权科学体系破解消费维权工作难题》,《工商行

政管理半月刊》,2009年第7期:P39,40

〔3〕左玲.《消费者权益的竞争法保护问题研究》,P4,5

〔4〕程玉洁.《反不正当竞争视域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P4,3

〔5〕袁作新.《转变消费者权益维权工作构建和谐高效维权体系》,《工商

行政管理半月刊》,2009年第5期:P53,56

〔6〕崔秀花.《析不正当竞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及对策》,P1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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