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更新时间:2025-03-10 11:51:0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投诉信范文)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摘要农民工作为一个体,在为城市的发展以及整个国家的各项事业做出巨大贡献和牺牲

的同时,其自身利益却遭受来自用人单位的侵害,遭受国家政策的不公正对待,所有这些都

违背了自然正义,是不公平的。在当前形势下,探寻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不仅关系农民工

体的切身利益,更关系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大的法律及政治意义。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权益法律保护

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以及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形成一个

新的阶层——农民工。这一现象产生了很多积极的影响:一方面,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促进

了农民收入的增加;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城镇化的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但与

农民工贡献极不相称的是他们的权益不断受到侵害,不断出现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为农

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拉响警钟。随着改革的推进,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随

着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客观上极不平衡之发展态势的出现,中国农民工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

关注的重要问题。农民工问题的核心问题在于农民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具体到法学语

境考察,农民工权益则指向农民工依法应享有的各项法定权益。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一项亟

待解决而又相当艰巨的任务。从同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来看,对农民工的差别对待是于法不容

的,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持续地发展。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民工规模巨大的国度里,农民工

是否能安居乐业,不仅能体现现代法治社会对农民工的关爱,而且是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社

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现状

2003年底,总理为农村熊德明讨工资一事一经报道,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迅速浮现

在人们面前,这个体的利益首次引起广泛的重视,熊德明也因此成为那一年度的CCTV“十

大经济人物”之一。随之而来的是各级政府态度的转变,加大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重视

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为例,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

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

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司法部和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

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同时,各地方政府纷

纷成立一些指导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帮助活动。这表明,各级政府加强了对农民工权益的

保护,值得欣慰。但另一方面,由于城市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加上歧视农民工政策的继续

存在,以及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偏低,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欠缺等的存在,侵害农民工合法

权益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弱势体,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工资和

休息休假等法定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农民工的生存现状令人堪忧。这不仅影响农村和城

市的社会稳定,并且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背道而驰。

二、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形势之下,农民工权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之处:第一,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差,威胁农民工健康及生命。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

安全卫生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

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但现实中,很多情况下,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多

是没有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也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雇主们更

没有对他们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农民工受到来自工作场所的危险的

伤害,各类事故不断发生,职业病广泛存在于农民工体之中。据统计,2006年度我国农

民工体中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占76.4%,加上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导致农民工伤

病较多。农民工一旦出事,很难得到应有的补偿,生活往往陷入困境。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

研究所于2008年11月发布的《农村迁移工人的劳动保护问题》研究报告称,当前,农民工

劳动保护十分薄弱,53.7%的被调查者处在不良工作环境中,36.5%的农民工每周休息不足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一天,心理健康状态不佳者达40%以上。另外,调查显示53.7%的接受调查的民工处在不良

工作环境中,他们的工作环境至少符合“有毒”、“粉尘”、“噪音”、“潮湿”和“高空”五个选项

中的一项。报告认为,长期超时劳动,已经显著危及健康,这一现象普遍存在表明农民工获

得的劳动保护不足。

第二,劳动执法及劳动仲裁保护力度不够。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单

轨体制。而劳动仲裁属于强制性规定,即必须先经仲裁,对仲裁处理结果不服,才可以提起

诉讼。在各种争议解决途径中,仲裁居于核心地位。但农民工自身法律知识的缺乏加上仲裁

制度本身存在的很多制度本身的问题,使得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的作用并没有得到

有效的发挥。面对相对强势的用工单位,漫长的拖延与等待,是绝大多数农民工工伤维权所

面临的处境__。2009年8月5日,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发布《农民工工伤保险问

题研究报告》(下称《报告》),通过对全国16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近两年内处理

的329件工伤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发现平均每个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的农民工,自工伤之日起

到获得生效法律文书,需要484天的时间。《报告》显示,40.1%的农民工耗不起时间和经

历走完所有程序,即使有律师介入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也只能获得申请赔偿数额的

65.85%。要充分维护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工作仍面临重重挑

战。

三、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法律保护是一种普适性的制度保护。法律保护必须切合实际,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原则才

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应当看到,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背后潜伏着巨大的社会隐患。权益保障

缺失不仅使农民工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对他们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尤其是遭到歧视

和不公正待遇后,容易形成不良心态,用犯罪手段来达到占有财物的目的或报复社会,给社

会安全造成不良影响。这不能不引起社会的特别关注和认真反思。这就要求我们采取恰当的

方式来应对和解决相应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有效地解决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需要从以下

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保障农民工获得工作报酬的权

利。生活经验告诉人们,只有通过严格的制度,使其遵守严格的规则,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

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维护。农民工的工资、福利等应该由具体的法

律、规定等组成的制度来保障。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把握好合理提高的度,使之与

经济发展和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是我们要始终注意的问题。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

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

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

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

强对地方制定、调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监督。各地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

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第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我国每年进城农民工一般保持在1.5亿左右,

由于农民工以中青年为主,大部分都还没有达到养老年龄,农民工养老问题目前还不突出,没

有成为社会问题。但在不久的将来,大规模的农民工年老体衰后的养老问题将发展为十分复

杂的社会问题,完善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制定与实施。其一,应加快立法、建立全国

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强化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

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制约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加快《社会保

险法》、《职工养老保险法》的立法工作,已成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和迫切要

求。其二,要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当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

意见》,严格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对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工作,要走综合整理

的道路,从用人单位这个源头抓起,从签订劳动合同入手,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

特别是不给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要进行严肃查处,杜绝企业不给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

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现象的发生,将在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全部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其三,要充分考虑农

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制定灵活的法律法规,适当降低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门槛,增加他

们参与的积极性。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

和接续。要吸引更多的农民工参保,就要设计适应农民工高流动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

便于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机制,让农民工在一个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能顺利、方便

地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农民工不论转移到何地,均可凭卡缴纳社会养老保

险费,使养老保险关系得以延续;农民工年老后凭卡领取养老保险金,真正享受社会养老保

险福利。

第三,严格执行劳动基准制度。劳动基准有法律规定,涉及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

全卫生等维持劳动者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各种条件,是最低劳动条件。我国劳动基准的实施状

况令人担忧。要解决我国劳动标准实施的困境,关键在于市场经济大环境的状况要得到充分

改善,市场经济的平等性要得到充分体现。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该培养和树立市场主体

的独立性和平等性,在劳动关系领域,如果企业和劳动者都没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

就不可能讨价还价,不可能坐下来协商和讨论问题,当然就谈不上什么博弈问题。其次,应

该注意改革我国目前的重个人劳动合同轻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改变

劳动合同实施对国家公权力高度依赖的现状。再次,必须改革我国目前的工会制度,增强工

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能力,也要注意防止出现工会对劳资双方集体谈判或集体

协商垄断的情况,应该允许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进入集体谈判的市场,以增加劳动者与

资方集体协商的能力,改变目前我国劳资集体协商不活跃或流于形式的局面。

针对目前我国劳动基准实施中公权力监督保障不力的状况,笔者认为,除了要改革我国现行

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的职能,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和监督,提高政府行政的效能

外,同时应该重视运用对劳动基准实施的监督和保障发挥积极作用的民间的、非公权力的力

量,以弥补公权力监督力量的不足。

注释:

“民工潮”与“民工荒”的背后.光明日报.2006年9月28日.第3版.

蒋月.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17.

黄豁.打破农民工养老僵局.瞭望.2006(38).

参考文献:

[1]朱力.中国民工潮.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卢海元.走进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

[3]谢建社.中国农民工权利保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4]刘雅静.进城农民工的教育与培训.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7(8).__

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18:55: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7816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的保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