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2)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07 10:46: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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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2)名词解释

1、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具有行政性。行政指导行为的实施者是行政主

体、承受者是行政相对人。

2、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和时限的

总和。

3、内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事务的运作程序。

4、外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外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所运用或应当遵循的程序。

5、自由行政程序:或称任意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由行政主体自由裁

量决定或选择采取的行政程序。

6、法定行政程序: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行政主体必须遵循的行政程序,故又称强

制性行政程序。

7、强制性程序: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必须严格遵守,不得

增加或者减少行政行为的步骤、方法、时限,也不得颠倒顺序。

8、行政程序法:是规定和规范行政程序的法。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9、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在程序上所应遵循的

基本准则。

10、听证制度: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

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

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11、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

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1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13、行政不当:是指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虽然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的行为。

14、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

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15、行政侵权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行为违法

(包括部分行为不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6、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17、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18、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

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

度。

19、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方

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

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

20、司法审查: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纠

正违法活动,并对其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

21、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所查清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行政

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22、行政诉讼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在判决的执行过程当中,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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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

23、行政程序的公开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在行政程序法中确立程序公开原则,

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要求。

24、行政程序公正、公平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应当公正、公平,尤其是公正、公

平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25、行政程序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

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

序权益,同时也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26、行政程序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都必须

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

27、参与听证权: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之前,行政相对一

方有参与到行政行为的程序中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28、陈述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就所知悉的事实向行政主体陈述的权利。

29、申辩权:是指行政相对人针对不利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诘的权利。

30、复议申请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

法定机关提出要求复审该行政行为的权利。

31、不停止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行为而提起复议或诉讼后,除非有法律的特别

的规定,行政行为必须执行。

32、行政程序法中的回避:是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法律

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

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33、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

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

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34、信息获取: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预设的程序从行政主体那里获得各种有助于其参与行政

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资料,如果没有法律禁止,则行政

主体应当无条件地提供。

35、一级复议原则: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以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为终局

决定,复议决定书下达后,行政相对方不得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求复议。

36、行政赔偿程序:是赔偿请求人对行政侵权损害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请求赔偿,由有关国

家机关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程序。

37、行政赔偿程序:是赔偿请求人对行政侵权损害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请求赔偿,由有关国

家机关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程序。

38、国家赔偿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处理赔偿案件的过程及规则。

39、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在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权行为侵害并造成损害的,国家进行赔偿时据以计算赔偿金数

额大小的尺度。

40、行政损害赔偿: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范围。

41、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

责任的范围。

42、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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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

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

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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