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3265/xb.2013.04.008
第34卷第4期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JournalofJiangxi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
Vol.34,o.4
Aug.2013
2013年8月
文章编号:2095-3046(2013)04-0027-05
转型期美国食品法律规制研究
———以1906年《联邦食品与药品法》的颁布为中心
吴
摘
强1,张甲娜2
(1.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武汉430072;2.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杭州311300)
要:一百多年前的进步时代时值美国社会转型期,各种问题层出不穷,食品掺假尤为严重。为
了有效缓解食品掺假的严峻形势,美国政府改变奉行已久的消极不干预政策,积极介入;以哈维·
维利为首的监管官僚也努力推动针对食品的全国性监管;独立的新闻媒体则致力于揭发食品生
产领域中存在的黑幕。可以说,这三股势力在一定程度上共同推动了1906年《联邦食品与药品
法》的颁布,开启了美国食品监管的“联邦化”序幕。如今重新审视这一重要法典,对目前我国食品
安全出现的弊病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转型;联邦食品与药品法;哈维·维利;进步运动;黑幕揭发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志码:A
目前,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困扰中国社会实现顺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利转型的一大难题。
等行为近年来屡见报端,成为令今日国人痛心疾首
的问题之一。事实上,回溯世界历史可知,食品掺假
问题并非当今中国所独有,早先完成现代化的欧美
发达国家也都曾先后经历过食品生产领域内的混
乱不堪。在这方面,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便
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与中国相比,世纪之交的美国
正值进步运动之际,同时也是美国从农业社会迈入
工业社会的一个“大转折”时期。其自南北内战后直
至世纪末这段时间内的食品生产受困于各类掺假
而成为众矢之的。也正因如此,美国同一时期内掀
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纯净食品运动,参加者上至总
统、政府监管机构官僚,下至新闻记者、民间团体和
一般平民,他们合力促成了1906年《联邦食品与药
品法》的颁布。对此问题,已有部分美国学者就此展
开讨论。然而,由于资料所限,国内美国史学界至今
仍在此一问题上语焉不详。本文拟在借鉴美国学者
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1906年《联邦食品与药品法》
的颁布为中心,试对转型期美国食品的法律监管问
题做一初探。
一、转型期的美国食品掺假乱象
在第二次科技革命的推动下,进步时代的美国
经济蓬勃发展。以工业而论:1849 ̄1899年的50年
间,美国制造业总产值从原有的10亿美元增至
美国工业年增130亿美元[1]。19世纪的最后40年,
长率高达4%以上[2]。经济急速发展的同时,整个社
会也处于深刻的变化中:传统的手工作坊逐渐让位
简言之,19于机器大工业;大批乡村人口涌入城市。
世纪末的美国已经初步完成工业化,由农业社会迈
入工业社会,一个不同于以往的崭新时代已经来
临。然而,这一时期的美国政府却依然信守传统的
“守夜人”自居,任由社会经济自自由放任主义,以
“经济发展与社会进行发展而尽量不干预。出现了
[3],工业化并未给美国民众带来实惠和步严重脱节”
福利,反而产生所谓“工业文明综合症”。
当一个社会处于转型期时,社会本身的发展进
程往往要快于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速度,而政府在
制度创新和立法调节两方面也时常处于滞后状态,
收稿日期:2013-03-03
基金项目:浙江农林大学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编号:3122013240194)
作者简介:吴强(1985-),男,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世界史方面的研究,E-mail:huangheqingshan_200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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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具体形式来看,食品掺假主要有以下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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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就容易导致整个社会运行的失范和无序。
二、以州食品法为核心的法律规制及其
不足
早在19世纪80年代,部分州议会就已经开始
通过立法措施来加强对食品生产的监管力度,确保
民众在市场上能够买到放心食品。此后直至世纪末
的20年内,美国大部分州都已制定有关规制食品掺
这些法律条文大都要求食假的法律[5]。从内容上看,
品生产者在食品标签中注明产品成分,尤其是其中
的防腐剂和添加剂,产品样本则需送呈政府部门检
测,对不法者要予以处罚[6]。但由于各州食品法皆从
各自州情出发,许多规定并不一致,且无法应用于跨
州性食品贸易,加上贸易壁垒等因素,反而导致食品
生产流通各环节成本倍增。此种法律上的差异带来
的谴责越来越强烈,由联邦政府来管制食品市场变
得非常必要。对于食品商家而言,州法更多的是麻烦
而非保护。而同期的大多数国家,中央政府监管食品
是普遍做法,这也要求联邦政府有所作为。
由于种种原因,各州相关的食品安全的法律实
早期各州关于施状况不甚理想:(1)管制程度有别。
食品污染只是维持最小程度的管制方式,尽管如
此,由于各州理解不同,各州的控制明显不一致。例
如,密苏里州比较宽松,采取行政许可式的管制,颁
发城镇特许状,通过规定具体法令,准许公民依法
建立和规制市场。密苏里州的圣路易斯市在此基础
上走的更远,规定允许对有关食品进行检查(如黄
油),并且建立了面包等食物的标准。由于各州管制
的方式与程度差别甚大,导致规避法律及侵害食品
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行为不断发生[7]。(2)管
制效果不好。尽管多数州已经制定了食品法律,但
是由于种种原因,其实施状况极不理想:从法条的
内容看,各地差异很大:有些州,对于有关食品污染
及规制等的规定,只有寥寥数语,有些州则规定的
过于繁杂,在跨州纠纷难以适用。从执法的机构看,
尽管有些州关于食品污染等的规制有详细规定,但
法律没有规定执法机构,导致执法主体缺位。从执
法的力度看,州政府对食品商家的积极作为远未能
达到有效保护的程度。或许是政府角还处于转变
过程中,各种对于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够深入,即便
是在规定了专门执行机构的州,也难以有效保护食
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8]。
显然,州法不足以承担美国转型时期食品污染
治理的重任。伴随铁路的延伸和统一大市场联系的
日渐紧密,州际贸易日渐频繁,生产分工日益全国
“传统掺假”,或可称之为“物理掺假”。这一是
种形式的掺假大多发生在食品交易和买卖过程中。
食品生产者和销售商以各种手段和方式降低食品
中本应具有满足人类所需的营养成分,或者将某些
香、味相近且成本低廉,较易获得的物质混入正、
品中,从而尽可能降低成本,提高赢利。若以现代的
所谓“商事契约”来看,“物理掺假”基本属于今日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常能够碰到的商业欺诈行为。
消费者在此过程中蒙受经济损失。相对而言,“物
理掺假”虽然对人体的生命健康并不构成直接危
害,但对普通消费者来说,他们很难在购买之前知
悉生产者和商家使用了哪种方式进行掺假。退而
言之,即使短期内相对安全,但经过“物理掺假”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