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英语2-课文翻译

更新时间:2025-01-13 07:50:2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男生被女生扒裤子摸鸡)

法学英语2-课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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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民事结合和同居伴侣关系

十多年来,同性婚姻已经成为美国政坛的聚焦热

点,究竟该使其合法化,还是严令禁止,这掀起了美

国立法、诉讼以及公民投票的争论浪潮,并在宗教团

体中引起了强烈分歧。在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最近

才成为同性恋权利运动的目标,但在过去几年里,男

同权利运动组织者把它确立为首要的议程项目,在几

十个州的首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费尽口舌,

试图说服立法者。

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们一直认为:婚姻制度是爱情和

承诺的特殊表达方式,给同性伴侣结合别的称谓相当

于把他们视为二等公民。他们还指出许多法律权利是

与婚姻不可分割的。反对者们虽然也同意婚姻源远流

长,可以追溯到古代,但他们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认

为同性婚姻会破坏婚姻制度本身。

大多数州在考虑是否要改变现状时都十分谨慎。但

是华盛顿特区,康乃狄克州,依阿华州,马萨诸塞州,

新罕布什尔州和佛蒙特州允许给同性伴侣颁发结婚

证。2011年6月,纽约州的立法者们投票决定把同性

婚姻合法化,这一举动使纽约州成为了同性婚姻第一

大州,同时也进一步推动了全国同性恋权利运动从其

发源地州向其它地区进一步发展。几天后,罗德岛州

的参议院通过了准许民事结合的法案,尽管许多同性

恋权利拥护者强烈反对,认为这是立法歧视。

除了象征意义外,同性恋权利拥护者把纽约州当作

了一个新的政治榜样。同性恋权利运动在纽约州的胜

利可能很难在别的地方复制。有二十九个州的州宪法

是禁止同性婚姻的,还有十二个州有相关法律禁止同

性婚姻。同性恋权利团体可能要于2012年在缅因州

和俄勒冈州发起公民投票,意图推翻同性婚姻禁令。

在缅因州,立法机关曾于2009年通过了同性婚姻法,

然而几乎立刻就被投票否决了。

2008年,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法院裁定禁止同性婚

姻的法律是违宪的。在同年十月举行的全民公决中,

通过了一项投票表决,也就是所谓的八号提案,又恢

复了禁令。八号提案在州最高法院遭到质疑,州最高

法院裁定支持该禁令,但允许在八号提案生效前注册

的同性婚姻继续有效。然而,2010年8月,一个联邦

法官在一项判决中裁定八号提案是违宪的,而诉讼双

方都表示会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禁令于2012年8

月18日失效。

2011年2月,在一次主要的法律政策变革中,奥巴

马总统指示司法部不要再对《婚姻保护法案》进行辩

护,该法案于1996年通过,禁止联邦政府认可同性

婚姻,而在一些诉讼中,该法案被质疑违宪。

从法律角度而言,要使这一争议尘埃落定,还有很

长的路要走。奥巴马先生的决定仅仅招致了共和党人

的温和指责,他们希望在2012年接替他登上权力的

宝座。但众议院中的共和党人计划加以干涉,可能使

国会成为诉讼当事人。

政治和法律上的持久战役

1993年夏威夷州最高法院作出如下裁决:除非该州

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否则拒绝向三对同性伴侣颁发结

婚证是基于性别——不是性取向——的违宪性歧

视。从那以后,同性婚姻问题就成为了热门话题。

夏威夷州的立法机关于1994年通过了一个法案,

该法案声称,婚姻是具有繁育能力的男人与女人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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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同性恋VS捍卫传统婚姻

每个美国公民心中都有一个关于自由平等的美国

梦。怀着这个梦想,社会中大多数人会表示他们支持

给予同性恋者同等的权利。然而,当问及他们是否支

持同性婚姻时,对同性恋者享有同等权利的支持戛然

而止。最近备受争议的公民投票中表明,大多数美国

人投票支持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具有讽刺意

味的是,这些美国人确实认为应该给予同性恋体同

等的权利,包括:通过创造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雇主

实现对就业歧视的不宽容、保护同性恋者不受仇恨犯

罪侵害的权利、平等住房权利和在政府晋升的权利

等。然而,美国人仍认为不应给予同性恋者同性婚姻

权利。

导致这场争论的一个很大的误解是想当然地设想

同性恋者可以选择他(她)们感兴趣的对象。就如异

性恋者不能“选择”他(她)们感兴趣的对象一样,

同性恋者也无法做到。反对同性婚姻的运动,如由詹

姆斯·多布森博士领导的爱家协会,声称要宣传同性

恋的可预防性与可性这一事实。多布森进一步声

称“作为一个同性恋者并不像娱乐媒体经常描述的

那样无忧无虑”。非同性恋体中的一员怎么能发表

同性恋倾向可以改变这样的“专家意见”呢?那证

明同性恋倾向纯粹是由基因决定的研究又作何解

释?没有人会“选择”过一种要面对偏见与歧视的

生活。

同样,关于同性恋是一种个人选择的臆断导致他们

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纯粹关于性的性变态。同样,事实

并非如此,同性恋是多面的。它更多的是关于爱和感

情,而不是性。在所有负责任的关系中,性是一种表

达爱的方式。这一点不管在异性恋还是同性恋中都是

事实。作为一名同性恋者代表着这个人是谁,并塑造

着他(她)的身份。几乎没有异性恋者能够理解这一

点。相反,异性恋者以自己的生活为标准来衡量什么

是“正常的”。

可能最值得注意和重复率最高的反对同性婚姻的

论据是:同性婚姻是不道德的,然而这一“不道德”

的标签仅仅只是基于宗教信仰。宪法第一修正案规

定:国会无权制定关于建立宗教机构或妨碍宗教信仰

自由的法律。尽管该修正案明确表示保护宗教自由权

利,但它同时也声称圣经不能干涉美国法律。宗教不

应该成为我们国家法律的基础。然而,大多数反对同

性婚姻的公民试图将他们的宗教信仰强加在别人身

上,甚至将这些信仰制定成法律。人们可以依据自己

的宗教信仰完全赞同反对同性婚姻的论据。人们也应

该认识到,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任何人都没有权利

仅仅因为他们发现了圣经中关于同性婚姻的一个道

德困境就把他们的准则、信仰或观点强加给别人。并

不是每个人都信仰相同的宗教道德。支持同性婚姻并

不是要求反对者改变其宗教信仰,也不是要求该观点

被宗教接受。同性恋体只是在努力争取制定国家法

律时不受宗教影响。

大多数反对者认为婚姻存在于一个女人和一个男

人之间。他们认为婚姻应该存在于异性之中,否则,

那将是反传统的。他们还相信同性婚姻会威胁到传统

的婚姻制度。我认为这个论据没有事实上的证据予以

支持。允许一个人结婚怎么会威胁到婚姻制度?为什

么只有非同性恋体被给予结婚的权利?谁给婚姻

下的定义?最近,许多法院表示没有证据可以解释为

什么同性恋者不应该被允许结婚。在劳伦斯诉德克萨

斯州案中,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如果适用于非商

业化的已达到承诺年龄的成年人的私生活,美国所有

的鸡奸法都是违宪的,且不能强制执行”。也就是

说,禁止同性恋体中已达到承诺年龄的成年人私下

做爱的鸡奸法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并且不能再被强制

实施。这样的法律和信仰的依据与其说是一个影响极

大的值得因之剥夺人们公民权利的理由,不如说更像

赤裸裸的歧视。

世界上许多国家给予了同性恋夫妻同等的婚姻权

利。1989年,丹麦成了世界上第一个这样做的国家。

2000年,丹麦还将同性恋夫妻收养孩子合法化。从其

它国家可以观察到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对于异性恋或

者同性恋来说只会使婚姻制度更牢固。很快,1993

年,挪威批准了注册同居伴侣关系。1996年,冰岛批

准了注册同居关系。这些法律都给予了同性恋夫妻结

婚与收养孩子的权利。最近几年,2000年德国,2001

年荷兰,2002年比利时与加拿大,都认可“基于性取

向的婚姻法的歧视”不仅不公正,而且不合宪。在这

些国家,反对者们认为同性婚姻会导致离婚率和性传

播疾病发病率的提高,以及一夫一妻制关系的丧失,

因而产生了担忧,而这被证明是毫无意义的。在所有

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研究显示性传播疾病发病率并

未提高,而且离婚率大幅下降。尽管存在相反的证

据,这些担忧仍然存在并盛行于美国,并且导致截止

2003年六月,同性恋夫妻所拥有的唯一的权利就是拥

有联邦死亡抚恤金。美国通常都被其他国家视为管理

民主国家的榜样,然而它仍然害怕通过任何支持同性

婚姻的法律。

其它反对同性婚姻的论据是同性恋夫妻不能提供

一个合适的环境来抚养孩子。如果一对同性恋夫妻能

提供一个充满爱、稳定与责任的家,那么会有什么坏

处呢?无论父母的性别如何,孩子以及对孩子的爱,

一定是每个家庭优先考虑的问题。

与给孩子提供一个合适的养育环境相联系的另一

个论据是婚姻是为了生育。那那些不能生育的夫妻

呢?是否可以说根据反对者们的思路,如果一对夫妻

不能生育,那么他们就不应该结婚?由于非同性恋夫

妻可以选择收养孩子,这种情况几乎不存在。为什么

同性恋夫妻没有权利收养孩子呢?甚至更好一些,为

什么同性恋者没有可能收养孩子?难道这不会帮助

减少那些没有自己家庭的孤儿的数量吗?

总之,许多非同性恋体对同性恋者的了解和看法

都是基于成见。有人想当然地认为同性恋者性关系随

便,不能形成长久的关系。作为同性恋体中的一

员,我可以证明这种成见的错误性。同样重要的是,

即使这些不稳定的以性为基础的关系在同性恋以及

非同性恋体中真的存在,它们通常也只存在于年轻

人当中并且只是占少数。

同性恋婚姻是同性者之间的合法结合。据估计,同

性恋体占美国人数的百分之十,他们没有被给予结

婚的权利。代表着这一少数体的公民想拥有每个异

性恋者都拥有的权利,即和他(她)们的人生伴侣合

法结婚的权利,这样,他(她)们的充满爱意而又忠

诚的关系才能更加牢固。大多数反对者都会利用上述

论据中的一个或全部论据来论证拒绝给予同性恋者

结婚权利的观点。然而,也许人们可以察觉到所有这

些反对同性婚姻的论据都存在不足之处。作为一个国

家,我们需要摒弃基于无知或偏见的不合逻辑的推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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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街头艺术?是故意破坏,涂鸦抑或是公共艺

术?

城市艺术的定义

近年来,一种短暂的病毒式艺术形式引起了人们越

来越多的关注,该艺术形式装点着世界各地的城市环

境,并且已然发展成为一种繁荣、独立的亚文化。而

目前,街头艺术正在主流化。拍卖商、收藏家和博物

馆馆长们都在急于学习城市艺术词语,并表明自己在

街头艺术问题上的立场。

什么是街头艺术?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街头艺术的简单定义。它是一

种无定形怪兽,一种出现于城市环境或灵感来自于城

市环境的包罗万象的艺术。它带有一种反资本主义和

叛逆的意味,是一种流行的公共艺术的民主形式,也

许在原地欣赏能更好理解。它既不局限于画廊,也不

会轻易被那些想把艺术变成战利品的人收藏或拥有。

一些人讨厌街头艺术,而另外一些人把它视为一种

工具,可以交流不同意见,询问难解的问题,或表达

政治关切。

它的定义和用途正在发生变化:原本,它是城市青

年标记领土边界的一种工具,而现在,它有时候甚至

被视为城市美化和重建的一种方式。

无论是被视为故意破坏还是公共艺术,街头艺术已

经引起了艺术界及其爱美人士的关注。

街头艺术是故意破坏吗?

在皇后区论坛报的采访中,纽约市皇后区艺术博物

馆执行董事汤姆·芬克尔佩儿说,公共艺术“是人们

在这个城市里表达自己意见的最好方式”。芬克尔佩

儿致力于帮助组织具有社会意识的艺术展览。他补

充说,“艺术有助于对话。这点很好。”不过,他并

不认为涂鸦是艺术,他说:“我不能容忍故意破

坏......人们想要在公共场所一遍又一遍地书写自

己的名字,我很反感这种现象。这都是想成名惹的

祸。他们认为这是成名的唯一途径,我真的觉得这很

令人遗憾。”

街头艺术是非法的吗?

永久涂鸦与艺术之间的法律区别在于是否得到许

可,然而,谈到那些暂时的、非破坏性的涂鸦形式(如

纱线轰炸、视频投影和街头安装),这一话题就变得

更为复杂了。

如果经过许可,传统的手绘涂鸦从技术上来说会被

视为公共艺术。如果未经许可,在公共和私人财产上

涂鸦的画家就犯了故意破坏罪,而且,根据定义,这

些画家就是罪犯。然而,事实上,大多数街头艺术是

未经批准的,并且,许多未经许可就涂鸦的艺术家(班

克西和谢泼德·费尔雷)已经被美化成为合法的、具

有社会意识的艺术家了。

尽管很难清楚界定什么样的未经批准的意象是艺

术,什么样的不是,然而,人们能观察到这种图像的

效果,而且也能判断该图像在某一个公共环境里的影

响。

破窗理论:故意破坏与街头艺术

故意破坏是不可原谅的财产破坏,并已被证明会对

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犯罪学家观察到它还会在其邻

近地区产生更多消极影响,这就是所谓的“雪球效

应”。詹姆斯·Q·威尔逊博士和乔治·克林博士对

一个混乱的城市环境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在本例中,

即破窗理论),结果发现如果存在一例疏于管理,那

么更多的窗户被砸破并且出现涂鸦现象的几率就有

可能增加。接下来,实际发生的暴力犯罪也会实质性

地增加。研究人员得出如下结论:故意破坏、街头暴

力和社会的普遍滑坡有直接关系。

他们的理论被称为破窗理论,于1982年首次发表。

该理论认为犯罪是混乱的必然结果,而如果一个地方

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形,无论是年久失修还是轻率的涂

鸦,人们经过那里就会觉得没有人关心那个地方,于

是造成不良影响的破坏就可以接受了。

街头艺术和下层住宅高档化

然而,那种思想性强,并且有吸引力的街头艺术被

认为会对一个社区产生重建效果。颇受欢迎的街头艺

术家班克西一下子把他的游击街头艺术消遣变成一

个有利可图的事业,成为一名可拍卖的当代艺术家。

事实上,他已经受到了批评,因为他的艺术助长了社

区高档化。有关媒体声称:“班克西......把自己的

懒惰的辩论卖给了好莱坞影星,赚得盆满钵满......

涂鸦艺术家们就是为高档化拿着喷雾罐表演的猴

子。他们勾结地产开发商,把贫困地区画上鲜艳的颜

,表示最新的时髦的内城区已成功重建。那些低收

入家庭被排斥走了,取而代之的是中产阶级都市玉男

及其城市艺术收藏品。”

班克西绘画的街区的居民也曾要求他停止绘画,好

让他们能够继续在自己土生土长的街区里买得起房

子。班克西收到的一封信里写着:“我的哥哥和我都

出生在这里,并在这里住了一辈子,但是这些日子,

好多雅皮士和学生都搬来这里,使得我们俩在自己土

生土长的地方都买不起房子了。你的涂鸦无疑部分地

促使这些人觉得我们的地方很酷。你显然不是我们这

里的人,你把房价推高了以后,肯定会离开这里。你

行行好吧,去布里克斯顿这样的地方去捣腾你的玩艺

儿去吧。”

街头艺术的形式

传统的——在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表面上绘画,公众

可以看见,通常用一罐喷漆或滚漆绘制。可能由简单

的几个字(通常是作者的名字)构成,也可能更巧妙,

更复杂,用一个壁画图像来覆盖一个表面。

模板——使用自制的模板绘画,通常是用纸或纸

板模型来创造出易复制的图像。把所需的设计从选定

的介质中剪出,用喷漆或滚漆把图像转移到一个表面

上。

贴纸——(又名贴纸轰炸,粘贴标签和贴纸标签)

使用自制的贴纸在公共场所传播图像或信息。这些贴

纸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推动一项政治议程,就一项政策

或议题发表意见,或发动一次前卫艺术运动。贴纸艺

术被认为是后现代艺术的一个子类。

马赛克——马赛克是通过组合较小的零件或部件

而创造图像的艺术,类似于一件巨大的艺术作品。

视频投影——用数字技术把电脑操纵的图像通过

一盏灯和投影系统投影到一个表面。

街头安装——街头安装是“街头艺术”运动里发

展势头迅猛的一种艺术。传统的街头艺术和涂鸦是在

表面上或墙壁上制作的,而街头装置使用3-D物体和

空间来干预城市环境。像涂鸦一样,它是未经许可

的,一旦物体或雕塑安装好了,艺术家就把它留在那

里了。

木头遮挡——这种艺术品是画在一小块胶合板或

类似廉价材料上,然后用螺栓固定到街道标志上。通

常把螺栓后面弯曲过来,以防止拆卸。它已成为一种

涂鸦形式,用于覆盖立着或悬挂着的标志、海报或任

何一则广告。

快闪行动——一大人突然聚集在一个公共场

所,在短暂的时间内做出一个不寻常的动作,然后迅

速散去。“快闪族”一词通常只适用于那些通过电

信、社交网络和病毒邮件组织的集会。该术语通常并

不适用于通过公关公司或作为宣传噱头举办的活

动。这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大规模的公共行为艺术。

纱线轰炸——纱线轰炸是一种采用五颜六的针

织或钩针织布图案,而不是用油漆或粉笔绘制的街头

艺术。据说,这种做法起源于美国,当时得克萨斯州

的针织工试图以一种创造性的方式来使用他们剩下

的以及未完成的针织物,但后来这种做法蔓延全球。

其他形式的涂鸦具有各种各样的功能,如传神、装

饰、标识领土、社会政治评论、广告或故意破坏,而

纱线轰炸几乎完全是关于美化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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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鸦法律——过时、不实用而且不公平

现行法律

“任何人不得携带意欲违反现行涂鸦法律的喷雾

染料罐。”这是一部纽约市法律,根据该法律,如果

你持有喷雾染料罐,而警察认为你将要或已经违法,

你会被处以高达500美元的。纽约的店主们也不

准陈列喷雾染料罐。他们只能陈列喷雾染料罐的仿制

品。这都是第10-117条法律中所规定的。在美国的

大多数州,涂鸦被视为具有三级犯罪性质的不法行

为。在纽约,这种犯罪一般都会被处以250美元,

然而,如果某人因为涂鸦被指控犯有这种罪行,就会

被处以高达1500美元的!都是同类犯罪,但是

涂鸦要比其它使他们招致麻烦的不法行为相比

高600%。(法律145.05)为什么会这样呢?笔者将分

析有关涂鸦法律,以及人们对该“犯罪”的立场。

有必要审视一下现行法律,因为人们对其知之甚

少。为什么政府不多公开这些法律呢?是因为公众可

能会认为这些法律太严格了吗?是因为一般民众可

能会不赞同仅仅因为警察的一点怀疑就对人们处以

,甚至判处监禁吗?

反对涂鸦的论据(以及我的回应)

有关涂鸦的主要论据是涂鸦会诱发周围地区更多

的犯罪。政府竟然把这种绘画视为周边犯罪的催化

剂!但是犯罪分子会把涂鸦视为招致麻烦的“绿

灯”吗?绝对不是。自从涂鸦产生以来,执法部门一

直在竭力压制整个运动。

自由言论对于控制型政府而言是一种威胁。对那些

想要做出决策而又不想受到质疑的人而言是一种威

胁,然而,他们这么做的主要借口是“破窗理论”。

破窗理论是一种隐喻,意思是说“如果一扇破窗户没

有人管理,就表明没有人在意,这会导致更多的破

坏,更多的破窗户。”因此,如果没人治理妨碍治安

的行为和混乱情形,就表明没有人在意,导致人们担

心会发生更严重的犯罪,以及城市的腐化(赖斯)。

人们一致认为很难想象汉普顿的一个停车标志上的

涂鸦会使犯罪团伙涌向该社区。

那就是说涂鸦事实上造成了更多的犯罪。这些艺术

品真得能促成更严重的犯罪吗?很多人并不这么认

为。如果那些孩子们不出去绘制精美的图案,那么你

觉得他们现在应该在干什么呢?他们更有可能参与

更为严重的犯罪和团伙犯罪。乔·赖斯认为警察

宁愿去追捕一个只会撒腿逃跑的艺术家,而不是事实

上会拔朝他们射击的毒贩。如果他们不喜欢涂鸦,

警察最有可能会担心他们参与与或帮派有关的

活动,而那不是他们计划接下来要画的。涂鸦实际上

有一些不成文规则,许多人不了解,而政府也不认可

这些规则。艺术家不会在私人住宅、学校或教堂上涂

鸦。他们知道在别人的涂鸦作品上绘画是一种失礼的

行为。通常不遵守这些规则的人往往是帮派成员。

支持涂鸦的论据

涂鸦这种方式能使那些被遗忘忽视的事物变得鲜

活起来,并向世人展示。为什么政府不喜欢它呢?是

因为涂鸦揭露了真相——通常是赤裸裸的真相。这对

政府是不利的,因为他们通常不喜欢坦诚。

几乎所有的涂鸦支持者都认为涂鸦不是一种犯

罪,而是一种艺术形式()。

是最受欢迎的网站,在那里涂鸦爱好者

和支持者们可以分享作品,并对现行的涂鸦艺术的法

律地位阐述自己的观点。只要不给公众看,政府也会

以同样的方式看待该问题。就像说艺术就是艺术,只

要它跟政府的想法保持一致,并且不对国家目前发生

的一切事情质疑就行。人们认为根据言论自由理念,

他们有权利进行涂鸦。那不是一个新的、具有创新性

的理念。言论自由存在于被称为“联邦宪法”的古老

文件里。然而,政府倾向于把这个古老的宪法搁置起

来,以免碍事。

另外一个令人惊叹的事实是涂鸦传统是由一些不

以盈利为目的的内城青年所建立起来的。他们的目标

不是有形的奖赏,这真是太棒了!那时,涂鸦是一种

开创性的行为,现在,它仍然是一种独特的事物。它

是一种艺术形式,人们践行涂鸦并不为赚钱,也不为

名利。他们不仅想要对公众表达他们的观点,而且想

表达他们对政府的一种普遍厌恶。这是他们表达自己

观点的唯一方式,也是涂鸦非法的一种原因。

减少涂鸦,为艺术家们创造积极的表达途径

内城的孩子们很有可能卷入比涂鸦艺术更为严重

的犯罪中。涂鸦是他们轻易地表达自己观点的一种方

式。涂鸦使他们远离麻烦,甚至有助于他们将来成为

成功的艺术家。“这种文化形式使社会上的这些被体

制忽视的人能够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为将来成功

提供技术支持和机会”(甘兹10)。甘兹曾经因为涂

鸦被拘禁过,当涂鸦运动势头发展迅猛时,他还活

着。他是一个热心的涂鸦支持者。他写了很多著作,

并对涂鸦的历史做了研究。他和许多人一样都认为艺

术家们的涂鸦活动并非犯罪——他们是出于对艺术

的热爱才那样做的。

政府想方设法要制止涂鸦,他们设立了所谓的“合

法墙”。合法墙位于某一个指定区域,想要绘画的人

可以尽情在上面喷洒涂料。很遗憾的是,他们最终都

失败了,因为那个区域不够大。合法墙仅仅能容下几

幅涂鸦作品,艺术家们不会去用的。他们会花无数小

时去创作一副作品,结果不到一天就会被覆盖掉了。

有许多店主实际上允许人们在他们的墙上作画。他

们相信涂鸦艺术装点了城市,他们喜欢在自己的建筑

物上展示涂鸦艺术。他们每隔大约一个月会请一个新

的涂鸦艺术家创作一副涂鸦作品,这样皆大欢喜。涂

鸦作品不能粗俗,但是店主们允许艺术家自主做出有

创意的决定。“那不是涂鸦!”酒吧主人玛利亚·梅

伦德斯说,“那是艺术。他们在作品中倾注了很多心

血。我宁愿要一幅画,而不要空白无修饰的墙。”

这太棒了,但对此你会怎么做呢?

Unit3TextAtranslation

死刑和量刑信息

杜德利·夏普

在美国,反对死刑的运动组织的欺骗性言论主导者

关于死刑的争论。这些谎言和欺骗能左右舆论,不管

是死刑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把许多谎言错误地当

成了事实。下面的报道才能真实反映有关美国死刑的

情况。

1.死刑绝对是很少的。自1967年以来,每1600起

谋杀当中仅有一例执行死刑,仅占0.06%。

2.大约5900人被判处了死刑,其中358人真正被

执行了(1973到1996年间)。在该时期,那些人中每

年平均有0.2%的人被执行死刑。

3.死刑的反对者声称“死刑的支持者把死刑当成

暴力犯罪的一种解决方案。”而实际上,死刑的执行

被当成一种合理的惩罚方式,来惩戒犯下特定罪行的

罪犯。

4.反对者把死刑执行与谋杀混为一谈,认为如果这

两种行为的结果是一样的,那么在道德上两者就是相

同的。这一说法在道义上是站不住脚的。合法取走财

产来偿还债务难道能等同于汽车偷窃吗?而这两者

的结果都是损失了财产。与合法监禁又能相提并

论吗?而这两者都涉及违背他人意愿实施监禁行

为。自卫杀人与蓄意谋杀能一样吗?其结果都是剥夺

他人生命。这种说法多么荒谬啊。反对者们逻辑上的

缺陷和道义上的混乱反映出,他们所谓真实的论据往

往是缺乏真实性的。有些反对者的道义混乱简直令人

震惊。有人甚至把美国死刑与纳粹大屠杀等同视之。

一个是屠杀一千二百万无辜的男人、女人和孩子,而

另一个是正义地制裁社会中最凶恶的侵犯人权的歹

徒,这两者道义上的区别,反对者们居然视而不见。

A.处决无辜者的风险

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一个无辜者被宣告有罪、判处

死刑甚至执行死刑的可能性,人们已经在司法程序上

做出了巨大努力,包括审前程序、庭审程序、上诉、

令状和宽大处理程序。自1973年来,法律保护已经

非常到位了。有37%的死刑案件由于正当法律程序原

因被翻案或减刑。的确,死囚通过上诉免刑的可

能性比被处死的可能性高六倍。另外,许多这种案件

被翻案实际上是基于定罪后产生的新的法律规范,这

些规范可能是立法机关颁布的,也可能是别的案件中

的判例。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自1900年以来有任何无

辜者被处死。

B.削弱效果和威慑效果

削弱效果救了很多人——也就是说,通过处死杀人

犯来阻止他们再次杀人,从而拯救了无辜者的生命。

这一点是确凿无疑的。另外,个体威慑效果也能说明

死刑能够拯救生命。这一效果指的是那些潜在的杀人

犯,他们处于特殊环境下,出于对死刑的恐惧才没有

杀人。有许多,或许数以千计的这种有案可查的案件

能表明由于歹徒对死刑的恐惧,许多无辜的生命才得

以幸免遇难。最后,三十多年的可信的学术研究足以

表现这种普遍的或系统的威慑效果。也就是说,统计

结果可以证明死刑减少了谋杀案件的数量。而且,如

果没有普遍威慑效果,个体威慑效果也不可能存在。

个体威慑效果已被证实。因此,尽管从统计学上看可

能有些难懂,个体威慑的存在可以证明普遍威慑效

果。死刑可以拯救生命。

C.种族、量刑与死刑

反对者们最卑劣的策略是利用宣传手段来煽动种

族和阶级间的憎恨与猜疑。有些反对者宣称死刑折射

出中产阶级想要打击排挤穷人和少数民族的愿望

(“生与死的问题”,《今日基督教》,1995年8月

14日刊)。其他人也加入了这令人生厌的指责,宣告

说“中产阶级和上中产阶级的白人如此支持死刑是

要‘排挤危险人(穷人和少数民族)。’”(“反

对死刑”,《美国》,1996年11月9日刊,第12页)。

显然,这些言论只能表现出他们自己的偏见。而事实

是,超过99%的人,包括贫穷的少数民族,都抵制恶

意谋杀。当然也就没有任何借口可以为恶意谋杀者开

脱罪名。反对者的这种行为反映出的要么是难以置信

的无知,要么是蓄意的恶意欺骗。

D.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的代价vs.死刑的代价

许多反对者提出,事实上,死刑的花费太贵了(一

个案子至少200万美元?),因此我们必须选择不得

假释的无期徒刑,后者50年仅花费100万美元。显

而易见,这些声明纯属虚假。根据JFA组织的估计,

同一案件选择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要比死刑多花费

120万到360万美元。

无疑,死刑的先期费用要比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的

费用要高得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得假释的

无期徒刑要比死刑多花费很多钱——120万到360万

美元,这似乎也是确定无疑的。而反对者们竟然荒唐

地声称死刑的花费要比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高3到10

倍。

E.死刑程序

要判处死刑,至少要有28道必需程序。分别是:

1.该犯罪必须是刑法典上规定的死罪。2.嫌疑犯必须

被确认并逮捕。3.美国刑事被告和被指控有罪的人要

享有包括人权法案、米兰达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内的所有制定和实施的最广泛的保护措施。4.地区

检察官组成的专家组讨论决定某个案件按照刑法典

规定是否应当被判处死刑。5.大陪审团以蓄意谋杀罪

控告犯罪嫌疑人6.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推定7.公

诉方必须向法官证实公诉所用的证据都是可采信

的。8.被告方被指派了两名律师。9.用3到12周的

时间选择陪审团成员。10.进行法庭审判。11.由公诉

方承担举证责任。12.12名陪审员都排除合理怀疑地

裁定其有罪。13.公诉方提供其它控告谋杀犯的确凿

证据。14.陪审团需要解决以下问题才能做出死刑判

决a.(14)被告造成他人死亡是否是蓄意,且经过审

慎思考的,b.(15)是否有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显示

被告将来可能会是个危险人物,c.(16)如果受害人

做出过挑衅行为,被告人对该挑衅行为的回应是否有

其合理性,d.(17)在此案件中,被告是否有情节或事

实可以减轻其道德责任或在某种程度上减缓死刑。由

此,(18)为了使陪审团可能不判处死刑,被告提出

所有减轻量刑的情节,包括家庭问题、物品滥用、年

龄问题、无犯罪记录、精神残疾、父母虐待、贫困等。

证人,比如家人、朋友、同事等,被传唤出席作证并

提出被告的优秀品质。19.陪审团必须考虑所有可能

减轻量刑的情节,只要有一个陪审团成员认为由于这

种情节,该罪犯应该获得宽大处理,就不得判处死

刑。20.被判处死刑后,该罪犯将自动上诉。21和22.

死囚牢中的罪犯被分派一名或几名律师来处理直接

上诉。23和24.律师处理囚犯的人身保护令上诉,由

国家出资付给律师报酬。25和26.死囚犯被授权可以

参加听证,做出定罪后的无罪答辩。27和28.通过政

府行政部门,定罪和判决应可以被赦免或减刑。

这28个程序体现出对被告和囚犯的保护范围有多

么广泛。这28个程序中,包含了没有上千也有上百

个附加的程序和保护措施。

Unit3TextBtranslation

死刑公平吗?

玛丽·E·威廉姆斯

1984年的夏天,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县一个年轻的女

孩在家附近的地方遭到、和杀害。23岁的柯

克·布拉德沃斯被指控犯罪,经过陪审团审判,他被

定罪并判处死刑,而陪审团的裁决很大程度上依赖由

谋杀现场附近一些正在玩耍的男孩们所提供的目击

证人证词。

在布拉德沃斯被定罪三天后,警方和检察官就获知

了大卫·雷希尔的信息。在女孩遇害的几个小时之

后,雷希尔脸上带着新划痕出现在心理健康诊所,对

心理师说他和“一个小女孩之间有了麻烦。”

雷希尔和布拉德沃斯长得很像,而此时布拉德沃斯正

在死囚室等待死刑。当警方决定审讯雷希尔时,已经

过去六个月了。然而,警察既没有把他放在等待辨认

的嫌疑犯列队中辨认,也没有复核他的不在犯罪现场

的抗辩事实。

由于审判中的技术错误,布拉德沃斯在定罪两年后

被准予上诉。尽管检察官在过去的两年里已经获知了

雷希尔的信息,但是他们在二审前两天才向辩方透露

相关信息。布拉德沃斯的律师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去

调查新信息,也未能请求审判延期。二审陪审员不知

道还存在另一名嫌疑犯,也裁定布拉德沃斯犯有

和谋杀罪。然而1993年,被害人衣服上的DA分析

显示布拉德沃斯不可能犯罪,因此,他被判定无罪

了。得知一个无辜的人被判了死刑,审判观察员和评

论家们都感到十分不安。

柯克·布拉德沃斯不是第一个遭到不称职律师代

理,被判死刑,最后通过定罪后证据而免除死刑的

人,他也不会是最后一个。1993年,加里·高格在没

有食物,也没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情况下,被警方关押

并审问近二十个小时,因警方通过强行逼供取得证词

而被错判谋杀了他的父母。一位法学教授接手此案,

获知指向真正凶手的确凿信息,加里·高格才被宣告

无罪。2001年,确凿的DA测试表明厄尔·小·华盛

顿不可能是1982年那桩谋杀案的凶手,他才得

以从监狱里释放出来,而这桩案件却使他获罪并被判

死刑。华盛顿是一个智力迟钝的非洲裔美国人,据

说,他“迅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尽管他根本无

法描述被害人或指出杀死她的地点和方式。有超过九

十五个像华盛顿、高格和布拉德沃斯这样的美国死刑

囚犯,他们被起诉后,由于错判和压倒性无罪证据而

撤销指控,并最终被从监狱释放出来。

许多死刑批评者声称,美国人之所以支持死刑很大

程度上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只有那些确定无疑地

犯有谋杀重罪的才会被判处死刑。然而,由于种种原

因,无辜的人也会陷身于死囚室。错误目击者指正、

虚假的证词——通常由“监狱告发者”提供该证

词,以寻求减刑——警察渎职、处理不当的证据、虚

假供述、不称职的法律代理以及陪审员的个人偏见都

会导致误判。

许多分析人士认为,造成误判的原因是基于种族、

阶级或者社会地位的制度歧视问题。死刑反对者认

为,被错判有罪的往往是“局外人”——少数民族、

新教徒、穷人、精神病患者或轻度智障的人,这些人

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没有得到公正对待。尤其是智障者

和穷人,由于他们请不起律师,只能由法院为他们指

定律师,而这些律师往往过度劳累、缺乏经验或者薪

资不足。批评者指出,此种情况使贫穷的被告在警方

或检察官隐瞒证据的案件中更加处于弱势地位。正如

死刑信息中心的执行主任理查德·德尔特所说,“死

刑有很大一部分是武断和不公平的。”

由于对死囚室里的无辜者的广泛报道,美国有关死

刑的舆论已经转向。虽然大多数人仍支持死刑,但是

百分之八十的美国人也相信从1995年以来,肯定有

一些无辜的人被处死了,百分之六十三的人支持在死

刑案审判的公正性得以确定之前暂缓执行死刑。伊利

诺伊州州长乔治·瑞安于2000年1月宣布该州暂停

执行死刑,这反映了人们对谋杀定罪的准确性越来越

持怀疑态度。虽然总的来说,瑞安支持死刑,但是当

他得知伊利诺伊州有超过一半被判死刑的囚犯在定

罪后被裁定是无辜的,他感到十分惊讶。在他宣布暂

停执行死刑时,瑞恩说道,“如果一项制度在执行过

程中错误百出,近乎梦魇,以至于使国家剥夺了无辜

者的生命,那么,我不会支持这样的制度。”2003年,

瑞安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他将该州的死刑都减为不得

假释的终身监禁。

许多死刑批判者同意瑞安的观点,认为确保对无辜

者保护的最好办法是用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代替死

刑。但是,死刑支持者往往声称对无辜者执行死刑的

关注主要是由于媒体的偏激报道。保罗·卡姆纳尔律

师认为,实际上只有“极少数”案件才涉及推翻死

刑,并且“在过去的50年里,没有一个无辜的人被

处决。”他坚称:“死刑能发挥作用,而且死刑的作

用是百分百确定无疑的。”

死刑支持者指出,就连有关死刑翻案的事实也表

明,死刑案件中有充分的制度保障,能够防止武断的

判决错误。一方面,在死刑判决和死刑执行期间有十

二年的时间,有充足的时间多次上诉。此外,DA测

试等技术创新大大提高了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收集的

质量,这样便能更准确的辨别犯罪嫌疑人,并能为那

些被错判者提供免罪的证据。

但是,死刑批判者认为,不会有足够的上诉或足够

的技术来免除所有无辜死囚的罪行。评论员理查

德·科恩认为,人类的错误将永远是刑事调查中的一

个因素——这已经为废除死刑提供了足够的理由:

“我们非常了解人类的错误,却还要扮演上帝……这

表现出了不可一世的傲慢和对人类生命的冷漠。……

你可以随心所欲地去做DA测试,高价雇佣一流的律

师,或者让检查官向上帝起誓,但是,不可避免的是,

总会有无辜的人被执行死刑。”

然而,许多死刑倡导者并不认为死刑判决中存在的

不公正性或处死无辜者的可能性能够为废除死刑提

供正当依据。一些人认为死刑的威慑效果所保护的无

辜者的数量要比可能错误处死的无辜者数量多得

多。西点军校的老师路易斯·波伊曼认为,比方说,

“社会有权保护自己免受死刑,即使这意味着可能处

死一个无辜的人。”波伊曼提供了有力的类比来支持

他的论点:“消防车有时会在救援火灾的路上撞死无

辜的行人,但是我们却因为使用消防车这一行为所带

来的更大益处而能接受这些损失。尽管使用汽车会造

成年均五万起交通事故,我们却认为可以使用汽车。

尽管防御战争会使我们的军队意外地或错误地杀害

无辜百姓,但我们能接受这种防御战争的道德性。”

支持死刑者认为不公平和人性的弱点总是存在的,但

它们不应阻碍实施有效和公正的惩罚形式。

随着越来越多的州考虑立法暂停死刑,最近有关死

囚室里无辜者的讨论可能会在未来几年里继续颇受

争议。《争议点:死刑公正吗?》一书的作者阐述了

各种有关死刑公正性的观点,并论述了改革是否有助

于防止或减少错误处决。

Unit4textA

这周六在华盛顿举行的百万母亲大游行,是在一些

遭到支暴力永久性重创的妇女们的倡导下举行

的。

随着击事件一一展现在人们面前,你会注意到,在

偶发的击事件中那些最小的受害者大是如何被击

中头部的——还是一个孩童的你,把玩着一把子弹上

了膛的,然后对准你朋友的脸“砰”地一,这类

事情看起来是多么自然!在忙乱的百万母亲大游行

的华盛顿总部流传着各种故事:蹒跚学步的孩子在交

火中被击中,祖母在度假时遇害,六龄童在学校被射

杀。这样的故事跟T恤衫和巧妙设计的网站一样,对

于控这一事业而言都起到了重要的宣传作用。如果

没有如此彻骨之痛,就不会有百万母亲大游行了。妇

女们在击暴力中痛失所爱,倾诉着深埋在心中的故

事,那是何等持续不断的痛!她们在记者招待会上以

及在白宫举行的会议上尽情地抛洒着泪水。值此母亲

节之日,从全国各地赶来的母亲们聚集在华盛顿广

场,她们的泪水将洒在国家的大舞台上。美国这场针

对支的战争凸显了个人和政治之间的距离。妇女们

一方面告诉民意调查者说她们压倒性地支持对支

实施更多的管制,另一方面,大多数妇女在公众场合

里对此议题却保持沉默。可是每次新近发生的击事

件带给她们恐惧,而国会方面却无所作为时,一支妈

妈大军就会被一种不安的受挫感唤醒。她们把自己看

作局外人士,手中仅仅握有一点作为投票者和宣传者

的权利。当政治家们关注基于性别的划分时——投票

显示:高达72%的妇女和仅仅22%的男士支持对械

实施更多的管制——就像传统的妇女所关心的教育

和医疗保健一样,支管控可以成为全国各种族人民

关注的主要议题。一盒关于一名美国国家步协会

(.R.A.)高官的录像带被公之于众,震撼了上周的总

统竞选活动。录像带里,这位高官吹嘘说步协会与

乔治.W.布什的关系极为亲密,并称如果他当选,将

出现一位“由我们操控其政策”的总统。与此同时,

一些支制造商中止了与联邦和地方官员的谈判,以

期在小布什当选之日,能在诉讼中赢得保护。阿尔.

戈尔攻击小布什,称他为国家步协会的工具。尽管

小布什与这个支游说团体保持长期友好的关系,他

也要设法去疏远这一组织以避嫌。“这真让人倒

胃,”百万母亲大游行的主要组织者唐娜.迪斯.托

马说道:“但是对于我们来说,保持无党派立场仍然

很重要,因为在共和党人里,仍然有想要对支管制

做正确事儿的。”百万母亲中的积极分子们为了推动

通过安全锁上锁和限制支买卖的规定,游说于从加

州到康涅狄格州再到佛罗里达州的州政府和地方政

府之间。今年她们在华府所取得的成果还不如在地方

政府所取得的成果多。控抢倡导者把支制造商们告

上了法庭——其中一项战果是,上个月达成了一项协

议,史密斯威森(美国最大的手军械制造商)承诺

在手中加入新安全特性。但在迪斯.托马斯看来,

这些初级成果是不够的。这位42岁,来自新泽西肖

特希尔斯的家庭主妇、两个孩子的母亲正努力将对

支暴力的愤怒转化为一场全国性的运动。如果人人对

击惨剧有一个容忍点的话,去年八月迪斯.托马斯

所看到的惨剧就是她爆发的。她那时正观看电

视报道,其内容是幼儿园的孩子们正手拉着手排成一

队,被领着逃离加利福尼亚州格拉纳达山区北峪犹太

人公共礼堂中的那场疯狂射击!“我只想着,‘这

些孩子有可能是我自己的孩子!’”她说:“于是

我决定尽量做点什么,免得惨剧无可挽回。”迪斯.

托马把发动游行的计划草草地写在了一个信封的背

面。一星期内,她就预定了一条用于游行的步行街

道,而此时她还没有任何一位参与者。当地报纸的分

类广告中登出了一个免费热线,与全国各地支暴力

受害者体的联系有助于通过邮件和互联网的新闻

组散布游行的消息。当游行的消息传播开来,全国

各地的妈妈们响应号召而来时,迪斯.托马斯发挥了

她做宣传的才能——她曾经是一名美国议员的新闻

助理,后来成为丹.拉瑟和戴维.莱特曼的公关代表

——招募公司赞助商来支付游行所需的230万预算,

比如维亚康姆(美国第三大传媒公司),斯特赖德.赖

德、奥克西荆.梅笛亚等等。鸣钟运动,一个由莱维

斯.布卢.吉恩财团的继承人资助的支持控抢的组

织,将负责支付预算的缺口。迪斯.托马斯现在拥有

了一支领取薪水的小团队和一支志愿者大军,她们要

接75部电话,并处理堆积成山的信件。上周国家公

园管理局将预期参与人数上调至150,000人,使这次

游行有可能成为规模最大的一次控抢集会。听到这消

息,迪斯.托马斯非常高兴。尽管因击丧命的美国

人数下降了——从1993年至1998年下降了将近

20%,对支暴力的关注仍持续升温。儿童遭击死

亡的人数也下降了,从1994年至1997年的峰值4223

名被杀重重下挫了28%。但是,诸如发生在哥伦拜

恩等地的几起臭名昭著的击事件改变了人们的看

法。探索频道最近的一份民意测验显示有70%的家长

认为校园里的暴力活动上升了。美国人甚至不再把对

孩子的击威胁看成是一个局限于城市中心区的问

题。从1997年到1998年市内的暴力犯罪急剧下降了

10%的同时,在郊区只下降了1%。知名提倡组织,如

械管控团体,已帮助迪斯-托马斯和她的妈妈团队

提升了她们的意图,从单纯的表达对械杀人的愤怒

转变成呼吁通过她们所谓的符合常识的支管制法

案—实行更严格的对购者的背景审查,延长购前

的等待期以及强制手的扳机上锁。百万母亲会议议

程还坚持国会要像管制汽车一样来管制支买卖:给

支拥有者颁发执照和实行支登记制度。百万母亲

游行正以母亲的身份高声地宣示出她们的心声。游行

以携带家庭式帐篷和婴孩推车为特,便于在演讲时

父母有地方安置烦躁不安的孩子。安.史蒂文斯,一

位来自弗吉尼亚斯普林菲尔德的三位孩子的母亲,

说:“我告诉我丈夫说,今年的母亲节我不要床上的

早餐,我只想参加这次游行。我有孩子,我想要他们

今后都能陪伴在我身边。”因为连续的击事件,新

闻里不断报道百万母亲大游行这件事情。在密执安州

弗林特市的凯勒.罗兰被另一名一年级的孩子击

一周后,罗西亚.奥多那尔在她的节目里宣传了百万

母亲大游行。当7个孩子在华盛顿国家动物园外头遭

到击后,百万母亲游行组织只得又增加了几条热

线。所有这些宣传活动给控运动注入了能量——同

时也给了对手动力。全美步协会的副总裁韦恩.拉

皮埃尔说他的团队在过去18个月里新增了300,000

个会员,总会员人数达到近3百万人。同时,百万母

亲大游行的组织者们计划在60个城市同时举行集会

活动来配合华盛顿的游行。赞成支持有的组织在几

个州策划实行他们标榜的“持有隐蔽武器妈妈运

动”的反示威活动。赞成支持有的运动,“宪法第

二修正案妹”,也计划在母亲节举行一次游行,来

呼吁给携带隐蔽武器更多的支持。据发言人金.沃森

说:“我们想让政府知道,保护我们的孩子还是得靠

我们。”哪一派能赢得那些最为摇摆不定的选民,即

那些选票可以投给两个政党中任何一个的女性选

民,才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南希.因霍夫是俄克

拉何马州塔尔萨市人,是急诊科儿科医生和两个孩子

的妈妈。她是一个彻底的共和党保守派,也是俄克拉

何马州共和党参议员詹姆斯.因霍夫的儿媳妇。但是

作为百万母亲大游行的地方协调人,她把自己说成是

一个独立的投票人,并且说这次游行不分政治党派。

她说:“你站在哪个政治党派没有关系。个人经历促

使我和我们这一类人要争取解决支安全问题。我见

过太多的击惨案了!”

Unit4textB

控不是一个单一的问题,它涉及到多方面的问

题。对一些人来说,控是一个涉及犯罪的问题,对

其他人来说却是权利问题。控是一个安全问题、教

育问题、种族问题和政治问题以及其它。在每一问题

领域里,有些人想要更严厉的控立法,有些人想要

更宽松的立法。对于这一问题所持的两种观点,从温

和到极端不一。

不是每个人都适合持。一些人不能安全地掌控好

械,一些人选择不恰当地使用械。社会已经通过

法律来约束支持有和使用,并且还在考虑制定更多

法律。大多数这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持有

或使用械的权利。有些限制也许是必要的,但是一

些新制定的法律有点过了头。有责任心的公民拥是

让社会受益的,而企图剥夺他们持的权利是弊大于

利的。

首先,对拥而言,“负责任公民”的定义是:

必须守法、无犯重罪记录、不酗酒、不,无精神

疾病,不能是放弃美国国籍的人,不能被军队除名,

无严重犯罪记录,而且不能是非法移民。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严格管理的民兵,是

一个自由国度之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

权利不容侵犯。”美国的缔造者们之所以把这一点

写进《权利法案》中去,是因为他们担心如果公民作

为个人没有自我保护以及保卫国家的手段,他们将受

到联邦政府的压迫。美国的缔造者们这种拥有携带武

器权利的思想是受到了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约翰•

洛克和阿尔杰农•西德尼的影响而形成的。塞缪尔•亚

当斯说“民兵由自由的公民组成。”,其所谓的“民

兵”不能解释为军队或国家守卫之意。另外,乔治•

梅森认为“一支严格管理的民兵是由......绅士,

小资产所有者以及其他自由人组成。”“独立战争的

胜利是在一支由游击队、民兵、无党派人士和大陆军

组成的平民武装的帮助下赢得的......。”显然,

基于这样的观点,美国的缔造者认为社会因公民拥有

械而受益。许多年后,我们开始对拥有和携带械

的权利加以限制。大多数的现代控法律其立法的理

论依据是“控制犯罪”。《布雷迪法案》就是一个例

子。《布雷迪法案》是以詹姆斯.布雷迪的名字命名

的。他在1981年里根总统遭暗杀的事件中被约翰•辛

克利开击中。《布雷迪法案》的支持者们利用此事

为他们的控立法争取支持,声称它将减少犯罪和挽

救生命。事实上,即使有《布雷迪法案》规定的背景

审查和等待期,也不能阻止约翰•辛克利合法地购买

用于作案的手。据记载,在他购买那把用于击里

根总统和吉姆.布雷迪的的四天前,警方对

欣克利进行过背景调查。调查显示他既没在任何管辖

区域犯下重罪,也没有任何患精神病的公开记录。《布

雷迪法案》的更大不足之处在于它只能影响到合法交

易。在定义上,罪犯是指违反法律的人。罪犯有很

多种方法可以不用通过《布雷迪法案》授权的程序而

获得武器。偷窃和黑市购买就是两个明显的例子。据

调查,“每六支用于犯罪的械中只有一支是合法获

得的。”自《布雷迪法案》获得通过以来,只逮捕了

四名试图购买械的重罪犯。摆在面前的事实说明,

很显然《布雷迪法案》不是一个能有效阻止犯罪的工

具。前面提到,械的拥有不仅仅关系到犯罪一个问

题。打猎是一项受民众喜爱的运动,在美国的一些地

区它还是一项重要的食物来源。野生生物学家发现,

管理完善、规范有序的狩猎活动对野生动植物是有利

的。事实上,狩猎是官方用于管理野生动物的一种工

具。非狩猎野生动物还受到狩猎者的保护,甚至受到

不打猎的械拥有者的保护。用于运营州渔猎和其它

野生动物机构的大约77%的资金都来自于狩猎证的出

售、械和弹药的消费税的征收以及美国联邦候鸟狩

猎和保护邮票的出售。很显然,械拥有权对环境有

利,而一个好的环境对每个人都有利。

械还用于竞技性的体育运动中。奥林匹克运动会

就包括了手,步和猎的比赛。射击是冬奥会的

两项竞赛之一,而且自1912年就已成为奥运五项全

能之一。因为射击对身体敏捷度和体力没有太多要

求,男士、女士、年龄大一些的孩子、甚至身体有某

些残疾的人都很喜爱这些运动。即使不参加正式的比

赛,射击可以成为人们喜爱的一项业余爱好。相对而

言,射击是一项不需要太大花费的家庭式的活动。在

密切监督之下,孩子也可以学会射击。学会如何安全

地射击意味着学会责任感,教孩子学射击的时间是珍

贵时间。当孩子学会后,他们可以在更少的监督之下

进行射击。当这一刻到来时,孩子们知道他们已经赢

得了父母的信任,同时获得了自信。类似射击的业余

爱好能把一个家庭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教会孩子

们责任感,培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信任。这对社会绝

对是有好处的。纵观历史,暴力活动一直困扰着人

类。恃强凌弱者古来有之。我们通过法律来保护社

会,但是暴力犹存。法律试图改变人类的行为,但是

改变不了人类的本性。法律不足以保护人们免遭侵

犯。我们必须允许人们使用手段来保护自己。保护,

是一半的美国人拥有械的主要原因。统计数据表

明,遭到罪犯进攻的人如果拿起武器反抗进攻者比完

全不抵抗要更加安全一些。此外,用支来反抗的人

比那些用刀之类威力较低的武器来反抗的人更不易

受伤。用来抗击犯罪并不总意味着向罪犯射击。统

计表明,在用进行自卫的真实事例中,只有三分之

一到一半的事件是需要开射击的,其余的都只要亮

就足够吓跑进攻者了。支对犯罪来说是一种有效

的威慑。一项针对重罪犯的研究显示,近40%的重罪

犯人曾决定放弃实施某种罪行,是因为担心他们选定

的目标可能拥有支。1966年佛罗里达州的奥兰多的

警察局给妇女们提供了一个知名度很高的自卫射击

的节目。结果,那座城市的比率从每年的30.6%

下降到仅4%,同时没有一个妇女射杀了任何人或拔

指向任何人的事情发生。仅宣传就足以瓦解潜在的强

奸罪行。任何社会都不应容忍和其它暴力犯罪。

已经证明,持有支对这些犯罪是一种震慑;因此,

持有支对社会有利。社会确实受益于有责任心的公

民手中持有械。我们的责任是恰当而安全地使用它

们。

Unit5textA

知情同意是法庭在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所创设的

一种法律原则。知情同意原则要求医师在进行医疗实

验之前获得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根据知情同意原则,

医师在获得患者同意实施手术或措施之前,必须

向该患者提供关于该手术或措施的相关信息。以

下四种信息必须提供给患者:该手术的性质、风险、

益处、其它医治方案的可能性(包括不采用措

施),及其风险和益处。

其中一个难题是,知情同意原则是否要求研究人员

既要告知受试者参与研究项目可能遭受的伤害,又要

告知此研究项目会给研究者带来的潜在经济利益。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是穆尔诉加州大学校董

案。来自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的医师大卫•

戈尔德博士征得患有毛发细胞白血病的病人约翰•穆

尔的同意,提取该患者的血样、骨髓和脾。但是,知

情同意书里并没有提到戈尔德博士及其他人意图把

所提取的组织用于研究目的。在穆尔期间的几年

里,戈尔德博士建立了穆尔T淋巴细胞细胞系,为此

加州大学校董申请了专利。随后,加州大学校董把该

细胞系授权于遗传学研究所和山德士制药公司,加州

大学校董和戈尔德博士由此获得了丰厚的专利使用

费。穆尔对戈尔德博士、加州大学校董、山德士制药

公司和遗传学研究所提起诉讼。其中的一项诉讼理由

就是:“缺乏知情同意”。

加州最高法院裁定,穆尔的主治医师在提取其组织

之前,有义务向穆尔告知他们有可能利用其生物组织

获得商业性研究的经济利益。法庭的推理依据是,患

者期待医师给出的建议是完全基于病人最佳利

益考虑的专业性判断。并且,患者有权了解会削弱医

师善意动机的任何信息。另一方面,法庭裁定加州校

董、山德士制药公司和遗传学研究所对穆尔而言,没

有受托人义务,因此也没有义务告知其商业利益。

由于穆尔案中的被告与原告之间要么有医疗关

系,要么无任何直接关系,该案的裁定并没有正面处

理非医疗关系在研究项目中,研究者直接从捐赠者处

获得组织的相应告知义务问题。这种情况也可能会出

现在干细胞研究中,该研究要求提取体细胞或者卵细

胞。不过,这种情形恰恰是格林伯格案所面临的状

况。首先,格林伯格法庭裁定医学研究者必须获得受

试者的知情同意,接着,该法庭裁定该原则并没有要

求研究者告知其研究中的潜在经济利益。该案件有别

于穆尔案,区别在于与受试者是否有医疗关系。该法

庭支持对告知要求加以限制,主要有两条理由。其

一,该法庭认为若要求医学研究者承担穆尔式责任,

“既不可行,又会打击医学研究的热情”。其二,该

法庭把非医疗关系情境中的受试者描绘为“捐赠者

而不是试验对象”,因为他们是“自愿”参加的,所

以他们所享有的待遇应该区别于以为目的的患

者。

以上第一个裁定理由是不恰当的,而第二个裁定理

由则完全是倒退的。就第一个理由而言,没有任何证

据显示告知经济利益会打击研究热情。当然也没有证

据显示会对非医疗性研究有特别的打击影响。对于那

些想要对生物技术产品或过程申请专利并从中获利

的研究者而言,在知情同意书中告知潜在经济利益只

是一个很小的负担,毕竟他们无论如何都必要要获得

知情同意。只有受试者不愿意为捞取个人利益的研究

者捐献组织时,研究进程才可能受阻。而通过隐瞒该

事实来推动研究显然会削弱知情同意的依据。

第二个裁定理由是倒退的,因为非医疗关系情境中

的受试者应当被告知更多,而不是更少的信息。知情

同意原则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患者/受试者的自主

权。因此,告知的指导原则应该是重要性。也就是说,

患者与受试者应该被告知所有重要信息,以便于其权

衡是否要参与某项研究。很明显,对受试者造成的潜

在健康危险这一信息具有重要性,因而需要告知。而

研究者最喜欢什么颜则不具有重要性,就无需告

知。事实上,不鼓励告知非重要信息,因为那常常会

产生混淆。在其它条件均等情况下,我们认为但凡期

望通过参与医学研究而获得好处的受试者,通常

会认为科学家的经济动因对他们而言是不重要的,因

为受试者从中获得的好处显而易见,并且一般潜在价

值很高。与之相反,那些在研究中没有,或者几乎没

有获得实际好处的受试者,则更有可能会认为研

究者的经济利益对于他们而言很重要,将左右其是否

要参与研究。

尤其是与潜在受试者有独立医疗关系的医师向患

者提出研究参与要求时,其经济获利目的可能会尤其

重要。科学家们通常会按照临床医师招募参与研究的

受试者人数向临床医师付费。这种安排在干细胞研究

中尤为常见,因为通常这种做法行之有效。科学家可

以依赖特定遗传疾病的医师来招募此类患者捐

献体细胞或依赖不孕不育症的专家来招募卵子

或胚胎捐献者。有些医疗组织认为无论在何种情况

下,医师提这样的要求都不合适。而另一些组织

认为医师为此收取报酬是不道德的。尽管人们观

点相左,对于科学家来说,能利用与某类患者打交道

的医务人员来招募研究受试者显然比较划算,而且,

报酬无疑会鼓励临床医师给与配合。然而,医师

收取报酬对于很多潜在受试者来说可能具有重要

性,因为经济动因至少会让人质疑医师本应有的利他

主义初衷,而这原本是患者应该信赖的。因此,对知

情同意原则的正确理解是,需要告知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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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手术不再是富人和明星专属的奢侈品。只要翻

开报纸,你就能看到含有各种美容手术折扣券的广

告;电视系列片里宣传着各种你所能想象到的美容手

术:从拉皮到修脚,名目繁多;还有数量剧增的各界

名流向关注名人的公众展示着各种塑形。凡此种种,

无一不在表明外科美容手术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

睐。事实上,美容手术的范围似乎没有任何限定。例

如,克利夫兰诊所已经批准了其诊所医师的申请,同

意建立世界第一家从事人脸移植手术的机构。最近,

世界第一例局部人脸移植手术已经在法国完成。该手

术在专业及非专业人士中都引起了激烈的道德争

论。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一个医疗费用已然失控的

时代,美容手术似乎构成了一个完全独立的,顾客需

求在不断增长的新市场。数据信息有助于解释美容手

术市场的增长。根据美国美学整形外科学会发布的最

完全的统计,2003年美容手术增长了近830万例;手

术整形占总数的12%,非手术整形增长了22%。瘦脸

注射仍然稳居所有美容手术之首(包括手术及非手术

美容),自2002年以来增长了37%。相应地,整形医

师的代理律师以及其他涉猎该领域的医护人员应该

重新回顾一下有关美容手术知情同意的职业注意标

准。美容手术的知情同意标准要比非选择性手术的标

准严格,这一点不足为奇。随着减价、经济刺激以及

美容目的使得做美容手术越来越容易,这一标准也在

不断变化。我们的讨论将关注密执安法院如何在美容

手术案件中适用知情同意原则,以及其它司法管辖区

如何适用该原则。知情同意与非选择性手术医师有义

务告知患者某项疗程的风险。早在1930年,密执安

最高法院已经认定如果医师未经患者同意而擅自对

病人进行医治或手术,医师则犯有侵犯人身罪,并可

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样,如果医师虽然获得了患

者的知情同意书,但是却逾越了同意权限,医师则犯

有侵犯人身罪。这个必要的知情同意可以是明示的,

也可以是默示的。由于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密执安州

各法院没有裁定告知义务是否应该接受“客观”或

“主观”标准的检验,进而使得知情同意义务变得更

为复杂。最终,由于审核标准与正在受理的案件没有

联系,没有任何密执安法院审理的案件能够确立审核

标准,因此,这些法院都拒绝就这一问题做出裁决。

一般来说,“知情同意”要求患者在同意之前,

需要被告知风险,预断病情以及其它方案。

在医疗纠纷案中,原告承担下列举证责任:(1).所适

用的注意标准,(2).被告违背了该标准,(3).伤害及

(4).伤害与所指控的违背标准之间的直接关系。这一

标准同样适用于知情同意索赔。知情同意与选择性手

术在美容手术实践中,知情同意义务的标准非常关

键,尤其是美容手术一般是选择性的。医疗过失诉讼

通常都是由于患者对结果不满意而引起的。密执

安州的法院都裁定只有不良结果一项证据不足以支

持医疗过失诉讼。遗憾的是,对于美容外科医师而

言,患者很难理解一个有诉讼价值的医疗过失诉讼并

不等同于一个周密的美容手术中不可避免的风险,这

种风险会导致患者对手术结果不满意。事实确实如

此,尤其是当你考虑到所有手术都不可避免地伴有风

险,它会给患者身体带来显而易见的伤害。众所周

知,美容手术主要为个人提供心理上的益处。因此,

整容医师在面对具有体貌和个性问题的患者时,常常

难以决定需要告知患者什么样的风险或益处。还有重

要的一点是,美容手术中的过失诉讼似乎更多的源于

医师没能够告知患者风险,而并非技术失误。研究表

明,好多因素会促使一个人渴望做整容手术,包括一

些无形的感觉如:“让自己感觉更好些”、“让自己

更自信”以及“提高自尊”——这些都使得医师难

以评判究竟什么样的风险因素需要告知某个特定患

者。道德伦理考量贯穿美容手术本身的还有极复杂的

道德伦理问题。由于美容手术的益处远比功能手术更

难以觉察,于是会出现过多的道德忧虑。伴随而来的

问题是,从道德层面上讲,即便获取了知情同意,医

师是否该仅仅为了满足大量的市场驱动的需要而为

病人实施美容手术。某些时刻,即便患者完全知情并

仍然要求手术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考虑医师是否有责

任说“不”,。显然,即便不存在法律纠葛,整形医

师也不得不从道德层面上考虑是否要给患者实施更

多的美容手术。尽管目前这个道德窘境仍处于初级阶

段,不过随着更多个体为了各种不明原因而进行美容

手术,它将会继续引发更多的慎重思考和进一步的完

善。这一范畴还包括数量不断增长的矫正手术或“重

造手术”。尽管这些案例不属于过失范畴,但是“它

们让患者不满意,从而致使患者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再度冒险手术。”这个道德窘境在“林•G诉雨

果”案中得到凸显,该案中原告做了腹部去脂术或

“腹壁整形术”。她不满意手术结果是因为腹部留下

了一条难看的疤痕。雨果案从程序角度来分析很重

要。在本案中,初审法庭否决了被告医师的即决判决

动议。纽约审判法院上诉庭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

该案继而又就已证实的问题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推翻

了纽约审判法院上诉庭和初审法庭的原判决。上诉法

院准予被告医师即决判决,裁定证据不足以支持这一

事实诉讼,即患者是否有能力同意以及该同意是否是

知情同意。决定本案关键的事实是原告声称由于患有

惧畸障碍症(BDD)(该症表现为过分担忧身体的轻微

或假想的瑕疵而导致过度焦虑或功能损伤),她不具

备同意手术的能力。事实表明,在过去6年中,原告

进行了一系列选择性手术,包括眼皮手术、面部吸脂

术、文眉、除皱祛斑等。原告方专家只承认原告的抑

郁症及对外表的过度关注与惧畸障碍症(BBD)的症

状吻合。而被告方专家认为原告并未患足以损害做出

同意决定的能力的惧畸障碍症或其它“严重精神紊

乱症”。这些事实中有一点值得注意,即使医师没有

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过失行为,医师是否仍然应该从道

义上拒绝为被告患者实施手术?另外一个令人困惑

的问题是确定医师决定道德问题的标准。当然,在不

存在过失的情况下,道德决定取决于医师本身的是非

价值体系。我们的观念是一个行业应该以最高标准而

不是最低标准来要求其成员。相比之下,上述标准不

太尽如人意。有趣的是,美国医学会没有就美容手术

颁布具体标准。而事实上,由于美容手术不会带来任

何益处,因此,“唯一可能的医疗结果就是损

伤,所以,医师需要谨慎行事。”另外,美国美学整

形外科学会,美国境内最大的整容医师组织,也没有

为整容医师提供任何道德建议。很难预料持续增长的

美容手术需求会对医师在手术前获取知情同意的义

务产生什么影响。有时候,在一些普遍认为的常规手

术里也会出现罕见的或不相关的并发症,例如:近期

一个案件里两名患者由于注射瘦脸针而导致瘫痪。如

果目前的趋势表明会制定更全面的标准的话,那么似

乎全面而详尽的告知也会继续被审视。知情同意程序

将不再是敷衍的形式过程,而是涉及更详尽的程序,

如心理筛查和术前咨询录像。医疗过失诉讼可能成为

定义知情同意的关键,而医学行业自身将不得不为其

医师提供道德规范,在这之前,这些医师一直从事着

具有竞争性,并且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的选择性手术实

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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