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和经济间谍法
目录
美国经济间谍法简介...............................................................................................................1
美国1996年经济间谍法.........................................................................................................2
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4
美国经济间谍法简介
美国ReedSmithShaw&Mcclay律师事务所EricA.Dubelier
在产业界如果不了解或误解美国经济间谍法(EEA),将会有很严重的后果。
EEA是在1996年通过的,在此之前并无任何的联邦法律来管制商业秘密的窃取,EEA
事实上是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所强力支持,FBI也使美国国会信服国内工、商业界已遭
受外国窃取商业秘密的威胁,这也是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
EEA是针对任何人意图将商业秘密转化为商业秘密所有人以外任何人之经济利益者,
政府要引用条款起诉个人的话,政府必须要能证明此一个人取得商业秘密的目的是要来伤害
原商业秘密的拥有者。
EEA赋予法院权力可以没收个人非法取得商业秘密下所获得的利润,该条款亦同时允
许美国司法部对个人发出禁止令,限制个人继续此一违法行为。对大家来说,很重要的一点
是,EEA可以让美联邦政府有权力对的行为加以管制。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条件下,
美国政府可以管制某些人在的商业活动,换言之,就算有一个人他一辈子都未曾进入美
国国境内,他也有可能因EEA在刑事上被起诉。例如在美国境内有一个人以电话或电子的
方式将商业秘密传送出美国,那在美国收到商业秘密的那个人,就有可能遭到美国
政府的起诉。而在美国境内无论你为何种国籍,美国政府都有权力加以起诉。举例而言,你
虽不是美国公司,若你在美国境内旅游,就有可能被逮捕。
EEA对商业秘密的界定范围是非常广的,包括任何有形与无形的资料,至于要如何判
断这个资料是否为商业秘密有两个条件,第一是这个资料的拥有者有拿出合理保护此一资料
的措施;第二则是资料有价值,他的价值是因为并非一般性公开的为外界所知悉。
除此之外,EEA尚有两部分对一些活动的规范,而这些活动可能除了美国以外的其他
地方都不会构成犯罪行为。第一,EEA禁止“意图”窃取商业秘密,亦即有一个人试图窃
取商业秘密即使未成功,也会遭到经济间谍法的起诉;第二,EEA禁止“共谋”窃取商业
秘密,参与者超过一人则成为“共谋”。在美国的法律下,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人合意犯罪,
而且也采取下一个步骤来进行犯罪,则可以“共谋”罪名来起诉,至于“意图”部分,即使
没有实际完成也可被起诉。
依照EEA可以起诉个人,也可以起诉公司体。在美国法律下,公司是可以被刑事起诉
的,他必须对其所属员工的犯行负责,在美国法律下,一个公司只要有一个员工犯罪,整个
公司就要负担起犯罪的义务。EEA对违法者最高可处十五年的有期徒刑,对个人最高可处
五十万美元的罚金,若为公司体可处罚至高达一千万美元的罚金。重要的是一次商业秘密的
窃取行为窃取五件的商业秘密,则应被视为五次商业秘密的犯罪,罚金也是五倍。
在执行EEA时,美国政府有非常广泛的执行权力。在美国的法律下,FBI可以针对两
个人在电话中的谈话加以录音,只要两人中有一人同意即可,不需法院的命令即可进行。如
果FBI在调查一个案子,案中的一个关系人愿意协助FBI,则FBI即可透过此一关系人进行
录音,并不需要任何法律的程序。FBI也装置一些录音设备在汽车、旅馆中进行录音,只要
被录音的其中有一人同意即可,不需法院同意的程序即可进行。除了一人的同意外,在美国
法律下,FBI并没有义务要告诉其他人他正在被录音,对任何型态的谈话都可以成为被录音
的对象,例如国际电话、FBI在法院的命令下也可以不经当事人的同意而进行录音。只要有
法院的命令,FBI可以截取传真、监听电话、在旅馆房间内放置窃听器等,都不需要当事人
任何一方的同意。只要有法院的搜查令,FBI可以搜取他们所要的证据,范围可以包括汽车、
旅馆、手提包等,甚至也包括数位储存的资料,如在电脑中的资料等。
美国1996年经济间谍法
第90章保护商业秘密
第1831条经济间谍罪
第1832条侵夺商业秘密罪
第1833条例外
第1834条没收犯罪财产
第1835条保密令
第1836条禁止侵权的民事程序
第1837条美国的犯罪行为
第1838条适用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1839条定义
第1831条经济间谍罪
(a)、一般
任何人图谋使、或知道,犯罪有益于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代理人,仍故意实施下
列行为的,即:
(1)、盗窃商业秘密,或者未经许可侵占、取得、带出、藏匿商业秘密,或者以伪造、
阴谋、欺骗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对商业秘密,未经许可抄写、临摹、复制、草绘、绘制、拍摄、下载、上载、改
变、破坏、影印、传送、递送、托送、邮寄,或用通讯或口头传递;
(3)、知道商业秘密是未经许可盗窃、侵占、获取或传递的结果,仍然接受、购买或占
有该商业秘密;
(4)、上述(1)、(3)项行为的预备行为;
(5)、上述(1)、(3)项行为的共谋行为,其共谋人之一的行为作用于该共谋之目的,处50
万美元罚金,或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者并处;组织犯罪依B款规定。
(b)、组织犯罪
任何组织犯(a)款罪的,处1000万美元以下罚金。
第1832条侵夺商业秘密罪
(a)、任何人图谋使、或知道,犯罪有损于其产品是为州际、国际贸易生产或产品处于
该贸易中的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仍为该所有人以外任何人的经济利益,以传递有关该产品或
者包含于该产品的商业秘密为目的,故意实施下列行为的,即:
(1)、盗窃商业秘密,或者未经许可侵占、取得、带出、藏匿商业秘密,或者以伪造、
阴谋、欺骗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对商业秘密,未经许可抄写、临摹、复制、草绘、绘制、拍摄、下载、上载、改
变、破坏、影印、传送、递送、托送、邮寄,或用通讯或口头传递;
(3)、知道商业秘密是未经许可盗窃、侵占、获取或传递的结果,仍然接受、购买或占
有该商业秘密;
(4)、上述(1)、(3)项行为的预备行为;
(5)、上述(1)、(3)项行为的共谋行为,其共谋人之一的行为作用于该共谋之目的,处罚
金,或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者并处;组织犯罪依B款规定。
(b)、组织犯罪
任何组织犯(a)款罪的,处500万美元以下罚金。
第1833条例外
本章不适用于:
(1)、任何执行美国政府、州政府职能的实体,或州政府的分支权利机构,所采取的合
法行为;
(2)、向对犯罪管辖有合法授权的任何执行美国政府、州政府职能的实体,或州政府的
分支权利机构,报告可疑违法行为。
第1834条没收犯罪财产
(a)、法院处罚本章各罪的犯罪人的,除其他处罚外,应责令向美国政府清缴下列犯
罪财产:
(1)、犯罪人直接或间接地获得的、构成或导源于作为犯罪结果的收入的任何财产;
(2)、法院根据案情,考虑性质、范围和比例,认定的在犯罪中或为帮助犯罪,以任何
方式、任何部分,使用或企图使用的犯罪人的财产。
(b)、对依本节没收之财产的任何没收或处理,和任何有关行政和司法程序,应适用1970
年犯罪综合防治法第413节;依本节规定不应没收的,属于第413节第(d)条和第(f)条
规定的财产除外。
第1835条保密令
在依本章进行的任何控诉或其他程序中,为必要和恰当地保守商业秘密,法院应考
虑联邦刑事与民事诉讼法、联邦证据法和其他联邦法律的要求,下达命令和采取其他有关措
施。对美国政府提出的诉间上诉,联邦地区法院应以决定或命令,予以受理,授权或指导任
何商业秘密的披露。
第1836条禁止侵权的民事程序
(a)、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长对违反本节之犯罪,可申请适当的禁令救济。
(b)、对依本条的民事诉讼,联邦地区法院有一审专属管辖权。
第1837条美国的犯罪行为
本章规定亦适用于美国的行为,如果:
(1)、自然人犯罪,该人为美国公民或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或者组织犯罪,该
组织根据美国联邦、州或其权利分支机构的法律产生。
(2)、促成犯罪的行为,原生于美国。
第1838条适用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本章不得解释为,相对于无论是联邦、州、共同体、领地、属地法律所规定的,对侵占
商业秘密的任何其他民事、刑事救济,产生了先占或替代作用;或对政府雇员根据美国法典
第552条(一般称为信息自由法)进行的合法信息公开,产生任何影响。
第1839条定义
本章使用的术语:
(1)、“外国机构”是指由外国政府实质上所有、控制、赞助、指挥、管理或支配的任何
职能机构,委、局、处室、所、协会,或者任何法律、商业或业务组织、团体、公司;
(2)、“外国的代理人”指任何外国政府的任何官员、雇员、授权代理人、公务人员、委
任代表或代表。
(3)、“商业秘密”是指所有形式和类型的财务、经营、科学、技术、经济或工程信息,
包括样式、计划、编辑产品、程序装置、公式、设计、原型、方法、技术、工艺、流程或编
码,无论有形或无形,无论是否或怎样得到物理、电子、绘制、照相或书写方式的存放、组
织、存储,如果——
(a)、所有者对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并且
(b)、该信息由于未能被公众所知,且未能用正当手段已经可以确定,因而具有实际或
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
(4)、商业秘密的‘所有者’,指由于法定权利或衡平权利,或接受许可,从而保有商业
秘密的人或实体。
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
(1985年修改文本)
第一章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本法用语有下列含义:
1、“不正当手段”包括盗窃、贿赂、虚假陈述、违反或诱使违反保密义务,或通过电子
或其他手段进行间谍活动。
2、“侵占”意为:
⑴明知或应知获得他人商业秘密已经使用了不正当手段的人,获得该商业秘密;或
⑵未经明示或默示同意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且该人
A、使用了不正当手段获得该商业秘密知识或
B、在披露或使用时,明知或应知其商业秘密知识是
⑴源于或经过使用了不正当手段的人获得的;
⑵在已产生保密或限制使用义务情势下获得的;或
⑶源于或经过对已寻求司法救济以保持秘密或限制使用者负有义务的人获得的;或
C、在其状态产生实质性变动之前,知道或应该知道有关内容为商业秘密,但由于意外
或失误获得的。
3、“人”意为自然人、公司、商业信托、不动产、信托基金、合伙、联合、合资、政府、
政府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或其他法律或商务实体。
4、“商业秘密”意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
或工艺等,其:
⑴由于未能被可从其披露或使用中获取经济价值的他人所公知且未能用正当手段已经
可以确定,因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同时
⑵是在特定情势下已尽合理保密努力的对象。
第二章禁令救济
a、对实际或危胁的侵占可采用禁令禁止。当商业秘密停止存在时,法院应请求可取消
禁令,但如果侵占将导致商业优势,禁令应延长一附加的合理时间,以消除该优势。
b、在例外情况下,可替代禁令对未来使用附加条件,在本应禁止使用的期限内,令使
用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例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获知或应有理由获知侵占之前,状态产
生实质性和有害性的变化,使禁令失去公平。
c、在特定情势下,法院可发布命令采取强制措施保全商业秘密。
第三章赔偿
a、除非案情达到例外程度,即在获知或应有理由获知侵占前,状态产生实质性和有害
性变化,致命进行经济赔偿失去公平,否则原告有权要求对侵占损害的赔偿。损害可同时包
括侵占造成的实际损失,和不在实际损失之内的侵占导致被告的不当得利。
替代其他任何损失计算方法,侵占造成的损失可用对侵占者未经允许披露或使用商业秘
密课以支付合理使用费义务来决定。(修改前A的内容:与禁令救济同时或者单独,原告因
侵占受到的实际损失可获得赔偿。原告亦可获得不在实际损失之内的侵占导致被告所获的违
法收入)。
b、如果存在故意或恶意侵占,法院可责令被告支付不超过上款中任何赔偿二倍的附加
赔偿。
第四章律师费用
如果⑴侵占的指挥出于恶意,⑵提出取消禁令请求或拒绝执行禁令出于恶意,或⑶存在
故意或恶意侵占,法院可责令向胜诉一方支付其律师费用。
第五章秘密的保全
依本法在诉讼期间,法院应对争议的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其可包括在质证程
序中发布保密裁定,举行秘密听证会,密封诉讼记录,以及裁定未经法院事先许可任何诉讼
有关人均不得披露争议的商业秘密。
第六章时效限制
对侵占的诉讼必须于侵占被发现或出于合理的注意应该被发现后的三年内提起。基于本
条目,连续的侵占构成一诉。
第七章对其他法的影响
a、除b条规定的以外,本法取代与之相冲突的本州侵权、赔偿和其他法中侵占商业秘
密民事责任的规定。
b、本法不影响
⑴合同救济,无论其是否基于侵占商业秘密;
⑵其他民事救济,其不基于侵占商业秘密;或
⑶刑事救济,无论其是否基于侵占商业秘密。
(修改前的内容为:
a、本地取代本州侵权。赔偿和其它法中与之冲突的侵占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规定。
b、本法不影响:
⑴与侵占商业秘密无关的合同或其它民事责任或救济;
⑵侵占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适用和解释的统一
本法的适用和解释应贯彻其基本宗旨即统一与本法主题有关的实行本法的各州的法律。
第九章简称
本法可被称为统一商业秘密法。
第十章分别适用性
如果本法特定条款或其适用对特定人或情势无效,该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或本法的适
用,鉴于此,本法的条款可以分别适用。
第十一章生效时间
本法于生效,不适用于生效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对于本法生效以前发生的连续侵占,
本法亦不适用本法生效之后的连续侵占。
第十二章取消
下列法律和法律的部分取消。
(下略)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17:15: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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