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一、制度理解
法律规定了三类诉讼时效期间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那么,诉
讼时效期间自起算之日起经过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后,权利人的权利是否
就消灭了?权利人是否就不能再向义务人主张了呢?这一问题经过了漫
长的争论,最终采用了抗辩权发生主义。所谓抗辩权发生主义,就是指虽
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权利人的请求权并不消灭,仍然可以向义务人主
张,只是赋予义务人以抗辩权,即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
义务人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那么权利人的权利就不再受法
律保护,法律也不会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例如,甲向乙借款时承诺1年
后偿还,5年之内乙一直没有向甲催要借款,5年过后乙虽然仍可以催要借
款,但如果甲以已经超过3年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还款,法院就只能判
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而不能判决借款人还款。
但是,义务人如果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拒绝还款,其个
人信誉必将受损。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情况下,如果义务人遵守诚
信,仍然承诺履行义务,那么就视为义务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义务
人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例如,虽然过了3年的诉讼
时效期间,但借款人同意还款并出具了书面的还款书,起诉后如果借款人
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还款,法院就不能再支持借款人。举轻以
明重,如果仅仅是承诺履行义务就可以视为义务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
那么,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是其以实际行动表明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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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此时该义务就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的义务一样,义务人应当继续
履行。因此,如果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就认为其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
权,当然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要求返还。例如,借款人自愿归
还了借款后又知道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借人将钱还给
他,法院不能再支持借款人的请求。
二、案例解析
案例:2014年,被告冯某军经营的四平市铁西区祥安电地热商店与马
某杰经营的四平经济开发区民鑫砖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民鑫砖厂于2014
年5月15日至7月25日向电地热商店供应70万块红砖,单价0.34元/
块,供货期满或山门古洞小学校舍一层封顶5日内,全部货款一次性结清,
否则需要按1%承担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民鑫砖厂向被告运送红砖
19.8万块,共计6.732万元。被告经营的电地热商店接收红砖后出具收据。
山门古洞小学一层于2014年秋季封顶,但冯某军尚欠51680元货款未付。
其后,马某杰也一直未再向冯某军要求还款。2018年11月19日,马某杰
死亡。原告胡某霞、马某聪、马某骥、孔某荣作为马某杰的第一顺位继承
人,马某聪于2019年5月6日电话向冯某军催要货款,冯某军在通话中表
示可以还款。但冯某军一直未支付,上述四继承人于2019年11月13日向
法院起诉,冯某军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付款,最终法院判决未超过诉
讼时效。
在上述案例中,购销发生在2014年,货款最后支付日期应为2014年
秋季。到期后冯某军未支付货款,马某杰不论出于何种理由,都应当知道
从该日起其权利受到损害且知道义务人为冯某军。因此,马某杰行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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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14年秋开始计算,2016年秋届满。但2019年5月
6日马某杰死亡后,其继承人马某聪电话要求冯某军支付尚欠的货款。冯
某军在电话中向马某聪口头承诺还款,应当视为冯某军放弃了诉讼时效抗
辩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冯某军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之日即2019年5月6
日起重新起算,马某聪等于2019年11月13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注意事项
诉讼时效期间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一种权利,目的在于免去义
务人长久保留义务清偿证据的负担和保护义务人免因虚假债权主张而遭
受损害,但绝不是鼓励义务人违背诚信原则,逃避本应履行的义务。因此,
对于义务人来说,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积极、及时、全面地履行自己应当
履行的义务,而不能滥用诉讼时效抗辩权,刻意逃避义务的履行。对于权
利人来说,如果其不能及时地行使权利,将使自己陷入不利状态,应当对
自己的权利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及时、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权利人还应对两个问题予以重点关注:
1、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为义务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在实践中,
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方式有很多,但有些方式可以认定为义务人
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而有些方式却无法认定,关键在于义务人是否表
达了放弃的意思。
以借款为例,
第一,义务人口头方式答应还款是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常
见情形,当然,在诉讼中如果出借人否认答应过还款则还需要举证证明义
务人答应过还款;
第二,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还款计划或者达成还款协议,表示愿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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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还款或者请求延长还款期限,显然属于借款人表示了承诺还款的意思;
第三,借款人委托其他人代替其还款,这一点要与其他人自愿代替其
还款而借款人本身不愿还款相区别,前一种情形当然属于借款人表示了承
诺还款的意思,后一种情形其他人虽然代替借款人还款,但这并不是借款
人的意思;
第四,借款人为借款提供担保,其中暗含了借款人愿意还款的意思;
第五,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在出借人发出的催收到期借款通
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但如果借款人仅在出借人发出的对账单、询证函、
欠款单、确认函上签字或者盖章,而这些文件上没有标明出借人要求借款
人还款的意思,那么,这类文件仅应认定为对借款是否存在以及数额多少
的确认,并不是催收债务,不能认为借款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
2、债务人只同意履行部分债务的情形。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
承认全部或部分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如虽然借款100万元,诉
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借款人承认借了100万元的事实,但只同意归还50万
元。此时债务人是放弃了部分债务还是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呢?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必须明确表示,而不能以
沉默推定,即只要债务人没有明确说或者表明,则不能认定为他放弃了诉
讼时效抗辩。债务人对全部或部分债务予以承认,仅仅是对债务的确认,
并不表明同意偿还债务。而且,从逻辑上来分析,债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
辩权也是以承认债务为前提的,如果债务人不承认存在债务,就无适用诉
讼时效的余地。同时,诉讼时效抗辩权作为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如何处分、
处分多少都应当由债务人自行决定。
因此,债务人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应当认为其只放弃了该部分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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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其他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仍然存在,权利人应当
对此种情形予以特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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