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的法律意见

更新时间:2024-11-08 22:44:1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考公务员的要求)

现有学校选择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律意见

一、集团基本情况:关心下一代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关怀成长协

会,月亮星培训学校。

二、面临的政策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分类实施细则》、

《XXX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三、集团面临的选择

1、根据政策文件现有民办学校应选择申请: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

办学许可证。(具体见《XXX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26条)。

正是基于以上规定,集团须明确关心下一代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关怀

成长协会,月亮星培训学校的性质。法律建议关心下一代职业技术培

训学校、月亮星培训学校可以定义为营利性性质,关怀成长协会定义

非营利性质。

2、如何区分这二种划分的法律后果

关心下一代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关怀成长协会,月亮星培训学校

系在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实施

前已成立(请根据具体成立时间确定学校分类)。

(1)对于出资人无论是否发生举办者变更、营利性与非营利的选

择,出资人均无权主张出资系个人所有。

首先,从民办学校的性质看,在原《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

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

分”,据此,民办学校是公益、非营利性组织。对于这种公益性质的

投资不能撤回,亦不能分割。

其次,从投资款的归属看,根据原《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

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

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这里明确了,民办学校财产属

于法人财产,其所有权归民办学校所有并受法律保护。

因此,从法律上分析关心下一代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关怀成长协

会,月亮星培训学校对学校财产具有法人财产权,不在属于个人。学

校的性质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对非营利性组织的出资不同于对营利性

组织(如公司)的出资,对公司的出资意味着出资人可获得公司的全

部或部分所有权(一般通过股权表现)。而根据前述《民办教育促进

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及2004年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条规定:“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这里都明确了“资

源提供者”不能享有对学校的所有权。

(2)从法律严格意义讲集团所属学校,出资人取得的系合理回

报(如有),出资人主张合理回报法律上支持的。

首先,根据原《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

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

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获得合理回

报于法有据。

(3)根据现行政策指《XXX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规定,集团所属的学校2017年9月1日后不得再提取合

理回报。根据2018年8月15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办公

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3

页(四)规定,现有民办学校在未做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选前,应按

照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办学校管理,不得再提取或变相提取

合理回报。该规定明确基于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的规定。简

言之以前的学校均系公益性的。因此,在学校选择时,将面临学校拥

有的法人财产权系公益性的财产的可能性。

(4)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

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

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在作出远择后,对学校的法人财产如何进行处理

根据《XXX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九章财产处理规定:

明确界定的民办学校终止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产,现有民办学校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的处理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

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明确财产权属。因此,

在集团所属学校作出营利性选择时,将必段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然

后才涉及到审批及登记注册。建议具体依照第九章进行理解和履行。

五、集团如何应对面临的政策的实施

政策的实施主要矛盾集中在集团现有民办学校在转设过程中的

资产处理问题

1、已在学校名义下的土地、房产和其他资产能否转移到举办者

个人或公司名下?

现有学校本身的法人属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非营利性学

校,都享有法人财产权。如果仍然选择为非营利性学校,只需要修改

学校章程,重新登记即可,学校一直处于存续状态。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强行把学校的土地、房产和其他资产转移到举办者个人或公司名

下,显然违反了《民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

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的

规定。毋庸置疑,这条路显然是不通的。那么,现有学校如果选择为

营利性民办学校,确实存在着原有学校终止,财产清算问题,这为土

地、房产和其他资产转移到举办者个人或公司名下提供了可能。可按

照新政要求,需要明确学校资产权属,也就意味着并不是学校所有资

产都属于出资者的,即使转移也只是出资者的出资部分。另外,此时

的学校已经是营利性的,其资产的管理和处理要遵循公司法,其实已

经没有转移的必要。

2、资产由学校转移到个人或公司名下要承担什么样的风险?

这里的要讲的风险除了前面说到的法律风险外,另外的风险就是税收

风险。目前针对民办学校所减免的房产税、契税、增值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主要针对的是学校自身占有和使用的土地、

房产等。土地和房产租赁后,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已属于经营性资

产,上述各类税种不但不能减免,而且还要加上租赁税和所得税等。

另外,购置土地、房屋建筑以及房屋折旧等费用均不能利用学校资金,

这些因素综合考虑,可能会超过学校所支付的租赁费用,必然会加重

出资者的负担。对于非营利性学校而言,还可能因为投入成本少而影

响到学校收费标准的审批。

六、集团选择后,如何完成变更

根据集团学校设立现状,应按照《XXX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

法》进行登记。由于该实施办法未有明确的方法和步骤,且许可登记

与工商登记相互穿插,且职能部门不一,所以建议先由集团作出选择

后,至对应的教育审批部门取得许可登记,然后才至工商部门进行注

册登记。同时,应按照工商部门登记内容,进行法律文件的准备,例

如章程。以下仅根据对文件的理解提供一简单的变更步骤,请按排专

人负责直接与业务部门对接,以更更快解决注册。

1、第一步应根据政策规定《XXX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第28条规聘请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产清单(指转为营利性民

办学校),是学校自行选定还是由业务主管部门指定请安排专人咨询。

2、按照设立《XXX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

第28条规定,依法向相关部门取得审批,取得民办学校设立程序及

要求重新办学许可证和登记证。办学许可证应严格第7条规定、第三

章分类管理规定进行。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然后再按规定工商注册

登记。

3、工商注册登记须注意事项:

首先在取得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变更后,办学许可证后才能规定时

内完成名称核准(如有变更名称),在取得名称核准后,至审批机关

报备,然后至如按照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4、需要准备的法律文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XXX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准备。并

结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

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准备。

以上法律意见,系根据民办教育相关规定和文件整理,由于在出

具法律意见时未对集团下辖的培训学校和关怀成长协会的成立时

间,资产,合理回报信息进行掌握。因此,以上法律分析希望对集

团下属教育培训机构选择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提供参考。如果理解和

分析与现有文件冲突,请结合实际准备。

王成武律师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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