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住这5点,彻底弄清税收法律文件性质和效力
层级关系
编者按:企业经营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税务中介机构、
税法学者、税法爱好者适用、研究、学习税收法律文件中,
常常困惑于无法区分多如牛毛的税收法律文件的性质以及
期间的效力层级关系,而这又事关:(1)税收法律文件的
有效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准确理解税收法律文件
的表述(层级关系);(3)税务争议中具体司法判决依据
采纳(哪些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司法审判依据)。因此,税收
法律文件的性质和法律关系在税法适用、司法审判、学习研
究中都至关重要。本期从5个方面提出识别的方法,具有很
高的参考借鉴意义。
与税收征管等具体行政行为对应,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属于立法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国家及相关部门
也先后出台了相关立法、制定规范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002.1.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2.1.1)、《税收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7.1)、《税收个案批复
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12]14号)、《关于进一步
规范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办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
〔2015〕184号)、《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
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等。通
过分析上述文件以及实践经验,总结可以通过以下5个方面
去区分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内部批复。
一、制定主体
税收
制定主体法规依据
(20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立法法》
年修正)法律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税收
(2015
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
《立法法》
年修正)法规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
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税收
(2015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立法法》
规章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年修正)
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规章制定程序
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条例》(中华人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民共和国国务院
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令第322号)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税收
规范
性文
件
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
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
第20号《税收规
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范性文件制定管
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理办法》
适用的文件。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
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
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
税务机关制定。
个案是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针对具体案件请示所《关于进一步规
批复作出的答复,包括:税务总局以及各省、自治区、范税收个案批复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类文件办理工作
局内各单位的通知》(税总
办发〔2015〕184
号)
解读和提示:
(一)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可以进行授权进行
进行法律制定,但是(一)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
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
原则等。(二)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
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
他机关。当前我国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绝大部
分税种的立法是国务院进行的,是1985年全国人大的授权的
结果,亟需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由全国人大行使立
法权。
(二)目前,属于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
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
《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虚开、
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
(三)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50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3
号、24号、25号、26号、27号28号、29号、30号、31号、32
号、33号、34号、35号令、36号令、37号令、38号令、39号
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4号相关规定,截止2016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
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共有50部。
二、名称文号
税收
法律
名称
“法”、“决定”等
举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
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
税收
法规
一般称“条例”、“决定”、
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规定”等;行政法规的名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
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称“规定”、“办法”等;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
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
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38号)、《海南省
税收保障条例》海南省人民代
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
行规定”。
税收
规章
号)
一般称“规定”、“办法”,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但不得称“条例”。办法》(国税发【1999】221)、
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发票管理
办法》(第30号令)、
税收
规范
性文
件
可以使用“办法”、“规定”、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
“规程”、“规则”等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
不得称“条例”、“实施细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则”、“通知”或“批复”。实2015年第99号)、关于落实《企
践中,也有使用“公告”、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意见”、“函”、“批复”等。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国税函
〔2015〕59号)
工作
答复
(个
案批
复)
“批复”等。税务总局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国
2015年11月1日起启用专家税务局审批出口退(免)税
门的“国家税务总局税收
个案批复发文处理单”起
草文件,发文字号使用
权限的批复(税总函〔2015〕
4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
“税总函”。各省税务机关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
应比照执行。[2015]311号)
解读和提示:
根据上述规则,灵活使用,可以识别出大部分税收法律文件
的性质,尤其根据规定:(一)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
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
或者“暂行规定”。(二)税收规章不得称“条例”;(三)税
收规范性文件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
(四)“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个案批复发文处理单”起草文件,
发文字号使用“税总函”,各省税务机关应比照执行。
三、规范事项
税收法律
规范事项
只能制定法律事项: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
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税收法规行政法规:(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
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
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
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事项。
税收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
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地方政府规章:(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
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
重复规定。
税收规范
性文件
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
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
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
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
等事项除外。
工作答复
(个案批
复)
就下级税务机关针对具体案件请示。
解读和提示:
因此,一般层级较低的法律文件会明确说明制定的依据,诸
如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等事项而
制定的文件,法律层级应是规章及以上。
四、生效程序
税收
颁布生效程序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
法律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通过的法律由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税收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
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
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
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公告予以公布。
税收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
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
以公布。
税收
规范
性文
件
(1)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经授权对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
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可与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
性文件的施行时间相同。
工作
答复
(个
案批
复)
颁布生效。
解读和提示:
因此,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点进行识别:(一)法律文件的
通过单位和发布单位;(二)法律文件是否有签发人、签发
人职务;(三)是否规定了明确的实施日期。
五、效力关系
效力层级关系
基本原则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
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
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
章。
(2)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个案批复效力仅及于下级请示的具体案件。
法律解释效
力
(1)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
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行政法规的解
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3)税务部门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与
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司法裁判效
力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
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
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
接引用。
规章不可以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解读和提示:
税收法律文件的效率层级关系,对于解决税务争议发挥着重
要作用,很多税务争议起源于征纳双方对部分部门、地方税
收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现分析,部分
部门、地方税收法律文件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之嫌。
因此,从实践来看,许多税务争议的解决,需要将适用的税
收文件放到整个立法体系中去考察分析,才能准确理解要
义,或者违法上位法归于无效。
总结:
明确税收法律文件的性质和效力层级关系,对于准确适用
税收法律政策、提高税务管理合规性、防范税务风险具有重
要意义,也是开展税务筹划、化解税务争议的基础和前提。
相反,不分析各种税收法律文件的性质以及效力关系,只是
“埋头”分析各种文件具体表述,不仅可能无法准确理解税收
法律政策,还可能因为下位法违法上位法,出现政策适用、
分析错误的问题,尤其在我国税收立法层级较低,法律衔接、
用语等立法技术有待进一步提升的背景下,更需要充分考量
税收法律文件的性质和层级适用,这也是落实税收法定、践
行税收法治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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