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因性法律制度探析(一)
一、引言
票据法律制度建立在票据流通的基础上,票据流通产生了票据的重要的特殊性质——无因性
。票据无因性是指当票据设立或成立后具有独立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其票
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严格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
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只有
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
响独立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也只有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才能够在票据的转让
中,使持票人的交易风险大大降低,并减轻持票人的审查责任,从而能够保障持票人、特别是善
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票据无因性作为现代票据法的立法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及各地区的票
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所认可,其在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
用。我国现行票据法在票据的无因性问题上始终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
时态度也是不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国际交往不断深化,我国
票据立法与国际接轨,重新修改与完善势在必行。因此,重新认识票据的无因性具有很重要的
现实意义。
二、我国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律法规中,一方面,对于票据无因性原则采取了不确定的立场,另一方面,有
一些条文规定强行要求票据行为必须具备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无因性原则南辕北辙。
(一)我国《票据法》强制性规定:票据关系受制于原因关系
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
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关系。”这条规定将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混在一起,使票据关系的成立与否
受票据原因等基础关系的制约。也就是说,持票人在行使权利时,须向债务人证明其取得票据
权利的原因,票据权利所赖以产生的票据原因关系有效与否,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持票人票
据权利的效力。如此立法,不仅违背了票据法的通行理论,同时也不利于票据权利人主张权利,
也容易造成票据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增大银行业务风险。
(二)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的不恰当牵连
我国《票据法》对资金关系同样作出了与原因关系相类似的要求。该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汇
票的持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83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应当
说,上述所涉及的关系属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委托关系。从理论上说,上述资金关系
并不由票据法来调整,如此规定即是确定了资金关系决定票据关系的原则,与票据无因性原则
是相违背的;而且银行为了减少票据贴现风险必须要对票据背后的贸易关系与资金关系加以
真实性审查,势必加重银行的负担,事实上也降低了票据流通效率。因此,这样规定既不科学也
不现实,有待于修改与完善。
(三)《支付结算办法》中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否定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更是加强以上规定,几乎处处将票据关系与票
据基础关系绑在一起。该办法在规定商业汇票时,不仅要求出票人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而且要求出票人必须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与付款人
或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同时,承
兑银行还应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
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这些都可谓是对票据无因性原则否定的最突出体现。
三、我国现行的票据无因性立法的模糊对经济生活的影响
自改革开放以来到我国《票据法》颁布施行的初期,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
济的转变尚处于起步阶段,信用经济水平低下,人们的票据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在票据实际操
作业务中,票据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生。因此,虽然票据无因性原则早已引人我国的票据
法理论中,但我国的票据立法却坚持以维护金融秩序、保证交易安全为首要目的,将票据基础
关系引入票据法律、法规的条文中,使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紧密结合。1]这些都不利于票
据的流通和转让,从而限制了票据的作用与功能。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持续增长,票据市
场迅猛发展和票据应用范围日益广泛,贸易结算票据化趋势日益加强,票据功能也由单一的结
算工具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多功能演变。而票据在无因性立法问题上的模糊,对实践
发展带来很大不便。
(一)影响了票据的流通
我国票据立法把票据原因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领域中,当事人在签发、转让票据时就必
须考虑其与前手之间的基础关系,后手必须要求其前手对这些关系负举证责任,否则便不敢接
受这种票据。而在数个票据背书中,这种关系就显得尤为复杂,付款人所负注意义务更大,这样
票据的流通功能就大大减弱,从根本上违反了票据立法的目的。
(二)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难度
要求商业银行对交易的真实背景进行实质审查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商业银行对贸易真实性
的判断依据是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由于虚构贸易背景、虚签合同以及虚假增值税发
票现象大量存在,商业银行又缺乏辨别其真伪的手段,银行在确认购销合同的真实性上存在技
术上的审查困难,如对方当事人的公章是否真实,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是否属
实、双方的合同是否会得到履行等。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基于隐蔽、复杂、甚至虚假的关联
交易向银行申请开票据时,贸易背景是否真实银行更是难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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