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律明白人承诺书
1.承诺书能否有法律效应
法律要求民事活动应遵照自愿公正、等价有偿、诚恳守信的
准绳,只需承诺人在书写承诺书的时候,不存在遭到欺诈、胁迫、严
重误会等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承诺书
就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人应当根据承诺书上所载明的内容,履行双方之间的商定。
当事人能否签承诺书,由当事人本人的经过慎重思索并权衡利弊后作
出打算。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时具备法律效力,行为人除非依照法律规
定或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随便变更或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力量;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实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
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
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扩展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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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力量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
实意思的状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方案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头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
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严重误会的;
(二)显失公正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头起无效。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
分仍旧有效。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
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
方因而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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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
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全部或者返还第
三人。
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
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参考材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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