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障制度问题研究
--以侵权事件为例
文献案例综述
我们每一个文明人的精神要素就包括了隐私,我们只有保证了自
己的隐私才能成就更好的自我。隐私权不受侵犯也是我们每个人的基
本需求,就目前而言,世界各国的科学技术都在飞速发展,其中以电
子通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更为明显,使得我们个人信息泄露的频率极
大的增加,我们的私生活受到的侵害也越加严重,使得我们的个人生
活受到严重的威胁,公民的隐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更加容易泄漏,
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也是社会之所
需。当然,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当一个国家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愈加
注重,标志着该国家的文明程度越高。就我国现在的状况而言,目前
而言,我国在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很大的不足,完
善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社会的需要,民众的需求,我
国的立法机关应当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的立法制度,建立完善立法,
保障公民的隐私权。
我国在周朝初年就已经出现了“隐私”一词,“隐私”一词在当
时的意思是衣服,寓意把私处藏起来的东西,不让别人发现,例如在
中国古代女子不露脖子以下的部位。与现在的意思有很大差别,现在
隐私的意思是指自己不愿别人知道,不想别人干涉的私人领域。虽然
我国关于隐私的也是出现的比较早,在当时也就仅限于把自己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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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起来,随后就一直被人们搁浅,没有再往立法方面发展,直到近
几年来相关部门制定立法,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才渐渐地又被大
众所熟知。但是,对于立法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西方国家来说,到现
在隐私权已经发展了一百多年了,“1890年,美国的法学家布兰蒂
斯和沃伦就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的文章,
并且在文章中也引用“隐私权”一词,被公众所认可的隐私权也随
着出现。”美国是最早建立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国家,“美国于1970
年制定了《公开签帐账单法》和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家庭
教育及隐私权保护法》、《财务隐私权法》等都对隐私权的保护做了相
应的规定”。随着美国把隐私权的保护在立法中做了相应的规定,其
他国家也不甘落后,也在立法中制定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如“法
国在1978年对有关资料的处理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处理资料时
不得损害个人身份和私人生活的自由”。而且隐私权的保护在国际上
也有较高的法律地位,例如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
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
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加以攻击。”和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
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标志着隐私权不仅在
各个国家受到重视,在国际上也不例外。世界各国都对隐私权制定了
相关立法,确定了隐私权的独立地位,保障公民权。虽然现在各国都
对隐私权都做了高度的重视,但在中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还是没有做
到高度的重视,在民法上没有吧隐私权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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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只是通过司法解释以保护公民名誉权和维护公序良俗的方式间
接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通过近几年来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用
间接的方式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的方式病不是很适用,它不能完好、
周密的保护公民的权利。纵观近几年来我国的现状来看,立法机关应
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人格来加以保护,形成一套以宪法为核
心,民法为重点,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为辅助,形成一套完
善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就现在的状况来讲,我国学者虽已普遍任可隐私权,但在
隐私权的定义上还存在不同的意见。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
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
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佟柔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以自己的个人生活秘
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杨立新认
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
利”;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
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索、刺探和公开的权利”。张新宝认为,
“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控制私
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
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
隐私权。”综上所述隐私权可概括为生活秘密权、生活安宁权等,包
括了公民的个人资料不被非法获取和披露,私人住宅和个人隐私不受
侵犯,即涉及个人秘密但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且公民不愿意公开的私人
资料、私人生活都属于隐私权的范围。在我们的生活中保护隐私权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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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证隐私权不受到外界的侵犯,又要做到隐私权受到侵犯时能寻求
法律保护。然而就我国目前的立法保护现状来看,我国在隐私权的保
护方面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体系。
但是隐私权保护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有所涉
及,将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认定为侵害
他人名誉权,隐私权保护初步写为成文法律,但是其所涉及的保护都
只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2001年颁布的《关
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还没有被
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以及其利益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从侧面
诠释了隐私权保护的内容,标志着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但法律在
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还是存在不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隐私权保
护方面同其他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建
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近几年来在网络上因泄露他
人隐私造成他人伤害的事件频有发生,但却很少有人能真正做到保护
自己合法权利:2001年“陈自瑶”事件是我国有关的第一例,
但在当时还没有的说法,且隐私权保护也相对薄弱,当事人
对信息泄漏未进行追究,此事也就不了了知;2006年的“虐猫女”
事件中,信息恶意泄漏,虐猫女被解除工作,当事人也未对信息泄漏
进行追究;2006年的“铜须门”事件中,“铜须”也仅发布声明希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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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息,也未对信息泄漏追究;2008年“辱骂灾民”的事件中,最后当事
人对自己的行为道歉,但也未追究泄露信息者的责任;2010年“殴打
环卫工”事件中,当事人陈女士仅向媒体求助希望平息此事,也未对
信息泄漏追究责任;2013年“丁锦昊到此一游”中也是其父母为孩子的
行为道歉,也为追究泄漏信息的责任;2014年“上海地铁狼”中给当
事人的家庭带来极大影响,最终也未追究责任;这些都是中
当事人深受影响,但却未追究泄漏信息者的责任。2007年“死亡博客”
事件中,当事人起诉了三家网站并获索赔8000元,这是我国第一例
对侵犯隐私权责任的追究,标志着我国公民对隐私权保护又
进了一步;2009年“晕机女”事件中,当事人委托律师发表声明希望网
友停止传播;2013年“花季少女投河”事件中,造成女孩的死亡,其父
母将店主告上法庭,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标志着我国隐私权保护制
度又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
在网络迅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广泛地进入到我们的生活中,它
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相信我们
每个人都有在网络上注册过ID的情况,我们注册时留下的个人信息
是仍然在网站的相关管理人员给封存保密还是或多或少已经泄漏出
部分或全部,我们不得而知,如果我们的信息背泄漏出去了,没有一
部完整的立法,我们能保障自己的隐私权吗?我希望立法机关能制定
相关立法,完善立法体系,让尽可能多的人在隐私权受到侵犯时能得
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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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众出版社2004年版。
[4]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
[5]白雪“”中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兰州学刊2010年刊载。
[6]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仁》,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7]张晓红《浅析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不足及完善》,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1
年刊载。
[8]张军《宪法与隐私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9]王泽鉴《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0]张新宝《我国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国家检察院学报2010年刊载。
[11]赵利燕《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华东政法大学。
[12]张炜《从“3Q之争”论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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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设计在宋晨辉导师的指导下完成,从选题到论文的内容,都凝聚了老师的心血和汗水,
在四年的学习和生活中,始终感受到老师的精心指导和无私关怀,使我受益匪浅。在此我向
宋晨辉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本论文的设计能顺利的完成,归功于各任课老师的认真负责,让
我掌握各个科目的知识。感谢各个任课老师四年来的辛勤栽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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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7 13:44: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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