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释义第二

更新时间:2024-11-08 20:30: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总则是关于一部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一般规定立法的目的、

依据和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基本法律制度。本章共九条,包括本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

围,气象灾害防御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职责分工以及科普宣传、科技研究、表彰奖励等

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依据的规定。

一、关于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也称为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法规所要达到的

任务目标,也就是说制定一部法律、法规要解决哪些问题。一般来说,立法目的是法律、法

规的必设条款,且都作为一部法律、法规的第一条规定,以开宗明义,总揽全局。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为一部调整气象灾害防御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政

法规,其根本目的是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因此,根据本条规定,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国以来,我国气象事业发生了历史

性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是建立了中国特气象服务体系,气象防灾减灾、应对

气候变化和各项气象服务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二是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气象预测预报

系统,气象预测预报能力不断提高。三是建立了自动化水平较高的气象观测系统,气象观测

能力显著增强。四是建立了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取得了一大批支撑气象业务服务的科研成果。

但是,经济社会的发展给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在气象灾害预防方面,

亟需加强防御能力建设,完善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预防措施。二是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方面,

需要进一步整合气象监测信息网络,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尤其是亟待提高极端性天气事件的

监测预警能力。三是在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方面,需要进一步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和

覆盖面,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性,为人民众有效避险提供保障。四是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应急能力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的启动和解除,确保应急管理措施的有

效实施,因此,需要通过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改进和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2、应对气候变化新形势,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损失。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复杂,

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各类自然灾害中,70%以上的是气象灾害。

近几年,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我国气象灾害越发呈现出突发性强、种类多、强度大、

频率高等特点。局部地区极端高温、极端低温和强暴雨、强台风等极端性天气事件明显上升。

气象灾害给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给我国经济、社会以及可持续发展带来很

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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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的经济损失约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3%。2008年气象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

3100多亿元(其中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损失1590多亿元)。因此,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

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3、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社会生活

的各个领域,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下,通过多部门密切协作,全社会共同努

力做好这项工作。因此,有必要总结多年来防御气象灾害的经验,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多部

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防灾减灾机制,通过完善法律规范,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

门以及社会公众在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农村、街道、社区等基层的灾

害防御能力建设。

二、关于立法依据。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

象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0年1月1日

起实施。《气象法》第五章专门对气象灾害灾害防御进行了规定。本条例是与《气象法》配

套的行政法规,对第五章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化、细化,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因此,《气象法》是本条例最直接的立法依据。同时,本条例又充分吸收了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0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07]49号)等近年来出台的重要文件精神,并加以概括总结,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法律规定。此外,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在充分考虑了新时期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出现的新

情况、新问题的同时,也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灾害防御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效衔接。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

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

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

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域适用范围、定义及法律、行政法规衔接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地域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

律的空间效力范围、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和法律对人的效力,换句话说,就是法律适用于哪

些地域、何时开始生效以及适用于哪些主体。《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空间效力范围

,,就是指条例的地域适用范围,即条例在什么地域范围内有效。根据本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这

一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气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二是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以下简称《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我国的

领陆,即我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

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岛、西沙岛、中沙岛、南沙岛及其他一切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按照有关国际法原则,我国领陆也包括我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如我

国驻外领事馆、在国外飞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航空器和在国外航行的挂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我国的领水,包括我国的内水和领海。根据《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

定,我国内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

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我国领空,是指我国领陆和

领水的上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是指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

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的海域。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

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

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根据该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

规定,我国对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

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能等活动行使主权;对勘查

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行使主权,而上述活动中也包括进行气象活动。即对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也同样行使主权。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同样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本条例不适用于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其他全

国性法律不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于未列入上述两个基本法附件,因此,《气象

灾害防御条例》不适用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气象灾害防御

立法,应当由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气象灾害的定义。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

条例调整的是人们在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为了与《气象法》相衔接,条例关于气象灾害的定义仍与《气象法》保持一致,是

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

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这些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具体内容以及对这些活动的管理,在条例的具体规范中,分

别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此外,为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针对近年来气象灾害防御工

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条例对霾、空间天气灾害等对国计民生产生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也规

定了具体的防御措施。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对气象灾害定义的扩展。

三、本条第三款规定了条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按照本款规定,水旱灾害、

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许多自然灾害,特别是等级高强度大的自然灾害发生以后,常

常诱发出一连串的灾害接连发生,这种现象叫灾害连发性或称灾害链。例如,暴雨引发的洪

水造成洪涝灾害,进而可能带来大面积山体滑坡,造成地质灾害。自然灾害常接连发生,则

构成了并发型灾害链。灾害链中最早发生的起主导作用的灾害称为原生灾害;次生灾害是指

在灾害链中由原生灾害诱导的、第二次生成的、间接造成的灾害。衍生灾害是指由原生灾害

派生出来、第三次生成的、因繁衍变化而发生的一系列灾害,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与原生灾

害相比,衍生灾害的发生机理有明显贬毁,而次生灾害没有明显变化。次生灾害与衍生灾害

有时比原生灾害的危害还大。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自然灾害分为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

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除地震灾害、生物灾害以外,洪涝等水

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巨浪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山

洪、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衍生、次生灾害也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但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

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了明确规

定。因此,为了处理好气象灾害与衍生、次生灾害之间,以及条例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

间的衔接关系,作出了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

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原则的规定。

本条确立了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时应当遵

循的总的原则,也是制定各项具体政策必须体现的指导思想。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关于气象工作的总体原则、基本方针和要求均通过不同形式的规范

性文件予以体现。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07]49号)中提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

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订和实施气象灾

害防御规划,加快国家与

地方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

发展。”本条例在认真总结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进行气象灾害防御各项工作经验

和教训的基础上,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原则高度概括为“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

社会参与”16个字,上升为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科学发展观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各种气象灾害造成的农作物受灾面积达5000万公顷,受台风、暴雨(雪)、

干旱、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重大气象灾害影响的人口达4亿人次,造成的经

济损失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3%。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必须把为人民福祉安康服务作为

首要任务,始终把保障人民众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放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位

置,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损害。提供准

确及时的气象预报警报服务,提高全社会防御灾害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

步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因此,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公

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突出位置,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

危害。

科学防御: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本身,就是科学地认识和掌握大气及其运动规律,并加以

科学分析,提出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并加以组织落实的过程。同时,经济社会发展的现

实需求,对不断提高气象预测预报能力、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开发利用

气候资源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依靠科技创新,加强气象科技工作,既要推进气候系统

各个学科领域的知识创新,也要推进观测和预报预测的技术创新;既要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

科学试验,也要加强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实现农业气象、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气候预测

和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气候资源利用、气象服务的重大突破。因此。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必须

依靠科学,着力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科技水平。

部门联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综合性工作,涉

及气象、水利、农业、规划、国土、交通、财政、电信等部门和公共媒体,需要多部门密切

协作,全社会共同努力。近年来,中国气象局与国务院应急办、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防汛

抗旱总指挥部等机构建立了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和灾害防御规划管理协调保障机制,与国

家核应急办公室、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环保总局、安

全监管总局、林业局等部门建立了地质气象灾害、交通安全、高温中暑、一氧化碳中毒、农

业林业病虫害、森林草原火险等联合预警制度,以及海上搜救等公共突发事件气象保障机制,

与民政部、新华社、部队等建立了信息共享与信息交换机制,与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等建

立了共同发布气象预警信息的合作机制。中国气象局每天为60多个部门400多名应急指挥人

员发送气象短信,全国气象部门每天为62万名各级应急和决策指挥人员免费发送气象预警手

机短信,

多部门联动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已逐步建立。因此,为了进一步健全协调有序、运转高

效的部门联动机制,条例也将部门联动作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原则之一。

社会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直接关系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

由政府进行领导、组织和协调才能很好地开展这项工作。同时,也只有紧紧依靠众,军地

结合,动员国内和国际各种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充分发挥众团体、气象信息员和

公民在气象灾害防御、救助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行动机制,才能使“政府

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落到实处,可以高效应对灾害,可以最大

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尽最大可能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

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气象防御工作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本条主要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组织、领导和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将气

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方面的职责。

一、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加强气象灾害工作时提出的基本要求,它明确了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是本级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是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主

体。它既是人民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领导所必须遵守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人

民政府履行加强对气象工作协调职责的前提。根本目的是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强化统一指

挥、协调联动,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按照本条及条例的其他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必

须通过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措

施等行为,履行组织、领导和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否则,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气象防灾减灾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关系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向社会提供的一项重

要的公共服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走规划发展的道路,也必须由

政府来主导,由公共财政予以支撑和保障。因此,条例通过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中央和

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保障其开展。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对国家或区域一定时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所作出的战略部

署,是我国政府调节市场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用巨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指出:发展气象事业,加强气象卫星

应用、天气雷达等综合监测,建立先进的气象服务业务系统。增强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能力,

提高预报准确率和时效性。

因此,在我国国家、省、市县三级和总体、专项、区域三类规划体系中,必须依法明确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内容,并通过审批、核准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来予以落实。

本条例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

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

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

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职能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职责分工的规定。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本条分两款,从两个层面确立了气

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第一,在中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水利、国土资源、农

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二,在地方,按照分

级管理的原则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省、地、县三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以气象灾害应急为

例,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

的监测和评估,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

供决策依据。同时,民政、卫生、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电力、通信、国土资源、农业、

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也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本条例中的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气象主管机构。

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防制度的规定

气象灾害因其发生发展的特点及强度不同,具有一定的影响范围。这种范围是由天气系

统的变化所决定,往往跨行政区域发生。如,2008年1月我国南方地区遭受的大范围持续

性低温雨雪冰冻极端天气灾害,对湖南、湖北、安徽、江西、广西、贵州等20个省(区、

市)的交通运输、能源供应、电力传输、通讯设施、农业生产、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其

影响范围之广、强度之大、持续时间之长、灾害影响之重历史罕见,很多地区为50年一遇,

部分地区为百年一遇。《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即包括:

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

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本条规定的气象灾害联防制度,是指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的联合防范制度,是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的重要体现。

该项制度最初源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的联防协作机制。当灾害性天气发生

时,按照联防协作规定,打破省、区和部门的界限,上游气象台站要及时向下游气象台站通

报天气实况和灾害性天气变化的信息,加密天气监测,及时组织不同形式的天气会商,共同

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和服务等。在此基础上,《气象法》第二十八条对各级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作出了明

确的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日益频繁,《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指出,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

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所

属气象台站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

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水情、风暴潮、灾情等监测信息。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

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气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铁道、交通、

信息产业、水利、农业、卫生、环保、民航、安全监管、林业、旅游、海洋等各有关部门互

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因此,

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联防制度,实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机制,

合理调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对于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时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实践来看,现阶段的气象灾害联防制度,重点是建立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间

的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物资调动、联合行动制度,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总结经验,发现

问题,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时效和能力。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

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

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

行指导和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普及和教育方面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要对公众进行科学知识普及,提高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

气象灾害之所以会在我国造成严重的危害,与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普及不够,社会公众

的灾害风险意识淡薄,自救互救能力不高,缺乏对气象灾害应急避险措施的了解和实施不无

关系。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要想取得良好的防灾减灾效果,不同的社会角应该发挥出

各自不同的作用。只有社会公众意识到位,知识到位,能力到位,防灾减灾的效果才会更好。

如气象灾害的风险评估由专业人员负责,但是公众有必要理解风险评估的结果,了解哪些地

区是灾害的多发地、易发地,哪些地区容易出现什么灾害等;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

除了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应对措施之外,普通公众也要在第一时间采取防范措施,开展自

救互救。因此,本款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使社会公

众了解气象防灾减灾知识,掌握基本的避险避灾技能。

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是为气象灾害防

御工作奠定众基础的重要途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主要包含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防、应

急等方面的知识,既有自然科学知识,也有技术科学、社会科学知识,对公众的行为具有指

导性。在宣传形式方面,应当注重多样化,并且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不断创新宣传形

式,丰富宣传内容。如建立完善气象科普馆和气象科普展室,制作气象防灾减灾公益广告,

编制系列防灾减灾科普读物、挂图和音像制品,编制防灾减灾宣传案例教材;利用广播、电

视、网络、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制作专题节目、张贴宣传材料、网络在线交流、

发送手机短信等。

二、本条第二款是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教育方面的规定。本款首先规定学校的教育

义务,明确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

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应当从小抓起,学生,特别是广大中小学生,年

龄小,体力弱,如果再缺乏必要的相关知识,将成为最容易受到气象灾害危害的体。本款

中,将教育内容划分为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这是由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除

了理论知识外,气象灾害防范更是一种技巧和能力,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用到,需要通过演

练等形式学习。本款还规定了教育、气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责任。根据此规定,教育、气

象部门应当通过完善课程设置,校外辅导等,加强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规划、

指导和监督工作,保障气象防灾减灾知识技能的学习和掌握。如2007年,教育部、国务院

应急办、中国气象局联合举办了向全国中小学赠送防雷科普材料活动,中国气象局向全国

42万多所中小学赠送防雷科普光盘和挂图,向中小学生介绍防御雷电等气象防灾减灾知识

和技能。

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

推广和应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释义】本条是关于气象灾害防御科技研究、推广,以及国际合作的规定。

一、本条首先规定了国家鼓励开展气象灾害科技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气象灾害

防御水平与科技进步水平密切相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水平如何,一方面取决于政府和有

关部门是否依法履行各自应当履行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和

单位在从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所利用的科技进步手段对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水平的提高

也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大气运动具有极端的复杂性,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包含大气科学、

数理科学、环境科学、应用科学、计算通信技术等众多学科门类的知识技能。气象灾害防御

科技研究、推广和应用,以及人才培养,将直接推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发展。和上世纪九

十年代相比,目前我国每年因气象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由每年5000人左右下降到2000人左

右,经济损失降低了50%以上,这与近年来我国在气象监测、预报、预警、通信等领域的

科技进步和发展也是密不可分的。因此,本条明确国家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

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这里的鼓励、支持、推广、应用,既是对政

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要求,也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出的要求。对于各级

气象主管机构,就更应当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

二、本条还就加强国际合作交流作了规定,这是为了使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水

平取得更大的提高。大气无国界,一个国家、地区的大气运动影响着另外国家、地区的大气

运动,气象灾害也不仅仅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发生,台风、暴雨、暴雪、低温、高温等造

成的灾害,都可能在多个国家、大片区域内同时发生。近些年来,气象雷达、气象卫星、高

速电子计算机、红外及微波遥感等技术等的广泛应用,包括气象灾害防御在内的气象科学技

术水平获得了飞速发展,气象工作的高度分散(指观测点)和高度集中(指资料迅速集中)

的特点愈加突出,国际间的双边、多边乃至全球性的合作与交流日趋频繁,已经成为推动气

象灾害防御水平发展的必要途径。因此,本条明确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

展自救互救。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

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和有关表彰奖励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义务。气象灾

害防御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公众生命免受损害,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免受损失,

参与气象灾害防御

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在气象灾害防御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仅

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自身职责,也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这

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款规定的义务主要包括:信息报告义务,制定(公

民除外)并演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义务,排查和消除风险隐患义务,配合实施政府和有关部

门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义务,执行有关决定和命令义务,自救互救义务,参加抢险救灾和善

后、恢复重建义务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义务

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表彰奖励制度。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国

家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促进气象防灾

减灾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款中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涵盖气象灾害防御的

方方面面,包括预防、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传播、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等。只要在气象

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无论是组织、单位,还是个人都应给予奖励。例如,2008

年,中国气象局按照有关规定,表彰了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气象服务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

体和先进个人,肯定了他们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的突出贡献。

第二章预防

气象灾害重在预防,全面系统的预防措施是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的重要前提。本章共十八

条,主要规定了气象灾害普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等内容;还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的特点,对台风、大风、暴雨、暴雪、低温、高温、雷电、大

雾等主要的气象灾害规定了不同的预防措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

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

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

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释义】本条是开展气象灾害普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等工作的规

定。

一、首先规定了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工作。气象灾害普查是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重要

工作之一,也是气象灾害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和气象灾

害风险评估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可以说,没有气象灾害普查结果,就无法开展气象灾害风险

区划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因此,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

和要求,综合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统筹安排经费投入,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

历史气象灾害普查和每日气象灾害上报工作。气象灾害普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以县为普

查地域单元,以灾害性天气过程为普查时间单元,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

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以

省为单位进行数据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根据这些普查数据,建立起全国气象灾

害数据库以及气象灾情典型案例库。并根据气象灾害的特点,定期更新和充实气象灾害数据

库。

二、规定了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一项综合研究气象灾害危

险性、承灾体脆弱性的工作,它以气象灾害普查数据为基础,通过确定气象灾害损失指标,

建立灾情序列,制定出致灾因子等级指标,构建致灾因子概率分布函数,建立起气象灾害风

险评估模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可以对历史上的气象灾害进行评估,其结果可为经济社会发

展布局和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救灾及灾后重建方案、应急预案提供依据。也可以对即将发生

的气象灾害进行评估,通过对灾害可能造成影响进行估算与测算,预判灾害的等级和可能造

成的危害,为当地政府采取有效的灾害应急防御部署和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本条还规定了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工作。

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它可以帮助指导当地政府在防灾减灾工

作中,做到“灾前降低风险”,从根本上减小灾害损失的风险。如:在城乡建设、重大工程

项目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必须依据气象灾害风险区划进行规划、选址、设计。

避免黑龙江沙兰镇小学的惨剧重现。

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是指以气象灾害普查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根据气象灾害

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对各类气象灾害风险程度进行评价和等级划分,依据

风险度指数的大小,借助GIS技术,将某一区域划分为若干个不同等级的灾害风险区,可以

直观地反映气象灾害风险分布的地区差异性。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需分灾种、分地域进行,以

县为单位绘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确定影响当地的每种气象灾害的防御重点区域。目前,

中国气象局已完成了以省为单位的全国暴雨灾害风险区划图的制作。如果当地气候条件有所

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发生改变,每隔一定时间应该对本地气象灾害风险区划进行修

订。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当地气象灾害特点及其风险区划,针对各类气象灾害组织

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不断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十一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

果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规定。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防灾减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政府依法加强领

导,落实有关政策,协调各部门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途径和

手段。

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目的是贯彻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方针,明确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在一定时期内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以及各方面工作的任务、措施,使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序进行,并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通过编制气

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本地区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的重点和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的具体步骤,

以达到有效防御气象灾害的目的。因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非常必要,而且意义重大。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是建立在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工作

基础上的,所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先组织做好当地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气

象灾害风险区域工作,在此基础上,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

特,制定不同侧重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目前《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

已编制完毕。2008年中国气象局安排湖北、浙江、海南、辽宁、四川省气象局作为试点,

编制本省以及市县级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浙江省德清县已经编制完成《气象灾害防御规

划》,并绘制了《德清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图集,由德清县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在当地气

象防灾减灾工作中初步发挥了作用。

第十二条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

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内容的规定。

由于地区不同、时间不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内容也有所不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应因地因时制宜,力求结合实际,便于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气象

防灾减灾规划编制的背景,以及本地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现状和面临的形势;指导思想、

编制原则及规划总体目标;气象灾害防御战略布局重点,包括城市、农村、沿海、重要江河

流域、重要交通干线与输变电线沿线、重点战略经济区;主要任务包括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

警能力、加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提高气象灾害综合防范能力、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涉及到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台风灾害预警工

程、高影响行业与重点战略经济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评估工程、气象卫星工程、气象防

灾科普教育工程等;保障措施包括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领导、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制

建设、健全气象灾害综合防御机制、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科技创新力度、强化气象灾害防御队

伍建设、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机制、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加强气象灾害防

御国际合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

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的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全社会参与”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御水平。本条所指的气象灾

害防御设施主要包括气象监测网络系统、专业专项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系统、灾害

性天气预报平台、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系统、气象灾害应

急响应系统、气象灾害科普教育工程等。按照国家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气象灾害防

御设施建设必须针对本地特点,围绕城市、农村、沿海、重要江河、重要交通干线与输变电

线沿线、重点战略经济区等防御重点区域,统一规划布局,重点建设气象灾害配套项目和气

象灾害防御工程,切实提高气象灾害薄弱环节地区的防灾减灾能力。如城市的主要气象灾害

有城市内涝、干旱缺水、高温、霾等,以及城市热岛效应和空气污染以及其它导致人居气象

环境恶化等,防御重点是要建设城市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城市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系统;农

村主要是干旱、洪涝、低温、霜冻等气象灾害造成对粮食、经济作物、林业、渔业生产及生

态环境的严重影响,加之农村防灾减灾能力薄弱等,防御重点是要加强农村气象灾害监测预

警发布能力建设、提高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农村和农业气象灾害防

御基础设施等。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原

则,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重点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将此工作纳入政府的灾

害防御规划,统筹安排配套的专项工程、项目和经费预算,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全面提高气象灾害的防御水平。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应当考虑气

象灾害的影响。

【释义】本条是制定国家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需考虑气象灾害的影响的规定。

电力、通信等设施国家基础设施,电力工业、通信工程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

一般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统一规划布局,其建设规模大,投资

额度大。由于电力、通信是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行业,台风、低温、冰冻、暴雪等气象灾害

对输变电线沿线、通信的影响尤为显著。如:2008年初在我国南方发生的低温雨雪冰

冻灾害中,南方诸多省市多座输电铁塔覆冰严重倒塌,造成大面积停电,给

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造成重大损失。事后分析铁塔倒塌原因,主要是受这次低温雨雪冰

冻灾害影响,铁塔覆冰厚度已超过了工程建设标准,导致多座铁塔不堪重负而倒塌。由此可

见,如果制定的建设标准不足以抗击这些气象灾害,一旦建设起来,因受气象灾害影响损毁,

造成电力、通讯供应中断,这对高度现代化发展的社会,将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同时,

随着我国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不同行业、不同经济生产部门的相互依存度越来越高。

某一经济部门或行业受灾后,不利影响会迅速连锁传递到其他行业或部门,灾害影响范围和

严重程度将会明显放大。因此,必须强调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要考虑气象灾害的影响。国

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电力、通信等行业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专业专项气象灾害监

测网络体系,发展专业专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技术和预警服务,实现部门间、行业间的信息

与资源共享以及灾害协同防御;开展输变电线沿线、通信、重要交通干线的精细化气象灾害

影响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重新确立当地气象灾害防御的工程建设标准,科学防灾避灾。

第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

编制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

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

应急预案又称应急计划,是针对可能的突发公共事件,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

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降低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特定计划或方案。编制应急预

案是我国“一案三制”应急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基

础,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明确规定国家要建立健

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在坚持立足我国国情,总结历史经验,遵循客观规律,借鉴国外做

法的基础上,目前我国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不同的责任主体和预案性质,设计为国家、省、地、

县四级以及每级可包含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地方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四个

级别五个层次。气象应急预案是国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和控制气象灾

害发生或扩大的第一道防线。通过近年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和分析,应从灾害应对的全

过程统筹协调和安排,建立以气象预警信息为先导的联动机制,发挥联动效益,着力提高应

对水平和降低应对成本。加快制定各级气象灾害的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从而构建起气象灾害

防御的联动机制,提高气象灾害应对效果。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2009年12月11日《国家气象灾害

应急预案》已正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最重要的是明确了建立

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先导,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个部门积极响应、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重

大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使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防御由单纯靠政府发紧急通知、行政命令

等方式,转变为在信息资源共享之下的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全社会共同的自觉行动,指导面

对气象灾害的应急行动,按计划有序进行,指导和规范日常培训和演练,提高气象灾害防范

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

提供保障。作为国家专项应急预案之一,《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涵盖了从气象灾害预警、

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到恢复重建的全过程。其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台风、暴雨(雪)、寒潮、

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

的防范和应对,并对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的组织体系、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

应急保障、预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地方各级气象灾害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由于气象防灾减灾工

作是一项系统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综合性工作,因此必须建立从国家到地方各级政

府分级分类的气象灾害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体系。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

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确立了各级政府为制定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

及其各级政府专项预案的性质。各级地方气象部门要主动和各级人民政府汇报沟通,按照地

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联合成立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领导小组,负责预案编制管理和审定,

同时依托各级地方气象部门业务和技术力量,联合各相关部门单位技术和管理专家,成立相

应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具体负责预案编制起草和修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紧密结

合现有各级气象业务和服务流程,从应急响应的角度出发,延伸和细化应急管理各环节,明

确量化各过程的责任人、职责、任务和时效,突出预案实际启动后的可操作性,并注意与相

关部门单位内外的衔接,体现上下协调,内外联动。按照条例规定要求,预案编制重点一是

确定合理科学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标准,体现预防为主,关口前移。二是明确各部门提前预

防和灾害应对职责及其具体行动,体现应急联动,发挥综合减灾效益。三是理清现有各相关

专项和部门预案之间的关系,做好相关预案之间的衔接,体现气象灾害从防御至到救助的整

体预案链。

第十六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内容的规定。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是一项科学性和操作性很强的工作,编制应遵循完整性、科

学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原则。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信息报

告与发布、预测预警、应急响应、事后处置、保障措施、附则、附件等内容。其中(一)总

则,包括现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等。(二)组织机构

与职责,包括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等。(三)信息报告与发布,包括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的

原则、程序和时限要求等。(四)预测预警,包括监测预测工作要求,可能发生且可以预警

的气象灾害的预警分级指标、预警的发布或解除程序等。(五)应急响应,包括分级指标、

预案启动、分级分类响应、扩大应急和应急结束的程序和措施等。(六)事后处置,包括恢

复重建和调查评估等;(七)保障措施,包括资金、装备、技术及应急队伍,宣传教育、培

训与演练、奖惩措施等。(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管理要求、修订情况和施行日期

等。(十)附件。包括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工作流程图、有关人员和单位通讯录、应

急资源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应急预案名录等。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减应急预案内容,但根据条例规定

至少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

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

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

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的规定。

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主要目的是检验预案、锻炼队伍、磨合机制和科普宣教。第一,通

过演练组织,检验各类气象应急预案中相关单位和人员对预案的熟悉程度,发现预案中存在

的问题,以修改完善预案,提高预案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第二,通过演练活动,提高应急

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第三,通过演练过程,理顺相关各方的职责,改进不同机构、人

员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第四,通过演练参与和宣传报道,增进公众、媒体对气象应急预

案和应急管理工作的理解,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时,应当坚持四条原则。第一,结合实际、目的明确。

紧密结合气象应急管理工作实际需求,根据各地、各单位资源条件情况,合理确定演练方式

和规模;强化对气象应急预案所确定的应急响应责任、程序和保障措施的演练。第二,着眼

实战、讲求实效。以提高应急指挥人员的指挥协调能力、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为着眼点;重

视对演练效果及组织工作的评估和考核,提高应急演练的实效。第三,精心组织、确保安全。

围绕演练目的,精心策划演练内容、周密组织演练过程;制定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措施,确

保演练参与人员的安全。第四,统筹规划、厉行节约。统筹规划应急演练活动,安排好各类

演练的内容、方式、时间及地点,避免重复和相互冲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努力控制演练

成本。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作出应急工作的基础,结合各地气象灾害

的特点,组织相应应急演练。演练规模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般应成立演练的领导机构和

工作组织机构,分别负责演练的领导决策和具体演练策划以及组织实施。在开展演练准备工

作前应先制定演练计划。演练前还要组织对演练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实际开始演练时,

做好动员、启动、指挥、控制、记录、终止等环节的工作,演练完成后还要及时进行总结分

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在实际处置各类气象灾害中积累

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演练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

应急演练的组织并参与演练过程,同时采取各种方式,向公众广泛宣传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知

识,做好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教。

第十八条大风(沙尘暴)、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防护林和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

台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

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大风(沙尘暴)、龙卷风以及台风的预防措施的规定。

大风是指风速达到蒲福风级6级(平均风速为10.8—13.8米/秒)及以上的风。沙尘

暴则是指强风把地面大量沙尘物质吹起卷入空中,使空气特别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

的严重风沙天气现象。龙卷风是指自积雨云底部下垂的漏斗状云及其所伴随的非常强烈的旋

风,是一种破坏力最强的小尺度天气系统。大风、沙尘暴、龙卷风发生时,常吹倒不牢固的

建筑物、高空作业的吊车、广告牌、电线杆、帐房等,造成财产损失和通讯、供电的中断。

尤其是龙卷风,尺度虽小但破坏力极大,往往使成片庄稼、成万株果木瞬间被毁,令交通中

断,房屋倒塌,人畜生命遭受损失。此外,可加剧其他自然灾害的危害:如大风能加快荒漠

化进程;沙尘暴会加重影响区的大气污染程度。

2007年2月28日2时左右,乌鲁木齐开往阿克苏的5807次旅客列车,在行至吐

鲁番的珍珠泉至红山渠间K42公里+300米处时(属三十里风区),因狂风造成11节(第9

到第19节)车厢脱轨侧翻。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32人轻伤。事故地点珍珠泉站28

日凌晨01-02时,平均风力最大达12级,2时左右珍珠泉瞬时风速最大达41.8m/s。2007

年7月3日,在安徽天长市和江苏高邮交界处出现强烈的龙卷活动,共造成苏皖两地14人

死亡,182余人受伤,受灾人口两万余人,死亡大牲畜2344头。1993年5月5日著名的“黑

风暴”,影响范围达一百多万平方公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6个亿,其中甘肃金昌、

武威、古浪等地,就造成了85人死亡,264人受伤,31人失踪,37万平方公里耕地因沙土

掩埋而绝收。

防护林和紧急避难场所等的建设可以有效地减轻和减少大风(沙尘暴)、龙卷风所造成

的灾害。如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规划时,要合理安排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体育场等

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以使这些场所在发生大风(沙尘暴)、龙卷风等气象灾害时可以临

时用作避难场所;

同时,要考虑在城市商业中心、大型住宅区等地方,规划建设这类设施。因此,本条

第一款规定,大风(沙尘暴)、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

护林和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使各级政

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防灾减灾更具针对性。

台风实际上是强烈的热带气旋。热带气旋是发生在热带海洋上的强烈天气系统,它像

在流动江河中前进的涡旋一样,一边绕自己的中心急速旋转,一边随周围大气向前移动。在

北半球热带气旋中的气流绕中心呈逆时针方向旋转,在南半球则相反。愈靠近热带气旋中心,

气压愈低,风力愈大。我国把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12级(32.7米/秒)及以上的热带气

旋称为台风。

台风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主要是台风带来的强风、暴雨和风暴潮所造成的灾害。

2006年08号超强台风“桑美”(Saomai)于8月10日l7时30分在浙江苍南沿海登陆,登

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速有60米/秒(17级),强度之强为近50年来所罕见,为建国以来登

陆我国大陆强度最强的台风。它给浙闽交界沿海部分地区带来毁灭性的破坏,大量进港避风

的渔船损坏沉没,数百人罹难,成为1996年以来登陆台风中因大风造成伤亡最惨重的一个

台风。据不完全统计,浙江、福建、江西、湖北等省,共有665.55万人受灾,因灾死亡483

人(其中福建276人,浙江204人),紧急转移安置180.16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28.99

万公顷,绝收面积3.62万公顷,倒塌房屋13.72万间,损坏房屋52.28万间,直接经济损

失达196.58亿元。

由于台风带来的灾害及其危害非常严重,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台风多发区域的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

所等建设,并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明确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

好台风的预防工作。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

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

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降雨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其次生和衍生灾害的预防措施的规定。

雨是从云中降落的水滴,陆地和海洋表面的水蒸发变成水蒸气,水蒸气上升到一定高

度后遇冷变成小水滴,这些小水滴形成云,它们在云里互相碰撞,合并成大水滴,当它大到

空气托不住的时候,就从云中落了下来,形成了雨。按照降水量的大小,雨可以进行以下分

类: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和特大暴雨。雨量等级划分标准:日降水量在0

.1~9.9毫米之间为小雨;10~24.9毫米之间为中雨;25~49.9毫米之间为大雨;50~

99.9毫米之间为暴雨;100~249.9毫米之间为大暴雨;250毫米或以上的为特大暴雨。大

雨、暴雨或持续降雨容易导致渍涝、洪涝、城市内涝或者山洪、地质灾害。如2006强热带

风暴“碧利斯”特大暴雨在湖南东南部引发山洪、泥石流,造成417多人死亡,109人失踪,

直接经济损失78亿元。2005年6月10日,黑龙江宁安市沙兰镇突降暴雨,引发山洪,造

成包括沙兰镇中心小学103名学生、2名幼儿在内共117人遇难。

为了有效地预防雨可能造成的危害,《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

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

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发生情况,

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地降雪情况,做好危旧房屋加固、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

准备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降雪、冰冻可能造成的灾害的预防措施的规定。

雪是指大量白不透明的冰晶(雪晶)和其聚合物(雪团)组成的降水。雨同雪同时

下落的叫“雨夹雪”。按24小时降水量将雪分为4个等级:0.1~2.4毫米的雪称为小雪;

2.5~4.9毫米的雪称为中雪;5.0~9.9毫米的雪称为大雪;10毫米以上(含10毫米)的

雪称为暴雪。雪灾亦称白灾,是因长时间大量降雪造成大范围积雪成灾的自然现象。雪灾严

重影响甚至破坏交通、通讯、输电线路等生命线工程,对畜牧、牧民的生命安全和生活造成

威胁。

冰冻现象主要由雨凇、雾凇、湿雪冻结而成的天气状况。我国大部分地区冰冻天气以

雨凇或雾凇为主。冰冻对电力、交通、通信、农业、林业及人民众生活均有严重影响。2008

年1月,我国南方大部地区遭受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此次冰冻天气影响范围

广、强度大、持续时间长、造成的损失极为严重,全国20个省(区、市)先后遭受了低温雨

雪冰冻灾害,冰冻灾害对电力、交通运输、农业及人民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据统

计,这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过程共造成1亿多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590多亿元。

为了有效地预防雪、冰冻造成的危害,《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发生情况,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

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地降雪情况,做好危旧房屋加固、

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来临前做好供电、供水

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准备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高温可能造成的灾害的预防措施的规定。

高温天气,是指最高气温≥35℃。日最高气温连续3天以上≥35℃的日数作为持续高

温的指标。高温不仅影响人民众的日常生活,而且还由于需水量和用电量增加,给水利、

电力、交通运输、工矿企业等部门的生产活动造成了很大影响,同时高温也加重了部分地区

旱情的发展,导致出现严重的伏旱,给农业生产带来很大危害。高温期间,应合理安排劳动

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高温环境下的工作人员要采取防暑措施。2006年盛夏,重

庆、四川盆地出现了1951年有气象记录以来最为严重的高温热浪天气和特大伏旱,具有持

续时间长且强度强的特点。盆地中、东部的平均气温较历史同期偏高3℃以上,为有气象记

录以来最高值。77个气象观测站的日最高气温创有气象记录以来历史极值。重庆市的高温

日数为52天,比气候平均多28天。8月15日,重庆市突破最高气温的历史记录,达到了

43℃。高温的同时,川渝降水偏少,均为1951年以来历史同期最小值。持续高温少雨导致

土壤失墒快,伏旱迅速发展加重,重庆遭受了百年一遇的特大伏旱,四川出现1951年以来

最严重伏旱。其中8月16日,长江重庆站水位一度退至3.03米,比百年历史最低记录还低

0.57米。江河水位持续走低,对水运、水利发电等造成一定影响。至2006年9月10日,

重庆市因干旱直接经济损失达82.55亿元,其中农业经济损失为60.75亿元。

为了有效地预防高温造成的危害,因此《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和单位应当在高温来临前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准备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大雾、霾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

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做

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大雾、霾可能造成的灾害的预防措施的规定。

雾是由大量的细小水滴或冰晶悬浮在近地气层中,使空气混浊、能见度变坏的水汽凝

结现象。能见度在1~10公里的称为轻雾,能见度在1公里以下的称为大雾。霾是指悬浮在

空中,肉眼无法分辨的大量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的集合体,使空气混浊,水平能见度降至

10公里以下的一种天气现象。雾、霾作为低能见度天气,会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影响生产、

生活的正常秩序。特别是大雾天气,易引发恶性交通事故,严重时造成城市交通瘫痪。据统

计,大雾引发的交通事故,高出其他灾害性天气条件2.5倍,伤、亡人数分别占事故伤、亡

总数的29.5%和16%。30%以上的航班延误或不正常飞行甚至一些有重大伤亡的恶性飞行事故

都与大雾有关。雾、霾天气还导致空气质量下降,生态环境恶化,危害人体健康。特别是霾,

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可吸入颗粒物,易诱发鼻炎、支气管炎、哮喘、气管扩张出血、肺炎、

甚至肺癌。如,

2007年10月26日至27日,华北平原出现大雾,造成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数千架次航班

延误,大量旅客滞留。11月9日上午,京津地区、河北南部、山东西部、河南北部以及江

苏南部和安徽东部等地出现大雾天气,多条高速公路被迫关闭。

为了有效避免大雾、霾造成的危害,《条例》规定,大雾、霾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

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

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

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

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

(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规定。

一、关于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我国地处温带和亚热带

地区,雷暴活动十分频繁,全国有23个省会城市的年最多雷暴日超过了45天,最多达到了

134天。据中国气象局不完全统计,在1997-2009年的十余年间,全国因雷击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在百万元以上的雷电灾害事故就有近400起,每年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上千人。随着我

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各类易燃易爆场所增多、电子系统广泛应用,雷

电灾害对金融、电力、石化、通讯、交通等各个重要行业部门及领域的危害程度日益加大,

雷电灾害已成为我国最严重的气象灾害之一,严峻的雷灾形势对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提

出了极为迫切的需求。

为了从源头上做好防雷工作,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此款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各类建(构)

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就是说针对防雷减灾的需要,国家法规、标准规

定需要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建(构)筑物和场所、设施,如易燃易暴场所、旅游区、厂矿、

农村等场所以及电子系统、设施、设备等,需要安装雷电防护装置;二是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国家防雷标准包括防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

标准。有国家标准的必须遵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

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遵守地方标准,但这个标准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上述标准

都没有的,可以按照企业标准执行。

二、关于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直接关系

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是有效遏制重大雷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2004年以前,国家尚未实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前,我国普遍存在雷

电防护装置应设计而无设计、未验收投入使用等安全隐患,导致雷击事故频发,重大恶性雷

击事故也时有发生。例如,1989年8月2日,山东青岛黄岛油库遭雷击发生爆炸,造成近

百人伤亡以及重大经济损失;1998年2月16日,江西某棉麻储备库遭雷击引发特大火灾,

造成经济损失1800多万元;2000年7月2日,福建某化工总厂生产车间遭雷击起火,过火面

积1000多平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万元;2001年5月8日,广东惠阳市元翔制品厂

遭雷击引起爆炸,造成7死6伤。2004年7月,国务院规定雷电防护装置必须进行设计审

核、竣工验收以后,通过行政许可的手段,管理措施逐步到位,最大限度地消除了新雷击隐

患的产生,有效地遏制了重大恶性雷击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了雷电防护装置

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法律制度,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情况,分别对新建、改建、扩建建

(构)筑物和其他场所、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提出了要求。

一是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的审查、验收由气象主管机构

负责。根据行政许可“便民、高效”的原则,本款将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防

护装置的设计、安装纳入建设行政管理程序,实施联审联批。具体要求包括: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报审受理单位应就建设项目的雷电防护装

置设计文件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气象主管机构依据防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审

查意见,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签署核

准意见,施工单位应按照核准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退回

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后重新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材料中应包括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时,应由气象主管机构同

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气象主管机构依据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跟踪检测报告,对雷电防护装

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气象主管机构规定使用要求进行验收。符合要求的,签署验收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可以投入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

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后由气象主管机构重新进行验收。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新建、改建、扩

建建(构)筑物验收文件应包括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

二是规定了除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以外的其他场所、建(构)筑物、设施等

需要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

构负责。

此规定明确了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对象是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等场所安装

的雷电防护装置,或者已经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单独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这些

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和职

责统一负责。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地(市、州、

盟)气象局,县(市)气象局。

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

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

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

多年实践证明,按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是可以避免和减少雷电

灾害的,也就是说,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质量以及日常维护好坏直接关系到建筑物及

相关设施的防雷减灾效果。因此,通过对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实行资

质管理,对从业单位的专业人员、技术装备、质量体系、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审核,可以确

保从业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此外,通过其他配套的资质管理措施,能够督

促从业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活动,有利于推进防雷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

从而把好防雷装置质量关,有效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

一、关于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应具备条件的规定

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是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对于雷电防护装置设

计而言,需要针对防护对象所处地理、地质、环境特征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其本身特点和防

护需要,经综合研究和计算后,提出科学、合理、有效的防护措施;而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则

是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方案的落实,专业的施工是科学的设计发挥效益的基础。因此,从事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开展业务所

需的软硬件条件,具备严格、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综合实力等,以避

免出现设计不科学不到位、有设计无施工、科学设计错误施工等问题;与此同时,雷电防护

装置的施工质量是否合格、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经过风吹雨打是否还能达到设计防护

效果也需要经过能力认定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跟踪检

测、验收时的竣工检测以及日常的定期检测),以确保雷电防护装置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

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本款规定

两个方面内容:

首先明确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五项条件,一是有法人资

格。法人资格包括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对于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

有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有事业法人资格;二是具有固定

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必要的设备、设施是指能够完成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

检测业务所必备的专业设施、设备;三是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雷

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从业人员,这些人员中既要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高、中级技

术人员,还要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四是有完备的技术

和质量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完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规章制度等;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了上述四个条件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还可以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规定其他的资质条件。由于本款规定的条件比较原则,国务院气象主管

机构还需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其次,明确了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的认定机构是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哪些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哪些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国务院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在制定具体

的管理办法时具体明确。

此外,关于此款规定所指的“专门”是针对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的单位,即由

于后款提及取得建设工程资质的单位可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

因此此处加“专门”以区别于取得建设工程资质的单位。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

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

二、关于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资质认定的特殊规定

由于电力、通信行业是雷电高敏感行业,其专项设施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有着专

业性和特殊要求,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

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制定。

此处的“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是指变电站、枢纽机房等专业性、安全性有特别

要求的专项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不包括电力、通信部门的建筑物以及铁塔、等一般性

设施或其他安装在公共场所的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

三、关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

工的特殊规定

目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中,很多工程是综合设计和施工。因此,本条第二

款规定,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

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核准的资质范围”有两层含义:一是资质中应明确雷电防护

装置设计、施工内容;二是所从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应与其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范

围相对应,不得跨资质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如果需要从事,必须

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

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此外,由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与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资质实行不同的分级管

理制度,因此,在落实本款规定时,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与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

资质间采取“就高”原则对应,即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最高等

级对应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资质的甲级资质,次高等级对应乙级资质,第三等级对应丙

级资质。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

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做好农村气象灾

害防御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定。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性产业,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

家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稳定就没有全国繁荣稳定。目前我国自然灾害中70%以上是气象灾

害,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的80%以上集中在农村。我国每年因各种气象灾害造成的农作物

受灾面积达5000万公顷,因灾导致的单品种粮食产量波动达20%左右,严重时可达30%以上。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不懈努力,国家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气象观测、预报预

测和气象服务体系,在农村防灾减灾、粮食安全、农民增收、农业发展中已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加剧,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仍在逐年增加。自然演变规律和历史经

验都告诉我们,农业的丰歉与气象灾害防御有着密不可分必然关系,解决农业发展、农村稳

定、农民增收问题,都离不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人口众多,居住分

散,自然环境差,交通不方便,通信等基础设施不健全,农民防灾减灾知识比较缺乏,气象

灾害防御意识比较薄弱。为了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为我国农业稳定发展、农村繁

荣、农民持续增收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

设施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做好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对农村地区的气象

灾害防御工作做出明确要求。

本条规定是对《气象法》相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气象法》规定,县、市气象主管

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

性气象信息服务。《气象法》实施以来,按照《气象法》的规定,气象部门把为农业服务放

在突出位置,为预防和应对气象灾害,保障农业增产提供了及时优质的气象服务。结合当前

农村气象防灾减灾和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求,本条在《气象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在以下

几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考虑到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

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建设,是一项政府行为,切实做好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

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政府组织,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

加大投入,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二是考虑我国农村地区地域辽阔,气

候多变,南北跨越多个气候带,地形复杂,各地气象灾害发生的特点不同、气象灾害的强度

和危害程度不同,在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标准、要求也要因地

而宜。为此,在各地加强和建设当地农村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时要根

据本地区气象灾害发生的具体情况进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切实提高气象灾害预防、监测、

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效果。三是强调要采取综合措施,也就是要考虑当地农村气象灾

害防御工作的实际需要,要采取综合措施,不仅包括像自动气象站等基础监测设施、小区广

播等信息传播设备这类的硬件设施建设,也包括宣传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建立完善农村

信息员队伍,开展气象科技下乡等具体措施,将气象灾害对农村地区和广大农民造成的损失

减少到最低限度,确实提高当地农村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共同做好当地农村气象防御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

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释义】本条是关于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定。

一、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空中水资源,在适

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

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人工影响天气是应对气象灾害的重要方法,是气象灾害防御

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从而增雨增雪、消雨消雾、防雹防霜,达到防

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的目的。

二、《气象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

的职责。200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多年来,按照《气象法》

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气象部门根据当地农业实际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严

密监测天气条件,在干旱缺水时期和地区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

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在做好传统农业防雹工作的同时,适应农村产业

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

损害,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本条根据《气象法》的规定,

侧重于农村气象灾害防御的实际需要,强调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

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以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这里的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包括国务院、省级、市级、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

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

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重大项目建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规划编制中考虑气候可行性

和气象灾害风险性方面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气候可行性,是指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等经济建设活动对气候

环境的适应能力以及工程、项目、规划完成后对气候环境的影响,具体包括对建设场地周边

的气象要素(温度、降水、风速、气压等)、气候条件、气象灾害(暴雨、雷电、冰雹、大

雾等)的适应能力以及工程、项目、规划完成后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或改变要进行可

行性分析。本条所称的气象灾害风险性是指气象灾害事件(包括强度、时间、场地等要素)发

生的可能性,以及由其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类生产生活对天气、气候条件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对

气象灾害的敏感程度越来越高。在气候变暖背景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频率和强度呈增

加趋势,给经济建设、国防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环境安全等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国

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城乡规划关系国

计民生,在这些项目建设或者规划编制前期,有必要开展相关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

险评估,这样既有利于各地充分有效地开发、利用光、热、水等气候资源,又保证项目和规

划实施后不对当地的气候资源造成破坏,确保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为此,本

条在《气象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结合2007年,国务院

办公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中关

于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

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的有关要求。同时,针对多年来,各级

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了对城乡规划,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核电站、

水电站、输电线路、大型桥梁、高速公路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为规划的

编制和建设项目的立项提供了科学论证结论,为政府决策提供了依据,从而为有效地防御气

象灾害,科学地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的成功实践和实际需要,对《气象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进

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

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

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主要强调了两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强调

在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气候资源的特点和可承受能力,要做到合理开

发,有序利用,持续发展。二是强调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

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

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

及时准确的监测、预报和预警,是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保障。准确、及时地监

测并获取气象信息,制作、发布气象预报与预警,对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保护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本章共六条,主要规定了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灾害性天气警报和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统一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

发设施,基层气象应急专门人员等。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

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释义】本条是关于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中的职责。气象

灾害发生后,密切跟踪气象灾害的发展趋势,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及时为各级政府和部门

提供准确的气象灾害信息是整个应急响应行动的基础。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初步建

立了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基本实现了县县有站点,在气象

灾害监测和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具有突发性、局地性、

发展迅速的特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观测站点尚不能满足局地灾害性天气监测的

需要,特别是发生范围小、持续时间短、地方性特征明显的灾害性天气监测的需要。另外,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站点基本上是固定的,缺少机动性,无法赴气象灾害发生的现

场和附近开展监测和现场服务,为气象灾害防御决策提供更加完整准确的依据。这就需要以

现有气象灾害监测系统为基础,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求,加快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

设施,增强气象灾害的机动性,与固定站点优势互补,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和时效,不断

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因此,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起建设

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的责任。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

包括气象应急移动指挥、气象应急移动预报、气象应急移动通讯和气象应急移动观测等设施,

必须在国务院或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规范下进行建设。应急移动

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在政府的领导下,

发挥气象部门的优势,积极参与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组织和管理,做好

技术支持工作,确保发挥效益。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监测的需要,建立专职或兼职的气

象灾害监测队伍,加强气象灾害监测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确保气象灾害监测的工作的顺利开

展。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推进信息资源共享中的职责。在各级气象主

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外,水利、交通、海洋、兵团、农垦、森工、盐业等部门或行业,

根据各自的需要也建设了一些气象台站。同时,水利、农业、规划、国土、交通、财政等部

门乃至公共媒体,都在采取不同手段、通过各种途径收集雨情、水情、旱情等各种气象灾害

信息。快速、准确地收集各部门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提高气象防灾减灾时效,增强政府决

策的准确性,需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对各部门或行业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进行有

效整合,统一标准、统一要求,构建多部门协作共享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实现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及时高效的采集、传输、存储、分析处理与共享服务,减少重复收集,

有效地促进各类气象灾害信息的共享应用。由于这项工作涉及到各部门或行业的密切协作,

只有在政府领导、组织和协调下,才能很好地开展这项工作。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系

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

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工作,

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

息。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

联合监测,并将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

原、渔场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

【释义】本条是关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以及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制度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在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中的职责。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是气象工作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气象为国民经

济、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主要手段。准确、及时地制作气象预报与灾

害性天气警报,是防御和减轻日益严重的气象灾害的核心环节。

气象法明确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

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作为唯一具有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

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职能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不断提高的新需求,大力发展以提高预报预测准确率和精细化为核心的气象预报预测业务,

重点围绕数值预报业务系统建设、专业化监测预报业务和技术系统研发、多种观测资料综合

分析应用、集约化预报业务流程调整与完善以及专家型预报员团队建设等方面发展和建设,

不断完善和加强天气预报系统建设,提高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为

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

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

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在灾害性天气监测和信息汇交的责任和义务。气象

防灾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综合性工作,直接关系到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涉及气象、水利、农业、规划、国土、交通、财政、电信

等部门和公共媒体等,需要多部门密切协作,全社会共同努力。因此,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

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应按照气象法赋予和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责开展监测工

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

信息,为灾害防御、救助决策提供依据。

三、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和重点区域监测中的职

责。首先,天气无国界,具有连续演变和移动的特点,灾害性天气更不会因行政区划而被分

割,一次灾害性天气可以涉及我国多个行政区域,甚至多个国家;其次,气象灾害往往会同

时影响多个部门和行业,如台风灾害,同时会对交通、水产、建筑等部门和行业造成影响;

再次,同种类同强度的气象灾害在不同地区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也有很大区别,且在人口密

集区、农业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极易造成严重的危害,如暴雨造成的泥石流灾害在人

口集区带来的损失远大人烟稀少地区;最后,目前的监测技术发展水平和我国综合国力,尚

不足以支撑在所有区域同时开展联合监测。因此,作为气象灾害监测主体的各级气象主管机

构,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根据气象灾害的特点,将易造成更大损失的区域作为重点监

测区域,适时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气象

灾害的联合监测工作。本条第三款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

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并将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

域、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渔场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

第三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

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

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通报的规定。

1.本条所称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是指行将发生对国计民生有严重危害的灾害性天气时,由

气象部门针对某种灾害性天气,对可能危及的区域以天气预报的形式向公众发布的紧急通

报,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警报是以文字形式为主,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

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等。同时,警报根据灾害

性天气影响的不同程度配以不同颜,一般用蓝、黄、橙和红。目前,常见的有台

风警报、暴雨警报、强对流天气警报、大风警报等等,这些警报可以提示人们警觉即将来临

的灾害危险,采取适当得避灾、自救措施,以达到减灾效果。

2.本条所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针对行将发生的气象灾害影响而发布的预警信

号,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中国气象局16号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将预

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浓

雾、霾、道路结冰等14类,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预警信号的级别根据气

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IV级(一般)、III

级(较重)、II级(严重)、I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黄、橙和红表示,同

时以中文标识。同时,每个图标都配有相应的灾害防御措施

3.条例明确将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职责和权利赋予

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同时,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要

按照职责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根据本条规定,目前按照职责是中央气

象台与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分别负责发布我国领域及本台责任区内的灾害性天

气警报;中央气象台及沿海省级气象台还需分别负责发布所承担的责任海区范围内的灾害性

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省级及以下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

象台站分别负责发布本台站责任区内及责任海区范围内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4.本条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除要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

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外,还有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的职责。有关灾害防

御部门主要是指各级政府的各级灾害防御、救助部门,主要包括民政、卫生、交通运输、铁

路、住房城乡建设、电力、通信、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公安等。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

所属的气象台站长期以来十分重视气象服务工作,尤其是重视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灾害防

御部门的决策气象服务。近年来,中国气象局每年都有诸多定期、不定期的决策气象信息材

料,及时派专人报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灾害防御部门的领导,同时还有一些重要天气的预

报警报、专题分析评估报告等信息也及时通过网络传输报送灾害防御部门。本着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灾害防御原则,中国气象局将继续加强与灾害防御部

门的合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灾害防御工作。

5.明确规定了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由于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具有警示作用的气象信息,具有一定的权

威性和唯一性,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早在2000年颁布的《气象法》第二十二中,就

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同时也明确规定

了“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就是说国家

将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职责和权利赋予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

属的气象台站。继气象法后,《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本条例再次明确规定了气象灾害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

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这对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和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需要,维护社会

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是十分重要的。

6.本条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也就是

说将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的立法权力授予了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制定

全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有利于各地根据灾害影响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防御

措施科学防灾,有利于各地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联动联防,,有利于人民众辨防灾、自

救自助。目前省级以下各级气象台站使用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就是由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气

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16号令)中规定的14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随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中国气象局还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不断对气象灾害预警信

号作适当的增设和调整,使其更科学、更易为广大人民众所接受。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

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

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释义】本条是对媒体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有关要求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面对公众对气象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气象服务产品不断丰富,信息

发布手段不断完善,公众气象服务信息覆盖面不断扩大。气象预报为公众服务的形式、内容、

频次等都有了很大的改进和发展。。除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为公众提供气象预报服务外,

近几年来,我国的电子通信行业发展迅速,电话和手机等通讯工具,成为了广大人民众获

取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重要手段之一。2006年,中国气象频道成功开办,进一步扩大

了气象信息的传播面。

因此,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电信发布气象预报已成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气象服务的

主要手段,也是党和政府关心人民众的体现。作为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主要传播手段,一方面,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有义务在灾害性天气来临之前,及

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

害预警信号,共同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广播、电视、报纸、

电信等媒体对突发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有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的责任。

由于天气往往瞬息多变,特别是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系统突发性强,造成的影响大。而广播、

电视、报纸定时播发和刊登的气象预报信息,远远不能满足防灾减灾的需求。为保证最新的

气象预报信息,特别是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能及时传递给公众,确保人民

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本条对媒体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根据当地

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或者插播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

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

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义务。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信息接收、播发设施的规定。

目前,由各级气象部门制作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主要是通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

系统及时向全社会发布、传递,以达到全社会共同防灾减灾的目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发布系统泛指国家应急广播系统、卫星专用广播电视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专用海洋

气象广播短波电台、移动通信发系统、中国气象频道等等。

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接收和播发设施种类较多,一般是指广播、电

视、电话、报刊、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互联网等等,目前常见的易于在特定场

所设置和安装的有各种电子显示屏、小区大喇叭等设施,尤其是电子显示屏在街道、社区、

乡镇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都可以安装。作为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的有效补充,

可以更好地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社会公众,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的众,有效扩

大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覆盖面。

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接收、播发设施,是保证各类气

象灾害预警信息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畅通无阻地传递到全社会和人民众,是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

构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建立和

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增加在特定区域气象灾

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播发设施建设。并将此列入地方政府气象灾害防御体系中统一规

划、建设和管理,建立起“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

二、本条第二款是对基层人民政府确定人员,协助开展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和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

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建立基层气象灾害防

御队伍,延伸气象灾害防御网络,增强社会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就能力,充

分发挥社区、乡镇在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方面的基础作用,是从根本上提升我国农村和社

区气象灾害防御整体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建立这支

队伍的工作纳入当地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的整体规划中,并配备相应的建设和维持资金,促进

气象灾害防御规范化、常态化和社会化,

第三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太阳风暴、地球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监

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做好空间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的规定。

一、本条赋予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太阳风暴、地球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监测、

预报和预警工作的职责。

同时也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高度重视空间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不

断提高现代化探测手段和预报方法,提高监测、预报空间天气灾害的准确率,做好太阳风暴、

地球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空间天气是地面天气系统的自然延伸,指的是从地面20-30km以上一直到太阳的日地系

统各区域和层次中发生的各种时空尺度的变化和状态。空间天气对依赖于日地空间系统进行

活动的各种人类和生物都会产生影响。例如,在高空活动的飞行人员会受到空间天气辐射的

影响,卫星通讯会受到空间电离层状态的影响。可使卫星提前失效乃至陨落,通信中断,导

航、跟踪失误,电力系统损坏,危害人类健康。

灾害性空间天气发生的主要因素是太阳活动的突然增强和地球空间能量的积蓄与释放。

其中,广为熟悉的太阳风暴和地球空间暴是最为典型的灾害性空间天气事件。太阳风暴是指

太阳表面产生的剧烈爆发活动,在爆发时释放大量带电粒子所形成的高速等离子体粒子流,

严重影响地球的空间环境,破坏、干扰,影响地球生物,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的危害。地球

空间暴是指由于太阳爆发或者地球空间自身存储的能量的剧烈释放,使得场和粒子处于剧烈

的扰动状态,称为地球空间暴。其中包括磁层亚暴(伴随着地球极区极光突然增强的磁层能

量释放过程)、磁暴(全球尺度地球磁场的剧烈扰动)、磁层粒子暴(磁层粒子的突然增强,

电离层等离子体浓度突然的增强或减少)和热层暴(高空大气密度和温度突然的扰动)等。

它们是产生故障、威胁航天员安全、导致通信中断和影响导航与的主要原因。

由于空间天气灾害事件的影响涉及到国家航天行动、国家基础设施的安全,国家经济生

活的方方面面,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空间天气的重要性。从政府

决策部门到普通用户对于空间天气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明晰。2002年,中央编委批准中国

气象局成立国家空间天气监测预警中心,开始了开展空间天气监测预警工作。该中心除为党

中央国务院提供决策服务外,还面向航天、通讯、电力、国防等用户提供专业服务,向普通

民众提供公众服务。

由于受科学技术和条件的限制,目前,仅在国家级气象部门级开展了太阳风暴、地球

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国家空间天气监测预警中心每周制作一期

“空间天气周报”,对上周空间天气的主要特征进行分析,并对本周空间天气形势进行预测。

第四章应急处置

积极有效的应急处置是减少气象灾害损失的重要手段。本章共九条,规范了气象灾害应

急预案的启动、解除;规范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规范了各有关部门在应急

处置中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

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

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

府通报。

发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国务院决定启

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的规定。

首先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灾害性天

气预报、警报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报告的规定。预警和预防是应急工作的首要。根据《气

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

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全力做好预报和预警,并按照职责及时报告灾

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其次本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了规定。由于不

同的气象灾害种类特性不同,应对措施不同,相应应对成本也不一,为取得最大化的应急

成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后,根据掌握的当前各地有关人

口、社会、经济运行状况以及其它信息的基础上,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组

织力量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

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

各项准备工作。按照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公开向社会公布。启动应急预案时,必须

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这一是因为一些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影响程度大的气象

灾害并非某一级的地方政府能够单位应对,需要上级政府在人力、财力和物力上的支持,

二是因为统一的信息系统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必须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时报告与气象灾害相

关的信息,使上级人民政府及时了解有关情况,以便在其职责范围内统筹计划,必要时统

一领导应对工作。在可能会发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

越级上报。当地驻军是指驻地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

由于他们是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中坚力量,及时向当地驻军以及可能受到危害的邻近或者

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有关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便早预防、早准备、可切实提高应对气

象灾害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最后本条第三款对国务院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了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应

急管理原则,当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大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

大危害时,由国务院决定启动相应的国家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

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具体是指,当台风、

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台风暴潮、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国

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暴雪、冰冻、低温、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

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严重影响通

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牧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海上大风灾害的防范和救助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和国家海洋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气象灾害受灾众生活救助工作,由国家减灾委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将可能造

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气象灾害危险区的规定。

气象灾害危险区是指气象要素超过其极端值,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

的地区。只有气象危险性因子以及承载体所处的外部环境一起作用才能产生灾害,因此气象

灾害危险区的确定是一项及其科学性的工作,必需在掌握气候背景的基础上,根据灾害性天

气影响范围、强度,结合当地的人文和经济社会基础数据,采取一定的科学计算方法,确定

出不同级别的气象灾害危险区。由于气象灾害的可预报性,确定出的气象灾害危险区具有较

大的危险性,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包括标明危险区域,目

的是起到警示作用,必要时应封闭危险区域并划定警戒区,限定人员出入,所有这些控制性

措施必须及时通过媒体以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告,以便提前做出防范。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

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气象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置措施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分别对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

以采取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进行了规定。这些应急处置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

性行政手段,是一种行政行为,其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虽然应急处置措施限

制了公民或组织的部分权力,但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全体公民和社会整体的权力,有必要在应

对气象灾害时采取这些暂时性的强制性行政应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规定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有多种,但具体究竟采取那些应急措施,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种

类,当时成灾的具体情况而定,而且当气象灾害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停止

相关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是指由于气象灾害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时,行政机关通过动员

等方式,将在气象灾害危险区受到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到安全地带,并通过自救互救,妥善

解决受到威胁人员的衣、食、住等问题。这里采取的转移和疏散必须是在应急情况下的,具

有以下特征:一是转移疏散的时间是在灾害已经来临时,具有紧迫性;二是转移疏散的依据

是人员将面临巨大的威胁,如果不紧急转移疏散很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三是应急转移疏

散的内容是指导安全受到威胁的民众紧急转移到安全地带;四是应急转移疏散的目的是最大

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本条第二款是对单位和个人配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的规定。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时,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和安排,配

合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如果气象灾害发生后,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政府的有关决定、命令和措施,就会严重扰乱这

种非常情况下的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必须予以制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有关规定,如果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

罚,,如果导致气象灾害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甚至由于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

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

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

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释义】本条是对气象主管机构应急职责的规定。

当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密切跟踪气象灾害的发展趋势,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和

评估,及时为各级政府和部门提供准确的气象灾害信息是整个应急响应行动的基石,也是各

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重要职责和应急处置任务。气象灾害评估是依据灾害性天气发展变化趋

势,应用风险管理理论,对气象灾害的风险进行科学分析和判断,为各级政府和部门提前预

防,有效应对提供科学决策。气象灾害评估贯穿应急的全过程,灾前应努力对可能发生的灾

害进行预评估,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措施和对策;灾中应为政府提供实时的气象灾情和灾害发

展趋势预报信息;灾后应加强灾情的收集、调查和评估,为政府科学有效地组织灾后恢复重

建、实施防灾避灾措施提供决策依据。由于气象灾害易发生在边远山区,有时离现有监测台

站较远,观测到的气象数据不能完全反应现场气象灾害的状况,而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当

发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时,各级政府还会建立现场指挥部进行应急指挥,也必需现场气象服

务的保障。因此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应急处置气象灾害的需要,组织所属的

气象台站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包括气象应急指挥车、移动便携气象观测设备、

移动气象台等进行现场观测和预报预警,为应急指挥提供精细化的气象服务。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众救助工作,并按照规定

职责核查灾情、发布灾情信息。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

道路交通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保障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电力、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众进行

紧急转移。

【释义】本条是对各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职责的规定。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下,

通过多部门密切协作,全社会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当气象灾害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跟踪监测、救灾物资供应和灾民安置、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公用设施运行保障、社会治安维护、农业抗灾指导、水量调度等工作。本条仅仅是对应对气

象灾害中的各部门共性职责进行了归纳和明确,但不仅仅限于本条所提的部门,实际上由于

气象灾害的种类不同,影响程度和范围不同,涉及的所有部门都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比如在应对台风和大风灾害时,还需要海洋部门密切

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

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

放学。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

安置工作等。

第三十九条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

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

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由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和次生灾害应急处置的规定。

据有关资料统计,在1992年~2001年的10年里,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占各类

自然灾害的90%左右,导致62.2万人死亡,20多亿人口受影响。近年来气象灾害发生率一

直在急剧上升,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遭遇重大气象灾害的损失总量将会扩大。

因此,防御以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与衍生灾害的发生与蔓延也是减灾的重要内容之

一。开展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是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的基础,要

求首先在做好气象灾害监测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链条发生的规

律、特点等,结合我国各地实际特点,完善

联合监测网络,协调制定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相关标准和观测规范,提高综合

监测能力。通过反思总结2008年我国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灾的现实需求就特别要求

在交通枢纽、重要高速公路等关键地区要增加路面温度、积雪厚度等要素的观测以及路面结

冰的监测,在南方冰冻天气易发地区增加电线积冰观测,并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机制,通过

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联合监测,充分发挥我国综合气象灾害及

其次生衍生灾害观测网的效益。当前由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和次生灾害的主要职能管理部门

有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洋等,这些部门应该协同配合,开展跨地区、跨

部门联合监测,在充分掌握和了解气象灾害及其次生和衍生灾害信息的基础上,积极发挥气

象灾害预警先导作用,密切监测由气象因素可能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发展趋势,根据相应应

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启动,积极应对。

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在我国现有应急预案体系下,各有关部门

应当在联合监测的基础上,组织分析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依据

相应预案的标准,及时启动,做好应对处置。如当气象灾害造成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全国

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地质

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境保护部门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海上船舶险情及船舶溢油污染时,交通运输部门启动《国家海

上搜救应急预案》和“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

旱部门启动《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利、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农业部门启动《农业重大自

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森

林草原火灾时,林业、农业部门启动《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草原火灾

应急预案》。当发生沙尘暴灾害时,林业部门启动《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

害引发海洋灾害时,海洋部门启动《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

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管部门启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煤

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

机制。当气象灾害造成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相关应急

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

助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的

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释义】本条是对主要媒体传播气象灾害信息的职责规定。

气象灾害信息发布是处置气象灾害的关键,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快速高效的发布机制,

确保统一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信息,增强应对工作的透明度,对于妥善处置气象灾害,保护

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气象灾害信息,有利

于社会公众全面、准确了解气象灾害情况,协助和监督政府做好预防和应对工作,让民众远

离谣言,克服恐慌,减少不因素,形成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激发战胜灾害的信心。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是现有传播信息的主要媒体,这些媒体应当在掌握真实信息的基础

上,坚持公益性原则,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建立气象灾害信息报道机制,发布有关气象灾害

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的信息,实事求是地对公众讲明事实和当前的情况真相,使公

众得到客观真实的信息和确保信息畅通,杜绝民间传言乃至谣言就的孵化和迅速膨胀、传播,

杜绝通过利用气象灾害应对过程中的出现的问题,人为制造热点,炒作新闻,使应对工作雪上

加霜。各主要媒体传播气象灾害及其应急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及时”就是有关气象灾害

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发布。由于气象灾害的突发性,要及时地把准确的、最新的信息

传播给受众,这样才能有效地引导舆论,最大程度地避免歪曲性报道,减少社会公众的各种

猜测,避免各种未经证实的小道信息的传播。“准确”就是发布的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和应

急处置情况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发布信息之前,必须认真细致地核对,一些尚未弄清楚全

部情况,较为复杂的气象灾害,可先公布简短消息,再作后续发布。不能把有岐义,或未经

证实的见解散布或传播出去。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

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

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释义】本条是对应急处置过程中进行响应级别和结束的规定。

由于应急处置时采取的各项措施必然带来一定的成本消耗,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人力和

物资浪费,进行科学应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

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进行气象灾害级别的调整,包括从低

级向高级别以及从高级别向低级别的适时调整,并按照应急预案的对应级别进行有效应对。

同时因为在应急状态下政府和部门采取的应急措施可能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

权、财产权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措施应随着气象灾害的发生而实施,并

应当随着气象灾害的危害和威胁得到控制和解除而停止。如果不停止,不但会引起不必要的

资源消耗,而且会失去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当在气象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判断或者已经不需

要采取应急措施时,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

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释义】本条是对政府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后有关恢复与重建职责的规定。

首先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评估,是恢复与重建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如果没

有对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相关的补偿、救济和抚慰以及总结等工作都将无法顺利开展。具

体的气象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包括:统计在气象灾害中死亡和受伤的人数、需要救援和安置的

人数,并对遇难者的安葬工作、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以及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等进行必要的

分析和评价。统计气象灾害中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情况,并对各种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进

行分析和评价,为紧急抢修的安排和布置提供依据。统计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为调拨应急资金提供决策依据。

恢复重建是指在气象灾害发生后,依据灾后损失调查科学分析结果,恢复重建灾区生

活环境与社会环境并达到或者超过气象灾害发生前标准的过程。灾后恢复重建是一个非常复

杂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制定相关的计划,并认真予以落实。实践中,一般根据气象灾害造

成的损失情况,分别制定事后恢复重建的近期、中期和远期建设计划。虽然我国实行的是属

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但并不排除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受气象灾害影响地区工作

的支持,也不免除发生地之外的其他地区的协同义务。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首先

进行自力更生,动员或者调集资源开展恢复重建工作。但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

衡,某些地区的经济比较落后,财政困难,因此仅依靠受灾地区的人民政府自身的资金、物

资和技术能力,可能无法独立完成事后的恢复重建工作,此时,受灾地区的人民政府可以向

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请求支持,接受上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本章共四条,从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法

律、法规作为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一经颁布施行,即具

有普遍遵循的效力,任何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制裁。法律责任是

法律、法规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一个法律文本中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规

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形同虚设。法律责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惩治违法行为,重点打击

严重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严明法纪,预防和防止违法犯罪

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法律责任制度,

可以促进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向法治社会的转变。下面将本章涉及的有关法律概念

分别做一解释。

1、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

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

法律责任一般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本章所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

的违反气象法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上三种形式。究竟采取哪一种或哪几种法律责任形式,应当

根据法律调整违法行为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特点以及侵害的程度等多种因素来确

定。

2、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组织和公民个人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

益而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3、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而应依法

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是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违法行为人某种制裁措施。

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行政处分,亦称行政纪律处分,是指行

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以及监察机关、人事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政纪的人员依法

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目前,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的行政处分应当按照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

过的《公务员法》和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的规定执行。给予行政处分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对违法行为较轻,仍能担任现

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二、对违法行为较重,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

务的人员,给予降职、撤职处分;三、对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

具体给予违法行为人何种处分,应当由其任免单位、行政监察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做出。行政

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

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法律制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

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

类有警告和。

4、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

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民事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必然法律后果。

本章规定了行为人违反气象法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

的有关规定,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十种:

(1)停止侵害,即责令侵权人终止不法侵权行为;

(2)排除妨碍,即排除对财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其权利的妨害和阻碍;

(3)消除危害,指消灭以及清除即将发生的对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方面的危害;

(4)返还财产,是指强制非法占有人将特定财产返还给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持有人;

(5)恢复原状,指所有人的财产因非法侵害而遭到破坏的,如有修复可能,所有权人有

权要求侵害人进行修复,恢复财产的原来面貌和状态;

(6)修理、重作、更换,指合同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要

求债务人对标的物进行维修、重新制作或者调换;

(7)赔偿损失,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或者按照合

同赔偿对方所受的实际财产损失;

(8)支付违约金,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给付他

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上述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不同情况,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气

象法中只规定了其中一种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责任。

5、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犯罪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义务

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适用

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本条例只规定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具体追究哪种刑事责任,由司

法机关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等依法确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资质证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

警信号的;

(五)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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