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费规章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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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2020年五一法定节假日是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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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制度浅析

某某:宋超

学号:40901010

律师收费制度浅析

【摘要】律师收费制度作为律师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伴随我国某某法制的开展而开展的。从律师职业诞生

的第一天起,律师就通过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而收取相应的报酬。在律师业的开展过程,律师提供法

律服务,收费相应报酬是一种普遍现象,减免收费只是例外情况。事实上,律师收费是由律师职业定位所

决定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收取报酬有自身的必然性与正当性。从各国律师业的开展来看,律师收费

制度是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律师行业顺利开展的必要保证。

【关键词】律师收费制度、正当性、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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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收费的概念与特征

律师收费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律师行业协会规X或者惯例

所规定的有关律师收费的性质、原如此、方式、标准等各项制度的总称。但律

师收费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通称,它实际上是指律师事务所基于委托人的委托

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依照法律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用的行为。律

师收费集中表现了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紧X关系。一方面,律师力求在单

位时间内以其法律服务获取最大的价值,收费越高越好;而委托人如此力求通

过律师的法律服务获取更大的利益,支付本钱越小越好。也就是说,双方的矛

盾在于各自为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产生的冲突。

近代的律师收费制度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某某革命取得胜利后确立起

来的。获得胜利的资产阶级提出了反对封建专制和倡导自由、平等、博爱的主

X,提出“三权分立〞、“罪刑法定〞等一系列原如此,并主X用辩论式诉讼代

替封建的纠问式诉讼,确立了现代诉讼制度和刑事辩护制度,近代律师制度得

以形成。从而,律师在法律允许的X围内,凭借自己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

掌握,独立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这一时期,律师收费制度也相对自

由,只有少数国家制定有成文的律师收费标准,其他国家律师多以行业协会发

布的职业规如此来调整律师收费行为。

从律师收费的概念出发,可以看出律师收费主要有以下特征:

1、律师收费的主体不是律师而是律师事务所

如前所言,律师收费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但这容易使人理解对律师收

费的主体产生误解。事实上,律师收费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我

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承受委托,与

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委托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

帐。〞由此可见,律师收费其实质为律师事务所收费,因为律师并非独立的执

业单位,而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事务所才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关系

主体,也只有律师事务所才能够作为律师收费的主体。之所以,规定律师事务

所统一收费,主要是为了防止律师滥收费,进展不正当的业务竞争,损害委托

人利益,进而损害律师业的开展。因此,禁止律师私自收费,我国《律师法》

第35第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承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2、律师收费反映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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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依法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执业活动主要是承受

委托人委托依法处理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以此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

师为委托人处理法律事务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同时委托人因获得律师的法律

帮助而向其支付一定的律师费用。如前所言,律师收费的主体是律师事务,而

不是个人。此时,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双方基于委

托和被委托而形成民事代理关系。民事代理关系是平等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

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民法根本原如此处理相互的

关系。而律师收费正反映了双方的这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3、律师收费是律师劳动的一种补偿,表现着律师服务的价值

就本质而言,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收取一定律师费用,是一种商业

行为。律师承受委托人的委托处理法律事务,必然投入相应的体力和脑力劳

动,如律师为了办理相应法律事务的准备时间、收集资料的时间、调查取证的

时间、起草法律文书的时间、出庭时间等都律师的劳动时间。根据市场交易原

如此,律师因其付出的劳动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同时,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

劳动具有超出一般社会服务的价值,是一种具有高智力型的专业活动,律师需

要掌握相当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同时这种技能的获得需要律师本人付出高

昂的代价。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需要经过长期艰辛的努力,他们要经过系

统的法律专业教育,掌握坚实的法律专业知识;然后,要通过异常激烈的国家

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某某书;之后经过在律师事务一定时期的实习和有关

职业审查后,才能称为律师。所有这些艰辛的努力,都表现出律师的法律服务

具有高本钱的特点。律师这种巨大的投资只能从委托人支付的律师费用中得到

回报,而律师收费正表现了对律师服务价值的肯定。

二、律师收费制度的法理依据

律师收费问题与律师职业的定位有很大关系,律师职业的定位决定了律师

处在一种紧X的冲突之中。正如《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X规如此

〔2004〕》中的序言局部说道:“就律师执业活动的性质而言,各职责之间的

冲突是不可防止的。事实上,所有困难的道德问题,都是源于律师对委托人的

职责、对法律制度的职责以与律师在作一个有道德的人的同时挣得一份满意的

生活的自身利益之间的冲突。〞人们相信律师负有维护正义的使命,同时又对

律师提供有偿服务心存疑惑,之所以会存在这种状况,正是因为未能准确把握

律师职业的定位问题。事实上,律师职业具有双重性,即是自由职业者,又是

司法的辅助人员,可以说律师身兼法律人与经济人的双重角。律师这种角

的双重性往往表现为:一方面律师要扮演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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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律人角,另一方面的角是以提供法律服务为主要

谋生手段的经济人角。这正如我们可以看到的那样,西方国家在将律师规定

为自由职业者的同时,又规定律师属于司法人员的组成局部。《美国律师协会

职业行为示X规如此》序言规定:“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法制工作者,

是对法律的顺利实施和司法质量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德国《律师法》第1

条规定:“律师为从事司法工作之独立机关。〞第2条规定:“律师执行自由

职业。〞法国1971年《关于改革假设干司法职业和法律职业的第71-1130号法

律》第3条规定:“律师属司法辅助人员系列……第7条规定:“律师职业属

于自由独立职业。〞由此,我们可以对律师职业定位有一个完整的把握,并有

利于我们对律师收费的正当性形成完整的认识。

1、律师法律服务的社会化

律师制度是由国家设立为社会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制度。律师服务

是一种服务或产品,而寻求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如此是律师服务的消费者。律师

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将律师视为服务者蕴含了“当事人为律师服务主体〞

的深层理念。显然,作为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交换关系,两者地位平等,而且

服务的提供者只能以提高服务的水平、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方可吸引服务的承受

者。律师法律服务之主体性理念就是将抽象的公理和法律概念,由国家向市民

社会的引入,向当事人解释、传送司法价值观。总之,律师的公共服务性就是

要求律师服务要表现“以人为本,服务当事人〞。

2、律师法律服务的商品化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社会生活变日益复杂,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律师

作为一种职业应运而生。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促进委托人合法权益

尽可能的实现,保障国家法律有效实施。律师法律服务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一

方面,它凝聚了律师的劳动,具有价值;另一方面,律师法律服务能够产生直接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委托人具有“使用价值〞。就律师提供的法律服

务而言,其实质就是一种劳动,是一种复杂的劳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需要

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娴熟的法律技能,作为一种专业工作,律师处理各种诉

讼案件或者非诉业务时,都要严格按程序和规X操作,如查阅资料、调查取

证、会见有关人员、撰写法律文书等等。这些活动,既是对法律专业知识运用

的智力活动,也表现一定强度的体力劳动。对于委托人而言,律师的法律服务

弥补了其在法律知识与能力方面的缺陷,大大节省了其维护自身权益所要付出

的本钱,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对委托人具有直接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在律师

承受委托人委托处理涉与财产的法律事务时,往往能够防止委托人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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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使委托人的财产得到显著的增加。在律师处理不涉与财产问题的法律事

务,如维护委托人生命、健康、安全、尊严、幸福等方面的权益时,虽然通常

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是这种对非经济利益的维护同样对委托人具有重

要的价值。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这些非经济利益的关注日益增强,

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非经济利益,此时律师法律服务的社会

效益就得到了全面的表现。由此可见律师法律服务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其交

换特性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律师与委托人的服务过程必须

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让市场机制在交易过程中起根底性的调节。从法律

角度来说,律师与委托人的这种交易关系就是民事代理关系,双方的交易过程

应当坚持意思自治、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根本原如此,妥善地对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展分配。

3、律师法律服务的经济性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同时律师又是一种高风险、高本

钱的职业。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要求自身具备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法律

技能与经验,他们是一精于法律的高智型体。律师所具备的知识与能力,

需要花费长期的物质与精力的投资,非一朝一夕之功。一般而言,他们必须经

过专门的法学教育,然后通过异常激烈的统一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之

后,他们还应当经过一个较长时期的实习,通过品行等方面的审查,才能成为

执业律师。为了成为一个老练的律师,全面掌握业务技能,至少需要5-10年的

时间。同时,为了保证律师专业知识与技能跟上社会开展的需要,律师需要不

断更新知识,提高水平,增强能力。律师职业的这种长期的投入,必然作为本

钱因素影响律师收费的价格构成,就必然需要高回报。

同时,律师职业存在较高的风险。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不仅需要

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还往往涉与到其他专业知识的运用,如果不

能全面把握相关法律问题,一旦出现失误或者达不到解决法律问题的目标,律

师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受到律师职业规X的处罚,或者经济利

益得不到保障,甚至丧失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在我国目前律师执业环境还不

是很完善的清况下,律师还面临着诸如人身权、正当的执业权得不到保障的风

险,这对于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表现的尤为突出,以至许多律师将刑事辩护、

代理活动视为“雷区〞。据不完全统计,自1995年以来,全国律师因涉嫌伪

证、包庇、拘私舞弊等罪名被传讯、拘留、逮捕者逾百久,其中一些律师是在

开庭休庭后,在法庭上直接被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带走的。律师的从事刑事业务

的执业环境己经恶化到触目惊心的地步。对于人身风险,除律师因受刑事责任

追究而被拘留、逮捕甚至银挡入狱之外,还包括一方委托人与其亲朋、证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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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案件相关人对律师的打击或者人身攻击等。高风险高收益是市场经济的

一般规如此,因此如果要让律师承担这种高风险,必须有高收入为支撑,以提

高律师的抗风险能力。由此,律师职业这种高本钱、高风险特征不仅使得律师

提供法律服务必然要收取律师费用,而且应当是一种相对丰厚的报酬。

4、律师法律服务的独特性

律师职业的独立性,是指律师不受国家公权、当事人私权以与其他主体的

影响,在法律X围内独立执业的本质属性。律师职业的独立性是由律师自身的

性质决定的。律师执业只有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一切影响,才能公正地履行

自身的职责,从而保证律师业的良性开展。律师职业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方面:首先,律师应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其执业不受行政机关以与司法机

关的干预,他们只服从于法律,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为委托人提供法

律服务。律师独立于公权力的的要求,使得他们有权拒绝听命于任何来自于公

权力的不当干预。其次,律师应独立于委托人,律师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而

不是丧失独立人格的惟命是从的附庸,律师应当有意识地与当事人保持适当的

距离。第三,律师应独立于第三人,这要求妥善处理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律

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也包括律师的执业行为不受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

预。律师的独立性决定了律师应免受行政干预,而以前我国律师事务所是国办

的,由国家划拨经费和编制,这造成律师在执业中受到行政的干预。因此律师

要独立于国家行政权力,律师事务所作为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在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就要向委托人收费。因此只有保证律师经济上的独立性,

才能进而保障律师执业的独立性。

三、律师收费的方式和标准

广义的律师收费标准,所要解决的就是律师收费如何进展,收多少的问

题,其主要涉与律师收费的方式和律师收费的标准。下面,对律师收费的方式

与律师收费的标准进展一些探讨。

1、律师收费的方式

律师收费的方式是指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以何种方式收取费用。

根据法律服务的具体情况和实践做法来看,在各国的律师业务实践主要存在以

下几种收费方式:

〔1〕计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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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收费,是指以小时为单位来收费,每小时收费的标准,根据律师的资

历和声望,案件的复杂程度、案件的地区等因素来确定。计时收费在欧美国家

受到了广泛的运用,律师事务所一般均严格遵守相应的计时收费程序规如此,

也存在着比拟完善的收费争议处理方法。从利益结合的角度,计时收费方式使

得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利益结合比拟严密,律师为了保证案件的质量,往往会全

力以赴,他们有强烈的动机来获胜,从而提高其声望,进而收取更高的小时费

率。同时,按小时收费可能会增加委托人的费用,因为按小时收费中律师有动

机来进展过度的准备,从而使委托人付出高昂的代价。这些都是小时收费方式

中存在的潜在道德问题,看似简单的面纱后面隐藏着众多复杂的因素。D

〔2〕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规定或协商的标准,确定每个案件〔或法

律事务〕应当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的特点是以案件〔或者

法律事务〕为收费单位。计件收费方式,是我国目前律师实践采用最广泛的收

费方式之一。但是这种收费方式也有固有的缺陷,即它没有将委托人经济利益

与律师的经济利益结合在一起。当律师投入的时间越多,其回报实际上就会随

之下降,这就给律师提供了最小化地采取有关举措的动机,从而可能减少委托

人取得有利结果的可能性。

〔3〕按比例收费

按比例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争议标的数额,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与委

托人协商确定的比例,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收费方式。这种收费方式一般适用

于涉与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如涉与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

件、非诉讼案件事务以与律师受理涉与财产的肖像权、著作权、名誉权、商标

权、专利权等案件。

〔4〕协商收费

协商收费,是指根据意思自治原如此,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自主协商确

定律师服务费用标准的收费方式。由于其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协商收费也应成

为我国律师收费的主要方式。在实践中,律师与委托人往往在计时收费、计件

收费等根底上采用协商收费方式确定最后的收费数额。协商收费更多地表现了

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的意思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他收费方法或法定收费

标准的不足。

〔5〕风险代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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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收费①,又称胜诉收费,附条件收费,指委托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

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委托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

比例支付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未能取得约定结果,如此无须支付。风险代理收

费制度是目前国际上比拟流行的律师收费制度,近来在我国也得到了探索与实

践。这种收费方式,引入了风险机制,把律师报酬与服务结果严密结合起来,

总的来说,有利于激发律师办案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2、律师收费的标准

律师收费的标准,就是要解决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多少费用

的问题,而律师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该表现律师收费的特征,综合考虑多种因

素。一般而言,影响律师收费标准的因素主要包括:律师的资历、经验和能

力、办理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工作时间、案件的复杂程度、财产标的、

可能承担的执业风险和责任、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办案本钱、以与法律服务市

场的供需情况等等,同时也应考虑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下面对这些因素进展

简单分析,以期有助于相关问题的理解。

〔1〕律师的个人因素。律师个人的资历、能力、经验、信誉与知名度等,

对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有很大影响。律师的个人素质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

程,需要投入大量的物质和精力,这些投入必然要求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后获

得相应的补偿。

〔2〕所要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法律事务有简单和复杂之分,不同难

易程度的法律事务,需要律师付出相应的努力,相应的委托人也应给予相当的

回报。办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律师要付出更多的劳动,收费也应相应提

高。如以计时标准衡量,律师计时收费标准数额已定,因复杂法律事务花费时

间较多,收费总额也必然较大。如以计件标准衡量,办理一件复杂法律事务收

费也必然高于办理一件简单法律事务。

〔3〕办理法律事务的标的额。一直以来,我国律师在办理经济案件或涉与

财产争议的案件时,常以涉案标的比例收费。按标的的比例计费,因然有其合

理的一面,但有时也显失公正。有时候案件或者法律事务本身涉与较大的金

额,相关法律问题并不复杂,所需律师的时间,技能等投入也相对较少,那么

此时,如果严格按标的额大小来收费,如此将导致双方利益的失衡。因此,标

的额的大小然是影响因素之一,但更合理的方式是根据法律事务本身的情况,

在遵循一定原如此要求之下,允许双方委托人对收费进展协商,以期合理确定

具体要求收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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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我国,地区间的经济开展不平衡,人民

众的承受能力差距也很大,经济相对兴旺地区人们的生活水平就相对较高,委

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经济承受能力比相对落后地区要更强一点。因此,律

师收费标准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加以区别对待。在办理我国经济相对落后地区

的法律事务时,应相应减少收费数额。

〔5〕律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始终处于利益和风险共存的状态中。从理论上讲,

不能因为律师某某执业或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从而可能引起律师事务所的赔

偿责任,而增加收费数额,在律师事务所面临的这种潜在的风险和提高收费标

准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反过来讲,如因律师个人素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律师

事务所理应减免收费数额,再增加收费数额,显失公平。但在律师业务实践

中,确实存在着某些法律事务涉与面广、周期长、难度大,复杂程度高的特

点,如对一些需要几年才能完成的重大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的法律服务,律师的

一时疏忽就可能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律师必须为此付出更多的心

智,以防止潜在的风险。对这类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在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

权益,并圆满完成所有法律事务之后,相应提高收费数额应在情理之中,也能

被委托人所承受。

〔6〕律师的办案本钱。应该说,律师的办案本钱已经表现在律师收费之

中,即律师收费中已包含办案本钱。但由于法律事务千差万别,一些跨地区甚

至跨国法律事务,需要增加律师的额外支出。尽管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

复印费等列在律师服务X围外另行收取,但是一方面由于长距离办案存在着难

以详细计算的费用支出,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由于律师个人家庭生活不便而增加

的经济负担可能引起的律师事务所的补偿。因此,对这类特殊的法律事务在计

费时应考虑适当增加费用支出。另外,就律师事务所而言,尚存在着办公用

房、水、电、通讯、办公用品、聘用人员等费用支出。由于各律师事务所情况

不同,其总本钱应合理表现在律师收费标准之中。

〔7〕法定税金与合理利润。1999年12月22日国家计委等六部委联合发

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第11条规定:制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以中介

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本钱费用为根底,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

场供求情况制定。〞据此规定,律师事务所在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时,可以考

虑合理的利润在内,至于法定税金更是理当予以考虑的一局部。律师事务所赚

收合理利润既是律师事务所补偿本钱和减少风险的需要,也是律师事务所自身

建设和开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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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关于“风险代理收费〞的概念,似乎在学界并未能达成一致的看法。有的观

点认为,风险代理收费仅限于诉讼案件;也有观点作广义的解释,认为风险代

理收费,也包括非诉领域内按服务结果取酬的情形,但它们的共同点在于律师

能否获得相应报酬都要取决于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否得到相应的有利结果。在

这里,我将之做一种广义的理解。

参考文献:

1、王进喜译:《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X规如此〔2004〕》,中国人民公安

大学,2005年版,第4页。

2、X武俊:《解构中国语境的律师角》,载“燕南评论〞

<.yannan./data/?id=1253>,2005-8-14。

3、程滔:《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第5

页。

4、王进喜著:《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如此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5年4月版,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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