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體系與司法制度
第一節當代西方法律系統
1.不同的社會往往會產生不同的法律觀念,自然形成許多不同的法律系統。
2.一般學者將世界上的法系大致分為中國法系(嚴刑峻法、無民法)、大陸法
系、英美法系(習慣法)、回回法系(重視宗教、階級,一夫多妻)及印度
法系(重視階級)等五種。
二、大陸法系
1.大陸法系又稱為羅馬─日耳曼法系,是指法國、德國等歐洲大陸國家,在繼
承羅馬法的原則與形式的基礎上,以法國拿破崙法典為範本而發展成的一種
法律體系。換言之,大陸法系的主要淵源為羅馬法與法國民法典。
2.羅馬法主要是指從紀元前五世紀羅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銅表法》。
3.羅馬法的貢獻在於最早、最明確地建立了私有權的概念,並規定私有權受法
律保障,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則,以及最早、最完備地規定了簽訂契約的自由
權,亦為西方社會契約自由原則的最早表述。
a.契約自由原則:雙方訂定契約自由決定。
4.大陸法系較強調法律的邏輯性、合理性與嚴肅性,法律結構比較單一,法律
均為成文法,沒有判例法。在民法、商法、刑法等方面都制定較系統的法典,
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只能依據法律而不能任意解釋,創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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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陸法系的特點
a.成文法典的具備:法律都以文形式呈現做為國家主要法源。
b.訴訟程序的重視:關於訴訟案件,必先審查是否合乎程序,之後再做實體
上的審判。
c.裁判機關的定型:法院的審級系統、法庭組織均由法律硬性規定,不得違
反。
d.民刑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分隸:關於民刑事訴訟由普通法院管轄,關於行政
訴訟則由行政法院管轄。
三、英美法系
1.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英國法、判例法,指早期英國通過去院審理案件「遵
循先例」和立法等形式,廣泛吸收羅馬法,教會法的思想和原則,以及日耳
曼習慣法等,逐漸形成的一種法律體系。
2.判例法的形成主要係來自於法院法官的判決。法官將存在於制定法、判例或
法學名著中的法律原則運用到具體的案件之上作出判決時,往往會經由法官
的理解或解釋,而引申出新的法律精神,即所謂「判例法」或「法官法」。
3.遵循先例是判決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此原則並不意味著所有法院的先例,
必須讓所有的法院遵循。實際上,它是根據法院的權威等級區別而適用。
第二節國家的主要法律規範
1.有以自羅馬以來最普遍之學說為利益說,亦稱目的說。
2.即以保護公益為目的者為公法,以保護私益為目的者為私法。但公益、私益
之界限如保劃分,亦為不易解決之難題。
3.基於法之內容分類,可分為:
a.公法體系:憲法、行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對訴訟法。
b.私法體系:民法、商事法。
c.公私綜合法體系:經濟法、勞動法。
d.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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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法系統
1.行政法
a.行政法是指關於行政權的基本組織,及其作用的國內公法之總稱。泛指一
切行政法規,而非某一法典的具體名稱,其內容大體上包括行政機關之組
織及行政權的作用,如行政院組織法,或其他行使行政權的組織法、或組
織規程等,均屬於行政機關組織之範圍;由此可見,行政法為國內法,亦
屬於公法的性質,行政法是規定國家和人民關係的法律,而非規定私人相
互關係的法律。
b.法治國家的任何行政行為皆必須依循「依法行政」,以達到行政行為的合
法性,要求行政行為、行政處分接受到法的約束。一旦行政行為不能符合
上述原則,或有違反之虞時,人民有權利要求國家予救濟,這種對於國家
行政行為違法不當所提起之救濟,一般稱為「行政救濟」。
c.行政救濟以其尋求救濟之方向可區分為:
i.行政內部救濟:在行政體系內的救濟,如請願、異議與訴願。
ii.行政外部救濟:訴諸行政體系外之救濟,如訴諸民意機關、向監察機關
申訴、向法院提起訴訟(主要)。
2.刑法
a.刑法之意義可分為形式與實質意義兩種。
i.形式意義專指刑法法典。
ii.實質意義則指規定國家具體行使刑罰權,及犯罪構成要件與刑罪範圍的
法律。
b.刑法規定對於反對社會行為之制裁,最具社會性。
c.十九世紀末李士特將特別預防理論發揚光大,以刑罰不僅經由心理強制產
生刑罰之嚇阻功能,且亦應具有教化功能,經由教育與感化,產生矯治功
能,以矯治需要或可能之犯人,個別教育犯人或使其再社會化,故在傳統
刑罰之外,為達教化之目的,應加入教育刑罰與保安刑罰。
i.傳統之刑罰觀,著眼於犯罪行為之刑罰制裁,注意報應。
ii.現代之刑罰觀,則注重犯罪人將來之危險性,強調預防。
d.責任能力
i.責任能力係指是非辨別能力,亦即自由意思決定能力。因為違法行為之
處罰,須行為人能憑其自由意思,辨別其行為之是非而仍為之。
→有責任能力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
→無責任能力人:未滿十四歲之幼年人與心神喪失之人,不予處罰,
但依情節施以保安處分。
→限制責任能力人:精神耗弱人、瘖啞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
少年人與滿八十歲之老年人,依法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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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責任件
i.責任件乃指行為人關於侵害法益之一定意思態度,亦稱為意思責任。
ii.責任意思中「故意」之意義,就希望主義之論點而言,係指行為人對於
構成犯罪之故意事實,明知必有意使其發生,抑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
犯人本意,希望其結果發生,其構成即為故意。
iii.過失:行為人對於發生之犯罪事實應認識且能認識,而因不注意致欠
缺認識之心理狀態。換言之,過失之要件有三:
→有注意的義務
→有注意的能力
→疏忽注意
三、私法系統
1.法律思想會隨著時代的變遷而改變,民法的原則自亦隨著時代而演進,在十
八世紀之法律思想為個人主義,及絕對尊重個人之人格,依此思想乃演成民
法上的三大原則:
a.契約自由主義
b.過失責任主義
c.所有權絕對原則
2.近代以來,由於已由個人本位之法律思想,轉變為社會本位之法律思想,由
尊重個人人格演變為以社會公共褔利為前提,因此民法上的三大原則,亦修
正為:
a.契約自由之限制
b.無過失責任原則
c.所有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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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7 12:58: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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