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详细版

更新时间:2024-11-07 23:47:5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蔺文财)

文件编号:GD/FS-5686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

规定详细版

TheDailyOperationMode,ItIncludesAllImplementationItems,AndActsToRegulateIndividual

Actions,RegulateOrLimitAllTheirBehaviors,AndFinallySimplifyTheManagement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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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详细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

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

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一、法律依据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证书由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

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依

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

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

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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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

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

有效期为3年;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资格证在全

国范围内有效。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

可上岗作业。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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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

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

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

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

有效。每3年复审1次。

(三)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班组长和农民工)以

及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

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培

训机构颁发,证书样式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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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其他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

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一

条第六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

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44号)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

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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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

合格证。

4.《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

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规定:各企业

和培训机构要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严格考核,对

考核合格者,颁发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

见》(安委办〔2010〕27号)要求:各企业要制定

班组长安全培训实施方案,至20xx年底要将班组长

普遍培训一遍,并确保以后每年轮训一遍。

(四)安全培训机构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国家或地方统一的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

施培训,不得乱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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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44号)第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

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

等级。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二级、三

级资质证书,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审批、颁发。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

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

〔2007〕226号)规定: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

培训收费标准,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设立

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二、注意事项

(一)注意检查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

证是否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颁发,证书是否过期或者

是否持证上岗。

(二)注意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和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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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培训管理制度、计划、个人档案、考核记录等是否

健全、完整、准确、规范。

(三)注意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和培

训机构执行各级各类人员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三项

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情况;注意

检查培训机构,依据各省(市、区)物价管理部门培

训收费批文,收取费用情况。

(四)注意检查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在有

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

(五)注意检查证书培训记录。高危企业主要负

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为48小时,每年再培

训不少于16小时;一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培训为32小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2小

时;高危企业新工人培训为72小时,每年再培训

20小时;一般企业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为24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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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六)注意检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情

况。《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

〔2005〕35号)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

的1.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

培训任务、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主

要用于企业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可在这里输入个人/品牌名/地点

Personal/Brandame/LocationCanBeEntered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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