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服务期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
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法律定义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
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培训期设立条
件
3.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4.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专项培训及服务期限、违约金支付协商一致
注:不包括上岗培训、劳动安全培训、因单位经营策略变化进行的转岗培训等职业培训。
1.有凭证的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
2.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
3.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注:脱产培训期间的工资不计入培训费。
服务期
1.服务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2.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
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
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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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服务期与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
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
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
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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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约定了服务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需要
支付违约金的规定。
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区分情形对待。当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
情形时: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
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
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视为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因为这些情形都是用人单位
违反规定造成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在这些情形下,法律赋予了劳动者随时解除劳
动合同的权利。
对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存在过失而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应视为劳动者违
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也应当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实施条例明确
规定了劳动者有过错的五种情形下,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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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
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争议焦点一:试用期内进行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辞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正方:试用期内进行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辞职应当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条件予以限制,规定只有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
提前离职和违反竞业限制规定时才可以约定违约金。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与获得特殊待遇的劳动者以合同形式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用人单位
工作义务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
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劳动
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
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
摊的培训费用。”如劳动者违约时服务期已经履行一部分时,则应当扣除相应部分的违约金。
争议焦点一:试用期内进行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辞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正方:试用期内进行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辞职应当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条件予以限制,规定只有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
提前离职和违反竞业限制规定时才可以约定违约金。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与获得特殊待遇的劳动者以合同形式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用人单位
工作义务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
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劳动
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
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
摊的培训费用。”如劳动者违约时服务期已经履行一部分时,则应当扣除相应部分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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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新世纪公司与赵某约定的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用人单位也实
际为赵某提供了专项培训,花费了培训费用。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所以
赵某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反方:试用期内进行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辞职不应支付违约金。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22条做出了相关规定,但该法对于试用期内出现了同类情况如
何处理并未作明确规定。当然,我们可以将试用期解释为劳动合同期限,从而适用《劳动合
同法》的规定,但前提是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对此并未作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项“关于解
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
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
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将该复函废止,而且该条也没有直
接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冲突,所以该条对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
训并约定服务期,而劳动者违反约定辞职的情况还是有适用的空间的,此时用人单位不得以
劳
动者违约为由来主张违约金。因此,本案中,新世纪公司不得要求赵某支付该项培训费
用。
【观点】
因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法律法规
对此特殊劳动期限采取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调整方式是具有合理性的。根据相关规定,劳动
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即使用人单位有服务期约定并提供了专项培训,其也可以不支
付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对在试用期内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要进行慎重、全面的考量。
另外,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常常与劳动者就培训协议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认为提供了培
训,而劳动者则认为自己是在从事业务工作,而这两种定性对劳动合同双方产生的法律效果
差别是很大的。因此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时,应当事先签订培训协议,制定培训计
划,对培训的性质应当明确界定为专项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在培训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证
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据,可以要求员工填写培训记录、提交培训报告、载明培训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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