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法律依据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
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
年,每3年复审1次。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
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
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3年复审
1次。
(三)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班组长和农民工)以及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颁发,
证书样式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
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第二
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
位组织实施。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培训合格证。
4.《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
规定: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
发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
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0〕27号)要求:各企业要制定班组长安全培训
实施方案,至2011年底要将班组长普遍培训一遍,并确保以后每年轮训一遍。
(四)安全培训机构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或地方统一的安全培训大纲和
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培训,不得乱收费。依据: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五条规定:安全培训
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一级资
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审批、
颁发。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规定: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培训收费标准,坚
决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二、注意事项
(一)注意检查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否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颁发,
证书是否过期或者是否持证上岗。
(二)注意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和企业培训管理制度、计划、个人档案、
考核记录等是否健全、完整、准确、规范。
(三)注意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执行各级各类人员特别是高
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情况;注意检查培训机构,
依据各省(市、区)物价管理部门培训收费批文,收取费用情况。
(四)注意检查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在有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
(五)注意检查证书培训记录。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为48
小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6小时;一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为
32小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2小时;高危企业新工人培训为72小时,每年再培训
20小时;一般企业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为24小时。
(六)注意检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情况。《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
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
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职责
4.1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
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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